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 】學生自治聯合會組織章程(10/13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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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兄弟姐妹鄉親父老大家好

我是第十六屆的學生會會長(已退休),現在是323的學代

經歷了一年以上的的修法過程

新的自治組織章程的草案經過學務主任首肯,已經發給各班學代

將於下週四(10/13)中午的大會表決

就我所知,從95橘就開始有新的章程草案被討論,但最後總是無疾而終

原因有學校阻擋、學生內鬥、提案人畢業了後繼無力等等

希望這次能順利通過:'(

這份與舊章程(可戳我)的不同是將體制轉為類似三權分立的形態

並賦予學生議會更多的權力

也將各部門的條文寫得更清楚

雖然深藍已經沒什麼人在用了……還是希望看到的人可以一起討論一下Ow<

--Ow<--Ow<--Ow<--Ow<--Ow<--Ow<--Ow<--Ow<--Ow<--

10/13更新:

感謝大家的支持:E

章程在今天中午的大會表決通過囉~

不過一個組織要運作起來除了制度以外

最重要的還是在「人」的部分

希望學生會、學生議會的幹部能夠依據章程行政,完善學生自治的制度;-)

--Ow<--Ow<--Ow<--Ow<--Ow<--Ow<--Ow<--Ow<--Ow<--

國立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組織章程

起草人:鄭治明、何冠威、林承賢、蔡君頤、吳傳奕、李中皓、蕭景忠

    宗旨

「國立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由本校全體學生共組,繼承本校創校先賢爭取臺人民主、自治、教育、文化之精神,培養學生法治,促進學生自由,保障學生權利,反映校園問題,推動公共參與,捍衛自治尊嚴,特訂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 一 條 【體制】

「國立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為代表臺中一中全體學生之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學聯會。

第 二 條 【會員資格】

學聯會會員為臺中一中全體在校學生。

第 三 條 【職權行使】

學聯會職權行使受之於臺中一中全體在校學生。

第 四 條 【機關】

學聯會下設各機關如下:

(一)學生會:為學聯會最高行政機關。

(二)學生議會:為學聯會最高立法機關。

(三)評議委員會:為學聯會最高司法機關。

第 五 條 【權利】

會員有權利如下:

(一)自由權:公開發表學生公共事務意見。

(二)社會權:參與活動、連署及請願。

(三)參政權:選舉、罷免選任職務;依規定擔任職務。

(四)資訊權:知悉學生相關資訊;針對議題進行意見調查。

會員權利應予保障,不分年級、性別一律平等,章程如有特別規定者,依規定行之。

第 六 條 【義務】

會員有義務如下:

(一)繳納學生代表依正當程序所決議通過之會費。

(二)遵守學聯會規程。

(三)遵守學聯會依職權所做決策或決議。

會員可拒絕前項第三款中有違學聯會規程者,惟規程之修訂案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章程之最高性】

學聯會下轄之所有部門,其一切規程與行為皆在本章程規範之下,與本章程相牴觸者一律無效。

    第二章 行政

        第一節 學生會

第 八 條 【正副會長】

學生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任期一學年。

會長由全體會員選出之高二會員擔任。副會長同會長搭檔參選,亦由全體會員選出之高二會員擔任。

會長於第一學期中缺位時,由副會長代之,但須於四週內通告全體會員並補選會長,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任期為止。如會長於第二學期缺位,則由副會長代理至學期結束。

副會長缺位時,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會長及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學生議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如於第一學期中缺位,應舉辦會長之補選;如於第二學期缺位,則由議長代理至學期結束。

第 九 條 【正副會長之職權】

會長之職權如下列:

(一)對外代表學聯會,對內領導學生會、處理會務。

(二)任命、解任學生會幹部。

(三)提名評議委員。

(四)要求召開學生議會臨時會。

(五)對學生議會有提案權。

(六)得提出章程修訂案。

(七)簽署學生議會通過之法案。

(八)得代表會員參與學校公共事務與相關會議。

(九)對各組、委員會之建議,轉請有關單位研究處理。

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公務,並於會長無法視事時代行其職權。

第 十 條 【正副會長之選舉方式】

正副會長之選舉、罷免及補選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式為之,詳細辦法另訂之。

第十 一條 【行政會議】

如涉及下列事項時,由學生會會長召開行政會議議決:

(一)擬定學期各項活動預算。

(二)各項補助之申請。

(三)決定學生會重大措施。

(四)商議協調有關各處共同之事項。

(五)其他依本章程賦予之。

學生會行政會議由正副會長、各處室首長及其幹部共同組成。

第十 二條 【制衡關係】

學生會依下列規定對學生議會負責:

