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行政法 & 民法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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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行政法是屬於法律是嗎?

那行政處分是命令嗎? 他們的關係是什麼?

2.我不太懂繼承制度的應繼分與特留分,就是有些題目會要判斷某人的子女或配偶應得多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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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行政法是屬於法律是嗎?

那行政處分是命令嗎? 他們的關係是什麼?

2.我不太懂繼承制度的應繼分與特留分,就是有些題目會要判斷某人的子女或配偶應得多少財產?

1.行政法是屬於法律

我國憲法以下 法、律、條例、通則 統稱為法律

在法律之下才是命令(行政命令、行政規則....other)

而行政處分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A1%8C%E6%94%BF%E8%99%95%E5%88%86

看不懂再提問

2.沒有讀民法所以回答的可能不完整

應繼份是指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 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譬如有三個第一順位的繼 承人,那麼,每個人的應繼份就是三分之一。特留分則 是法律設計出來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除了兄弟姊 妹及祖父母這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份的三分之一 外,其餘特留分是應繼份的一半。

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http://tw.myblog.yahoo.com/ahgbao-ahgbao/article?mid=4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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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測] 我國某市議會三讀通過該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婦女即使出門在外,也可在公共場所為嬰幼兒哺育母乳,任何人不得有制止、驅離或其他影響哺育的行為。次年,中央政府也跟進對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立法,並公布全國施行。關於當時該市率先制定有關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條例制定落實地方分權的精神

(B)此條例凸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責不明

©此自治條例仍須經立法院同意始能生效

(D)該市無權制定此條例,故中央於次年統一立法

這題為何C錯?

不是任何法律都要通過立法院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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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測] 我國某市議會三讀通]過[/b該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婦女即使出門在外,也可在公共場所為嬰幼兒哺育母乳,任何人不得有制止、驅離或其他影響哺育的行為。次年,中央政府也跟進對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立法,並公布全國施行。關於當時該市率先制定有關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條例制定落實地方分權的精神

(B)此條例凸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責不明

©此自治條例仍須經立法院同意始能生效

(D)該市無權制定此條例,故中央於次年統一立法

這題為何C錯?

不是任何法律都要通過立法院同意嗎?

不是...

市政府可以基於職權訂定法律

市議會通過即可

(舉例:美國州政府&州立法律)

這題答案是A吧??

----

進階編輯選巷下面有個"停用表情符號"的框框,把他勾起來

我不太懂為何市議會通過就可以??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C%B0%E6%96%B9%E5%88%86%E6%9D%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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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行政法是屬於法律是嗎?

那行政處分是命令嗎? 他們的關係是什麼?

2.我不太懂繼承制度的應繼分與特留分,就是有些題目會要判斷某人的子女或配偶應得多少財產?

1.行政法是不是法律這個問題本身其實並不明確 畢竟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叫做"行政法"

但如果要從廣義的角度來解釋 其實行政法這個詞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法律,包含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 行政罰法 行政訴訟法 國賠法 以及公務員法等等...

至於你問行政處分是不是命令 其實問的也不是很精確

嚴格來說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 行政處分絕對不是命令 如果再回到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來看,行政程序法第四章(第150條以下)則規定了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二者差異最主要在於內部效力跟外部效力的差別.

最後你問他們的關係是什麼? 如果你是指行政處分跟命令的關係的話 個人認為二者間根本不同 所以也不清楚 你所要問的關係是什麼意思...

2.談繼承制度 我簡單的從你的問題作簡述

財產繼承的步驟

首先從繼承人是誰還有順位開始(民法第1138條及民法第1144條)

確認完繼承人及順位後

第二步 是定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

舉例來說

甲有配偶乙及婚生子女丙跟丁 某甲死後遺有財產120萬元,則依1138及1144條的規定是三人平分,則每人40萬

特留分的部分則是如果某甲留有遺囑決定其遺產的繼承方式,則如果侵害了繼承人的應繼分則繼承人可以請求保留其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

以上面的例子為例,某甲留有遺囑將財產120萬元全部歸屬於丙,則此時配偶乙跟婚生子女丁可以請求其特留分也就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則遺產分配結果會是丙得80萬而乙及丁各得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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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懂為何市議會通過就可以??

