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cent79715 10 發表於 November 8,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8, 2006 雖然標題挺荒謬的= ="" ,而且乍看之下似乎不行,但我還是有一些疑點。眾所皆知吸煙會對人體照成傷害,而在旁吸二手煙的人傷害更大。而根據科學研究結果 吸煙含有多總有害物質1.一氧化碳:影響輸送氧氣的能力,嚴重的話會導致死亡。2.尼古丁:造成心臟血管阻塞、高血壓、中風等心臟血管性疾病的主要幫兇。3.刺激物質:導致反覆性急性支氣管發炎及慢性支氣管炎。4.致癌物質:癌症、胃潰瘍、致胎兒早產及體重不足,甚至使流產機率增高。(大概打一打,有興趣自行尋找相關資料)↑根據這些研究結果,如果有人在我旁邊抽煙,我是不是能告他傷害??? !!! 相關法條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November 8,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8, 2006 刑法上的健康,是指人之生理與心理機能正常健全狀態,生理機能之健全狀態,係指身體組織機能之正常作用;心理機能之健全狀態,係指精神作用之器質性生理機能與心理性機能之正常運作,此所強調的是機能運作的正常狀態而在傷害之行為以觀,亦以此而為出發,共有三種說法:第一,生理機能障礙說,以生理學之觀點為立論,認為使人之生理機能發生障礙,或始健康狀態導致不良變更者,即為傷害第二,身體完全性侵害說,立於外觀物理變化之觀點,認為凡有害餘人身體之完整性者,即為傷害第三,折衷說,認為妨害人之正常生理機能或使其形體發生重大變化者,即為傷害上述三說,以第二說之適用範圍最廣,但卻有過度擴張傷害適用之範圍(如碰斷他人指甲等亦屬之);第三說之形體發生重大變化,其判斷標準過於抽象;目前實務與學界通說係採第一說,故傷害行為必須造成他方之生理機能之障礙,而發生身體與健康之機能正常運作的障礙始可,因此吸煙之行為,雖有害於健康,但此之健康概念並非刑法上之概念(較狹義),且行為亦未有造成生理機能障礙,亦非屬傷害行為故對於生理健康之傷害,必須該傷害行為符合生理機能障礙說之達於該機能發生障礙而導致正常運作受損,方得當之,吸煙行為並未達於生理障礙說之傷害標準,故不屬刑法上傷害罪之對健康的傷害行為,在構成要件行為上不該當,於構成要件判斷上即不成立傷害罪最後,從因果關係來看,若硬要說二手煙情形對於人之生理健康將產生生理能之障礙,但從一般之經驗以觀,此之障礙並非是立即而發生,而須有一長久之經過期間,且對於吸二手煙之人,因為每個人健康狀態不同,產生之機能障礙期間亦有不同,因此該吸煙行為與吸二手煙人產生生理健康障礙兩者間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始可,亦即須有必然之關係,但如上述,因每個人之健康狀態不同,故是否發生生理健康之機能障礙亦不可一蓋而論,因而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當然,此必須注意的是,吸煙行為在刑法的評價上雖不成罪,但卻仍有可能構成其他法律,而有處罰之規定,如民法之侵權行為或菸害防治法等,或許這也說也行,目前立法者並無認為吸煙造成之二手煙情形有必要動用到刑法之嚴苛性來加以處罰,僅須以其他法律加以規範即可參考書目,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P104~106,臺北市:甘添貴,民90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0919187227 10 發表於 February 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1, 2007 解答的太文言 太多法律用語 沒唸過法律的人怎麼看得懂...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February 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1, 2007 解答的太文言 太多法律用語 沒唸過法律的人怎麼看得懂...原來如此 , 過陣子我會再重新整理 , 用白話的方式再解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NA 10 發表於 February 10,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10, 2007 我猜從事吸煙的人口太多所以才要立法"禁止公共場合吸煙"避免在公共場合的小眾抽菸訴訟糾紛並且為公共場合公害賠償制定明確罰則至於以自身健康理由為訴訟的話雙方要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以確保影響健康的"穩定性"而判決的參考條件,如果有明確身體證據,將越有利判決結果由於抽菸族群過於龐大,菸品觀念模糊不清,應該很容易造成縱容抽菸的情況加上菸商無所不用其極的洗腦..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fdmisfish 10 發表於 March 3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31, 2007 如果傷害所造成之效果不具有"立即"性,但卻和長時間以後生體機能組織受損有其"必然"性,那請問,這樣構不構成傷害?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h10191990 10 發表於 April 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7, 2007 如果傷害所造成之效果不具有"立即"性,但卻和長時間以後生體機能組織受損有其"必然"性,那請問,這樣構不構成傷害?可是既然不是"立即"的,我們是否就沒辦法推斷他的"必然"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玉米corn 10 發表於 April 14,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4, 2007 不知情的愛滋病患帶原者認為自己沒病,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最後造成他人死亡變成過失致死??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fdmisfish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07 可是既然不是"立即"的,我們是否就沒辦法推斷他的"必然"呢否,例如吸煙不造成立即影響,但長時間下來,會對身體造成嚴重傷害;而吸毒即造成立即且明顯的重大傷害。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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