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司法不公受冤者及反獨裁司法》協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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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行動預告】◆

1.召開《司法不公受冤者及反獨裁司法》協會會議

2.成立上項組織幹部團

3.上立法院【要求立委凍結監察院預算,刪減司法院人事會用及法官減薪,撤換法務部長】

4.520前至重要政府單位靜坐,為台灣司法守夜。

5.在臉書由幹部發起第3項聯署

6.至電視政論結目台拜會,要求【全民打擊司法惡棍】。

7,至美國在台協會抗議,要求徹底評估台灣司法人權,

8.請【在野黨立委及蔡英文和宋楚瑜】加入我們的【全民抗爭】行動

【抗議司法不公社團】、【改造政府社團】、【人民的痛苦社團】版主敬上 2012.02.23PM03:02

TEL:093706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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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公然違法】:看看士林地檢署、士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法官所作的以下事情

連證人之必須隔離訊問及詰問都不必;

連證人公然以言詞互相提示作勾串偽證都可以;

連證人所證被告之在場時間與被告提證根本未在場都不相符;

連肚子與消化系統及腹部,都可以硬抝說是不同;

連為母親的病情想掛號看診在自動掛號機前看門診表,考慮後未掛號,都可以說是未符常情;

告的人說我罵她但連關鍵證物的錄影帶,都不必提出;

連此關鍵證物錄影帶,法官都可以要求我撤回證據保全聲請;

連對方何時對我提告,法官都說不必讓我知道;

連告人的證人與她是夫妻都可以說成毫無袒護之可能;

連告人的人已具結為證,都可以再重新具結為證,改告我;

連告人已涉案遭我提告在先,卻可以反告我,更可以在她作證時隱匿已有訴訟利害關係;

連.....;

連這麼多違法都可以判我於冤罪,都可以在審判過程裡謊稱我逃亡違法逮捕及毆傷我,甚至於逮捕我時連拘票及任何公文都可以不給,抓我的保警隊長更可以說【本來就不必】有任何拘票或公文;

連對方誣控我製造假證據,經我聲請勘驗證明證據沒有變造,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都可以說是【對具體事實之指摘】對方不必負公然侮辱刑責;

連對方散布文書謊稱我說要放火燒醫院,檢察官都可以說這是為她【自己合法之利益及防衛】而散布;

連被我之提告之檢察官都可以【不必迴避】,繼續偵辦我的案起訴我;

連對方誣控我踹傷她,說因此在她被踹的裙擺上有很深的鞋印,拍都拍不掉,我提出【照片證明】根本沒有任何鞋印在她裙擺上,她說謊;

連地檢署偵辦我提告不公的不起訴案,再議兩次成功,被我聲請移轉管轄,高檢署都可以說成沒有不公之理由【駁回移轉管轄】;

連我拿出確切證據提出再審之司法救濟,原終審之高等法院【認定合法】,但最高法院卻可以看都不看一再駁回;

這麼多違法………

◆以上法官的所作所為,都在我為九十歲的媽媽,在國泰大財團所開的醫院受照護時,被多次無端嚴重毆傷的一連串訴

訟案中發生!

◆以上法官的所作所為:總統府及司法院,在法官法實施後,面對我的具體檢舉都還可以說成是個案,監察院都可以壓案兩年,不查;法務部對我提告的案子都可以積壓兩年多不起訴;法務部台北地檢署對我最近再提告的對方再度公然侮辱,都可以違反大法官解釋及最高法院判例,不起訴;連我提告的民事訴訟,法官更可以違反判例及法律,判我敗訴;廉政署對我一再檢舉的案子,都以【制式之電腦自動回答】來應付………………

◆【台灣的馬總統】,您說的司法改革被司法院拒絕到如此、被法務部當成耳邊風;您引以為傲的法官法,被司法院及法務部懸置高閣!您說,您【還能怎麼辦】?您要推動的【司法有感加速改革】,難道不是被消滅了嗎?

您說的司法已有制度,難道不是【空有制度】嗎?您作【司法加速改革】,難道不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嗎?

◆國父說:一國之本在於司法,司法盪亂則國必亡!難道要等到【台灣亡國】,或像【大陸一樣】根本沒有人權時,您才會看到【人民的真正痛苦】嗎?

◆司法最重要的是【廉正】,司法最重要的是【不能向黑金靠攏】,司法最重要的是不能任由法官一人自我心證、自我定義法律、自我認定證據的取捨、自我將最高法院的判例當作是【參考】、自我將最高法院的判例【刻意顛倒解讀】

,更不能以司法裁判為工具及手段【來對付】為司法不公提出檢舉的訴訟當事人,更不是【以分案祕不祕密】為重點。

■難道台灣不能在2016前提前改選總統,讓一言九鼎能徹底作好改革的總統,【來執政、來解救】人民的痛苦嗎?

【司法不公受害者自救會】召集人尤家華敬上 2012年2月22日下午3點56分

住:新北市新莊區中華路1段63巷36號7樓

TEL:0937067262 E-mail:[email protected]

2012.01.22 PM03:56 本信同時以網路&臉書向全國人民發布

◆以上所有冤案將在臉書上我的專頁公開 網址:http://www.facebook.com/groups/golden.a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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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你什麼時候【才能了解民怨】??什麼時候【才能徹底改革】?

◆請馬總統自己看看,不僅司法大有問題,連這種社會福利制度,都讓人民無法幸福!

馬總統所說的政府有制度,但由以下我自己的親身經歷,政府的制度【殺了】手無寸鐵的人民!