市議會的部分 要看地制法(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喔

簡單來說 地方制度法授權地方自治團體關於"地方自治事項"可以訂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

(自治事項的規定在地方制度法第19條以下另外可以訂定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的規定在地方制度法第26條左右)

另外提醒你一點 並非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立法院通過才行 只要法律有授權的狀況下,就某些事項還是可以由立法院以外的縣市議會訂定

我想高中程度知道這樣就可以了吧... 再深下去也不會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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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懂了

但我發現有些題目還滿常會沒注意到

例如: 1.把和別人的合照,擅自放上網,違反人身自由 (x) ---->隱私權

or 2.有人在網路上罵另一個人,若經檢方依法起訴,罵人的人須賠償受害者 (x) ---->因為是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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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懂了

但我發現有些題目還滿常會沒注意到

例如: 1.把和別人的合照,擅自放上網,違反人身自由 (x) ---->隱私權

or 2.有人在網路上罵另一個人,若經檢方依法起訴,罵人的人須賠償受害者 (x) ---->因為是告訴乃論

第二點 你的認知錯了 檢方依法起訴這四個字應該已經包含合法提起告訴了

所以重點不在告訴乃論 重點在刑法的罰金 是繳給國家而不是受害人

賠償受害人的部分是民事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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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都是有告才理,不是嗎?

但像是違法罵人的這種罪,會牽涉到刑法喔?

第一個回答

有個觀念必須釐清 無論是民事法或刑事法 法院全部都是不告不理喔

所謂不告不理就 民事法而言 就是權力被侵害的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而就刑事法而言則是指檢察官或自訴人向法院提起告訴或自訴

若沒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法院不得自行介入審理,這才是不告不理的概念

第二個回答

不法意思 你的這句話 我看不太懂

所以我簡單解釋一下 我們以你的題目為例好了

"有人在網路上罵另一個人,若經檢方依法起訴,罵人的人須賠償受害者"

在網路上罵人 在刑事法上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以及誹謗罪

而在民事上 行為人則是侵害了被害人的名譽權

而兩者所要處理的東西並不相同,前者是國家對被告刑罰權的確認,而後者則是私人之間損害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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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談繼承制度 我簡單的從你的問題作簡述

財產繼承的步驟

首先從繼承人是誰還有順位開始(民法第1138條及民法第1144條)

確認完繼承人及順位後

第二步 是定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

舉例來說

甲有配偶乙及婚生子女丙跟丁 某甲死後遺有財產120萬元,則依1138及1144條的規定是三人平分,則每人40萬

特留分的部分則是如果某甲留有遺囑決定其遺產的繼承方式,則如果侵害了繼承人的應繼分則繼承人可以請求保留其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

以上面的例子為例,某甲留有遺囑將財產120萬元全部歸屬於丙,則此時配偶乙跟婚生子女丁可以請求其特留分也就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則遺產分配結果會是丙得80萬而乙及丁各得20萬

你這個內容是錯誤的...

乙是甲的配偶,乙擁有的財產為全部財產的二分之一,也就是60萬,配偶和子女再去分剩下的60萬,也就是各二十萬

特留份是,前述子女丙較不孝順,甲立下遺囑僅給予5萬元,丙就可以提出特留份的法律訴訟,子女的特留份為應繼份的二分之一,按前述應為10萬元,少的五萬元必須補給他

民法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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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裡面有陷阱

通常民法中講繼承是從1138開始,但是這在實務上是錯誤的,正確來說應該從1030條開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法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時會造成法定財產關係消滅,配偶可以以此提出剩餘財產分配權,假設有一百萬的遺產,配偶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先分走五十萬

剩餘的五十萬才是民法中所謂的遺產,這實在依照1138條開始的相關規定,去分剩下的五十萬元

第二個陷阱,領養或是義子女有沒有遺產分配權?

依法所領養的義子女,請注意要依法,口頭認定這些法院不採信,這些義子女在遺產分配效力上等同於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

老王無配偶有一義子和一親生女兒,遺留遺產為100萬元,義子和親生女兒則平均分配各得五十萬

第三個陷阱,祖父母可不可以和孫子共同分配遺產?父母親的兄弟姐妹可以和子女共同平分遺產嗎?

