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rthur 10 發表於 October 9,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9, 2006 游主席說:總統有豁免權.不能偵辦總統我想問的是這樣偵訊有無違憲?刑事豁免權的界定在哪?如果有違憲.為什麼沒有人站出來說違憲?幫我解釋吧!聲明:以上純屬法律觀點.絕不涉及倒/挺扁的政治運作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October 9,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9, 2006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 是憲法明文之規定 , 憲法第52條規定 ,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 , 非經罷免或解職 , 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從此條文來看 , 有幾個重點 , 第一在總統任期內 , 除非犯了內亂罪或外患罪 , 才有刑事上之訴究 , 其他之刑事上的犯罪得享有豁免權 第二 , 此豁免權僅限於總統之任期內 , 依此職位才可享有 , 因此若遭受罷免(解釋上彈劾亦同) , 或是任期屆滿之解職後 , 仍可對於前總統職位之人進行刑事追訴 第三所謂的刑事豁免權是一種刑事程序上的障礙 , 因此並非完全消滅對於總統犯罪之訴究(見第一點與第二點) , 此項權利之規定 , 是為保障總統職權之行使 , 在憲法上的解釋可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8號解釋(註一) , 而此障礙在刑事程序的動態流程中是屬於哪一個階段 , 則有些爭議 , 一般刑事程序流程的推進可分為 , 犯罪 -> 偵查 -> 起訴 , 或不起訴 , 或緩起訴 , 或簽結 -> 法院審判 -> 上訴 -> 執行實務與學界之通說係認為 , 憲法上之刑事豁免權是對於刑事程序之訴究的障礙 , 訴究係指刑事上之國家刑罰權發動的開始 , 以起訴來發動刑事程序的動態流程 , 因此刑事豁免權的障礙只發生在起訴之階段 , 故仍得對總統進行犯罪之偵查 , 至於偵查結果之起訴與否因受到刑事豁免權之障礙效力影響 , 必須先為行政簽結 , 待總統任期屆滿或遭罷免或彈劾後 , 再進行起訴 , 此時刑事豁免權之障礙即解除 ; 當然有部分學者認為 , 刑事豁免權之障礙應該要往前發生在犯罪偵查階段 , 不過此說並未受大多數人採納從上述可知 , 總統雖享有刑事豁免權 , 但對於犯罪之偵查並無任何阻礙效力 , 因此檢察官仍得對總統進行犯罪偵查 , 包括對總統府的調查(註二)註一 , 詳細資料請參考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88註二 , 此亦有肯定與否定兩說之見解 , 但若依照本文所採之通說解釋 , 在解釋的完整性上應該以肯定說為適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udy200299 10 發表於 November 5,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5, 2006 總統能接受偵辦也能以刑事豁免權拒絕接受偵辦(任期內)好像是這樣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愛國者 10 發表於 November 18,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8, 2006 根據台灣的憲法第52條,總統除了「內亂外患罪」之外,一律享有刑事豁免權即使當事人放棄,檢調單位還是得遵守,不得偵辦總統其實此法條並不是在保護總統,縱容總統的犯罪,當初這樣子設計的原因在於維護鞏固政權,防止政權更迭,以致政局的不穩,除非總統本身的所作所為已危害國家安全(內亂外患罪),否則隨便就讓總統下臺反而會造成政局的不穩,因此這樣子的設計是合理的,但這並不代表總統完全無罪,而是等到總統下臺之後再進行追訴,因此,如果總統真的違法,就算現在沒事,下台後還是會有事過去的歷史告訴我們,政局紛亂的時刻,政府領導人往往一直換(當一下就下台了),如一次大戰後的義大利、二次大戰的日本、國共內戰時的國民政府等,因此政局的更迭就象徵著紛亂總統放棄刑事豁免權接受偵查,的確違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November 18,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8, 2006 所謂的刑事上的訴追 , 係指刑事訴訟法第一條一項規定 , " 犯罪 , 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訴訟程序 , 不得追訴處罰 " , 此之追訴即指犯罪偵查後的起訴階段 ; 處罰即指司法審判階段 , 而非犯罪偵查階段 , 因此部分學者認為 , 憲法上之刑事豁免權應係指起訴階段本身及其後階段的暫時停止 , 為一種起訴障礙 , 因此對於起訴以前的犯罪偵查階段 , 非屬統總刑事豁免權所稱之追訴 , 故仍得對總統加以進行犯罪偵查 以上的見解 , 亦獲得實務的採用 , 因此才會有目前法政界的紛爭 , 個人也是認為此說較合理因此 , 若依以上的見解 , 檢察實務對於總統進行犯罪偵查 , 但並未加以提起公訴 , 是符合憲法第52條規定之意旨 , 而無違憲 ; 至於總統能否拋棄該豁免權 ? 應為否定 , 理由主要在於該憲法所賦予之公法上的權利 , 並非是針對具體個人所給予之權利 , 而係針對總統職位而賦予抽象之權利 ; 非人民主觀上可得享有之公法上權利 , 而是憲法所給予客觀上一種基於總統職務的權利 , 由於該豁免權非人民主觀上之具體公法權利 , 而係總統依憲法所獲得之客觀上抽象的公法權利 , 因此無從拋棄 , 只能遵守 , 例如憲法第55條一項規定 , 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 ,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此總統對於行政院長之提名權 , 亦屬於憲法所賦予總統職務之客觀上的公法權利 , 因此總統只能依憲法來為提名 , 不得拒絕提名 , 亦不可拋棄該提名權 , 或是轉讓該權 , 因為該提名權並非是一種人民主觀所得享有之公法上權利 , 而總統刑事豁免權亦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avidyuan90524 10 發表於 November 25,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5, 2006 在台灣有刑事豁免權的人有一大堆像是一些外交使節他們有犯罪嗎?沒有嘛!刑事豁免權的立法是能夠做一個榜樣在上位者雖然有豁免權但更應該嚴守法律的規範做一個國家和社會的優秀表率而不適用來犯罪或逃避法律的責任我郭的法律說實在有很多是用抄的當初歐美為什麼要這樣立法並不是要塑造特權階級惑是讓某些人可以犯罪一旦家人或親屬甚至是本人因為自己的權勢或社會影響力捲入相關違法的爭議甚至是有涉案共犯的嫌疑遭到起訴就應該勇敢面對以身作則告訴所有的人有刑事豁免權就更應該謹慎負責再司法史上有一個良好的典範也讓有刑事豁免權的人更懂得法律的尊嚴和地位不容任何人的挑興與破壞順便聲明:本人言論並沒有政治立場,純粹是站在法律客觀公正的立場,理性發言。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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