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基本權利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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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利,最廣泛的解釋,是一種身為人,即應該享有的權利,無從拋棄,只能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對抗來自於國家公權力的不當侵害,以及作為人民一種實體法上之具體權利得以實現的依據

功能,具有防禦權功能,給付請求權功能,保護義務功能,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這些功能皆是用以對抗國家公權力,所賦予基本權利的實質內涵,又,隨著社會生活的變遷,基本權利的侵害,往往並非來自於國家公權力,亦有可能來自於私人,因此逐漸有了基本權利對第三人效力的新興理論

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隨著不同基本權利的性質,依據其意義,價值內涵,更自有著不同的保障範圍,且這樣的保障範圍是為了確立一個能夠對抗國家公權力不當行使與私人權利濫用的界線,因此常隨著侵害的程度,而有著彈性的更改,換言之,基本權的保障範圍一種彈性的概念,因此可以說公權力侵害到哪裡,那麼權利保障的範圍就伸張到哪裡,需要釐清的是,基本權保障範圍的建構,是排除了任何的價值評價,完全立於人之權利保障的需求,因此只要公權力的不當行使與私人的濫權行使侵害到基本權的保障,那麼這樣的具體事實發生,便屬於基本權的保障之列

基本權利的限制,原則上有權利便有義務,義務與權利是相對,權利者本身可以構成義務者的權利,而義務者本身以能夠成為權利者的義務,因此,任何權利的行使,必有一定之限制,而這樣的限制則是來自於義務,一般在憲法上對於基本權的限制,基於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精神,必須具有法律上的合理目的其限制方具有效力,而這目的則是以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來為解釋,即所謂的公共秩序,因此,基本權的限制,必須擁有法律明文規定,且符合公共秩序的目的下,方屬正當,此即依法行政下的法律保留原則,而基本權限制的法律明文則是屬於立法者決策形成的考量,也是其義務(權利)與責任

基本權限制的限制,權利的行使必須有其限制,然而該限制也必須具有合理性,不得逾越合理的程度,而此即所謂的限制之限制,假設限制的目的是合理的(基於公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然而限制的手段是否合理,兩者必須分別以觀,限制之限制理論,又可以稱為手段與目的之間合理性的審查,也就是所謂的比例原則,其內涵有適當性審查,必要性審查,以及比例性審查

才學疏淺,還有很多未及與闕漏,希望大家一起討論,不足以及錯誤的地方也提出更正,讓這個概論能夠愈來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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