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性霸凌,禁言真的是重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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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表於BLOGGER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_20.html

立法院最近通過了一個極為嚴重的禁言惡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08/78/2sx45.html

性平法修正/罵人娘砲、死gay 最重可處退學

更新日期:2011/06/08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胡清暉、謝文華/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罵人「死gay」、「娘砲」等性霸凌行為,比照性侵害、性騷擾予以規範,最重可依校規予以退學處分!

隱匿校園性騷 校長最重免職

修正案同時增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通報義務,違反通報義務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件者,最重可予免職。

為了避免狼師進入校園,修正案也規定,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該查閱有無犯罪紀錄;如果查有性侵害、性霸凌、性騷擾等行為,可解聘或不續聘。

修正案也規定校方應尊重不同的性別認同,為其建立安全的校園空間,也不得在招生、就學許可時予以歧視。對於懷孕的學生,校方有義務提供其必要的協助。

學生髮式服裝 校方不得處罰

院會也通過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所提的附帶決議,規範校方不得因為刻板的性別印象,對學生的髮式、服裝予以處罰。

修正案增訂校園通報義務,只要是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在執行業務時,獲知校園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事件,須在廿四小時內通報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偽造、變造、湮滅、隱匿相關證據,違者處以三至十五萬元罰鍰。

若上述人員違反通報義務,致校園再度發生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隱匿相關證據者,最重可予以解聘或免職。

言語性霸凌 比照性侵害規範

性霸凌指的是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傾向、性別認同做貶抑、攻擊或威脅,但並非性騷擾的行為 。

教育部訓委會第三組主任柯今尉說明,過去對於校園「性霸凌」、「性騷擾」的認定模糊,透過修法明確區別,未來可透過性平會,對加害人進行心理輔導。因此罵人「死gay」、「娘娘腔」、「男人婆」等用語,都可以算「性霸凌」範疇。

但他也解釋,並非所有玩笑話都屬「性霸凌」,要透過語言,讓一方感到受侮辱或不舒服,向老師報告並請求處置,才會啟動性別平等調查機制;若只是學生之間的開玩笑,學校不會主動介入處理。

柯今尉強調,對於學生的處罰,最重當然可退學處分,但國民中小學屬於義務教育,不太可能做出退學處分;高中或大專以上出現「性霸凌」時,教育部希望學校處置時儘量避免退學,而是先輔導改正學生偏差行為,加強性別平等教育。

同志伴侶協會發起人陳敬學說,修法能讓社會大眾正視,原來罵人娘砲、死gay,是不對的;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喀飛認為,問題不在用什麼語言辱罵性別氣質不同的人,而在於學校、社會等整體環境仍未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今天禁了娘砲,明天又出現新的名詞呢?」

這個法律大概又是台灣的兒少保護主義(小孩好乖好純潔,要多多保護不可以讓他們接觸奇怪的東西喔揪咪^.<)的另外一個高峰,我們現在除了禁止散播猥褻噁心的圖片(你確定那些東西大部分的人會覺得他噁心嗎?又一個東西讓人覺得噁心或不舒服,為甚麼可以成為禁止他散布的理由?)和讓小朋友玩爆竹之外,連給予別人評價的自由都失去了。

當我們看到一個胖子的時候,我們不會覺得說他胖子會違背什麼道德義務(當然,或許那個人可能會因此覺得有點受傷,但問題是,我們有什麼義務要讓一個人覺得舒適或不受傷?嘴賤批評人或許會招致極度的人緣不佳,但那根禁止別人說又是另一回事了。),也不會覺得我們應該另外立個法來禁止人說別人髒或是胖,那麼說別人「娘砲」、「臭GAY」為甚麼就需要?

一個可能的看法是:「這些詞彙雖然可能屬於對個人特質的客觀描述,但是這些特質如果被用來指稱在一個人身上,可能會導致一個人受到嚴重的傷害;或者,這個特質是大眾所極為不欲擁有的。」

這種說法同樣的仍然會遇到我所說的胖子困境,如果大家都很討厭胖子,能不能構成我們禁止人指稱一個人胖的理由?