(一)學生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學生議會開會時,有向正副會長、各處室首長及其幹部質詢之權。

(二)學生議會對於學生會之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學生會變更之。

(三)學生會須於學期末將決算表提交學生議會。

(四)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後七日內移請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會長應接受之;否則應提交大會複決,若仍維持原議,會長須接受之。

第十 三條 【下設處室】

學生會下設六處二室如下:

(一)秘書處:促進資訊流通、公開與傳承。

(二)活動處:策劃及執行活動,提升校園活動的多樣性與品質。

(三)自治處:負責社團事務、選舉事務,並維持學生會幹部紀律。

(四)學權處:促進學生權利的落實、學生自治的推廣與學生意見的交流。

(五)財政處:促進經費有效管理及運用。

(六)美宣處:負責各項美工設計事務。

(七)公關室:促進與廠商的聯繫,並建立學生會形象。

(八)環境室:提升學生環境意識,並改善校園環境。

各處置處長一人由會長任命之,任期皆與會長同。

各處之人員分配和組織由處長自行擬定。

學生會除常設之六處二室,會長可依情形增設行政部門,但其存續時間至該任會長任滿之日為止。

    第二節 社團聯合事務委員會

第十 四條 【體制】

社團聯合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社聯會)為學聯會處理社團綜合事務之最高機構,隸屬於學生會。

第十 五條 【職責】

社聯會以加強社團之聯繫、建立溝通平臺並反映社團意見為宗旨,促成社團自主與自治的落實。

第十 六條 【成員】

社聯會之成員(以下簡稱社聯委員),由各社團推派一名代表擔任之。

第十 七條 【社聯委員職權】

社聯委員於社聯會中代表其社團,有在社聯會大會上發言、提案、動議、討論、表決及選舉、罷免之權。

第十 八條 【社聯會幹部與職權】

社聯會下設執行委員(以下簡稱社執委)五至十一人。

社執委於每學期期初大會中,由社聯委員互選產生,其中各類型社團依據其社團比例分配席次,職責如下:

(一)商討與決策社聯會事務。

(二)執行社聯會大會之決議與對外傳達社聯會之意見。

(三)修改社聯會章程,以及社團自治規則,並於社聯會大會複決後擇日生效。

(四)得任命秘書長及若干秘書負責社聯會與社執委會之文書與記錄事務。

第十 九條 【社聯會主席之產生與職權】

社聯會設主席一人,由學生會自治處處長任之,依社執委會之決議,負責安排議程、定期召開並主持社聯會大會與社執委會。

第二 十條 【社聯會事務之決策】

社聯會之事務須經社聯會大會或社執委會之決議,以社聯會之名義發布之。

社聯會大會得以覆議、否決或修正社執委會之決議。

第二十一條 【社聯會大會之召開】

社聯會大會分為下列三種:

(一)期初大會:由學生會自治處處長於開學後四週內召開。

(二)常會:會期中每學期必須召開四次,其日期於期初大會訂定之。

(三)臨時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

   甲、社聯委員五人以上附明理由連署提議。

   乙、社員兩百人以上附明理由連署提議。

   丙、學生會會長提請社聯會主席召開。

    第三節 應屆畢業生聯合會

第二十二條 【體制】

應屆畢業生聯合會(以下簡稱畢聯會)為學聯會處理高三學生畢業事務之最高機構,為一獨立機構。

第二十三條 【主席】

畢聯會設主席一人,由高三會員任之,經高三學生代表投票選出。

第二十四條 【施行細則】

畢聯會之組織章程及服務事務由畢聯會主席另訂之,並經高三學生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生效。

畢聯會若因故無法組成,其權力回歸全體高三學生代表。

畢聯會於第二學期改組為畢業典禮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畢籌會),負責籌辦畢業典禮。

    第三章 立法

第二十五條 【學生代表】

學生議會之成員為各班選出之學生代表,於期初選舉班級幹部時選出,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學生代表有出席大會、傳達學生意見、宣導維護學生權利、監督學生會施政及發布並執行大會決議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六條 【正副議長】

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

議長由學生代表互選產生,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負責安排議程、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副議長由議長當選後提名,經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或出缺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正副議長皆出缺時,應即辦理補選。

在新任議長尚未選出前,由前任議長代行其職權,若前任正副議長皆不克行使職權,則由現任學生會會長代理之。

正副議長之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 【職權】

學生議會代表全體會員行使學聯會章程所賦予之職權,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修改學聯會章程及其他規則。

