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討論】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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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 判4個月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綠燈直行也有事?苗栗縣苑裡鎮照相館老闆娘李秋節開車與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又闖紅燈的退休校長黃金柱碰撞,黃傷重死亡,家屬控告李女過失致人於死,原先檢方不起訴處分,黃家不服,聲請再議,認定李女未注意車前狀況,將她起訴,苗栗地院判刑4月,心情如洗三溫暖的李女不服,決定上訴,全案繼續纏訟。

93年6月2日,39歲的李秋節駕駛廂型車,行經苑裡鎮世界路與信義路交岔路口時,車頭與闖紅燈的黃金柱機車右側車身擦撞,當時黃準備到退休前擔任校長的苑裡國小接孫子放學,車禍發生後他跌倒在地,未戴安全帽的頭部受創,送醫急救後死亡。

苗栗檢方勘驗現場,並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認定肇事原因是黃金柱未依號誌指示行駛且未注意右側來車,檢方並送請台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都認定李秋節是因突遇黃的機車闖紅燈,措手不及,因此不起訴處分。

黃金柱的家屬質疑李秋節未專心駕車,聲請再議,台中高分檢發回,苗檢另名檢察官續行偵查,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後,認為李車肇事前是繼續行駛狀態且直接進入路口,現場並無明顯煞車痕,顯示雙方車速都很緩慢,李女可能發現黃金柱闖紅燈橫越馬路竟疏未注意,釀成車禍,與黃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將她起訴。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該案時,推翻先前兩單位的事故鑑定意見,改採中央警察大學的現場重建報告並引用「週邊視界」學理,認為李女當時並無任何視覺障礙,應可發覺黃闖紅燈,顯然未注意車前狀況。

法官認為違反路權者的生命法益仍應受到保障,不能因享有路權,駕駛人就可免除或減少注意的義務,而由違反路權者負起完全的肇事責任,黃金柱闖紅燈雖是肇事主因,但李秋節未注意車前狀況是次要肇事因素,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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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說法:以後誰還要守法

死者家屬:至少應賠喪葬費

記者傅潮標/專訪

「闖紅燈的勝訴,遵守交通規則卻被判刑,公理何在?以後誰要守法?路口又何必設紅綠燈?」收到苗栗地院判決書,李秋節發出一連串不平的質疑。

李秋節說,2年多來為了這樁官司身心俱疲,她也是被害人,難道大車與小車碰撞,大車就要吃虧?李秋節說,她既未超速、闖紅燈,也沒酒駕,也注意前方路況,對方要闖紅燈,如何預防、閃避?卻遭判刑,根本不符一般社會認知,她已自行設計1份問卷,要請所有開車族評評理。

李秋節說,死者為大,她不願批評往生者,但黃金柱生前當過小學校長,本應做為學生表率卻闖紅燈、未戴安全帽, 家屬未捫心省思,反把責任推給她,剛開始時索賠1400多萬元,後來自行降到55萬元,但她沒錯,不能硬叫她賠錢,所以拒絕和解。

黃金柱的兒子黃英哲坦言其父有過失,並付出寶貴的生命做為代價,但李秋節也有過失,雖非故意卻不能完全撇清責任,至少應拿出誠意,賠償喪葬費55萬元。黃英哲說,原本對地院判決沒意見,也不希望她坐牢,但李女不認錯,還要上訴,讓他想法改變,未來開庭時將請法官重判。

這真的看的我莫名奇妙......闖紅燈+沒戴安全帽被綠燈直行的撞死

結果肇事者還要被判刑....那紅綠燈放好看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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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的意義應該是"小心行駛,快速通過"。

法官認為違反路權者的生命法益仍應受到保障,不能因享有路權,駕駛人就可免除或減少注意的義務

所以我想,這樣的刑罰也是依法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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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 , 是一個複雜的體系 .. 不過綠燈直行撞死人 , 仍舊有可能成立構成要件過失 , 即不注意 , 其內涵為客觀注意義務的違反 , 在此又可分為新舊過失論 , 各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先不管..) , 若行為人無法善盡客觀注意義務 , 那麼就會成立構成要件過失 ; 倘若又無阻卻違法事由 , 則又可能該當違法性 ; 而有責性的該當 , 只要是具有責任能力 , 違法性認識 , 以及期待可能性 , 即可該當 , 因此交通事故 , 因為綠燈直行撞死違規的被害人 , 即便不成立故意殺人致死 , 也可能成立過失殺人致死 , 就算行為人沒有故意 , 但也不表示沒有過失 , 過失犯有一套獨自的檢驗流程 , 雖然到現在各種學說見解的衝突不斷 ...

對了 , 再補充一下 , 行為人所遵守的法是行政法規 , 然而在刑法的判斷上 , 則是另一個體系 , 遵守行政法規(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並無法作為刑法犯罪判斷上的依據 , 依舊必須以刑法的犯罪判斷流程來一一檢驗 , 因此像這樣的話語「闖紅燈的勝訴,遵守交通規則卻被判刑,公理何在?以後誰要守法?路口又何必設紅綠燈?」 , 只能算是人民情感上的發洩 , 但是在法律的判斷上 , 即便行為人遵守行政法規 , 但是若涉及了刑事部分 , 那麼兩者便應該是分別獨立判斷的 , 不可混淆 , 否則 , 照這段話的意思推廣下去就成了 , 只要我綠燈 , 有被錄影機照下 , 那麼就算撞死人了也都沒刑責了 , 如果是這樣 , 那麼只要每條街都裝上一堆錄影機就好 , 也不需司法審判了

「法官認為違反路權者的生命法益仍應受到保障(受到刑法殺人罪章的保護),不能因享有路權,駕駛人就可免除或減少注意的義務(享有路權是遵守行政法規 , 但卻不表示可以免除或減少刑法上關於過失犯之注意義務的判斷 , 兩者是獨立的),而由違反路權者負起完全的肇事責任,黃金柱闖紅燈雖是肇事主因,但李秋節未注意車前狀況是次要肇事因素,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

其所違反的法律(刑法的過失殺人)並非是其所欲質疑的法律(道路交通等法規) , 法律的判斷上兩者是分開的 , 而一般人民情感上的認知則是將兩者混淆了 , 這或許是種迷思 , 又或者是媒體的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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