而且,這種做法除了傷害言論自由以外,真的能夠達到我們所欲達成的目的(反性霸菱與歧視)嗎?

就如同胖子一般,娘砲和GAY之類的辭彙之所以會被人所不欲(當然娘砲和GAY比胖子還更嚴重一點),很大的程度上在於社會對於擁有這些特質的人是有偏見的。如果今天我們想要達到性別平等教育中,讓所有性別上的特質都被平等尊重的目標,我很懷疑禁言根本完全不能達到我們想要的效果。除了技術上我們可能找到其他的詞彙來替代之外,一個與大家平等且沒什麼不好的特質為甚麼要被禁言?

真要阻止性霸凌與性別歧視,除了讓老師針對霸凌(欺負)的行為做出懲處之外,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才是最重要的,當「娘砲」、「GAY」與「男人婆」不再是一個需要感到可恥的特質的時候,這些霸凌與歧視才有辦法真正結束。

禁言的行為既沒有用也侵害人權,民主的政府根本不應該採取這種政策(關於這點,請參見:比例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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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議在頂PO上面涉入太多自己的評價,特別是像"惡法"這樣的描述,

很容易在接下來的討論中產生不必要的衝突

接下來是我的看法:

"我們有什麼義務要讓人覺得舒適不受傷"?

對不起,這是人類社會存在的根本目的.

講得難聽一點,人類社會的最終極目標,就是把每個人都養得像在溫室裡的花朵一樣.

也許你認為人和人互相傷害是常態甚至是天經地義,但現實是,沒有人想被傷害

如果人和人可以不要互相傷害,這樣的社會當然比把傷害當成常態的社會好得多

既然比較好,那就是我們的目標.

你所謂的兒少保護主義,其目的正是為了在教育階段以非懲罰性的手段,直接讓小孩(所謂未來的主人翁)

在本能和動機上減少互相傷害的行為.我不否認有些措施和想法略為天真,但那僅是技術層面的問題

並不導致它的目的和方向就是錯的.

以台灣警察那副德性,台灣能享有這麼低的犯罪率,我認為教育其實是一大功臣

中國人的教育講求服從、秩序、責任,西洋人講求積極追求、勇敢、強大

相比較之下,西洋人的教育就多很多侵略性.

舉例來說,"據說"美式的家長是教育小孩萬一被打要打回去的.....

"兒少保護"做得最神的國家,應當屬德國,它的媒體內容管制嚴到一種誇張的地步.

(沒看錯的話,以遊戲來講只要玩家可以進行違反德國刑法的行為就一定是18禁以上)

結果是它擁有全西歐最低的犯罪率.

Bullying 在執法上有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心理層面的影響

因為所謂的Bullying 大部份都比一般所謂的犯罪要輕微, 一旦牽涉到被害者的心理層面,

判定會變得十分不易,畢竟心理層面的事是非常主觀的.

今天禁言正是為了言語傷害這種難以判定的行為訂出的標準

對於成人,我們(相對的)可以信任被害人的判斷,因此訂出"只要被害人覺得受傷害就算數"

但即使是成人,這樣都可能出問題了,何況是判斷能力欠缺的小孩?

因此必須由執法者(老師等等)來判斷,而為了讓老師有個判斷準則,所以訂出禁言的列表.

當然我知道這看起來很蠢.可是總比全無標準要來得好,再說你問我我也想不出什麼更好的做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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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有無攻擊性的問題,跟公然侮辱罪的意思差不多

不過我同意末段,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比較重要,當娘砲之類的詞不會讓人想到負面意義時,也沒有攻不攻擊的問題了

"我們有什麼義務要讓一個人覺得舒適或不受傷?"

這部份我覺得,如果是對事的話還說得通(覺得某人的言論毫無邏輯而罵他蠢蛋這樣),但如果是個人特質的部份的話...是不用到舒適,但要求不受傷應該不會太過分吧?