依法除非遺囑有另外規定,否則必須等到第一順位繼承人消失比如死亡,才可以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第四個陷阱,老王立下遺囑把所有財產交給弟弟不給老婆和兩個孩子可以嗎?

依照1030條,老王的老婆可以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剩餘的錢才算是遺產,而遺產之分配必須符合繼承篇內特留份之最低規定

老王留下一百萬,老婆要先拿走五十萬,50萬分三份大約是16萬,16萬的一半是8萬,老王的太太可以取得八萬,兩個孩子也各有八萬,剩餘的26萬才歸老王的弟弟所有

最後一個陷阱,老王外遇了和外遇對象生下一女,老王本身有老婆和一子,請問有幾人可以繼承?

依法是老王老婆、老王孩子、老王外遇的女兒,三人可以繼承遺產,老王外遇對象沒有法律上婚姻之事實,所以不屬於繼承篇中所指之配偶,外遇的女兒在民法中屬於非婚生子女,可以藉由親子鑑定、客觀領養事實認定等法律途徑完成繼承權的取得

民法繼承篇,最重要的問題是,有幾個人可以繼承?可以繼承多少比率?有沒有配偶!配偶的比率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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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都是有告才理,不是嗎?

但像是違法罵人的這種罪,會牽涉到刑法喔?

所有的法律都是不告不理

一般口語中民事不告不理是只被侵權者沒有主動提出告訴的必要,刑事上面會要求檢察官主動上訴

很重要一點,民事審判只要判決輸了,依法是收到判決書後的幾日內必須提出上訴,七天還多久我忘了,律師不會主動幫你提出上訴,因此在判決的當下你就要告訴律師說你要立刻提上訴,法律上只要你在時間內不提出上訴就算你默認了,判決確定。

罵人會,一個是公然侮辱,民事是依據公然侮辱的結果提出賠償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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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裡面有陷阱

通常民法中講繼承是從1138開始,但是這在實務上是錯誤的,正確來說應該從1030條開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法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時會造成法定財產關係消滅,配偶可以以此提出剩餘財產分配權,假設有一百萬的遺產,配偶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先分走五十萬

剩餘的五十萬才是民法中所謂的遺產,這實在依照1138條開始的相關規定,去分剩下的五十萬元

第二個陷阱,領養或是義子女有沒有遺產分配權?

依法所領養的義子女,請注意要依法,口頭認定這些法院不採信,這些義子女在遺產分配效力上等同於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

老王無配偶有一義子和一親生女兒,遺留遺產為100萬元,義子和親生女兒則平均分配各得五十萬

第三個陷阱,祖父母可不可以和孫子共同分配遺產?父母親的兄弟姐妹可以和子女共同平分遺產嗎?

依法除非遺囑有另外規定,否則必須等到第一順位繼承人消失比如死亡,才可以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第四個陷阱,老王立下遺囑把所有財產交給弟弟不給老婆和兩個孩子可以嗎?

依照1030條,老王的老婆可以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剩餘的錢才算是遺產,而遺產之分配必須符合繼承篇內特留份之最低規定

老王留下一百萬,老婆要先拿走五十萬,50萬分三份大約是16萬,16萬的一半是8萬,老王的太太可以取得八萬,兩個孩子也各有八萬,剩餘的26萬才歸老王的弟弟所有

最後一個陷阱,老王外遇了和外遇對象生下一女,老王本身有老婆和一子,請問有幾人可以繼承?

依法是老王老婆、老王孩子、老王外遇的女兒,三人可以繼承遺產,老王外遇對象沒有法律上婚姻之事實,所以不屬於繼承篇中所指之配偶,外遇的女兒在民法中屬於非婚生子女,可以藉由親子鑑定、客觀領養事實認定等法律途徑完成繼承權的取得

民法繼承篇,最重要的問題是,有幾個人可以繼承?可以繼承多少比率?有沒有配偶!配偶的比率是重點

必須說 你是很認真啦

不過高中公民的程度 沒有必要講的那麼複雜吧

然後附帶一提 繼承歸繼承 剩餘財產分配歸剩餘財產 請不要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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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說 你是很認真啦

不過高中公民的程度 沒有必要講的那麼複雜吧

然後附帶一提 繼承歸繼承 剩餘財產分配歸剩餘財產 請不要混淆了

你忘記了,繼承篇裡面有一個關於何謂遺產的內容

所謂遺產是指,某甲死亡遺有財產一百萬,欠債20萬,100-20=80萬,80萬再扣除剩餘財產分配,真正在民法上的遺產是四十萬

也就是在民法上,所謂遺產是指消滅債權和法律規定後才是遺產,這時才能夠開始繼承,你的那個是舊法....

