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明月 10 發表於 May 14,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4, 2007 《論點架構》 本篇主要就「合題性」和四個核心議題「需、根、解、損」,即「需要性」、「根屬性」、「解決力」和「損益比」來探討。<合題性> 在所有辯題的討論,我們首先要處理的,便是合題性的部分。倘若合題性的部分沒有達成,那之後的討論就毫無意義,因此,碰到合題性爭議的部分,務需小心應付,否則很可能會碰到無力回天的慘況。為什麼合題性扮演著如此關鍵的角色?我想這必須從其本質談起。合題性的本質,是在確立今天我們要討論的到底是什麼,如果連討論的主體都不清楚,自然也不會有之後的討論。 實際狀況中會碰到的合題性爭議,主要是正方不合題或反方合題的狀況,即「正方未達成辯題之要求」或「反方符合辯題」之介定(雙題制的狀況下則是該方為達成其辯題之介定),若有類似情形發生,就會開啟合題性的戰場,一般而言,合題性爭議的提出,最遲須在下一位隊員申論時提出(最晚能提出合題性爭議的再反二申論時),否則爾後不得再提出(參考自 第17屆蘇州盃秩序冊),不過通常大家在首質時(正、反方的第一次質詢)便會提出,因為若這個部分能打下來,其實勝負也差不多確定了。<需要性> 需要性為論點架構的第一步,其探討的是我們要這麼做的目的、背後價值為何。例如「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這個辯題,正方既然要這麼做,必然有其背後的原因,可能是為了防止誤判造成無法挽回的狀況(關了能放出來,殘廢還能給補助金,但死了就無法復活,給再多錢死者也無法用)或其他的目的。而目的我們可分成利益導向、弊害導向及價值導向,利益導向就是為了達成某種利益;弊害導向是為了消除某些弊害;價值導向則是為了實現某種價值。 不過也有一種說法認為,其實只有價值導向。因為,我們認為什麼事利益又何為弊害,其實就是體現我們的價值判斷,否則,一切都只是中性的現象,沒有好或不好的問題,比如說,我們認為賺到錢是個利益,那必然是因為我們認為錢是好東西,否則,就算你賺了一億美金,那也只是中性的事實。<根屬性> 在這四者之中,「根屬性」比較無法直接看出其涵義,它是一個邏輯的概念,簡單的說,就是「導致」的相反,換句話說,A導致B,那B就根屬於A。這個概念看似沒什麼重要,也很好理解,但其實它扮演著一個很關鍵鏈結的角色。因為,沒有根屬性,那接下來的解決力與損益比也無須討論,具體的說,倘若我們所追求的利益根本不根屬於我們所提出的方法,那就不會有所謂的效益產生;或者是我們所欲修正的問題根本不根屬於我們所提出的原因,那想讓問題消失根本是無稽之談。舉例來說,如果你想減肥,而肥胖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基因、吃太多或運動不足,而今天你認為過重的狀況是根屬於吃太多,但其實是根屬於基因病變,那就算你節食也不會收到什麼成效,這也就是為何需要探討根屬性的原因。根屬性愈強,那你所提出的方法解決能力也就愈強。 政大的一些前輩,曾認為根屬性並不重要,只要解決力夠強就行了。個人的看法是:根屬性與解決力呈正比,根屬性愈強,那你所提出的方法解決能力也就愈強。因此,根屬性仍是檢驗論點的重要依據。<解決力> 解決力顧名思義,就是我們提出的方案有無成效,假如我們在價值上能告訴大家我們需要做,且作法與我們的目的也確有根屬關係,但是實際上卻沒有成果,那麼我們依然不必這麼做。而解決力不足的原因,有可能是因為之前根屬性就不足,或是推論有缺誤。解決力部分的討論,通常是直接用資料證明,或者靠自己的推論,資料的部分,通常以論文或專題研究的證明效力最高。但,資料的用法不是純粹拿出來唸過去就算了,資料的力量,需靠辯士解釋的能力展現,同樣的資料,解釋方法不同,效果就不同,甚至有可能發生本來對正方有利,但被反方解釋過後就相反的狀況。辯論比賽中有一條規定:任一方使用的資料他方同時獲得這份資料的使用權,所以,解釋和檢証資料是比賽實務中不可或缺的。 聽裁判講評時,常會聽到「初步方案不成立」,這指的是在正方一辯的申論中,未完成需要性、根屬性和解決力的論證,為何通常裁判會要求正方要達到初步方案的成立呢?那是因為,在正常的狀況中,正方是更動現狀的一方,在大眾一般的認知裡,要改變現狀,必須要說明改變的理由,否則豈不是吃飽了撐著,嫌錢太多沒處花。因為這樣對正方的要求,反方可以先保持現狀,聽完正方的理由再攻擊,不需要花那麼多的時間去論證,在此相較之下私乎就佔了點便宜,這就是所謂的推定利益的其中一種說法(推定指的是我們對於事物既有的認知判斷,推定利益是因推定而享有的利益,上述的狀況便是將現狀視為推定而產生的)。