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討論】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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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的確是個很有趣的議題 , 不過對於安樂死究竟涉及刑法上的什麼罪名 ? 個人認為亦有討論質疑的空間 , 以下為個人的看法

對於所謂的加工自殺罪向來是通說所採用的用法 , 而依照刑法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 , 其內容為"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 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從法文內容觀看可知 , 共有四種情形 , 教唆 , 幫助 , 囑託 , 承諾 , 在前兩者(教唆與幫助他人 , 使之自殺) , 指的是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 , 而非殺人行為 ; 在後兩者(囑託與承諾 , 而殺之者) , 指的是殺人行為 , 因此前後兩者本質並不相同 , 一併以加工自殺罪來統稱實有商榷之虞 , 故現今有逐漸傾向將兩者分別獨立成罪的說法產生 , 亦即分為加工自殺罪(教唆與幫助) , 以及囑託或承諾殺人罪 , 換言之 , 刑法第275條第1項的規定共有四項罪名 , 一是教唆自殺罪 , 二是幫助自殺罪 , 三是囑託殺人罪 , 四是承諾殺人罪 , 而教唆自殺罪與幫助自殺罪則合稱為加工自殺罪 , 所以加工自殺罪並不包含囑託殺人罪與承諾殺人罪

從上述以觀 , 行為人客體希望接受安樂死 , 而執行安樂死的主體 , 應該是屬於刑法第275條第1項的"受其囑託而殺之" , 本質上仍是殺人行為 , 但因為受到行為人客體之囑託 , 所以在責任性的苛責上較輕 , 故又屬於特別減輕責任事由 , 得減輕處罰 , 因此 , 一般安樂死所涉及的應該是囑託殺人罪 , 而非加工自殺罪

然而 , 目前如此的解釋(將囑託承諾殺人罪分離出加工自殺罪)所受到的最大批判 , 便是雖然兩者本質上不同 , 必須分別成罪 , 然而其法定刑卻是相同的 , 皆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僅違反罪刑均衡原則 , 更有違反憲法平等權之違憲嫌疑 , 但 , 同樣的情形遍諸整本刑法分則法典 , 實謂層出不窮 , 倘若宣告違憲那麼整個刑法體系將會瓦解 , 因此至今亦難見到大法官有相關的解釋 , 只能期待立法院之刑法分則修正案的通過 , 而這將會是漫長的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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