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詠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這次公告,主要是宣導此規定,其實並無實質的處分行為處分依據,是修改前的違規行為,因已在事後修改文字,故僅口頭警告,我想這沒有不近人情之處這份公告因最近事務比較多,所以較晚張貼,如果違規行為確實曾經存在,我想警告就沒有什麼不妥,不是嗎:p這個規定的產生,是因為之前曾經出過問題,因此我們才會如此重視大家都不希望遺憾再次發生,是吧:)"並無實質的處分行為"...再回去看看原先站主第一篇的發文的"警告一支"小小的不平衡了一下...畢竟"口頭警告"和"警告一支"讓人誤會的範圍不小..."處分依據,是修改前的違規行為,因已在事後修改文字,故僅口頭警告,我想這沒有不近人情之處"既已在事後修改文字現在又口頭警告...是否代表當初的"修改文字"仍讓站主覺得難以接受??如果是的話何不繼續糾正而留下此一疑惑??現在連文章都已刪除...更添疑惑...但相信站主一定有答案的...對不對?"如果違規行為確實曾經存在,我想警告就沒有什麼不妥,不是嗎:p"覺得如果改成"如果違規行為確實曾經存在,我想當初的修改文字就沒有什麼不妥,不是嗎:p"會讓人比較容易接受一些...而如果就像站主說的"最近事務比較多"而造成站主處理事情"比平常更為謹慎"我想這也是可接受的....對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這是我的用語不嚴謹,抱歉口頭警告即是警告處分,他是總則裡規定的最輕微處分,但是是有紀錄的第二段疑問,請閱讀 #24至於第三段,我看了很多次,但仍不解您的意思,可以請您解釋一下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瀟湘夜雨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你不覺得在這裡開這種玩笑不有趣嗎???況且 你有什麼權利代表文華全體同胞???我不想跟你爭....沒幽默感就別出聲...還有.....我有異議...就是....如果是個人行為是否不該處分版主...因為版主又不會去其他版管自己家的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君詠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嗯,所以沒有實質的處罰,只是口頭警告,這份公告應該是在 Neil 回覆前就該出現的他只是比較晚被張貼,這樣的說明應該可以了吧:p至於你提到處分動作有點大,我想,警告已經是最輕微的口頭處分了,不然我實在想不到還有什麼方式?如果不做任何處分,是不是意味著我們默許大家違反這個規定呢?既然在之前的事情你曾經經歷過,我想你應該是支持我們做這個決定,你也了解,如果這規定被打破,會有什麼潛在的意外,不是嗎?至於上面有人提到別人能不能代為申訴我想你可以想想,你可不可以代替你鄰居在法院上訴如果不行,為什麼要這樣規定,我想這個例子應該可以回答你的疑問其實我覺得大家應該用宣導的方向來看這件事情有時候,你們總是針對一個點在批評,但你是否思考過整個問題背後的目的跟動機?深藍只有五六位管理員,每天要處理大小例行事務數十件,忙中難免有錯所以我們接受被處分者的申訴,因為我們了解自己可能犯錯因為之前曾經有遺憾發生,所以我們增加了這個規定,希望能亡羊補牢,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這麼重視這次的違規事件剛剛的第三段...因為感覺上...之前的管理員們就有類似"口頭警告"的文章出現所以...對這次比較嚴重的"刪文的口頭警告"就有點小不平衡...恕在下健忘...忘記 Neil 管理員的提醒是什麼了..."至於上面有人提到別人能不能代為申訴我想你可以想想,你可不可以代替你鄰居在法院上訴如果不行,為什麼要這樣規定,我想這個例子應該可以回答你的疑問"印象中...