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升學主義」與「文憑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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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對升學與文憑主義帶來的問題不太瞭解,有鑑於此就來討論這玩意兒吧xd 。

什麼是「文憑主義」?簡單來說,就是「職場的老闆求才,是看你的文憑,而不是看你的能力,因為他認為,你的能力最好的證明,就是文憑、學歷。」這似乎理所當然,你要一個老闆怎麼檢視你的能力呢?文憑固然是最方便、簡潔的評斷標準,但這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名過其實」,往往一個工作並不需要「博士」、「碩士」才能勝任,甚至是一個「技術性」的工作(打打文件、接接電話、算點小數學),卻要求要大學畢業,實在很荒唐。造成這樣的結果其實可以總歸一個原因:「人數太多」,當人口多而職業「供不應求」時,在過去早期社會其實還好,大家可以比學歷,但現在高學歷的人越來越多了,一大趴人來應徵同一個工作,只好越比越高,本來一個簡單的工作,卻變成博士級的學者才能勝任。而在這個論述內部其實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大家都不想做「需要勞力」的工作,所以造成「失業人口比例高,卻又引進外勞」這樣的現象產生(話說搬運瓦斯工人一個月薪水有七萬元,不過這是四年前聽到的數據),勞力工作人口(就是所謂的「藍領階級」)擠向白領工作領域,加上學歷「普遍高」的台灣社會,更是雪上加霜。

另一個問題在於,學生雖然有那個學歷,但卻不擁有那樣的實力,因為大學廣設,教育資源的分配又十分集中(集中在名校,雖然說是看評審後來決定分配金額,但卻造成了資金越多的學校,越能夠發展研究,相對的差距也就越拉越大,明星學校越趨於明顯,這是很典型的正反饋現象),形成學生素質的不均衡,而且廣設大學也意味著大學生門檻下移,所以也導致職場對於大多數學生的不信任,本來大學文憑的價值,漸漸被「名校文憑」所取代。這就是台灣目前文憑主義的發展。

說到文憑主義,就必須討論一下所謂的「廣設高中大學政策」這玩意兒的目的:

「我們會不會浪費太多資源在職業教育上?」這是當初教改人員訂定「廣設高中大學」的核心思想,大約有七、八篇教改論文都在辯護這個制度,黃武雄(台大數學系教授)的《台灣教育的重建》一書中,裡頭也用兩三萬字在論述「廣設高中大學」的正面意涵。除了認為職業教育過多形成浪費資源外,還有一個問題是「百工技職」一向不受到台灣人的尊重,原因就是在於高中、大學門戶太窄;請想像,兩種不同性質的東西怎麼可以分高低呢?如果這個社會沒有多餘的偏見,而且讓學生有自由選擇的空間,不會被社會價值侵蝕,我相信隨著自由意志(OK,你要說決定論也可以)選擇高中與職校的人數很容易平衡,而不是像現在任由社會價值或制度所綑綁,造成惡性的階級。這(高中、大學門戶太窄,以及社會價值的歧視)也是形成許多國中「重視智育教育」的因素之一(因此明星國中也出現了!!然後國小也開資優班甚至全校嚴格執行智育訓練,家長帶小孩去補習,為了是要讓學生考上明星國中的資優班!!進而考上比較多明星國中的國小也變成明星小學了!!真是諷刺)。

另外台大經濟系副教授駱文慶也提出:「誰能限制每個人學習、求知的權利?」整體而言,廣設高中大學,是好的理念,而且以現在台灣教育模式之下,也有助於人民素質的提升。但為什麼今年有人批評此一制度?並且要求李遠哲先生為此一教改方案對人民道歉?(關於廣設高中大學其實並不是李遠哲先生的教改方案,這在2004年李院長寫的「對於教育改革的一些省思」一文中有詳細說明)問題就在於配套措施。在大學教育還需要受政府補助、評鑑的限制之下(這是很重要的前提,因為大學資源目前大多數來自於國家的補助),此一政策的實行,因為沒有考慮到資源分配問題,本來是解決缺失的方案,卻變成加深文憑主義在台灣的肆虐(上面已經提過),這就是教育問題複雜的地方,環環相扣,要真正徹底解決教育問題,其實並不是件簡單的事。

有人說升學主義之所以形成,是來自文憑主義的興盛,理由是因為大家都在追求文憑(而拿文憑的目的是在於就業),所以才會形成不斷升學、追求高學歷現象,以至於認為:「要消除升學主義的問題,就需要先讓文憑主義消失,或是讓職場求才的方式撤底改變」。這個說法看似有理,但問題在於:「文憑主義是不可能消失的!」為什麼這麼說?因為那是唯一能鑑定能力的依據,我們還無法找到替代的方式,一相情願地要求職場徵才不要看文憑,也是很困難的。

