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學術理論】總統刑事豁免權?


Recommended Posts

游主席說:總統有豁免權.不能偵辦總統

我想問的是

這樣偵訊有無違憲?

刑事豁免權的界定在哪?

如果有違憲.為什麼沒有人站出來說違憲?

幫我解釋吧!

聲明:以上純屬法律觀點.絕不涉及倒/挺扁的政治運作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 是憲法明文之規定 , 憲法第52條規定 ,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 , 非經罷免或解職 , 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從此條文來看 , 有幾個重點 ,

第一在總統任期內 , 除非犯了內亂罪或外患罪 , 才有刑事上之訴究 , 其他之刑事上的犯罪得享有豁免權

第二 , 此豁免權僅限於總統之任期內 , 依此職位才可享有 , 因此若遭受罷免(解釋上彈劾亦同) , 或是任期屆滿之解職後 , 仍可對於前總統職位之人進行刑事追訴

第三所謂的刑事豁免權是一種刑事程序上的障礙 , 因此並非完全消滅對於總統犯罪之訴究(見第一點與第二點) , 此項權利之規定 , 是為保障總統職權之行使 , 在憲法上的解釋可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8號解釋(註一) , 而此障礙在刑事程序的動態流程中是屬於哪一個階段 , 則有些爭議 , 一般刑事程序流程的推進可分為 ,

犯罪 -> 偵查 -> 起訴 , 或不起訴 , 或緩起訴 , 或簽結 -> 法院審判 -> 上訴 -> 執行

實務與學界之通說係認為 , 憲法上之刑事豁免權是對於刑事程序之訴究的障礙 , 訴究係指刑事上之國家刑罰權發動的開始 , 以起訴來發動刑事程序的動態流程 , 因此刑事豁免權的障礙只發生在起訴之階段 , 故仍得對總統進行犯罪之偵查 , 至於偵查結果之起訴與否因受到刑事豁免權之障礙效力影響 , 必須先為行政簽結 , 待總統任期屆滿或遭罷免或彈劾後 , 再進行起訴 , 此時刑事豁免權之障礙即解除 ; 當然有部分學者認為 , 刑事豁免權之障礙應該要往前發生在犯罪偵查階段 , 不過此說並未受大多數人採納

從上述可知 , 總統雖享有刑事豁免權 , 但對於犯罪之偵查並無任何阻礙效力 , 因此檢察官仍得對總統進行犯罪偵查 , 包括對總統府的調查(註二)

註一 , 詳細資料請參考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88

註二 , 此亦有肯定與否定兩說之見解 , 但若依照本文所採之通說解釋 , 在解釋的完整性上應該以肯定說為適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 4 weeks later...
  • 2 weeks later...

根據台灣的憲法第52條,總統除了「內亂外患罪」之外,一律享有刑事豁免權

即使當事人放棄,檢調單位還是得遵守,不得偵辦總統

其實此法條並不是在保護總統,縱容總統的犯罪,當初這樣子設計的原因在於維護鞏固政權,防止政權更迭,以致政局的不穩,除非總統本身的所作所為已危害國家安全(內亂外患罪),否則隨便就讓總統下臺反而會造成政局的不穩,因此這樣子的設計是合理的,但這並不代表總統完全無罪,而是等到總統下臺之後再進行追訴,因此,如果總統真的違法,就算現在沒事,下台後還是會有事

過去的歷史告訴我們,政局紛亂的時刻,政府領導人往往一直換(當一下就下台了),如一次大戰後的義大利、二次大戰的日本、國共內戰時的國民政府等,因此政局的更迭就象徵著紛亂

總統放棄刑事豁免權接受偵查,的確違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所謂的刑事上的訴追 , 係指刑事訴訟法第一條一項規定 , " 犯罪 , 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訴訟程序 , 不得追訴處罰 " , 此之追訴即指犯罪偵查後的起訴階段 ; 處罰即指司法審判階段 , 而非犯罪偵查階段 , 因此部分學者認為 , 憲法上之刑事豁免權應係指起訴階段本身及其後階段的暫時停止 , 為一種起訴障礙 , 因此對於起訴以前的犯罪偵查階段 , 非屬統總刑事豁免權所稱之追訴 , 故仍得對總統加以進行犯罪偵查

以上的見解 , 亦獲得實務的採用 , 因此才會有目前法政界的紛爭 , 個人也是認為此說較合理

因此 , 若依以上的見解 , 檢察實務對於總統進行犯罪偵查 , 但並未加以提起公訴 , 是符合憲法第52條規定之意旨 , 而無違憲 ; 至於總統能否拋棄該豁免權 ? 應為否定 , 理由主要在於該憲法所賦予之公法上的權利 , 並非是針對具體個人所給予之權利 , 而係針對總統職位而賦予抽象之權利 ; 非人民主觀上可得享有之公法上權利 , 而是憲法所給予客觀上一種基於總統職務的權利 , 由於該豁免權非人民主觀上之具體公法權利 , 而係總統依憲法所獲得之客觀上抽象的公法權利 , 因此無從拋棄 , 只能遵守 , 例如憲法第55條一項規定 , 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 ,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此總統對於行政院長之提名權 , 亦屬於憲法所賦予總統職務之客觀上的公法權利 , 因此總統只能依憲法來為提名 , 不得拒絕提名 , 亦不可拋棄該提名權 , 或是轉讓該權 , 因為該提名權並非是一種人民主觀所得享有之公法上權利 , 而總統刑事豁免權亦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在台灣有刑事豁免權的人有一大堆

像是一些外交使節

他們有犯罪嗎?沒有嘛!

刑事豁免權的立法是能夠做一個榜樣

在上位者雖然有豁免權但更應該嚴守法律的規範

做一個國家和社會的優秀表率

而不適用來犯罪或逃避法律的責任

我郭的法律說實在有很多是用抄的

當初歐美為什麼要這樣立法

並不是要塑造特權階級

惑是讓某些人可以犯罪

一旦家人或親屬甚至是本人

因為自己的權勢或社會影響力

捲入相關違法的爭議

甚至是有涉案共犯的嫌疑遭到起訴

就應該勇敢面對以身作則

告訴所有的人

有刑事豁免權就更應該謹慎負責

再司法史上有一個良好的典範

也讓有刑事豁免權的人更懂得法律的尊嚴和地位

不容任何人的挑興與破壞

順便聲明:本人言論並沒有政治立場,純粹是站在法律客觀公正的立場,理性發言。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 3 months later...
訪客
這個主題現在已關閉,不能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