許多類型的案例都有"相關人士"可以出面...像家暴的提起告訴...並不限制在被害人呀...(笑)何況我們是屬於"比較不熱心參與的人"...噢...如果這是宣導的話...我想站主能否告訴我們何謂"正確的作法"呢??像是...原本的文章應該修改至何種........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Inesse*吟詩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親愛的管理團隊:首先,關於中部版聚一事造成管理團隊之困擾,我們於此致上最高歉意。另,請問各位,有關聚會之名義,「跨校聯聚」一詞是否仍不可行?若於其下特別附註為「私人性質」呢?抑或定要以「某某某私人聚會」方準?且,再已刪去的版內,有關深藍之字詞已一律刪除,應再無關於深藍之言論及內容。管理團隊是否能提出確切證據以讓被懲處人員了解違反版規之處?這是一個法治的時代、法治的國家,一位罪犯被判刑猶需罪證確鑿,網路上亦然。麻煩各位請舉證,謝謝!至於公告內容及其餘傳聞,我們要澄清以下四點事項:一、中部校版確無「分裂」之疑慮,我們不甚明白為何有此傳聞,相信各位若確實至中部各校版內瀏覽,應不難發現根本完全沒有衝突及口角之發生,反而是在懲處公告出來後才有人有所不滿吧?「分裂」二字實屬沉重,只由一人之片面之詞而下定論是否不夠周到?一人之言何以定罪?二、中女前版主辭職卸任一事,允為個人因素,與聚會毫無關連,請某位人士勿隨意臆測,也請管理團隊勿在尚未釐清事實前受其影響。三、關於「因聚會而產生磨擦」。 很抱歉,完全沒有這回事。連我們所謂的「當事人」都必須經由管理團隊方知此事,請問真實性何在?的確,在版上實有某位人士使我們不甚認同,但那與聚會完全無關,而是因其道德品行之不佳引起數位同學之困擾及不適。然,在版上也無人做出攻擊性言論,「磨擦」二字從何而來?其確切性可見一班,不攻自破。四、既已為私人性質,那麼在參與人員方面自然以主辦者之自由心志為準,與版規毫無衝突毫無關連,那以此為理由,並稱之為「違反版規」,未免太過可笑。諸位皆是明理之人,當知一件事在真相大白之前,所有發言皆不可全然相信,在毫無對質之情況下判定罪,是否太過倉促且隨便?重申,這是一個法治的社會,請尊重每個人,在一切水落石出之前,不要隨意做判斷。謠言止於智者。相信各位都有一定的智慧以防自己任意取信他人並因此做錯判決。也相信各位有足夠能力找出事實真相並還我們清白。還有,請問站長,若此事真如此重要,為何在已改過之後才來處份?若各位真如此看重此事,為什麼不在一開始就發出公告?這是否有點可笑,我無法判段這段話到底真實性有多少,似乎只是在辨白而已。另,口頭警告?但公告中的意思應該不止吧?那之前發的私信警告又算什麼呢?我們已照私信更改過了,這份公告是否太過多餘?其中的內容有許多點已聲明多次,並我們也依此改過主題及內容,那麼發這份公告的用意何在?若只是像站長說的般是「口頭警告」,那這公告似乎沒有必要,站長的解釋也甚為不妥。不是嗎?最後,既已改為私人性質,那麼這個聚會應該與深藍完全無關,那麼管理團隊有何資格關閉討論串?感謝各位撥冗一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莫為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首先,先致上我十二萬分的歉意,媽媽說,被處罰要先道歉,道個歉不會死,要是覺得不公平再申訴。但,我須提出我的疑慮,也許是因為版規的理解不同所造成。(您知道的,文字這種東西容易產生誤會,如果是外星來的語言的話,噢,那麼我的外語能力實在不到那,敬請見諒XD(輕鬆一下,請勿太過介意))我希望您能夠能替我解惑,以免再次觸犯深藍規定。首先,此次主辦人夏靜表達,她已於第一次警告時,就已經把有關深藍的字眼,例如標題、以及最令人詬病的深藍活躍度等等觸犯版規的字句刪除,那麼我想在這方面已經沒有以深藍作為邀請依據的疑慮,純粹為主辦人「私人」聚會了。「跨校聯聚」是否也已觸犯版規?