【事由】:

本人所合法聘請的外籍看護,負責照護我九十歲臥床無法行動的重度身心障礙高齡母親。上個周五早上,她工作沒作好,不接受勸導,私自潛逃,從此音訊全無。當時負責引進的仲介公司,是勞委會評鑑A級的公司,我也是根據這個評鑑來委託他們引進這個外勞。

【政府制度的弊病】

1.依據規定,我們必須在此外勞失蹤滿六個月後,才可以再重新招募。

2.這六個月空窗期,要我們無辜的雇主自行負責;不是自己扛起照護的重責,就是要花更多的鈔票,來24小時照顧母親。如果要在六個月內能重新招募外勞,必須由醫生開出【零分】的診斷證明,而零分的標準必須是植物人,我媽媽已無法行動整日臥床在跟剩餘的生命在搏鬥,但要拿到零分證明是何等難的事,為什麼零分要定為植物人,這種作法對人民有什麼幸福?

3.逃跑的外嘮,人跑去那裡,我們無法知道;原來負責仲介的公司,推託沒有他們的事,一點責任都不必負;而且事發當天,都是我連續打了好幾次電話,他們都沒有誠意主動打電話來關心這件事,甚至於這幾天來,都不聞不問我們的困境。

4.今天,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的人員來了,仲介的公司也派人來了;但勞工局的人說他們是派人來【了解】,仲介公司說是【要來拿】由我們簽名的外勞走失通報文件。外勞逃跑本來就是由仲介自己要通報,卻要我們簽名蓋印負責說明作通報,

5.六個月的限制,對我們身心受盡外勞逃跑折磨的人民,更是一道莫名其妙的規定。人是她自己偷跑的,仲介不負責,主管機關更完全不作任何實質處理,卻【還要限制】我們再找人來看護,美其名是保護本國勞工能有就業機會,要我們把這六個月的空窗期就業機會給本國籍看護,但【近三倍的工資】卻要我們人民【完全自行負責】。

6.這算什麼規定,這種制度不改,豈不是殺了手無寸鐵的人民,【更是殺了困苦與生命在搏鬥的九十歲老人家】!

7.新北市勞工局的作法更讓我們憤怒,對外勞不當逃跑的行為,對仲介不負責的作法,一點公權力都沒有。

8.為什麼人民要一再的忍受政府空口高喊改革的行為?

9.為了照顧高齡的媽媽,為了替媽媽討回在國泰醫院被無端打傷的公道,弄得我們全家都被大財團相關人員反告,更被司法人員枉判多條重罪!今天,要不是我不怕已有三個冤罪的前科,趕緊在外勞逃跑那一天早上,快速報警,誰知道我會不會被司法再不公對待、再多扣罪名?!

10.接踵而來的外勞的逃跑傷害!這些難道都不是政府制度出了問題?

◆制度讓人民反感,制度讓人民受害,制度刻意在保護財團!

◆馬總統請你捫心自問,這種制度要不要改?人民的幸福在那裡?

◆馬總統你還要再說這是個案不是制度出了問題嗎?

尤家華以網路向全國人民發布 101年2月14日下午6點

TEL:0937067262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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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進士 > 委員留言版

日期: 2011-10-17

標題: 馬總統!因為監察院官員的怠職包庇,導致您司法破產的鐵證在此!

內容:

馬總統!因為監察院官員的怠職包庇,導致您司法破產的鐵證在此!

司法亂來!

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起訴於士林法院,竟然:

1)沒有對起訴之訴訟標的,提出證據。

2)法官也沒有命原告舉證。

3)法官與二造律師,也沒有就證據審理或爭執。

4)法官也沒有命被告確認證據後,就此舉行言詞辯論完成判決。

5)最後,還有一大票律師說:這是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決??

(厚黑到極點之法律人!悲哀之台灣法界)

司法院不敢公開讓大家閱覽之法官特許沒有提出證據在卷宗內,法官也沒有調查證據結果的沒有自由心證基礎證據之判決在此:http://tienmucrl.blogspot.com/

某法律專家對:

士林地方法院84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判決之看法: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在下回覆對本案件之事實:

法院對調查證據之結果,以自由心證判決。在下並無任何不平與異議。

重點是在於:

本判決審理過程之中,法官與二造律師,都沒有任何調查證據與對證據有任何爭執,也沒有與被告確認。則,本判決之自由心證的基礎根本不存,哪有什麼證據存在於卷宗內?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之證據,不存在。(樂意授權閱卷)

本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陳炳煌與其訴訟代理人並未就公文書即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事實之存否有爭執,而法院也從未否定土地登記簿記載有誤。所以,法院於沒有證據下之自由心證的判決,還可以堪稱:合法嗎?最後,本事件是法院在沒有命原告陳炳煌舉證外,還逕行審理後,又於沒有證據下,完成沒有調查證據結果之自由心證的判決。

從頭到尾,甚至於更四審提出妨訴抗辯和13分聲請調查原告證據之聲請狀,高院都還違法不命原告舉證。自行和原告舉行5次準備程序庭,與2次言詞辯論後,胡亂套用法條以公函謂:視為撤回上訴。世界上,最強之霸凌行為。

請教:

本判決之自由心證的基礎何在?原告拒絕舉證,法院像小媳婦般的任意於:沒有證據下又沒調查證據後,隨便草率判決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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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84年的案子為什麼可以在地院躺15年?

http://tienmucrl.blogspot.com/p/84217.html

另外既然法官與兩造律師都沒有任何調查證據與對證據有何爭執了 那還有什麼好爭的?

這是民事訴訟耶 當事人本來就可以自行處分訴訟標的了 自己請的律師都沒說話了 自己又不說話 除了說請的律師有問題外 自己也有問題吧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藍衫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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