這部份也含有攻擊性的問題,比方說我們覺得一個人很娘又很想跟他說,有兩種表達方式:

A.用委婉的語氣跟他說:「你還蠻娘的耶。」

B.用鄙視的語氣跟他說:「你還蠻娘的耶。」

雖然字句一樣,但加上語氣後,後者具有強烈攻擊性,我想禁言與其說是禁句子,不如說是禁語氣比較恰當,如同我們不能因為爽就砍別人,我覺得不能因為爽就出言攻擊人(的特質)應該還算合理(當然不小心的也不用太苛責;此外被說的人,只要對方不是要刻意攻擊,應該也培養不介意的雅量,再不然至少在事前或對方第一次說的時候就表明不希望對方提這點)

(p.s. 雖然提到語氣,不過要到什麼程度該被禁止老實說我也無法設個絕對標準,只能說要看前後文(或說當下情境?)來判定吧...)

如果讓人覺得不舒服或受傷可以成為禁言的理由

那麼我看到胖子就很討厭,我可以禁止媒體把那兩個字寫出來嗎?

應該看有無攻擊性跟有無針對性

如果那個人只是看到一個國家的體脂肪報導中提到胖子就憤怒的話,我覺得看精神科醫生比較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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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讓人覺得不舒服或受傷可以成為禁言的理由

那麼我看到胖子就很討厭,我可以禁止媒體把那兩個字寫出來嗎?

Negro這個字差不多就是這樣被禁的.

還是看那個字的負面影響足不足以讓主管機關裁定這個字要禁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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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gro這個字差不多就是這樣被禁的.

還是看那個字的負面影響足不足以讓主管機關裁定這個字要禁囉.

我以為黑鬼從一開始就是個有歧視意味的詞

而且這個詞有普遍的被禁嘛?我不相信,對同志而言更傷的說法法院都判准了。而且污辱有公然污辱可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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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黑鬼從一開始就是個有歧視意味的詞

而且這個詞有普遍的被禁嘛?我不相信,對同志而言更傷的說法法院都判准了。而且污辱有公然污辱可以處理

他是有歧視啊,所以才被禁,(BTW當然我們說的是美國)

是哪條法律還是什麼的我不知道,總之就算是全美最保守的人也不敢公開用那個字

公然侮辱得要有一個原告,總不能一個人用了那個字,結果全美國的黑人一起來告吧?

當然這是指他並非把那個字針對某個特定人的場合,比方說用來描述整個黑人族群之類的.

實際上應該是以用那個字的人違反某個反種族歧視法律之類來處理.

美國有些州很反同志,可是應該沒有州政府敢反種族平等.

"Separated but Equal" 之類的屁話早在N年前就被判違憲了.

更根本的說,他們總統自己就是黑人,那個字就算不在法律上,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必禁無疑.

順帶一提,在美國被禁(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字已經多到編出一本迷你字典了.

書名叫 "NTC's Super-Mini Forbidden American English"

封底標頭是"The Authoritative Guide to the Most Offensive Words in American English"

當然這本比較接近髒話字典,裡頭並不是每個字都是一講出來就會被罰款或啥的,但多少都確實有那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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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有歧視啊,所以才被禁,(BTW當然我們說的是美國)

是哪條法律還是什麼的我不知道,總之就算是全美最保守的人也不敢公開用那個字

公然侮辱得要有一個原告,總不能一個人用了那個字,結果全美國的黑人一起來告吧?

當然這是指他並非把那個字針對某個特定人的場合,比方說用來描述整個黑人族群之類的.

實際上應該是以用那個字的人違反某個反種族歧視法律之類來處理.

美國有些州很反同志,可是應該沒有州政府敢反種族平等.

"Separated but Equal" 之類的屁話早在N年前就被判違憲了.

更根本的說,他們總統自己就是黑人,那個字就算不在法律上,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必禁無疑.

順帶一提,在美國被禁(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字已經多到編出一本迷你字典了.

書名叫 "NTC's Super-Mini Forbidden American English"

封底標頭是"The Authoritative Guide to the Most Offensive Words in American English"

當然這本比較接近髒話字典,裡頭並不是每個字都是一講出來就會被罰款或啥的,但多少都確實有那個風險...

了解

回到原文好了

1.我負有任何道德義務來讓另外一個人好過或不冒犯他嗎?譬如說有人很討厭抖腳,我抖給他看有沒有違反道德義務?

