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自由 ; 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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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哲學因為某議題的緣故而鬧的沸沸揚揚 , 其中又讓我對於論壇的討論的價值產生了一種欲言又止的矛盾------關於您所認為的言論自由是什麼 ?

一直以來 , 大部分的人在學校裡所接收到有關於自由的認知 , 總是分為兩種 , 一種是為所欲為的自由 , 是最不好 , 最需要受到限制的 ; 另一種則是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的自由 , 而這是大家最熟悉的關於自由的解釋 , 然而 , 對於自由的核心價值我的看法卻是"自律"

自由的來由主要是起因於人類對於自己權利的體認 , 以及對於人性尊嚴的確認 , 自由的目的是要確保每個人能夠享有符合著人性尊嚴的權利 , 而不會受到任何的外在形式的剝奪 , 因此 , 基於對自身權利與尊嚴的認識 , 而敢挺身對抗一切外在不合理的剝奪與限制 , 這便是自由的基本雛形 , 所以我們可以說 , 自由不是為所欲為的 , 自由也不是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的 , 自由必須是體認權利行使的珍貴價值以及人性尊嚴的尊重

我們總是習慣以義務來作為權利的限制 , 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為義務 , 來作為限制自己行使自由的權利 , 久而久之 , 我們漸漸地遺忘了權利的目的是行使自由 , 而義務的目的卻非是限制自由 , 而是體認自由行使的可貴與人性尊嚴的尊重 , 這是一種責任 , 也就是"自律"

從上述對於自由的初步解釋 , 我們在來討論所謂的言論自由 , 在這裡我給大家的結果便成了以下這般 , (這是前陣子在歷史版發的文章 , 現在拿來人文版...)

每個人都享有著廣泛的言論自由 , 但是這卻不意味著 , 我們擁有著毫無限制的言論 , 而這樣的限制主要並非來自於形式上的種種規範 , 而是來自於個人對於言論發表所擁有的態度以及責任 , 當某種言論的表示僅僅是一些簡單的斷言 , 而不具備理由 , 不具備嚴謹的論述 ; 更甚而有攻訐 侮辱 誹謗等情形時 , 如此的言論 , 即使仍屬於言論自由的廣泛保障之列 , 但也僅是一種低價值的言論 , 而應受到限制 , 至於限制的基礎 , 與其說是外在的形式上拘束 , 更精準的說應該是基於實質面 , 出於每個人對於言論所擁有的自由 , 所應該具有的自律與尊重

尊重言論的自由 , 就請以嚴謹的態度來面對言論 , 如此 , 在我們享受言論交替所帶來的知識之際 , 是確保著自己與他人之間是站在尊重言論的立場而出發

不知道大家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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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抓不到重點耶...

不過.意思就是指那種低價值的言論因為出自不嚴謹的態度.所以應該受限制?

還是說...:"要自由必須是體認權利行使的珍貴價值以及人性尊嚴的尊重"

要尊重啊...是嗎?

那也就是自律.但是那要靠個人的力量.

結論就是....

沒有尊重他人的認知.就沒有自律的能力啦XD

所以這個就是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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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抓不到重點耶...

不過.意思就是指那種低價值的言論因為出自不嚴謹的態度.所以應該受限制?

還是說...:"要自由必須是體認權利行使的珍貴價值以及人性尊嚴的尊重"

要尊重啊...是嗎?

那也就是自律.但是那要靠個人的力量.

結論就是....

沒有尊重他人的認知.就沒有自律的能力啦XD

所以這個就是教育的目的??????

對於言論的保障 , 一般認為是一種廣泛性的保障 , 甚至可以說是絕對性的保障 , 不過 , 任何的權利行使皆非毫無限制 , 而為了劃分出哪些言論需要加以限制 , 而有發展出所謂的言論雙階理論 , 亦即將言論劃分成為高與低兩種價值 , 在經由價值評價之後 , 低價值的言論便會受到限制 , 這一套言論雙階理論主要是由美國的司法實務所創 , 而用來打破對於言論自由的絕對性保障 , 參考第五篇的第參部分--限制之合憲性審查的問題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64090

相較於美國 , 德國的司法實務 , 則以權利的價值權衡來解釋對於言論自由限制 , 我國的大法官實務亦採取權利的價值權衡為主 , 又可稱為基本權利的相互衝突理論 , 參考同上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64090

不管是以言論雙階理論 , 或者是相互衝突理論 , 目的皆是要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加以相對化 , 劃分出一部分是基於言論雙階理論 , 或是相互衝突理論而必須受到限制的 , 而在言論雙階理論 , 則是以人身攻擊 , 攻訐 , 純粹對於人性的侮辱與誹謗等 , 是屬於低價值言論 ; 而在相互衝突理論 , 則是以權利保障的衡量為出發 , 當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侵害到其他在憲法上所應該享有保障基本權利時 , 那麼言論自由應該受到相當持程度的限制 , 如為了保障名譽權而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而設有刑法的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便是一例

說了這麼多似乎都沒講到 , 這些理論與自律有何關聯性呢 , 其實我們可以發現 , 不管是言論雙階理論或是相互衝突理論 , 其作為限制言論的基礎都是以人性尊嚴的保障為準 , 在確保每個人能夠行使合乎人性尊嚴的權利 , 而對於那些已經失去言論價值的言論來加以限制 , 參考第二篇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的部分不同意見書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72709 , 以及第六篇的第五部分--言論自由之價值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64090 , 因此 , 若每個人能夠重新體認到權利行使的真正價值 , 以及人性尊嚴保障價值 , 認識到言論對於權利行使所可能造成的弊害時 , 那麼才有可能真正的落實一個合乎人性與尊重的言論環境 , 而非僅是依靠外在的強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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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複雜...

