【問題】【生活實例】肖像權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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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就是當肖像權遇上著作權的相關問題

剛上網查了一下,查到的都好八股阿

不過內容大概是說:

只有在不當的利用他人肖像,而使其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時,才能算是肖像權受到侵害

不太會說明,我舉的例子來說明我的疑惑:

甲乙兩人是朋友(皆非公眾人物)

有一天,甲乙兩人為了課業需要,就一同出外拍照,只有甲有相機,所以就由甲來拍

甲想到一個有趣的點子,叫乙去表演,甲就用相機錄下影片,甲也有拍乙的其他照片

之後兩人因為不同組別的關係,甲就把乙的影片也放進自己那組的報告裡

同時將乙的臉剪下來,貼在別的圖片上,加上一些對白

結果甲的報告讓全班反應熱烈,老師分數也打的比較高

乙不高興,就私底下對甲說:你侵犯我的肖像權了

甲:我只是想讓大家看一些有趣的畫面而已,並沒有對你造成傷害

乙:如果你和女同學拍照,然後在他胸前畫兩點,這樣沒做錯事嗎(1)

甲:我只是把你的頭剪下來而已,然後加幾句對白,沒有在你臉上畫什麼,對白也只是有趣味,並沒有傷害你的意思啊

乙:這是個人認知問題,你覺得沒有對我怎樣,但是我覺得不高興

甲:不然你問其他人,看我有沒有傷害你,還是只是開個玩笑,讓大家開心而已

乙:總之,你侵犯我的肖像權,假如你貼我普通的照片,我還不會怎樣.那你今天把我臉合成到別的照片是怎樣

甲:別說到合成這麼誇張,臉完整無缺,也沒有給你亂畫,對白也很正常,你到底想怎樣

乙:你對好和我道歉

甲:......

(上述的例子,簡單說就是乙生氣,但甲覺得沒什麼)

在上述的例子中

1.甲拍乙的影片,然後在報告中完整播放,這樣有錯嗎?

2.甲拍乙的照片,合成之後在報告中播放,這樣有錯嗎?

(兩個我想分開討論,影片沒合成,照片有合成,但是沒有弄的很怪)

3.如果甲無惡意毀謗乙,只是純合成開玩笑,有錯嗎?

4.甲純合成開玩笑,但乙覺得被大家笑很丟臉,這時判斷依據是要看觀眾嗎?

5依我查到的資料,甲的行為不算是不當利用

而且乙社會評價也不會因這而受損

所以我認為甲是沒錯的,而實際上是如何?

6."老師打分數",算不算一種利益行為?如果是,那甲有錯嗎?如果不是,那又是怎樣?

7.乙所述及的事件(1)和本文有相關嗎,適用於法律類推嗎?

8.誰對誰錯,如果各有對錯,那又是哪裡對哪裡錯呢?

打的很雜,問的很亂,請各位見諒...

我不知如何下筆,就這樣提出來了

各位也不用真的去一題題回答

了解我的困難處直接回答就好

謝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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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是為了課業上的需要一同外出拍照與錄影,換言之,拍照與錄影是為了課業上需要才採取的行為,甲乙主觀上皆有認知,即使事後兩人未分配於同一組,皆可依照前述的客觀因素推知甲乙具有主觀上允許因課業上需要而提供照片與錄影的意思,所以甲拍乙的照片與影片,然後在報告中完整播放是沒有問題的。這是從甲與乙在主客觀事由上可以得知的訊息。

再來,必須要談到的是肖像權在民法上的地位,一般在民法實體法上的解釋,都會將肖像權歸類在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下,該條規定主要是為落實人性尊嚴的保障,並在同條的第二項規定,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目前法律並沒有所謂的肖像權法,因此對於肖像權的侵害大都是回歸到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所以究竟有無侵害到肖像權必須就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來作檢視。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從法條文規定所做的解釋,一般通說的解釋在成立要件上必須具有以下。

a須為自己之行為 b行為須不法 c侵害權利或利益 d須致損害 e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f須有故意或過失 g行為人須有責任能力,若從樓主的例子來看,比較有爭議的應該是b、d、f。

b點,不法行為的內涵,這其實很難作完整的解釋,一般的解釋還是都以反面方式來做排除,即對於侵害權利之行為就推定有不法性的存在,除非具有各種阻卻違法事由的存在才可以加以排除不法性,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包括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無因管理、行使權利之行為、經被害人允諾之行為、正當業務之行為等,這些事由只要在不違法民法上公序良俗的規定,即使侵害他人之權利亦無不法性存在。

d點,須致損害,損害指的是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且一般在實務判例解釋上,侵權行為只要使他方受有損害即可,侵權行為人是否受有利益,並非重要之成立要件。侵害肖像權屬於非財產上的損害一般並不容易加以認定,尤其民法侵權行為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填補損害,因此必須有損害的發生以及損害的可計算發生,人格權從其概念上來看似乎是無從計算損害額度,如生命權、身分權,不過在人格權中也有部分權利是基於人類在經濟社會生活上的保障而存在的,比方說名譽權、肖像權等,這方面應該可以透過侵權行為的損害填補原則來進行損害程度的計算,因此究竟某種侵權行為究竟有無侵害他人致有損害,在符合特定情況下,似乎能夠以經濟社會生活上的保障來做為一個客觀的標準加以衡量。