2.禁言這件事情能不能達到我們想要的效果?

3.禁止說出那些的詞彙本身的意思是不是歧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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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回到原文好了

1.我負有任何道德義務來讓另外一個人好過或不冒犯他嗎?譬如說有人很討厭抖腳,我抖給他看有沒有違反道德義務?

2.禁言這件事情能不能達到我們想要的效果?

3.禁止說出那些的詞彙本身的意思是不是歧視的?

以1來講,我覺得是程度問題,而有義務要達到的程度在哪裡,決定這個社會的進步與否

當然完全不傷害到他人是幾乎不可能的事,但能多接近這個目標,代表著這個社會的品質到哪裡

2.其實我覺得禁言這個做法本身就是你說的"落實性別教育"的一環,只是他用的方法比較...激烈

畢竟最近在教育方面的政治氣氛是要"來硬的".......

3我看不太懂,你是問那些被禁的字本身到底有沒有歧視意味嗎?

這實在是個好問題啊...講到最極致,就算說某人是某某黨的支持者都可能有歧視意味呢= =

簡單來說,歧視在字面上的意思是"以不同(歧)於他人的眼光看待(視)某個個人"

那麼,理論上只要是描述少數(未過半)族群的詞,都可能符合這個定義

當然,真搞到這地步是太無限上綱了,這其實就是"政治正確語言"的爭議點之一.

通常來講,比較好的分界是以"客觀上的不同而非主觀評價"來稱呼

當然這有模糊地帶.

以美國對種族來講

Nxgger----不及格,敢用這字你等著被公幹幹到死(上面那個Negro拼錯了,那是西班牙文)

Black--勉強可以,除非你上下文太過明顯不然對方應該很難,也不會想要,告你.

African-American---政治正確滿分,實用性死當,除了正式場合之外沒人有那閒工夫這樣用

以我們亞洲人去美國的話

Yellow Monkey----講的人死定了.

Yellow---有問題,但頂多皺個眉頭不和他做朋友

Asian---OK

但是,接下來我要講的這點我相信想出禁言的人自己應該也有想過

就是有人有辦法把本來很OK的詞硬是講得讓對方覺得自己被冒犯.

有空去youtube看看相聲瓦舍的"太太要不要買醬油"

裡頭有一段講到菲律賓人的,我都很懷疑NCC到底在幹嘛....

這點倒是我真的比較質疑這個禁言名單的做法

感覺像線上遊戲的官方用機械方式把某些粗話消音,然後要一直加那個粗話名單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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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來講,我覺得是程度問題,而有義務要達到的程度在哪裡,決定這個社會的進步與否

當然完全不傷害到他人是幾乎不可能的事,但能多接近這個目標,代表著這個社會的品質到哪裡

我不會覺得我負有讓別人"感到舒適"的義務,特別是如果他自己太龜毛以至於自己太容易受傷的時候

2.其實我覺得禁言這個做法本身就是你說的"落實性別教育"的一環,只是他用的方法比較...激烈

畢竟最近在教育方面的政治氣氛是要"來硬的".......

這樣講好了,如果娘本身並不是個該被可恥的特質,為什麼我們不能說別人娘?

你在禁止說別人娘的時候,事實上你也的確把"娘"這個字安上了歧視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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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會覺得我負有讓別人"感到舒適"的義務,特別是如果他自己太龜毛以至於自己太容易受傷的時候

這樣講好了,如果娘本身並不是個該被可恥的特質,為什麼我們不能說別人娘?

你在禁止說別人娘的時候,事實上你也的確把"娘"這個字安上了歧視的意味

啊啊,講到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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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會覺得我負有讓別人"感到舒適"的義務,特別是如果他自己太龜毛以至於自己太容易受傷的時候

這樣講好了,如果娘本身並不是個該被可恥的特質,為什麼我們不能說別人娘?

你在禁止說別人娘的時候,事實上你也的確把"娘"這個字安上了歧視的意味

喔喔,我之前也在想你3是不是這個意思....

