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使用網路交換軟體下載音樂之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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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常常有網路音樂下載的問題,所以現在就來討論一下!!!

其實在台灣,使用傳輸軟體(傳輸平台.點對點)下載音樂mp3是常有的事,可是卻往往有著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

儘管如此,還是會有人(其實也不在少數)冒著風險,下載音樂

以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此作為的解釋:

一、 網友繳費成為軟體網站之會員後,並非當然可以透過該軟體「重製」或「公開傳輸」網路上他人的音樂著作

(一)網友未經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人授權,使用軟體業者提供的交換軟體(例如:P2P蒐尋軟體),任意在網路上交換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涉及侵害音樂與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二)網友向軟體業者繳交會費成為會員而使用該業者所提供之軟體與平台,其會費僅屬使用該軟體的對價。易言之,如網友透過該軟體與平台大量交換使用他人的音樂與錄音著作,則可能會發生侵害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之問題。網友切勿以為繳交會費,即可無限制利用他人音樂著作。

二、透過軟體業者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之法律效果

(一)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利用交換軟體下載音樂,極易構成重製權侵害。一般利用人透過軟體業者所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時,其將音樂下載於個人電腦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了重製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行為:

1. 如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2. 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二)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利用交換軟體在網路上傳輸音樂,極易構成公開傳輸權侵害。

使用軟體業者提供之軟體交換音樂時,除了有前述「下載」〈重製〉的情形外,尚包括將儲存在自己電腦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檔案,提供予其他網友下載的「對公眾提供」行為,是著作權法所定的「公開傳輸」行為:

1.依著作權法規定,除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2.如不合於「合理使用」,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3.由於網際網路的公開傳輸行為,無遠弗屆,影響深遠,除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合理使用〈例如第49條、第50條、第52條、第61條、第62條等〉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從而須負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亦極高。

4.又就刑事責任而言,因網路使用者一般交換音樂的數量或金額,極易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依法須負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亦極高。

三、一般民眾參加交換軟體網站,與他人交換各種有著作權的音樂

資訊時應注意事項

(一)應該要注意勿將自已電腦中未經授權的音樂資訊,存入交換資料夾內,提供其他網友交換下載。

(二)應選擇已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合法網站,支付使用報酬後,始進行著作內容之上傳、下載與交換,以免誤觸法網。

四、一般民眾參加交換軟體網站,與他人交換各種有著作權的音樂資訊時應注意事項

(一)相較於國外網站軟體業者向詞曲著作人、唱片業者爭取授權,相繼推出合法的音樂下載平台,我國國內的相關網站業者,則多屬尚未取得合法授權的營業方式,導致著作權侵害爭議頻生,消費者對此問題應予了解,一方面避免自身的違法行為;另方面避免鼓勵不法業者的非法侵權行為。

(二)國外合法網站之運作模式

1.目前有蘋果電腦率先與權利人合作推出i Tune 計次付費方式(以每首單曲0.99美元或每張音樂專輯9.99美元之價格提供消費者透過網路下載,供個人使用,包括燒錄在CD、隨身碟或3台以內的個人電腦中)。同時EMI唱片公司亦主動與On Demand Distribution(OD2)數位音樂發行商合作,在網路上零售發行歌曲(亦即網路唱片行),獲得消費者好評。

2.另外Dell、AOL、Philips、MusicMatch、MSN、SONY、英國Playiouder等家電、資訊軟硬體業者與唱片業者、數位音樂發行商相互結合,推出網路唱片服務。

五、你我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制度的未來

(一)科技進步與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使得各類著作(包括音樂、電影、電子書、電腦軟體等)更容易流通、更易取得。目前有業者利用數位網路環境,免費提供未經授權之音樂,不但造成盜版氾濫,同時已對我國的音樂產業造成鉅大衝擊,導致唱片公司及下游銷售業普遍蕭條,唱片公司倒閉已進半數,此外,詞曲著作人亦受牽連,詞曲創作無法賣出,生計普遍受到重大影響。

(二)交換軟體不是我國獨有的技術,但世界各國多能透過消費者自制、司法救濟程序,將非法利用行為予以制止,回歸著作權「授權利用」原則。一個國家廣大網路使用人如果習於透過網際網路,免費利用他人著作,就經濟層面言,著作權產業將受重創;就人文層面言,道德、文化素養將日趨沈淪。你我今日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的未來,請拒絕免費盜版音樂、向非法的行為說「不」。

.................................................我是分格線................................................................