名譽權在刑法上有發展出一個體系的運作,至於肖像權我就不知道了,所以不能亂講。

f點,故意或過失,在這邊的故意是以刑法第13條規定來適用,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對於侵權行為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

其實從最開始就可以得到部分解論,因為甲乙是為了課業上的需要一同外出拍照與錄影,拍照與錄影的行為是手段,而課業上的需要是目的,如果完整的在課堂上播放拍照與錄影,在手段與目的的衡量上並無不妥。

有爭議的是,甲透過合成技術將乙之照片加以修改,在手段與目的的衡量上,甲之行為是否對於乙有生損害,以致於甲所採用的手段(合成)屬於踰越了手段的必要性?回到之前所說的,就是甲所採用的手段是否造成乙在社會一般人的評價上產生減損,如果有就可能能夠依照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在符合上述的要件下),又或者依照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提起自訴,不過公然侮辱罪是為了保障名譽權中的感情名譽所設,這方面可知同種事實行為可能發生的法律效果會有多種的可能,並不是說一定得依照某種方式來主張,有時換個想法也不賴。

在網路上找到一個聯結,請點 談著作權與肖像權之衝突,肖像權的保護在法律上的層次基於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的緣故,是優先於著作權等偏向於財產權性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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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mmmmm......

就我個人以前的閱讀發現,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當中提到的"利益",主要是指著作人人格跟物質方面的利益,就是類似於名譽跟金錢那種。暫且不論甲是否有將乙的肖像做"惡搞"之用,如果甲在播放乙表演的錄像的時候,並沒有對觀眾收取任何費用,而從中營利,也沒有將作品的著作權在沒有經過著作人同意的情況下聲稱為自己所原創,那麼也算不上是侵犯了著作權。而"老師打高分",這應算是"學術用途"的結果之一,算不上是營利。

至少我得到的是上述看法,如有不完整或者錯誤,還請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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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董了,例子中,播放影片應該沒問題

有爭議的是,甲透過合成技術將乙之照片加以修改,在手段與目的的衡量上,甲之行為是否對於乙有生損害,以致於甲所採用的手段(合成)屬於踰越了手段的必要性?回到之前所說的,就是甲所採用的手段是否造成乙在社會一般人的評價上產生減損,如果有就可能能夠依照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在符合上述的要件下),又或者依照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提起自訴,不過公然侮辱罪是為了保障名譽權中的感情名譽所設,這方面可知同種事實行為可能發生的法律效果會有多種的可能,並不是說一定得依照某種方式來主張,有時換個想法也不賴。

這個要如何去評斷呢?具體方法?

詢問觀眾的意見?

我總覺得這點很容易引起爭議= =""

我又想到一個問題

9.乙事後要求甲把照片和影片環給乙,甲可以拒絕嗎?

10.因為怕甲散播出去,所以乙拿到照片和影片後,又要求他不准在網路上散播,甲能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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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mmmmm......

就我個人以前的閱讀發現,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當中提到的"利益",主要是指著作人人格跟物質方面的利益,就是類似於名譽跟金錢那種。暫且不論甲是否有將乙的肖像做"惡搞"之用,如果甲在播放乙表演的錄像的時候,並沒有對觀眾收取任何費用,而從中營利,也沒有將作品的著作權在沒有經過著作人同意的情況下聲稱為自己所原創,那麼也算不上是侵犯了著作權。而"老師打高分",這應算是"學術用途"的結果之一,算不上是營利。

至少我得到的是上述看法,如有不完整或者錯誤,還請指明。

如果引用的是民法侵權行為,那麼侵權行為人有無受到實際上的利益並非所問,不會影響到侵權行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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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董了,例子中,播放影片應該沒問題

這個要如何去評斷呢?具體方法?

詢問觀眾的意見?

我總覺得這點很容易引起爭議

這可以說很清楚,但也可以說很模糊,就自由心證囉。。。事實上法律上有許多評價的標準都是立於所謂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標準或社會相當性等等來判斷,好處在於容易認定,壞處在於認定有時純粹取決於法官的心證,如果法官是個超級法律人(少接觸社會),那麼認定上大概就會很有爭議,比方說"丁丁"到底是不是一句侮辱用語(\冏?)

乙事後要求甲把照片和影片環給乙,甲可以拒絕嗎?

乙對於"照片與影片"是沒有請求權基礎,因為這些物品的所有權是屬於甲所有,甲何止拒絕,根本可以不用理乙

因為怕甲散播出去,所以乙拿到照片和影片後,又要求他不准在網路上散播,甲能拒絕嗎?

甲雖然擁有該照片與影片的所有權以及著作權,不過乙卻擁有照片與影片上的肖像權,基於保護人格權的精神,可以對於著作權產生某種程度的限制,甚至可能有所有權相對化的結果,不過我沒有實際暸解著作權法,不敢亂說,真的要講,我認為甲應該可以拒絕,只是到時候侵犯到乙的肖像權時,乙可以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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