舊法把這個切的很清楚,所以會產生即便配偶和所有的家屬都拋棄繼承權,配偶依然會被扣押財產以反還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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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內容是錯誤的...

乙是甲的配偶,乙擁有的財產為全部財產的二分之一,也就是60萬,配偶和子女再去分剩下的60萬,也就是各二十萬

特留份是,前述子女丙較不孝順,甲立下遺囑僅給予5萬元,丙就可以提出特留份的法律訴訟,子女的特留份為應繼份的二分之一,按前述應為10萬元,少的五萬元必須補給他

民法1223條

你才錯了 到底是哪來的觀念告訴你配偶先分二分之一然後再和其他繼承人分配的?

不要告訴我什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現在題目訂的遺產總額就是120萬

請告訴我 配偶先拿二分之一的法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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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陷阱,領養或是義子女有沒有遺產分配權?

依法所領養的義子女,請注意要依法,口頭認定這些法院不採信,這些義子女在遺產分配效力上等同於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

老王無配偶有一義子和一親生女兒,遺留遺產為100萬元,義子和親生女兒則平均分配各得五十萬

第三個陷阱,祖父母可不可以和孫子共同分配遺產?父母親的兄弟姐妹可以和子女共同平分遺產嗎?

依法除非遺囑有另外規定,否則必須等到第一順位繼承人消失比如死亡,才可以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第四個陷阱,老王立下遺囑把所有財產交給弟弟不給老婆和兩個孩子可以嗎?

依照1030條,老王的老婆可以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剩餘的錢才算是遺產,而遺產之分配必須符合繼承篇內特留份之最低規定

老王留下一百萬,老婆要先拿走五十萬,50萬分三份大約是16萬,16萬的一半是8萬,老王的太太可以取得八萬,兩個孩子也各有八萬,剩餘的26萬才歸老王的弟弟所有

最後一個陷阱,老王外遇了和外遇對象生下一女,老王本身有老婆和一子,請問有幾人可以繼承?

依法是老王老婆、老王孩子、老王外遇的女兒,三人可以繼承遺產,老王外遇對象沒有法律上婚姻之事實,所以不屬於繼承篇中所指之配偶,外遇的女兒在民法中屬於非婚生子女,可以藉由親子鑑定、客觀領養事實認定等法律途徑完成繼承權的取得

民法繼承篇,最重要的問題是,有幾個人可以繼承?可以繼承多少比率?有沒有配偶!配偶的比率是重點

法律上沒有領養這個法律用語

只有認領跟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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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忘記了,繼承篇裡面有一個關於何謂遺產的內容

所謂遺產是指,某甲死亡遺有財產一百萬,欠債20萬,100-20=80萬,80萬再扣除剩餘財產分配,真正在民法上的遺產是四十萬

也就是在民法上,所謂遺產是指消滅債權和法律規定後才是遺產,這時才能夠開始繼承,你的那個是舊法....

舊法把這個切的很清楚,所以會產生即便配偶和所有的家屬都拋棄繼承權,配偶依然會被扣押財產以反還欠債...

說實在的我的例子裡面並沒有出現債務的問題 你到底從哪得出舊法新法的問題??

