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實例】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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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說園遊會要和平常上課日一樣

不可使用吸管,塑膠杯,竹筷或是竹籤。

以落實環保概念,持之以恆的做到,否則要處罰。

但是國中基測來學校考試,卻沒有禁止不能丟何種垃圾,還派本校同學去垃圾分類。

這樣兩件事卻有不同的處理方法,是不是違反平等原則?

或是這只是因為個別ˋ具體案件於本質ˋ事實狀況上的差異。

而有不同的處置?

懇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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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的適用前提,必須是衡量兩個具體情形彼此間性質相同與否始可,換言之,本質是否相同,"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判斷兩個具體情形是否等者或不等者,就是平等原則的主要難題

事務本質是否相同,主要可以從手段與目的之間來作界定,因此以樓主的例子來說,事實a"園遊會要和平常上課日一樣","不可使用吸管,塑膠杯,竹筷或是竹籤"是手段,而"落實環保概念"是目的;事實b"國中基測",在同樣欲達到"落實環保概念"的目的下,卻不採用相同的手段"不可使用吸管,塑膠杯,竹筷或是竹籤",如此一來即無從貫徹原本的目的,不管是園遊會或上課或基測,皆不妨礙"落實環保概念"的行使,本質上無相異,因此這個目的應該成為一個上位概念來拘束學校的各種行為

所以在落實環保概念的同一目的下,學校的各種行為本質上並無不同,原則上就必須以相同手段來達成目的,不得為相異的行為,否則即有違反平等原則

不過,這是理論上來說,通常學校的行政行為只要符合行政便宜,那麼就是一個好的政策,即使以憲法上的理論來解釋,事實上學校對於教育部的政策是有一定的裁量空間,而且這樣的環保落實概念,非有立法法的依據,既然沒有立法的法源依據,自然無從直接地來對抗行政機關,因此這只能算是教育機關內部之間的一個政策意思的達成,既然學校有一定的裁量空間,至少該裁量空間不可以逾越或是怠惰,解釋上還是會受到平等原則的拘束,但頂多只能向學校表明異議,或向上級教育單位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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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樣欲達到"落實環保概念"的目的下,卻不採用相同的手段"不可使用吸管,塑膠杯,竹筷或是竹籤",如此一來即無從貫徹原本的目的,不管是園遊會或上課或基測,皆不妨礙"落實環保概念"的行使,本質上無相異,因此這個目的應該成為一個上位概念來拘束學校的各種行為

所以在落實環保概念的同一目的下,學校的各種行為本質上並無不同,原則上就必須以相同手段來達成目的,不得為相異的行為,否則即有違反平等原則

這段可請麻煩您再為我進一步說明嗎?

有些不太了解。

為什麼不管是園遊會或上課或基測,皆不妨礙"落實環保概念"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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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只好反面這麼說,要貫徹"落實環保概念"的在校園的行使,勢必要求校園的所有活動原則上必須遵守這樣的上位概念,那麼園遊會或上課或基測這些都屬於校園的活動種類,有無特別的例外規定可以排除上位概念的拘束呢?如果沒有,自然要遵守該落實環保的概念

從這樣的想法來看,很容易就可以得知問題的爭點在哪,為什麼同樣屬於校園的活動,而基測就可以不用受到落實環保概念的拘束呢?它的例外是建立在怎樣的理論基礎之上,平等原則中的"不等者;不等之"嗎?那麼究竟基測與其他的校園活動(如園遊會或上課)有何不同?如果有不同,那麼基測就可以適用平等原則中的"不等者;不等之"來排除上位概念(落實環保)的拘束;如果沒有不同,那麼基於平等原則中的"等者;等之",基測活動就違反了上位概念的要求 

從這個方式去想應該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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