上述您親自所言,可以深藍作為平台舉辦「私人聚會」,只要不以深藍名義即可。還是說,「跨校聯聚」此標題仍存在以深藍為名義舉辦的疑慮?那麼是否需要再更名(EX夏靜的私心聚會)?這麼做的實質意義何在?以一個客觀的角度坦言,既然「跨校聯聚」之中有牽扯上深藍的字句已被主辦人夏靜刪除,那麼何來觸犯「深藍會員不得以任何關於深藍之名義舉辦聚會」版規之說?如今,因為該討論串已被刪除,所以我們無從得知是否當中仍有疑慮。(也許我得了失憶症忘了?)我們是否能夠提出暫將當時的討論串暫時還原,讓我們重新查證的請求?懲處都應該有確切證據,若您已有完整證據證明我們犯規,請告知,那麼您的處罰我心甘情願接受,且先在此向您致上最高歉意。至於所謂摩擦一事,我認為在跨校聯聚是以十分平和的態度在籌備,並無任何摩擦一說,即使我們私下對某些人頗有微詞,但相信絕無在討論串之中有任何語句透露任何失去公平性的言論。做人失敗我想是個人問題,並不會造成跨校聯聚之間的任何疑慮,大家都是聰明人,不會以一己之見影響整個團體的和平相處。而也希望您能夠重新調查,不能夠以特定人士的言論來評斷一切,這樣似乎有點偏頗?至於文華版與二中版,我認為並不需要處罰,我已經看到了文華版的抗議,因為誤會甚至已對主辦人夏靜有意見,這才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紛爭吧?在此先感激您的閱讀。您的回答,以及您的證據,中女莫為,願聞其詳!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蘇聯遺民 13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嗯,所以沒有實質的處罰,只是口頭警告,這份公告應該是在 Neil 回覆前就該出現的他只是比較晚被張貼,這樣的說明應該可以了吧:p至於你提到處分動作有點大,我想,警告已經是最輕微的口頭處分了,不然我實在想不到還有什麼方式?如果不做任何處分,是不是意味著我們默許大家違反這個規定呢?既然在之前的事情你曾經經歷過,我想你應該是支持我們做這個決定,你也了解,如果這規定被打破,會有什麼潛在的意外,不是嗎?至於上面有人提到別人能不能代為申訴我想你可以想想,你可不可以代替你鄰居在法院上訴如果不行,為什麼要這樣規定,我想這個例子應該可以回答你的疑問其實我覺得大家應該用宣導的方向來看這件事情有時候,你們總是針對一個點在批評,但你是否思考過整個問題背後的目的跟動機?深藍只有五六位管理員,每天要處理大小例行事務數十件,忙中難免有錯所以我們接受被處分者的申訴,因為我們了解自己可能犯錯因為之前曾經有遺憾發生,所以我們增加了這個規定,希望能亡羊補牢,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這麼重視這次的違規事件嗯,口頭警告而不是實質處罰,不錯不錯,非常符合大鬍子光頭主義的原則但是你應該針對的是「當時的事」而不是「現在的人」,不是嗎?放下歷史包袱吧!不要再談解放台灣是我們的歷史使命了從前面你的論點看來你們是針對這個事而不是人,沒錯吧?再說,諸如「最重可拔除帳號」之類的,我不禁懷疑這種威脅是拿來幹什麼用的?嚇唬猴子?你說方式麼?有的,但是不是打人。不要沒事就想硬打人,要打的是事,捉緊了頭,尾巴還造反個鬼,再有人出來亂你就可以光明正大打他你應該說的是,對這次的問題,我們的立場...(巴拉巴拉,官腔的話你會說)...由於這次的行為錯誤他們已經修正,所以我們不做任何追究,但是以後假如哪個王八蛋敢再說是用深藍的名義,我們就給他阿魯巴然後丟到外星去瞧,這樣不是爽多了?以後要扁人就盡量扁,要去太空還是新疆的都給去。這樣可不是默許了對嗎?正因為我經歷過這件事,所以我對這種事情總是特別小心,注意及關切,為了塞米巴拉金斯克事件的受災者著想,我才會站出來的。當然我會考慮意外,所以我才告訴你要怎樣說。再說,我很少支持官腔的說法,那些人總是像葉爾欽一樣說「(車臣不服從我)我就要在這裡造戈壁沙漠」,這點是讓我覺得很想噴火的(雖然我沒有這種能力)是啊,我不能幫我鄰居上法庭,但是我可以幫我鄰居找柯賜海、找律師、找人上街頭。