配偶會被扣押財產的原因在於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被債權人代位後濫用(雖然於法有據就是)

跟拋棄繼承一點關係都沒有... 重複我前面說的 剩餘財產請求權不是遺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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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前面講的是遺有財產,不是遺產總額,這兩個不同,前者是對象死亡時所遺有之財產,後者是指對象死亡時扣除負債和相關法律程序的結果,按照遺產稅的算法,兩者差最少一半,法律上並不認同遺有財產即為遺產總額

再來舊法切很清楚的地方是,遺產是遺產,財產是財產,你不要遺產不代表你不要財產,所以有個代位請求權的惡搞,新法修正後把這個洞賭上,你不要遺產怎麼會要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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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簡單回答高中公民問題 不想搞得那麼複雜 只不過單純回答高中生公民的簡單法律問題 所以設題跟用詞上才沒有很嚴謹 如果你硬要說我用詞不嚴謹的話 我也不否認了

然後不了解你為什麼硬是要把單純遺產的問題 搞得這麼複雜 又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又提非婚生子女認領連債權人代位都出來了...搞清楚呀 這是高中生的公民呀 不是法律系畢業要考的國家考試呀

最重要的一點是丟出新的東西 然後指責前面簡單的例子錯誤 無法苟同你這樣的做法

(再說你連遺產算法都弄錯 不要說我誣賴你 你還沒解釋你的配偶先拿一半再來跟子女均分的法源是什麼)

而且照你這樣搬出各種不同狀況的話 我可不可以請你就特種贈與的扣歸,歸扣,喪失繼承,遺囑效力,繼承回復請求權,代位繼承還有遺贈甚至遺產酌給請求權都提出來研究討論一下呀 反正這些東西多多少少都會影響到應繼財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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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簡單回答高中公民問題 不想搞得那麼複雜 只不過單純回答高中生公民的簡單法律問題 所以設題跟用詞上才沒有很嚴謹 如果你硬要說我用詞不嚴謹的話 我也不否認了

然後不了解你為什麼硬是要把單純遺產的問題 搞得這麼複雜 又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又提非婚生子女認領連債權人代位都出來了...搞清楚呀 這是高中生的公民呀 不是法律系畢業要考的國家考試呀

最重要的一點是丟出新的東西 然後指責前面簡單的例子錯誤 無法苟同你這樣的做法

(再說你連遺產算法都弄錯 不要說我誣賴你 你還沒解釋你的配偶先拿一半再來跟子女均分的法源是什麼)

而且照你這樣搬出各種不同狀況的話 我可不可以請你就特種贈與的扣歸,歸扣,喪失繼承,遺囑效力,繼承回復請求權,代位繼承還有遺贈甚至遺產酌給請求權都提出來研究討論一下呀 反正這些東西多多少少都會影響到應繼財產呀!

目前基本國家考試,所謂的初等,高中畢業即可參予的程度,民法上就考這程度

剩餘財產分配權,在民法上死亡這方面的遺產與剩餘財產分配,這兩者間的法律位階相同,並沒有先後的問題,但是在死亡的剩餘財產分配,起因是因為配偶死亡造成法定關係消滅

如果從單純的方面來看會造成衝突,遺產的產生是因為原持有財產者死亡,剩餘財產分配在這邊也是因為配偶死亡,那是要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還是先進行遺產分配?

目前來說是先進行剩餘財產的分配,也就是法律認為,某甲死亡他遺有財產的成因,是某甲與其配偶共同產生的,在某個程度上算是債務,而按照遺產角度來說,配偶是可以先拿一半在分的,法律沒有規定債務人一定要請求清償

你後面提到的東西只會影響到個人遺產繼承的數字,並不會影響總數,目前只有債務和剩餘財產分配會影響到遺產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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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基本國家考試,所謂的初等,高中畢業即可參予的程度,民法上就考這程度

剩餘財產分配權,在民法上死亡這方面的遺產與剩餘財產分配,這兩者間的法律位階相同,並沒有先後的問題,但是在死亡的剩餘財產分配,起因是因為配偶死亡造成法定關係消滅

如果從單純的方面來看會造成衝突,遺產的產生是因為原持有財產者死亡,剩餘財產分配在這邊也是因為配偶死亡,那是要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還是先進行遺產分配?

目前來說是先進行剩餘財產的分配,也就是法律認為,某甲死亡他遺有財產的成因,是某甲與其配偶共同產生的,在某個程度上算是債務,而按照遺產角度來說,配偶是可以先拿一半在分的,法律沒有規定債務人一定要請求清償

你後面提到的東西只會影響到個人遺產繼承的數字,並不會影響總數,目前只有債務和剩餘財產分配會影響到遺產總數

1.首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產生的理由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就條文而言,從頭到尾都沒有規定配偶死亡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發生的事由,之所以配偶死亡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產生這是之後實務跟學說解釋出來的 光是這點你就沒有解釋了 會不會跳太快?