當然這並不意味反方一定比較好打,因為有些裁判不接受這種看法,且有些辯題或是操作方法可以使正方輕鬆完成初步方案的成立。<損益比> 在前三者都完成論證後,我們已可以相信為何要這麼做了,接下來要涉及的,就是我們所得的效益是否有大過我們付出的成本(其中包括新產生的弊害)的討論。損益比有兩種,一種是跟自己比,另一種是跟他方比。跟自己比的部分就是將所得利益扣除付出成本之後的淨利益還有沒有剩(通常這些都是無法數值化的概念,必須靠辯士就其輕重緩急來比較);跟他方比的狀況則是在雙方都有淨利益時,哪方的利益更大,更大的一方便能獲勝。 通常在比賽中,損益比的部分是後面辯次(例如三辯或結辯)在做的工作。損益比做的好或不好,對於能否勝利是有重大且直接的影響,因此,損益比的比較,實是考驗一個辯士能力的指標。倘若合題性、需要性、根屬性、解決力和損益比這五個部分都完成了,那麼恭喜,你的論點就架完了。請大家給予一點指教,好讓我能予以改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May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16, 2007 這時候就該用你簽名檔的這張圖:不過「需根解損」只能處理政策性命題,許多非政策性命題它是不好用的,還等醉明月未來寫完非政策性命題的教學文後po上來...........然後下次發完還是請注意錯字..........(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November 8,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8, 2007 特別把他推上來,關於這個最基本的論點架構想聽聽看各位辯士過去都是怎麼學習的,或是對這些內容有沒有什麼想法等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翼光 10 發表於 November 10,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0, 2007 想請教學長對於根屬性的判斷這麼做會不會太嚴了點舉例來說在我國應成立色情特區的辯題中常見正方提出建立色情特區可以杜絕黑道氾濫、私娼、雛妓1.建立色情特區,將性工作者納入政府公權力下管理,固然可使黑道介入管道減少可是對於社會整體的黑道氾濫問題似乎並未改善(私心以為此處是否還有定義不清的問題)2.如果色情特區有加規定,需年滿XX歲才可成為性工作者,似乎色情特區內雛妓問題就不存在,可是特區外仍是會有雛妓問題,根本解決雛妓問題應該是靠打擊不合法的色情行業,感覺色特頂多是解決檯面上的雛妓,可檯面下仍然未獲解決。3.私娼問題也是,簡單說,將性工作者納入特區後,在特區內的性工作者當然不能稱為私娼,可是特區外還是會有不合法的色情行業存在,如此一來,私娼的問題也還是存在。以下是一點淺見...還請學長們指教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November 10,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0, 2007 1.建立色情特區,將性工作者納入政府公權力下管理,固然可使黑道介入管道減少可是對於社會整體的黑道氾濫問題似乎並未改善(私心以為此處是否還有定義不清的問題)2.如果色情特區有加規定,需年滿XX歲才可成為性工作者,似乎色情特區內雛妓問題就不存在,可是特區外仍是會有雛妓問題,根本解決雛妓問題應該是靠打擊不合法的色情行業,感覺色特頂多是解決檯面上的雛妓,可檯面下仍然未獲解決。3.私娼問題也是,簡單說,將性工作者納入特區後,在特區內的性工作者當然不能稱為私娼,可是特區外還是會有不合法的色情行業存在,如此一來,私娼的問題也還是存在。你提出的幾點在場上都會對正方有削弱功能,但是正方也可以很容易的回擊你。比如你的「固然可使黑道介入管道減少」我不太清楚有什麼不好,就算沒有100%解決問題但我覺得光是「使黑道介入管道減少」甚至還可能是「大幅減少」就很不錯了阿;「特區外仍是會有雛妓問題,根本解決雛妓問題應該是靠打擊不合法的色情行業,感覺色特頂多是解決檯面上的雛妓,可檯面下仍然未獲解決。」我會覺得光是能解決掉一大部分非法讓他回歸合法管轄空間就有其利益了,正方要再說明還是很簡單;「特區外還是會有不合法的色情行業存在,如此一來,私娼的問題也還是存在」與前一點一樣。