「升學主義」顧名思義,就是指「學生學習」是為了「升學」,而不是真正「為了學習」;而另外衍生的問題,則是「學校以升學為目的來辦學」,因為學生、家長要的是能讓學生「順利升學」的學校,所以明星高中也就出現了。而「學校以升學為目的辦學」會造成什麼現象?學校有公佈榜單的壓力,造成必須重視學生的升學,而要重視學生的升學,勢必要重視學生的課業表現,智育教育大加提升,然後老師就以「拼升學」的立場來教課,劃重點、重考試(小考、週考、段考、模擬考、競試考…讓學生回家後只好準備明天的考試,而不是利用在其他方面)、填鴨背誦更多(背起來就對了!)…;而在學校方面,獎勵成績優秀者、懲處成績不理想的學生,體罰、歧視(包含分前、後段班)、記過,更以團體紀律為藉口,要求服儀整齊、髮禁,並宣稱:「有時間去搞那些有的沒的,不如好好利用那些時間來唸書!」同樣地也限制到學生平常的生活,不准到網咖、每天加開輔導課、寒暑假也同樣地開了教育部所限制之「最多時數」的輔導課程(甚至還偷加),更是限制了學生自治會的權責,不讓學生有機會推翻學校不合理的制度。學生喪失了自主學習(依自己的需求,去安排讀書的計畫,甚至是更理想的:「我只唸我需要以及必須學習的東西!」自主學習這玩意兒不只有課內的學科,而是包含了課外的學習範疇,這點需要強調)的機會,而是不斷地被強迫、限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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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入->從很宏觀的角度來思考,真讓人有深入淺出的感覺,我敗了。我還是嚴肅一些些好了...:P

其實,這涉及到所謂"知的權利",從而引申出"受國民教育權利"與"學術自由"。

首先,必須要說的是,一般認為,人民擁有知的權利,是屬於自然權利之一種,而先於國家存在,屬於憲法上之基本人權,我國憲法雖無明文,但至少仍可從第22條之概括性的基本權規定中導出(註一)。

從此知的權利所產生的下位概念,即為受國民教育權與學術自由,此兩者皆為憲法上所明文規定者(註二、註三)。然而一般解釋上,此兩種基本權利,是有著程度上的差異。

所謂受國民教育權,指的是受基本的國民教育,在能維持最低限度民主政治認知與生活認知下,所至少必須具有的教育知識,因此屬於"應該"的性質,人民有義務接受國民教育。

反觀學術自由,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中,即認為其內涵可分為三,

一為研究自由,指探討學問與發現真理有關者。

二為教學自由,指與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等與傳佈知識有關者。

三為學習自由,指與學生之選擇科系和課程以及學生自治有關者 。

而學術自由之最大功能,即在於為保障大學組織及其他建制, 落實"大學自治"制度的組織與程序之保障功能。因此可以得知,學術自由是屬於"要求"的性質,人民本於追求真理知識,而有權利在接受基本的國民教育後,向國家請求保障其更為廣泛的"知的權利",因此向來在欲保障學術自由得以自由地達到其目的不受限制,而產生"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功能(註四)。

因此,所謂的大學自治,是一種為保障學術自由的制度,而非保障受國民教育權。一般的國小、國中、高中並無法享有如大學自治一般的保障,因此往往使得學生在國民教育時期的種種"知的權利"受到限制,甚至是剝奪。知的權利,指的是一種學習的的自由,每個人在追求真理知識的過程中,是享有個別性與自主性的自由空間來作選擇。然而,這樣求知的自由空間,在受國民教育權下的國民義務教育中,因為缺乏有如大學自治的保障,而導致學生知的權利實質上已遭受限制,因此亦有部份學者認為,應將大學自治的"精神"往下擴張至國民義務教育,然而現今之通說仍非如此,從此可以發現,在國民義務教育時期,學生知的權利的保障是有所不周的。

註一、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註二、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註三、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註四、制度性保障的現今意義,為基本權利之制度性保障 ,指國家必須建立某些(法)制度, 並確保其存在, 以保障基本權利之實現,該(法)制度所賴以存在之基本規範,國家即不得任意更動。

制度性保障對基本權利之保護作用,具有制度性保障之基本權利,係指基本權利之保障,有待一定制度的建立來加以確保, 因此國家即負有建立一定制度的義務;然而制度性保障實為一種補強基本權利之規範效力的作用,因此其重心仍在於利益衡量,即基本權利的價值權衡本身。

關於制度性保障的更多了解,請參閱論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憲法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及其相關問題之研究

參考書目:李建良,論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憲法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及其相關問題之研究,憲法理論與實踐(一),頁153-188,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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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把「參閱」用成紅色倒不如把「 論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憲法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及其相關問題之研究」弄成紅色比較好。:P

另外「能維持最低限度民主政治認知與生活認知下,所至少必須具有的教育知識」這是法律上所定義的義務教育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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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後面的超連結不能用顏色..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至於國民義務教育的定義,是我自己從其規範目的意旨,所解釋的;且在國民教育法中,其目的並沒有作具體而明確的規範,主要是因為當時的立法程序中,對於法律的明確性尚無法做到徹底,大都是以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註一),而抽象的一語帶過(這方面在現今因為法律保留原則的大利提倡下,許多舊法規皆已受到質疑)。

畢竟義務教育,本質上是一種憲法上的受益權,人民得以此權利性質來請求國家給予保障(提供教育學習),然而受益權的範圍並非全然無所限制,在衡量國家有限的國庫資源內,僅屬於提供能維持人民最基本的教育,而我的解釋便是從此而出發。

當然,我還有將民主政治的認知給揉入,這一點主要是自己的看法,也就參考一下就好。

註一,國民教育法第一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很抽象吧...

憲法第一五八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與科學及生活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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