是嗎?你們一直有苦衷,我們也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親愛的管理團隊:首先,關於中部版聚一事造成管理團隊之困擾,我們於此致上最高歉意。另,請問各位,有關聚會之名義,「跨校聯聚」一詞是否仍不可行?若於其下特別附註為「私人性質」呢?抑或定要以「某某某私人聚會」方準?且,再已刪去的版內,有關深藍之字詞已一律刪除,應再無關於深藍之言論及內容。管理團隊是否能提出確切證據以讓被懲處人員了解違反版規之處?這是一個法治的時代、法治的國家,一位罪犯被判刑猶需罪證確鑿,網路上亦然。麻煩各位請舉證,謝謝!至於公告內容及其餘傳聞,我們要澄清以下四點事項:一、中部校版確無「分裂」之疑慮,我們不甚明白為何有此傳聞,相信各位若確實至中部各校版內瀏覽,應不難發現根本完全沒有衝突及口角之發生,反而是在懲處公告出來後才有人有所不滿吧?「分裂」二字實屬沉重,只由一人之片面之詞而下定論是否不夠周到?一人之言何以定罪?二、中女前版主辭職卸任一事,允為個人因素,與聚會毫無關連,請某位人士勿隨意臆測,也請管理團隊勿在尚未釐清事實前受其影響。三、關於「因聚會而產生磨擦」。 很抱歉,完全沒有這回事。連我們所謂的「當事人」都必須經由管理團隊方知此事,請問真實性何在?的確,在版上實有某位人士使我們不甚認同,但那與聚會完全無關,而是因其道德品行之不佳引起數位同學之困擾及不適。然,在版上也無人做出攻擊性言論,「磨擦」二字從何而來?其確切性可見一班,不攻自破。四、既已為私人性質,那麼在參與人員方面自然以主辦者之自由心志為準,與版規毫無衝突毫無關連,那以此為理由,並稱之為「違反版規」,未免太過可笑。諸位皆是明理之人,當知一件事在真相大白之前,所有發言皆不可全然相信,在毫無對質之情況下判定罪,是否太過倉促且隨便?重申,這是一個法治的社會,請尊重每個人,在一切水落石出之前,不要隨意做判斷。謠言止於智者。相信各位都有一定的智慧以防自己任意取信他人並因此做錯判決。也相信各位有足夠能力找出事實真相並還我們清白。還有,請問站長,若此事真如此重要,為何在已改過之後才來處份?若各位真如此看重此事,為什麼不在一開始就發出公告?這是否有點可笑,我無法判段這段話到底真實性有多少,似乎只是在辨白而已。另,口頭警告?但公告中的意思應該不止吧?那之前發的私信警告又算什麼呢?我們已照私信更改過了,這份公告是否太過多餘?其中的內容有許多點已聲明多次,並我們也依此改過主題及內容,那麼發這份公告的用意何在?若只是像站長說的般是「口頭警告」,那這公告似乎沒有必要,站長的解釋也甚為不妥。不是嗎?最後,既已改為私人性質,那麼這個聚會應該與深藍完全無關,那麼管理團隊有何資格關閉討論串?感謝各位撥冗一看。1. 關於分裂謠言之部分,我悉無所知,且與站務無關我們不會發表任何意見,處分亦與於此無關,我建議你將文章中這部分內容移除,以免混淆視聽或偏離主題。2. 中女中版主辭職為私人因素,亦與此公告無關3. 摩擦之用語只是引言,與處分亦無關係,但出現在公告中卻有不妥,我已移除,造成您的困擾非常抱歉。4. 重複處分之說明,請參閱 #24 回覆,至於公告時間延宕,是因行政效率不良,但深藍為非營利性質之網站,管群均由學生兼職擔任,希望您能體諒我們也須兼顧課業,且於公務處理的排程上,此非唯一之違規事件,因此我們未能即時處理,非常抱歉5. 主題被刪除之處分確有不妥之處,煩請您提供主題之大略標題與所在討論版,我們將討論與以回覆。另煩請您在提出異議時能簡明,盡量排除個人之情緒用語,如此能加速我們處理,感謝您的配合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首先,先致上我十二萬分的歉意,媽媽說,被處罰要先道歉,道個歉不會死,要是覺得不公平再申訴。但,我須提出我的疑慮,也許是因為版規的理解不同所造成。(您知道的,文字這種東西容易產生誤會,如果是外星來的語言的話,噢,那麼我的外語能力實在不到那,敬請見諒XD(輕鬆一下,請勿太過介意))我希望您能夠能替我解惑,以免再次觸犯深藍規定。