2.其次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所以優先於遺產分配是因為那是被繼承人的債務,所以在分配遺產前必須先清償債務,因此很明顯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絕對不是遺產

3.再來 你不斷主張按照遺產角度,配偶可以先拿一半在分,可是卻舉不出任何法源,以法律論述來說 你不覺得自己的主張一點都站不住腳嗎?然後法律沒有規定債務人一定要請求清償這句話 我不知道你想表達什麼

4.最後 從頭到尾都在談遺產繼承的事情什麼時候突然限縮到應繼總額了?? 一下開花,一下又限縮 怎麼都是你在說= = 在說除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外會影響遺產總數的還是有呀 共同財產制的規定,不也影響應繼財產的總額 如果造你的邏輯就順便說明一下 共同財產制的規定吧

PS.

(1)強烈要求你告知哪裡有規定繼承的原則是配偶先拿一半再跟其他繼承人均分的規定?

(2)你的法學知識到底是從哪學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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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後 從頭到尾都在談遺產繼承的事情什麼時候突然限縮到應繼總額了?? 一下開花,一下又限縮 怎麼都是你在說= = 在說除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外會影響遺產總數的還是有呀 共同財產制的規定,不也影響應繼財產的總額 如果造你的邏輯就順便說明一下 共同財產制的規定吧

PS.

(1)強烈要求你告知哪裡有規定繼承的原則是配偶先拿一半再跟其他繼承人均分的規定?

(2)你的法學知識到底是從哪學的呀?

1.死亡,請問一個人怎樣才算是死亡?一般認知心臟停止呼吸停止算是死亡,但是在法律上不是這樣,法律上的死亡和心臟停止這些醫學概念沒有任何關係,我們可以經由法院宣告讓一個可能還活著的人類在法律上死亡,依照民法第六條,只要完成法律意義上的死亡,則消滅其原有的權利,包含配偶關係

2.那本來就不是遺產,我前面說過了,剩餘財產分配權在死亡所產生的相關權利上面,是針對遺有財產,遺有財產本身就包含債務和分配等法律上意義,你的問題是

遺有財產=遺產=\=財產,而這是舊法的觀念,拋棄遺產不等於放棄財產

3.剩餘財產分配權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夫妻共有之財產,我和你共有財產一百萬,基於某些原因錢放在你那邊,當你死亡之後,請問我應該先主張分配你的財產還是你管理的共有財產均屬於你的遺產?

把前文的你我換成夫妻雙方,這就是夫妻共有財產的觀念,存活的配偶可以主張請求支付,也可以放棄這條權利,他的概念在會記上面是屬於一種債務的觀念

4.民法1017條的內容你自己看我不重複

按照前法的內容除非你能夠證明你取得的財產是婚前取得,死者本人可以證明或是死者的遺產繼承人可以證明,如果不能證明,雖然財產的名字是夫妻雙方中其中一方,都被視為婚後共同取得之共有財產

某甲死後剩下一百萬,這邊指的是他死亡時所剩下來的總資產,按照繼承的相關規定,必須扣除債務才可以進行分配

前文某甲欠債20萬,單身,那麼它的遺產總額就是八十萬元,遺產稅計算方式就是以這八十萬計算,你前面講的那些是指這八十萬如何分配,並不會影響到遺產總額

而依前文某甲有配偶,且無法證明遺留財產是婚前即取得,白話說扣除債務,剩餘80萬就是兩人共同取得的財產,配偶就可以主張權利分配,取走之中的40萬,遺產總額就會從80→40,遺產稅法的計算就是四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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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請問一個人怎樣才算是死亡?一般認知心臟停止呼吸停止算是死亡,但是在法律上不是這樣,法律上的死亡和心臟停止這些醫學概念沒有任何關係,我們可以經由法院宣告讓一個可能還活著的人類在法律上死亡,依照民法第六條,只要完成法律意義上的死亡,則消滅其原有的權利,包含配偶關係

(看得出來 你是想講死亡 可是你講死亡宣告 消滅配偶關係要幹嘛?根本答非所問...