有人私下問我根屬性的問題,我這樣回答他:學長抱歉 請問在辯論比賽中有時候我們會提到不完全根屬的東西在一場比賽中 你會接受所謂的不完全根屬嗎上次打賭特反方有想到這種打法來攻擊正方的經濟效益這一塊我覺得根屬就根屬,不根屬就不根屬,不太懂你的「不完全」是什麼。賭博特區的經濟部分確可以那樣操作,但是評審接不接受還是要看場上的處理方式。打出根屬性肯定是有削弱力的,但是還得看你怎麼詮釋,光說句「經濟發展不根屬於賭場的興建」是沒多大作用的,這方面也許你可以試著做更多思考。嗯 ...那時候我們打比賽的時候反方也許能夠攻擊正方在經濟利益上的論點是即使我們今天不成立賭博特區成立色情特區 在經濟利益方面也能夠達到相同效果那麼對方辯友 您在經濟利益論點上的需要性為何這種打法其實我不確定裁判的接受程度因為比例原則看來 這種打法就能使對方需要論證出 在經濟利益方面 蓋賭博特區能帶來最大的利益 或相較於其他方式來看 賭博特區帶來的弊害最小所以我才會問到不完全根屬的概念那樣對方可能可以吃下來說,那色特賭特都成立嘛,不衝突阿。他不一定要證到是所有可以走的路中最好的,他只要證到是走了這條路是利大於弊的。所以反方還是勢必要削弱他的利益,積極論證不該設賭博特區的理由。這些東西我不是專門,醉明月版主不妨再多補充。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醉明月 10 發表於 November 10,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0, 2007 1.建立色情特區,將性工作者納入政府公權力下管理,固然可使黑道介入管道減少可是對於社會整體的黑道氾濫問題似乎並未改善(私心以為此處是否還有定義不清的問題)光論述黑道不容易介入性產業,的確還無法證明社會整體的黑道氾濫問題會改善,中間缺了一塊鏈結,就是原本性產業對於黑道的生存或發展有什麼關係。2.如果色情特區有加規定,需年滿XX歲才可成為性工作者,似乎色情特區內雛妓問題就不存在,可是特區外仍是會有雛妓問題,根本解決雛妓問題應該是靠打擊不合法的色情行業,感覺色特頂多是解決檯面上的雛妓,可檯面下仍然未獲解決。是這樣沒錯,除非正方能告訴我私娼會被吸引而成為公娼,而且還要比反方掃蕩私娼後所剩餘的私娼少,不然色特對私娼的雛妓確實沒用。3.私娼問題也是,簡單說,將性工作者納入特區後,在特區內的性工作者當然不能稱為私娼,可是特區外還是會有不合法的色情行業存在,如此一來,私娼的問題也還是存在這部分如上,正方要能告訴我私娼會被吸引而成為公娼,不然色特對私娼也沒用。根屬性的要求到底會多嚴格,其實還是要看每個裁判的要求,甚至有些裁判根本覺得根屬性不重要,有解決力就好,但我自己是認為,如果沒有根屬性的解釋,其實解決力是不明確的,況且,沒解釋中間的關聯,也就無法解釋資料的實證或數據成效為何跟你方的制度有關。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reedDream 10 發表於 November 10,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0, 2007 看學長們討論的好熱烈=ˇ= 偷偷跑進來玩1.建立色情特區,將性工作者納入政府公權力下管理,固然可使黑道介入管道減少可是對於社會整體的黑道氾濫問題似乎並未改善(私心以為此處是否還有定義不清的問題)這個問題,其實有資料當然是以資料為準,不過我以為能用一些推論推下去:因目前,黑道介入色情行業皆有所謂抽成的現象發生,今天若減少了黑道與色情行業之間的連結(以色情特區政府控管的方式,讓黑道介入色情行業的現象降低)至於原問題中的定義不清,其實是變成斷言的關係,因為在這個問題底下,黑道與色情行業的關係並沒有被完整指出,才會出現定義不清的問題。至於第二和第三個問題,學長已解釋過了,不過我想做一點補充的部分:今天成立了色情特區之後,我們也許無法解決百分之百的問題,可是相較於反方(若反方打純反或僅是提出弊害的話),起碼我們解決了部分的問題,就能夠進入損益比的部分;至於色情特區對私娼的拉力的話,我想,我應該會打管理(性病、黑道)秩序的部分,今天私娼在外面工作十分沒有保障,社會上私娼被嫖客傷害的案件是有這類案件,而且黑道亦會以暴力或毒品的方式,迫使私娼為黑道而工作,甚至抽成的情形也亦驅嚴重,而在色情特區裡的制度,可能就要留給正方去解釋囉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水泮居 10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7 其實,我覺得有些辯題會存在一些不根屬題目的問題,比方說我問的那篇(我國普通刑法應/不應廢除死刑) 我遇到的正方會提出誤判的問題,基本上,我覺得這根本完全不根屬題目,打比賽時,我也以此攻擊(跟三重打時)。