我的想法是,"女性化的男性"是一個大家應該去接受的存在,畢竟那是他個人的事

但,"娘"這個字歧視的意味是有的,並不是禁止之後才有

如果認為是禁止的人讓這個字有其歧視意味

那只不過是小孩子的爭辯技倆之一罷了

就是"我這樣說他沒有罵他的意思啊,是他自己要龜毛讓自己受傷的"

可是我們知道,用這個詞的人確實有不好的意思,不是對方自己龜毛.

(小學時代聽這種說詞聽得多了,有些老師還真的吃這一套= =)

舉個簡單的例子,皮膚黑並不可恥

但這不代表Nigger這個字可以合法使用.

他的貶義和歧視性絕對不是這個字禁用之時才賦予的.

簡單總結,娘(女性化)不可恥,可是不代表娘這個形容詞不冒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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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總結,娘(女性化)不可恥,可是不代表娘這個形容詞不冒犯人.

據我認識的同志朋友來說,嗆人娘啦 公主啦 妖氣重啦其實都是很稀鬆平常的事情

而且他們也不會覺得怎麼樣

基本上,要用一個詞來簡單的稱呼"女性化的男性",除了娘之外,還真的找不太到可以用的辭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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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還是語氣的問題耶

像我本身個性也算娘的,女性朋友都把我當姐妹,有時候我跟我朋友聊天,我甚至會戲稱自己是罪惡的女人,後來我朋友有時也會這樣說我

但假如有個衛道人士指著我說"男生怎麼這麼娘",我當下絕對會不悅

首篇引用的新聞也有提到,"若只是學生之間的開玩笑,學校不會主動介入處理。"

所以我覺得與其說是禁言,不如說是禁止用惡意態度去攻擊別人(不論用什麼詞句,就像有人可以把"你沒事吧有沒有受傷"這類句子講得讓人很想打他一樣)

同樣的形容詞,用罵(或侮辱)的態度跟用單純形容的態度說出來給人的感覺還是有差的,我想這次修法主要是針對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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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還是語氣的問題耶

像我本身個性也算娘的,女性朋友都把我當姐妹,有時候我跟我朋友聊天,我甚至會戲稱自己是罪惡的女人,後來我朋友有時也會這樣說我

但假如有個衛道人士指著我說"男生怎麼這麼娘",我當下絕對會不悅

首篇引用的新聞也有提到,"若只是學生之間的開玩笑,學校不會主動介入處理。"

所以我覺得與其說是禁言,不如說是禁止用惡意態度去攻擊別人(不論用什麼詞句,就像有人可以把"你沒事吧有沒有受傷"這類句子講得讓人很想打他一樣)

同樣的形容詞,用罵(或侮辱)的態度跟用單純形容的態度說出來給人的感覺還是有差的,我想這次修法主要是針對前者

可是我覺得立法禁止惡意攻擊也侵害言論自由太重了...

我國中的時候也是被嗆娘的那一群人。雖然到現在還是不太喜歡別人說我娘,不過我覺得那是他的言論自由,他沒有義務要保護我不被形容我不喜歡的自身特質的詞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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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覺得立法禁止惡意攻擊也侵害言論自由太重了...

我國中的時候也是被嗆娘的那一群人。雖然到現在還是不太喜歡別人說我娘,不過我覺得那是他的言論自由,他沒有義務要保護我不被形容我不喜歡的自身特質的詞傷害。

呃,我是覺得對方也沒那個權利可以因為不爽(或其他各種理由)對方特質而出口傷人,就像不能因為爽而砍人一樣

不過精神上的傷人確實是比較難處理,要定明確的法條怎樣算傷人可能要寫得蠻長,只寫一個禁止惡意傷人似乎又沒有標準可詢...

我個人想得到的是,總而言之先定出來,有問題再修,法律本來就是因應沒想過的狀況而去修補的(當然或許有更直接更快的方法啦...不過我目前想不到=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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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覺得立法禁止惡意攻擊也侵害言論自由太重了...

我國中的時候也是被嗆娘的那一群人。雖然到現在還是不太喜歡別人說我娘,不過我覺得那是他的言論自由,他沒有義務要保護我不被形容我不喜歡的自身特質的詞傷害。

言論自由一直都不包括惡意攻擊他人啊= =

更何況高中以下嚴格來說言論自由也不完備,因為未成年的關係....