如果你想表達的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是因為夫妻關係而成立,一方死亡後,法定財產制當然消滅的話, 那你根本不用舉死亡宣告的例子= =

可是照你的邏輯來推,死亡(不論事實上死亡或法律上死亡)會消滅身分關係(配偶關係是身分關係,不要跟我說那是財產法的關係),那麼試問你爸死亡後會跟你消滅身分關係嗎?

如果覺得這例子太超過 那換個例子 你老婆死亡後 你和你岳父岳母的姻親關係也並沒有因此而消滅呀 你這又要怎麼解釋?

2.那本來就不是遺產,我前面說過了,剩餘財產分配權在死亡所產生的相關權利上面,是針對遺有財產,遺有財產本身就包含債務和分配等法律上意義,你的問題是

遺有財產=遺產=\=財產,而這是舊法的觀念,拋棄遺產不等於放棄財產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過拋棄遺產跟放棄財產什麼鬼的 這都是你自己扯進來的)

3.剩餘財產分配權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夫妻共有之財產,我和你共有財產一百萬,基於某些原因錢放在你那邊,當你死亡之後,請問我應該先主張分配你的財產還是你管理的共有財產均屬於你的遺產?

(基於某些原因錢放在你那邊?你在說什麼? 錢放別人那邊叫做寄託好嗎?完全不知道你在舉什麼例子)

把前文的你我換成夫妻雙方,這就是夫妻共有財產的觀念,存活的配偶可以主張請求支付,也可以放棄這條權利,他的概念在會記上面是屬於一種債務的觀念

4.民法1017條的內容你自己看我不重複(抱歉 你這一段我看不懂 你是要解釋什麼? 如何計算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

按照前法的內容除非你能夠證明你取得的財產是婚前取得,死者本人可以證明或是死者的遺產繼承人可以證明,如果不能證明,雖然財產的名字是夫妻雙方中其中一方,都被視為婚後共同取得之共有財產

某甲死後剩下一百萬,這邊指的是他死亡時所剩下來的總資產,按照繼承的相關規定,必須扣除債務才可以進行分配

前文某甲欠債20萬,單身,那麼它的遺產總額就是八十萬元,遺產稅計算方式就是以這八十萬計算,你前面講的那些是指這八十萬如何分配,並不會影響到遺產總額

而依前文某甲有配偶,且無法證明遺留財產是婚前即取得,白話說扣除債務,剩餘80萬就是兩人共同取得的財產,配偶就可以主張權利分配,取走之中的40萬,遺產總額就會從80→40,遺產稅法的計算就是四十萬

科科 結果你這邊還是沒有回答我 為什麼先拿1/2在和繼承人分配呀 可以不要一直鬼打牆好嗎?

1.我一開始也說了 因為針對高中公民所以對於用字沒有很講究 因此遺有財產部分其實我的意思是指遺產 你硬是在這邊說我觀念錯誤 我只好說你是在找麻煩

2.你的死亡解釋那邊既然配偶關係消滅那麼基於配偶關係而成立的姻親關係卻不因此而消滅 你又要怎麼解釋呢?

3.很好 夫妻共有財產制的規定 根本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法定財產制的規定是,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可以請求取得兩人財產差額的一半,

舉例來說 甲有100萬,乙有50萬 ,若甲死亡,則乙基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是拿差額的一半也就是25萬 而非50萬 則不討論其他的債務的狀況下 甲的遺產總額會是75萬而非你說的先拿一半的50萬

(我要強調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始就不是拿一半而是拿差額的1/2)

再來 來看看共同財產制的結果,共同財產制的配偶一方死亡後,依法配偶之一方就共同財產可以先取得一半然後再以繼承人的身分和其他繼承人分配

舉例來說,甲乙之共同財產為150萬的話,若甲死亡,則配偶乙先取75萬然後再和其他繼承人分配

(在共同財產制的狀況下,才會有所謂配偶先拿一半再和其他繼承人分配的說法,但必須注意的是共同財產制畢竟不是我國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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