但是正方立刻想模糊這個部份,並想把誤判推導到不一樣的方面;(若推論得不好,請見諒,學長們) 由於死刑一旦執行便無法回復,使得死刑的誤判與其他刑法誤判區隔開來;因為生命具有不可回朔性,而導致死刑的誤判後果十分嚴重,若廢除死刑,便能根本解決此問題。(雖然最後正方沒有推論成功,否則我恐怕會再添敗績了) 如果推論成功,不但模糊了原本的焦點,還可以造成很大的殺傷力。^o)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CY SHU 10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7 其實,我覺得有些辯題會存在一些不根屬題目的問題,比方說我問的那篇(我國普通刑法應/不應廢除死刑) 我遇到的正方會提出誤判的問題,基本上,我覺得這根本完全不根屬題目,打比賽時,我也以此攻擊(跟三重打時)。但是正方立刻想模糊這個部份,並想把誤判推導到不一樣的方面;(若推論得不好,請見諒,學長們) 由於死刑一旦執行便無法回復,使得死刑的誤判與其他刑法誤判區隔開來;因為生命具有不可回朔性,而導致死刑的誤判後果十分嚴重,若廢除死刑,便能根本解決此問題。(雖然最後正方沒有推論成功,否則我恐怕會再添敗績了) 如果推論成功,不但模糊了原本的焦點,還可以造成很大的殺傷力。^o)我想問哪裡不根屬阿?有沒有死刑的差別有這一點阿...不知道說的對不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7 但是正方立刻想模糊這個部份,並想把誤判推導到不一樣的方面;(若推論得不好,請見諒,學長們) 由於死刑一旦執行便無法回復,使得死刑的誤判與其他刑法誤判區隔開來;因為生命具有不可回朔性,而導致死刑的誤判後果十分嚴重,若廢除死刑,便能根本解決此問題。嗯,你戳到我會認真的議題,當誤判不可能100%避免,死刑執行後又無法補償,其他刑罰不會有這樣程度的問題,那麼哪裡不根屬?請支持司法改革、推動法官法、全面廢除死刑!@Q@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醉明月 10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7 正確來說,會不會發生誤判本身並不根屬有無死刑,但,誤判後彌補的難易度自然跟使用的刑罰有關聯,如果只是罰錢就還錢,但如果是被關或被宰了,那就不太好搞。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7 誤判根屬於抓到真兇的檢調能力之外,還有合議庭上法官的司法裁決(這點常被忽略),蘇案可為一例。而誤判這個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無法挽回傷害卻是根屬於死刑,至於一般徒刑雖也難以挽回,至少不如死刑的完全無可挽回(畢竟徒刑有必要性)。廢死刑主打誤判的傷害絕對是不夠的,更積極的證明死刑無助於犯罪率下降(拆掉保有死刑的必要性,相信我,這個資料多到爆炸= =),並且引入先進區域如歐盟各國以及美國數洲的例子(也是超多= =")加強才算是完整。不知道為什麼辯論圈的孩子大多覺得廢死刑議題反方好打,是因為大家都不是唸法學的嗎?:P(離題了抱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CY SHU 10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7 誤判根屬於抓到真兇的檢調能力之外,還有合議庭上法官的司法裁決(這點常被忽略),蘇案可為一例。而誤判這個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無法挽回傷害卻是根屬於死刑,至於一般徒刑雖也難以挽回,至少不如死刑的完全無可挽回(畢竟徒刑有必要性)。廢死刑主打誤判的傷害絕對是不夠的,更積極的證明死刑無助於犯罪率下降(拆掉保有死刑的必要性,相信我,這個資料多到爆炸= =),並且引入先進區域如歐盟各國以及美國數洲的例子(也是超多= =")加強才算是完整。不知道為什麼辯論圈的孩子大多覺得廢死刑議題反方好打,是因為大家都不是唸法學的嗎?:P(離題了抱歉)可是對方有可能說是因為國情不同教育程度不一甚麼台灣人就怎樣怎樣的我也不會說:s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7 可是對方有可能說是因為國情不同教育程度不一甚麼台灣人就怎樣怎樣的我也不會說:s光用「國情不同」來帶過實在太沒說服力了,這招只能緩衝但不能當打點,除非積極舉證出明顯的差異。