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markhsu 7 發表於 November 26,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6, 2006 首先,我簡單陳述一下我概略閱讀討論串後的認知(抱歉,我沒辦法全部詳細閱讀完畢)我認知下目前引起爭議之問題點在於正副版主與部分建中會員對版主的「限制文章發表」權力與動機認知不一致正副版主主張他們有權限制板上的發文,並認為建中版不該存在妨礙校譽之文章而部分建中會員則認為此舉為版主濫權之表現,且建中版應保障最大之言論自由對版主是否濫權與版規是否何宜作兩點說明 就目前之規範而論,建中正副版主所制定之版規完全符合深藍總則所賦予之權限,並無濫權之處然雖無濫權之虞,但其所主張之管理方向與管理團隊之論壇發展原則有所牴觸故站方認為新修版規第六條屬不當之規定,應終止實行 正副版主執行管理權力時,確實偶有擴張解釋版規之處如:主題討論範圍是否屬於公眾領域之相關管理,個人以為認定上確實有不當之處關於深藍的言論政策個人說明如下深藍當前的發展原則是,在有限的規定下保障會員最大之言論自由所謂有限規定是總則所限制的:1. 禁止違法或違反相關行政規定之文章2. 禁止政治文章3. 禁止非理性之爭論文章(筆戰)4. 其他違反總則相關規定之文章但由於總則中並未規範版主是否能在版規中限制討論版發文的內容故目前而論,正副版主之版規完全符合規定,唯不符合深藍的發展策略但我以為此部分實屬當初制定總則時之疏忽,應以修改總則之方式明確規範管見以為應新增此概念之規定:凡限制文章內容之規範均須在總則位階方具效力,但發文格式與發文程序之規範不在此限關於版主權力行使之說明深藍目前版主職務之設計,版主應明定有效之討論版規範,且行使權力時不得超越總則與討論版規定之範圍版主可於任何時間修改版規,但違規規定不應朔及既往,且該規定須在公告數日後生效,而新版規無須會員同意若會員對版規有異議可依如下步驟救濟1. 於市民廣場版發文申請管理群解釋版規是否與上層規定牴觸或是否合宜2. 若管理群之解釋申請者無法接受,可提出罷免連署(以上規範將修入總則中)站方之處分方式日前站方已與部分建中會員與版主深入溝通,雙方大致上均能接受深藍對言論自由的認知且版主之不合宜規定其根本原因始出於總則規定之瑕疵,而總則之罷免程序規定上亦有嚴重之瑕疵站方已口頭告誡版主應注意管理權力行使之精確性,且亦已與版主討論新管理之修正經討論後,站方認為建中版正副版主管理熱心盡力,唯管理方式需要修正故不做實質處分僅口頭告誡,可繼續留任行使版主權力而該罷免投票因程序問題將直接失效,站方會立即修改罷免相關規定與權力相關總則之規定待新規定生效後,會員可重新發起罷免以下我就討論串中所見的幾點問題與認知有誤的地方簡要說明(注意,以下所論述均是以希望建中版與深藍更好為前提)哪個網路論壇的版主是有薪水可以拿的呢?有,只是你不知道。 關於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等等之譬喻我想這是不恰當的,深藍的所有管理群均非會員直接選舉,且深藍之權力亦非來自會員給予故行政人員實不需對會員負責,但會有這些規定與此說明之根本原因,是「理」與「期待」 關於發文之語氣 (主要回應 http://www.student.tw/db/showpost.php?p=1316189&postcount=36&highlight=%E6%88%91%E6%83%B3%E5%92%8C%E7%B7%A9%E7%9A%84%E8%AA%9E%E8%A8%80%E4%B8%8D%E6%98%AF%E6%B2%92%E6%9C%89 )我在此重申,深藍反對非必要的激烈語氣,更禁止挑釁與非理性的爭論有人認為和緩的語氣並無法造成效用但以今日之觀念,意見之效力絕對不是取決於你的用詞激烈與否,也不是取決於聲音的大小而是該意見主張人數之比例當然我不是說你不能用激烈的語氣說話,只是這裡是深藍,而當初建站的想法就是如此:) 最後我簡單說一點我的想法,很多人總認為管理群「應該」如何,「應該」如何 (不包括不應濫權)其實我不太了解這個應該是建立在什麼前提之下在幾篇討論串中,我認同很多觀點,但與此說明文無關,我就不提出來說明唯其中一點令我感觸很深,「很多人都不懂得設身處地替別人想想」當然,此感想純粹自我抒發,與版主的行為是否濫權等爭議無關。本文屬行政公告站長 ckmarkhsu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November 26, 2006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6, 2006 因本文為行政公告,故請異議者針對站方之處分與原則進行回覆與此公告無關之意見請勿在此回覆那個,我不要置頂主題XD站長 ckmarkhsu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清新旋律 10 發表於 November 26,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6, 2006 以下幾點是本人對行政公告提出的異議:關於問題核心: 除了已經提出的問題為既有問題之外,行政程序疏失亦為部分問題。 即不論文章是否應該被刪,刪文的手續、動作與版規的修改,版主與部分會員間有意見分歧。關於處分: 基於本人剛才眼花把「失效」與「失敗」看錯0_o ,修正取消關於處分的異議。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November 27, 2006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7, 2006 以下幾點是本人對行政公告提出的異議:關於問題核心: 除了已經提出的問題為既有問題之外,行政程序疏失亦為部分問題。 即不論文章是否應該被刪,刪文的手續、動作與版規的修改,版主與部分會員間有意見分歧。關於處分: 基於本人剛才眼花把「失效」與「失敗」看錯0_o ,修正取消關於處分的異議。可否具體舉例? 這點我沒有觀察到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清新旋律 10 發表於 November 28,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8, 2006 可否具體舉例? 這點我沒有觀察到1.先有刪文,後新增版規,如此不妥。應為先修訂版規,後刪違反之文而可。2.修訂版規,未有公告,如此不妥。應公張昭明,以正視聽,肅其民有道,不祟則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November 30,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30, 2006 請求正副版主或站方就違反「不應朔及既往」、「不應擴張解釋版規」之文章全面回復,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November 30, 2006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30, 2006 請求正副版主或站方就違反「不應朔及既往」、「不應擴張解釋版規」之文章全面回復,OK 以上兩點我會修入公告中至於你簽名檔中,所有會員於深藍發表的圖文所有權均屬深藍,但其著作權屬會員我想這點是無法改變的,否則將衍伸出非常多問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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