以智慧財產局的角度來說,當然是希望民眾利用合法的方式來得到音樂的版權,而非使用對傳軟體或平台來進行音樂檔案的交換

但是文章中也提到「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目前我們法規規定的不明確,也是造成下載浮濫的主因之一...

何謂"合理的下載行為"並沒有很清楚的界定

一般來說,少量下載及家中使用並不會造成違法的情況,但是重製及販賣就會有民事及刑事上的責任

可是,大家大都有想要不勞而獲的心態,所以著作權法的規範有時對人的規範並不大,主要還是要靠民眾自律

我認為,雖然著作權法的出現是要保護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但是有時候實在很難界定一個使用者是否違法

大家的心態大多是"能夠不花錢而聽到音樂,為何還要花錢去買音樂",所以才會有音樂傳輸平台的產生

也許,這對創作者來說並不公平,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創作者在製作產品,也是使用了全人類的資源,為何他能將所有獲益都收到自己的口袋???

實際上,這是一個很值得討論的話題,有人認為合法購買才妥當,當然,也會有人認為免費下載沒什麼不對

各位談談你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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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應該要去購買

不能網路下載

因為歌手做音樂很辛苦

如果賣不了幾張

網路上卻一大堆

歌手作曲不就只能當做純藝術

歌手也要吃飯阿

除非是合法的網路載點

有給歌手適當的利益

我認為非法下載是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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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這對創作者來說並不公平,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創作者在製作產品,也是使用了全人類的資源,為何他能將所有獲益都收到自己的口袋

有哪一個行業製作產品不會使用到"全人類的資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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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一個行業製作產品不會使用到"全人類的資源"啊?...

是沒錯呀!!!

所以正要思索這個問題...

但是我卻有種想法:"如果唱片銷路很好,所有錢都被他賺去"感覺好像會造成某種不公平之類的...

是否可研擬,唱片銷售量達到多少時,就可以開放部分著作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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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呀!!!

所以正要思索這個問題...

但是我卻有種想法:"如果唱片銷路很好,所有錢都被他賺去"感覺好像會造成某種不公平之類的...

是否可研擬,唱片銷售量達到多少時,就可以開放部分著作權呀...???

啊....

那對已經買的人(銷售量的提供者)來講...他們會不會覺得這樣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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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呀!!!

所以正要思索這個問題...

但是我卻有種想法:"如果唱片銷路很好,所有錢都被他賺去"感覺好像會造成某種不公平之類的...

是否可研擬,唱片銷售量達到多少時,就可以開放部分著作權呀...???

假如依此,唱片公司不是越熱賣越窮了。其實是因為唱片公司花了過份的資源,在包裝行

銷方面,而這些包裝又沒有足夠的吸引力讓歌迷非買不可,而在各類媒體的廣告轟炸更是

盡佔了幾乎半片唱片的價格。

假如歌手將自己的專輯簡化到只有塑膠盒、封面及CD的話,把售價降低,讓自己的歌以

最短的速度傳開。再讓其他廠商相中其人氣,進而與其合作來增加收益,豈不是皆大歡喜。

只可惜阿,

唱片公司是貪婪的,

贊助廠商是現實的,

廣大民眾是善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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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依此,唱片公司不是越熱賣越窮了。其實是因為唱片公司花了過份的資源,在包裝行

銷方面,而這些包裝又沒有足夠的吸引力讓歌迷非買不可,而在各類媒體的廣告轟炸更是

盡佔了幾乎半片唱片的價格。

假如歌手將自己的專輯簡化到只有塑膠盒、封面及CD的話,把售價降低,讓自己的歌以

最短的速度傳開。再讓其他廠商相中其人氣,進而與其合作來增加收益,豈不是皆大歡喜。

只可惜阿,

唱片公司是貪婪的,

贊助廠商是現實的,

廣大民眾是善變的。

痾...我看不太出來這篇回覆跟法律討論有哪裡扯上關係...可否指教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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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呀!!!

所以正要思索這個問題...

但是我卻有種想法:"如果唱片銷路很好,所有錢都被他賺去"感覺好像會造成某種不公平之類的...

是否可研擬,唱片銷售量達到多少時,就可以開放部分著作權呀...???

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著作權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現行的著作權法其實就是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因為著作權人的心血與智慧結晶,是可以使大眾受益的,所以才需要立法保護,

同理,唱片製作其中著作權人所耗費的成本心血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但你所質疑的"如果唱片銷路很好,所有錢都被他賺去"所造成的不公平,

應該是牽扯到唱片公司與著作權人的利益關係,

目前手邊資料仍不足,希望可以從法律的角度去看你的想法,若有錯誤請不吝指正(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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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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