如「教育程度」,不過事實上這點並不成立,因為廢死刑的包括歐洲的大部分國家及美國許多州,其中有部分的經濟、教育都不比台灣高,原先治安狀況也不一定比台灣安定。基本上死刑無益於降低犯罪率已經是法學界的普遍認知,所以世界先進國家都朝廢死刑邁進,包括零死刑元年(即將邁入第二年)的台灣和緩執行的中國,台灣的法務部目前也是遵循著這樣的趨勢,許多非法學界的人用既有印象和想像(對遏止犯罪能力的幻想)來自己騙自己是沒有用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水泮居 10 發表於 November 13,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3, 2007 要以國情不同反駁,必須要有明確資料指出,某國的司法制度與我國大不相同,無法作類比,否則正方直接反問說:對方辯友,你的意思是外國的資料都不值得參考嗎?(我有遇過)所以當對方提出非本國資料時,只能拆,讓對方的資料失去作用,不能直接否定吧!! 小高一的一點淺見補充:誤判的推論。枉死是因為誤判,誤判是因為司法制度的不足、司法人員的不專業導致而成,所以誤判不根屬死刑。換句話說,不是死刑導致誤判(個人想法,請多指教)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醉明月 10 發表於 November 13,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3, 2007 要以國情不同反駁,必須要有明確資料指出,某國的司法制度與我國大不相同,無法作類比,否則正方直接反問說:對方辯友,你的意思是外國的資料都不值得參考嗎?(我有遇過)所以當對方提出非本國資料時,只能拆,讓對方的資料失去作用,不能直接否定吧!!重點不只是兩國之間制度或狀況有何差異,更重要的是為何這樣的差異會導致兩國用相同制度會有不同結果,以致於無法類比。 補充:誤判的推論。枉死是因為誤判,誤判是因為司法制度的不足、司法人員的不專業導致而成,所以誤判不根屬死刑。換句話說,不是死刑導致誤判(個人想法,請多指教)是這樣沒錯,重點是同樣會有誤判,但結果不一定一樣嚴重,像枉死跟枉罰錢,嚴重性就不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reedDream 10 發表於 November 13,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3, 2007 我認同前面幾位學長的看法,事實上,我們在打比賽的時候,還把誤判當上位價值來打。今天死刑誤判本身是一個嚴重的弊害,包括不可回復性及對家庭本身的傷害等;而我們雙方要解決誤判這個弊害的方法,大致上分為兩類:我記得我方提出的東西很簡單,就是以廢除死刑直接解決不可回復性的弊害;而當時你們反方提出的意見是,就現有司法制度進行改革。當進入損益比方面的時候,我記得我也有講一句話:( 那場比賽正三是我 )今天反方沒辦法告訴我們,就算司法制度改善的再完整,也不會再有第二個、第三個死刑誤判的案例發生,社會上也經不起第二個、第三個案例的再重演。ps其實我們雙方的盲點在於,你們認為那是司法方面的問題,才會不根屬於這個題目;可是我方的論點在於,直接以廢除死刑解決問題,所以根屬性是存在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水泮居 10 發表於 November 14,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4, 2007 是的,就是這樣。(使得交鋒變少的原因之ㄧ)其實我並不想打司法制度改革,原因是:這樣就變成解決司法制度問題,而不是題目主要討論的。我其實想全力打你們的制度,以誤判作為上位價值,我會再把戰場導回你們的制度問題,(無期徒刑無假釋)浪費社會資源,一旦我們決定要監禁犯人,勢必得付出一些社會成本,委何不用這些社會成本去救濟窮人、建設,而要花費在這些危害過社會的重刑犯上。然後,威嚇力的部份:首先把不守法的人分為(依據我方跟您方制度):1.怕死又怕關、2.不怕死也不怕關、3.怕死不怕關、4.怕關不怕死等四種人。第1種雙方都能對其造成威嚇,第2種雙方都無法造成威嚇,所以只討論第3、4種人。今天在我方的制度下,仍存在無期徒刑,可以完整的威嚇這兩種人,若在您方的制度下,只能威嚇第4種人,就威嚇的全面性而言,我方可以顧及全面。