不過言論自由的確是基於自律而產生的

與其由外在來約束自我的言論,不如由自己控制

言論自由不應等於無限制地發言

應該有對別人的尊重

更重要的,是要有對自己發言的基本尊重

如果自己都不重視自己的言論,那別人也無法給你完全發言的自由

可是話說回來

言論發表的合適性其實不是很好界定

有人可以主張自己有言論的自由而不顧一切地發言

可是另一人卻認為他逾越了言論的自由的界線

雖然說我們一般都認為"只要不影響到他人"就可以算是自己言論自由的限度

但是事情往往並非這樣就能解決

這關乎每個人的價值觀及看法

是否有一定的準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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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們常聽到所謂的價值觀的多樣性,以及認知差異,然而在解釋言論自由的保障時,必須先做一個先決條件,也就是自由的行使是否為絕對性的保障,不管是基於外在規範或是內在自律的拘束,是不是有著受到絕對性保障的權利存在?

在法理上,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也就是義務將會構成對於權利的相對化,成為一種限制,因此從法理上來解釋自由時,當我們行使某種自由權利,若有著相對的義務存在,那麼該義務便會構成權利行使的限制

這樣的義務,在言論自由時,一般而言,立論的雛型似乎是可以從"以不侵害他人自由的自由"發現蛛絲馬跡,舉一個有名的例子,即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有關誹謗罪是否違憲的解釋,其中即透露出幾個訊息

基本權利的相互影響,即基本權利彼此有可能在行使時造成相對的限制,如行使言論自由時,有可侵害他人之外在名譽權,而構成言論自由行使的限制,此限制便是刑法的誹謗罪,至於需要到如何的程度才需要限制,主要便必須依靠價值衡量的評價,依釋字509號解釋中謂「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民事賠償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大法官雖然對於言論自由限制之手段究竟要採取民事抑或刑事沒有明確的解釋,然而可以清楚的推知,其係依據基本權的相互影響理論,而認為維護個人名譽權可以作為限制言論自由的規範基礎

最後,可以這麼的說,權利的限制,是來自於義務,而該義務即又是他種權利的保障,換言之,言論自由的限制是來自於不可侵犯個人名譽權的義務,而這樣的義務便是為了落實保障個人的名譽權,從此來看,不難看出確實含有"以不侵害他人自由的自由"的概念,當然這也只是最基本的權利與義務的理論,尚未論及責任與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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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享有著廣泛的言論自由 , 但是這卻不意味著 , 我們擁有著毫無限制的言論 , 而這樣的限制主要並非來自於形式上的種種規範 , 而是來自於個人對於言論發表所擁有的態度以及責任 , 當某種言論的表示僅僅是一些簡單的斷言 , 而不具備理由 , 不具備嚴謹的論述 ; 更甚而有攻訐 侮辱 誹謗等情形時 , 如此的言論 , 即使仍屬於言論自由的廣泛保障之列 , 但也僅是一種低價值的言論 , 而應受到限制 , 至於限制的基礎 , 與其說是外在的形式上拘束 , 更精準的說應該是基於實質面 , 出於每個人對於言論所擁有的自由 , 所應該具有的自律與尊重

嗯,這裡是論壇,我最不樂見的是過多主觀的斷言,

在我詳閱樓主的文章後,這是我想強調的一個重點,

另外一個重點是自由與言論的關係,

所謂的言論自由並不是不受任何拘束的,

也許我們平常接觸到的傳媒與立院諸公有他們一套的言論自由,

但能不能辨識其中的是非,靠的就是自己對言論自由的觀點及認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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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人的思考是建立在感性上的,換句話說,很多事,人都很難客觀,而在現實之中,更有很多事情是完全沒有所謂的客觀可言,一切的觀點都是受到了你的生長背景、知識背景、思考邏輯等等的制約,在兩千年的人類社會,沒有任何一個人會認為奴隸制度是某種違逆人類自由權的事情,也幾乎沒有人認為君權神授是某種直德商榷的觀念,難道他們都沒有客觀的思考嗎?其實事物的對錯,尤其是牽涉到鍵值判斷的,只是建立在多數人認為的"正確"上而已,當世界上所有的人都長了三隻手的時候,兩隻手的人都會被視為殘障。理所當然。

當然這只是一個概括性的說法,我一說的只是,所謂的客觀基本上很難存在,頂多是"共識",也因此,我們需要言論的自由,但言論的自由是建立在對於自己的自覺上,而這應該也就是為什麼人要花兩千年來發展出所謂的"人權",如果你不知道你自己再說什麼,你不知道別人再說什麼,你要如何去行使你的言論這自由權?而當你有了這樣的認知之後,你自然而就會尊重別人的看法,會傾聽、了解。言論的自由和自覺是完全一體兩面的事情,也只有這樣的言論自由,才是真正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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