首先,此次主辦人夏靜表達,她已於第一次警告時,就已經把有關深藍的字眼,例如標題、以及最令人詬病的深藍活躍度等等觸犯版規的字句刪除,那麼我想在這方面已經沒有以深藍作為邀請依據的疑慮,純粹為主辦人「私人」聚會了。「跨校聯聚」是否也已觸犯版規?上述您親自所言,可以深藍作為平台舉辦「私人聚會」,只要不以深藍名義即可。還是說,「跨校聯聚」此標題仍存在以深藍為名義舉辦的疑慮?那麼是否需要再更名(EX夏靜的私心聚會)?這麼做的實質意義何在?以一個客觀的角度坦言,既然「跨校聯聚」之中有牽扯上深藍的字句已被主辦人夏靜刪除,那麼何來觸犯「深藍會員不得以任何關於深藍之名義舉辦聚會」版規之說?如今,因為該討論串已被刪除,所以我們無從得知是否當中仍有疑慮。(也許我得了失憶症忘了?)我們是否能夠提出暫將當時的討論串暫時還原,讓我們重新查證的請求?懲處都應該有確切證據,若您已有完整證據證明我們犯規,請告知,那麼您的處罰我心甘情願接受,且先在此向您致上最高歉意。至於所謂摩擦一事,我認為在跨校聯聚是以十分平和的態度在籌備,並無任何摩擦一說,即使我們私下對某些人頗有微詞,但相信絕無在討論串之中有任何語句透露任何失去公平性的言論。做人失敗我想是個人問題,並不會造成跨校聯聚之間的任何疑慮,大家都是聰明人,不會以一己之見影響整個團體的和平相處。而也希望您能夠重新調查,不能夠以特定人士的言論來評斷一切,這樣似乎有點偏頗?至於文華版與二中版,我認為並不需要處罰,我已經看到了文華版的抗議,因為誤會甚至已對主辦人夏靜有意見,這才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紛爭吧?在此先感激您的閱讀。您的回答,以及您的證據,中女莫為,願聞其詳!非常感謝您的意見(好像越來越客套了Orz....)關於您的疑異我答覆如下1. 您可能沒有詳閱我之前的回覆,關於重複處分的部分請參閱 #242. 跨校聚會仍有違規之虞,公告上明確指出,需要以「個人之名義」舉辦,個人無權代表各校,因此仍屬違規3. 深藍建站四年多,從未以行政公告介入個人之紛爭,對於您的指控我個人覺得甚為嚴重,我必須聲明,這份公告主旨於宣導不得已深藍或非個人名義舉辦聚會,以避免有誤導會員與發生潛在意外之虞,並補發先前未及時發出之警告處分。與您所謂片面之言等云云均無關係,希望您不要誤會。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因總版主 kkkk001 回報有誤,文華高中版與台中二中版並無轉錄聚會文章而處分中疏漏彰化高中討論版,故修正版主處分部分如下:台中女中、台中一中版主維持原處分,警告一次文華高中、台中二中版主撤銷處分補列,彰化高中版主因監督不周警告一次敝人對文華高中版主與台中二中版主致上最深的歉意站長 ckmarkhsu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莫為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非常感謝您的意見(好像越來越客套了Orz....)關於您的疑異我答覆如下1. 您可能沒有詳閱我之前的回覆,關於重複處分的部分請參閱 #242. 跨校聚會仍有違規之虞,公告上明確指出,需要以「個人之名義」舉辦,個人無權代表各校,因此仍屬違規3. 深藍建站四年多,從未以行政公告介入個人之紛爭,對於您的指控我個人覺得甚為嚴重,我必須聲明,這份公告主旨於宣導不得已深藍或非個人名義舉辦聚會,以避免有誤導會員與發生潛在意外之虞,並補發先前未及時發出之警告處分。與您所謂片面之言等云云均無關係,希望您不要誤會。首先,仍以我帶了情緒的指控致上歉意,若並無此事,那麼正是我因不夠明瞭「摩擦」一詞所造成的誤會,我在此向管理群道歉。但我有疑慮的是,若管理群如此重視,為何會延遲如此之久才發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首先,仍以我帶了情緒的指控致上歉意,若並無此事,那麼正是我因不夠明瞭「摩擦」一詞所造成的誤會,我在此向管理群道歉。