要不然的話,我還會打自由權同樣具有不可回朔性(時間也一樣不能重來),以此削弱你們的論點。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CY SHU 10 發表於 November 14,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4, 2007 可是時間跟生命比起來,就會覺得生命比較重要,不管怎樣還是要強調這點。假如今天你的親人被誤判,你會希望能看到他呢,還是只能抱著他的靈牌哭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醉明月 10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7 1.怕死又怕關、2.不怕死也不怕關、3.怕死不怕關、4.怕關不怕死等四種人。第1種雙方都能對其造成威嚇,第2種雙方都無法造成威嚇,所以只討論第3、4種人。今天在我方的制度下,仍存在無期徒刑,可以完整的威嚇這兩種人,若在您方的制度下,只能威嚇第4種人,就威嚇的全面性而言,我方可以顧及全面。死刑所能威嚇的,可不只這幾種,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換言之,掛了什麼權利都沒了,可不只有單單生命跟自由的討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7 提一下我跟人家說了不下五遍的座談中一位律師主講人講的話,他認為一個死刑的產生至少會經過三個階段,一是檢單位要抓到真兇、二是法院要能夠判處死刑並確立、三是死刑要能執行。這正好可以用來詮釋為什麼已廢死刑的國家幾乎都發現犯罪率根本沒上升,從犯罪者的心理角度來看,他在做出犯罪行為之前第一個考慮的就是「我會不會被抓到」,其次才是會被判多重,最後才是會不會死。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水泮居 10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7 可是時間跟生命比起來,就會覺得生命比較重要,不管怎樣還是要強調這點。假如今天你的親人被誤判,你會希望能看到他呢,還是只能抱著他的靈牌哭泣......基本上,我不會這樣問啦!!我可能也會反問你:如果今天你最愛的人被無緣無故殺死,你真的能有理智的去探討犯人是否會被誤判的問題嗎?你真的能接受犯人不需要償命的事實嗎?這樣的問題涉及個人主觀判斷,所以我不會這樣問。那你們的制度問題勒?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reedDream 10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7 話說你把犯罪者的分類分的很弔詭況且今天刑法的目的 如果只是為了要威嚇人民那跟專制有什麼分別?另外 以你這樣講 是要說犯罪率的問題我想我們有提出資料 證明犯罪率在歐洲國家廢除死刑之後 並沒有顯著的升高加拿大甚至還有降低的趨勢如果你要說國情不同 那基本上論證的責任在您方就算真的制度被你削弱好了我認為制度在一場辯論賽中 重要性並不高ps 題外話 就算是我的親人 我想必要的理智還是需要的 縱使不考慮誤判的情形 那個人對我的態度也很重要這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7 希望把重心移回論點的討論,不要一直趨向練習場上的攻防。刑法緒論第一章就說了,我國刑法是教育刑,而非報復刑,家屬能不能由此得到解脫可能不會是很好的處理層面,事實上蘇案的受害人家屬到現在還是認為蘇建和三人一定有殺,白冰冰也一直還認為陳進興、林春生、高天明等三人還有更多共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水泮居 10 發表於 Nov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6, 2007 呃............學長對不起,好像已經太偏離主題了。既然如此,那麼我誠懇的向Greed Dream提出邀請:喬個有空的時間,來打一場(在這裡)練習賽如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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