(二)同意學生投票之提案。

(三)同意評議委員之任命。

(四)要求學生會正副會長、各處室首長及其幹部列席報告及接受質詢。

(五)議決學生會及各委員會所提出之預、決算案,但不得為增列預算之決議。

(六)有審計權、調閱權、聽證權,其辦法由學生議會另訂之。

(七)同意、議決正副議長及其他委員會委員之任命及罷免案。

(八)議決其他有關會務之提案。

(九)提出校務建議案或校規修訂建議案並作成報告書由議長及會長向校方提出。

學生議會之決議與學聯會章程及其他上級法規牴觸者無效,惟法規之修訂案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 【法案之公布】

學生議會法案通過後移送學生會,學生會會長應於收到後七日內簽署並公布之。

第二十九條 【下設處室】

學生議會下設處室及委員會如下:

(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人,由議長任命,負責議會文書、出納和庶務,以及邀請列席人士、維護議場秩序。

(二)常務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九人。常務委員於每學期期初大會中,由學生代表互選產生,其中各年級委員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兼任學生會幹部。正副議長為當然委員,常務委員會由議長召開,職責如下:

   甲、商討與決策學生議會事務。

   乙、法案一讀後之審查。

   丙、各項預決算案之審核。

   丁、審查、辦理學生投票。

   戊、執行學生議會大會之決議與對外傳達學生議會之意見。

常務委員會需於大會常會前先行討論各項議案並將決議提交大會,學生議會大會得以覆議、否決或修正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各處室及各委員會成員之遴選、罷免辦法另訂之。

學生議會得於需要時成立臨時委員會,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三 十條 【學生議會大會之召開】

學生議會大會分為下列三種:

(一)期初大會:於上學期結束至開學後四週內召開。

(二)常會:會期中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於開會前十日公告周知。

(三)臨時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

   甲、學生代表十人以上附明理由連署提議。

   乙、學生四百人以上附明理由連署提議。

   丙、其他委員會提請議長召開。

   丁、學生會會長咨請議長召開。

    第四章 司法

第三十一條 【職責】

評議委員會掌理以下事項:

(一)關於不服違法自治行為之行政訴訟。

(二)關於團體間涉及公共事項爭議之仲裁。

(三)關於規程之解釋與學生自治法令之統一解釋。

第三十二條 【成員】

評議委員會設評議委員五人,任期一學年,得連任之,由學生會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評議委員互選產生,主任委員對外代表評議委員會,負責安排議程,召開並主持會議。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學生會幹部或學生代表。

評議委員得列席學生議會大會,並有在學生議會大會上發言、動議、提案及討論之權。

第三十三條 【會議召開】

當發生第三十一條言之任一條件,學聯會部門或會員得以書狀向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請召開會議,評議委員會之決議須經絕對多數決得予通過並公告之。

    第五章 學生投票

第三十四條 【全校性學生投票】

經學生四百人以上連署,或學生代表十人以上連署,學生議會出席人數達全體二分之一,同意人數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得發起全校性學生投票。

第三十五條 【單一年級學生投票】

經單一年級學生兩百人以上連署,或該年級學生代表五人以上連署,學生議會出席人數達全體二分之一,同意人數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得發起單一年級學生投票。

第三十六條 【提案違例】

學生投票提案由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是否排入大會議程,提案違例如下:自治組織預算(不含向學生徵收會費)、人事事項、違反校規事項(校務建議案與校規修訂建議案除外)、違反公序良俗事項、涉及批評謾罵與人身攻擊事項以及牽涉校方內部行政、教學、作息之事項;退回時應以書面為之並附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舉辦單位及結果之公布】

學生投票由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舉辦,在開票後三日內(不含假日)公告結果。

第三十八條 【通過條件】

學生投票之票數應不低於前次學生會長選舉投票之人數,有效同意票達有效票數之一半,始得通過。

第三十九條 【效力】

學生投票之結果效力等同於本章程之位階。

    第六章 附則

第四 十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由評議委員會為之。

第四十一條 【章程之修訂】

本章程之修訂辦法採下列之一:

(一)學生一千人以上連署。

(二)學生代表二十五人以上連署。

(三)學生會會長提出。

上述情況任一則可送交學生議會,經全體學生代表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四分之三決議,即通過之。

第四十二條 【章程牴觸情形】

學聯會及其下轄各部門所訂定之章程及各項辦法如與校規牴觸者無效。

第四十三條 【章程之施行】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決議,由本校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國立臺中一中學生議會100-1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制定通過全文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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