我有疑慮的是,若管理群如此重視,為何會延遲如此之久才發文?對於行政延宕我感到非常抱歉,深藍目前僅有不到十位左右的管理員,人力較為吃緊對於這種較大的處分,依慣例需要由副站長以上的人公告處分且敝人目前因私人因素長期請假,再加上開會討論時間,才延宕這麼久我們會盡力改善這種糟糕的現象,再次對你表達歉意,非常抱歉Orz...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君詠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對於行政延宕我感到非常抱歉,深藍目前僅有不到十位左右的管理員,人力較為吃緊對於這種較大的處分,依慣例需要由副站長以上的人公告處分對不起...不過想請問一下...剛剛去論壇首頁下面的"查看管理團隊"管理員似乎有12個...(還是我看錯...)"較大的處分"...指的是"刪文+口頭警告"還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對不起...不過想請問一下...剛剛去論壇首頁下面的"查看管理團隊"管理員似乎有12個...(還是我看錯...)那是論壇的程式上權限,跟真正的管理員無關係,我應該把那個連結移除的:p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蘇聯遺民 13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彰中,二中,傻傻分不清楚--這不再是個清朝 統治下的島彰中二中文華搞錯還真是夠糟糕這不該是個立委 吵架用的島隨便處罰你們看來一點也不重要一 二 一 二 向權~看!喵喵 喵喵 喵喵喵喵喵處罰不清楚 隨便談一談整人像整鬼 誰懂你主張深藍的未來 究竟會怎樣管理群站長 要不要想一想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破曉‧流星雨∼ 10 發表於 January 18,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8, 2007 好 請你們不要再這樣吵下去了!!!我承認 這件事情是我告發的沒有錯但是有些事情反而是你們妄加臆測1.關於中女版版主辭職的原因,我從來沒有覺得跟這件事情有關2.我原意並沒有要告發,只是當初在版主區發文不夠審慎,事情調查到我頭上來3.在我向管理人員陳述這件事情的時候,已經用最客觀的態度去說明了,沒有任何偏頗或是不當之言語4.確實是有好幾個在版上很活躍的人向我抱怨這件事情,所以我才會有"分裂"一詞的產生,這是我的錯誤5.儘管如此,我還是要說,你們在辦理的時候,有些部分確實處理不當,少部分的人有不滿就有可能有根本性的問題存在,如果只是道歉恐怕沒辦法解決問題,應該是要重新選擇要參加的人選才是6.我也覺得處分不當......因為當初我有告知管理群應先詢問過你們事情的發展在做裁定如果你們一定要這樣毫無理智的鬧,那你們影響的恐怕不只是這些有關係的人而已,連帶著會影響很多人私德......這是你們對我最大的批判,但是請問你們有給我辯白的機會嗎???很抱歉你們沒有,你們卻拿這項沒有機會辯白對處分發出異議,公平嗎???我本來很不想說這些,我本來還想幫你們挽回一些不該有的處分,現在我看來這些都是無關緊要的了你們完全比較在意的是我的"私德",不是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無冬夜 10 發表於 January 18,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8, 2007 已經沒有在吵了你還在這邊自HIGH什麼想幫自己找敵人也不是這樣找的關於個人不能代表各校那各社團辦活動的所謂"四校聯合迎新"如此也不行?