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管理會議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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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會議組織法

第一章 總綱

  1. 本法依據論壇總則第三章第十條訂定之
  2. 管理會議之議事,除總則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行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3. 各部站長、各部管理員、論壇實習管理員為管理會議法定出席者。
  4. 管理會議非有法定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5. 管理會議開議前三日應通知各法定出席者開會
  6. 法定出席者若無出席會議視同放棄其權利
  7. 會議討論之議案若與法定出席者有利益關聯性,該出席者應迴避,若無迴避得由主席拒絕其參與會議討論
  8. 管理會議經站長同意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參議,列席人員僅具發言權。

第二章 議事進行

  1. 主席應於會議開議前指定紀錄,完整保留管理會議之會議紀錄,並於會議後七日內公告於指定之討論版。
  2. 管理會議之決議及文件由站長或會議主席依法發布之。
  3. 會議進行中出席者離席時,不影響會議之進行。
  4. 法定出席者皆可提出議案交付討論
  5. 經決定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題,主席即提付表決。
  6. 主席宣告停止討論後或議案進行表決時,出席者不得再就該議題要求發言。

第三章 表決權

  1. 管理會議依法行使下列事項表決權

    1. 議決總則修正案。
    2. 議決各部人事任命罷免案。
    3. 議決各部人事處分案。
    4. 議決各項職缺公開徵選人事處分案。
    5. 議決各部所提之之管理群彈劾案。
    6. 議決各部會之重大決策案。
    7. 議決站務部所提之討論版設立撤除案。
    8. 議決管理團隊聯合決議聲明。
    9. 議決各部站長所認定之需交付表決之議案。

    10. 除議決總則修正案與議決各部站長人事任命罷免案之外,其餘各案表決須經管理會議實際出席二分之一議席通過
    11. 議決總則修正案與議決各部站長人事任命罷免案,表決須經管理會議實際出席三分之二議席通過
    12. 議案經議決通過,移送有關之部會於七日內執行完畢

      第四章 協商權
      1. 各部站長對於部與部間之爭執,除本總則有規定者外,得召管理會議協商解決之。
      2. 管理會議行使協商權時,其有關部會理應出席,若無出席視同放棄其部會之權利

第五章 臨時會議

  1. 各部站長得因緊急事務可安排時間後召開臨時管理會議。
  2. 臨時管理會議應於開議前一日內通知法定出席者開會

第六章 附則

  1. 管理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內容,對外應嚴守秘密,違者視同濫權與洩漏管理資料嚴重,交由法務部處分。
  2. 本法自發布日起七日後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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