我只是舉個例 我知道這例子很糟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tetet91 10 發表於 January 18,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8, 2007 已經沒有在吵了你還在這邊自HIGH什麼想幫自己找敵人也不是這樣找的關於個人不能代表各校那各社團辦活動的所謂"四校聯合迎新"如此也不行?我只是舉個例 我知道這例子很糟呃,這應該算是社團方面的東西吧…站長的意思可能是說"聚會"的話,要用個人名義來辦理。--不過真的 #40 不知道在生氣什麼Orz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January 18,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8, 2007 文章不見了...該文離題 且為私人問題 故刪除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blueskybird888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7 依我個人的了解...我跟破曉談過這次的問題我認為處分有點過重如果會員要私下舉辦版主有權力停止他們的舉辦行動嗎?如果只是名義上的問題...有必要處分版主嗎...??而且一中版版主破曉本人亦未參與聚會為何要連帶處分?這幾點我不是很清楚,也許是我知道的不多但我為幾位板主抱小小的不平站長說明本不應修改文章,但因有人希望此主題不要再被回覆希望你能詳閱前面的文章,版主處分是因為板上有違規文章未及時處理不是你想的那個樣子,為避免造成其他會員的疑問,特此答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瀟湘夜雨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7 哼......我不想在挑起紛爭.....但樓上的....你真的確定他本來不想參加嗎?他真的沒參予討論嗎?我想在這裡的女中學生應該都可以做證喔!不要因為文章被刪除之後再來換一套說辭啊...版主我覺得無辜的就只有文華和二中的.....所以...意見不要只聽單方面的啊....也不要出事了再換說法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破曉‧流星雨∼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7 我是有想參加啊......我也有參與討論......更何況我從來沒有要求過取消處分我會認為我被處分是應該的我反而認為當初辦活動的負責人沒有被處分的必要噢 對不起我覺得我前面似乎有點衝動我想私底下再來協調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blueskybird888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7 哼......我不想在挑起紛爭.....但樓上的....你真的確定他本來不想參加嗎?他真的沒參予討論嗎?我想在這裡的女中學生應該都可以做證喔!不要因為文章被刪除之後再來換一套說辭啊...版主我覺得無辜的就只有文華和二中的.....所以...意見不要只聽單方面的啊....也不要出事了再換說法啊....很不好意思我不完全清楚但是我個人認為即使參與討論如果負責人要辦版主也無法制止版主參與討論也並無不可問題如果只出在名義上的問題應該只需口頭警告不需要到警告的地步畢竟是負責人發起不是版主個人意願但是既然破曉認為合適,我沒有異議很抱歉請瀟湘同學息怒不需要以"哼"來開頭針對他人我沒有要挑起紛爭的意思不要因為文章被刪除之後再來換一套說辭啊...這部分恐怕學弟你誤會了我不是無冬夜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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