提醒一下,這次立的"法"是讓校園內的措施於法有據

嚴格來說"禁止惡意攻擊性的言詞"是算校規等級

這個法只是讓這條校規合法而已.

其實這樣的教育措施以前也有,可是沒入校規,而是由老師來自行處理

但現在基於一片"對付霸凌要來硬的"的呼聲,這種東西當然就入了校規...

還有,一個認為人沒有義務不讓別人感到難受的人還可以被稱之為娘

那我這個主張不論是現實世界還是二次元世界都要盡全力去除人際衝突和對抗意識的人

是喝了幾十年的塑化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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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一直都不包括惡意攻擊他人啊= =

更何況高中以下嚴格來說言論自由也不完備,因為未成年的關係....

提醒一下,這次立的"法"是讓校園內的措施於法有據

嚴格來說"禁止惡意攻擊性的言詞"是算校規等級

這個法只是讓這條校規合法而已.

其實這樣的教育措施以前也有,可是沒入校規,而是由老師來自行處理

但現在基於一片"對付霸凌要來硬的"的呼聲,這種東西當然就入了校規...

除了不合事實的羞辱之外,所有的言論自由都是被允許的吧@口@...

譬如說:「你這個人真讓我感到噁心。」之類的,它可以是惡意攻擊啊

可是校規哪能規定我不能說這種話。

還有,一個認為人沒有義務不讓別人感到難受的人還可以被稱之為娘

那我這個主張不論是現實世界還是二次元世界都要盡全力去除人際衝突和對抗意識的人

是喝了幾十年的塑化劑嗎.....

這個嘛...一_一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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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不合事實的羞辱之外,所有的言論自由都是被允許的吧@口@...

譬如說:「你這個人真讓我感到噁心。」之類的,它可以是惡意攻擊啊

可是校規哪能規定我不能說這種話。

這個嘛...一_一狠

你說的是公然侮辱,但校規規範的只會比法律細,不會比法律鬆

畢竟校規還有道德層面和教育意義要顧.

以這兩個層面來講,只有行為不檢點的人,我們可以自由的批評對方

而性別認同問題並不包括在行為不檢點裡面.如果有人把他視為是不檢點,那會是歧視.

另外依據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言論自由的合理限制是,而且只有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和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再加上聯合國人權宣言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以及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我想,具攻擊性和侮辱性的言論,其自由必須予以限制,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吧.

最大的問題是說怎樣叫做攻擊性和侮辱性.

那,我覺得,就是我們的社會要做得多精細的問題

如前面所說,這裡做的多精細,就代表我們的文明有多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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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是公然侮辱,但校規規範的只會比法律細,不會比法律鬆

畢竟校規還有道德層面和教育意義要顧.

以這兩個層面來講,只有行為不檢點的人,我們可以自由的批評對方

而性別認同問題並不包括在行為不檢點裡面.如果有人把他視為是不檢點,那會是歧視.

另外依據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言論自由的合理限制是,而且只有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和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再加上聯合國人權宣言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以及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我想,具攻擊性和侮辱性的言論,其自由必須予以限制,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吧.

最大的問題是說怎樣叫做攻擊性和侮辱性.

那,我覺得,就是我們的社會要做得多精細的問題

如前面所說,這裡做的多精細,就代表我們的文明有多進步.

今天我罵任何人娘而且對他這種特質感到厭惡,我想都不違背紅字的部份吧

我不會覺得人不能討厭同志獲娘的人,畢竟有些特質有些人就是會喜歡,有些人就是會不喜歡。我不覺得人不能像討厭別人挖鼻屎一樣討厭別人娘,但重點是要"了解娘是怎麼一回事",以及明白他無論如何都擁有與你相同的權利。

如果我鄙視娘或罵人娘,並不代表他們的名譽或權利會因此而受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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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罵任何人娘而且對他這種特質感到厭惡,我想都不違背紅字的部份吧

我不會覺得人不能討厭同志獲娘的人,畢竟有些特質有些人就是會喜歡,有些人就是會不喜歡。我不覺得人不能像討厭別人挖鼻屎一樣討厭別人娘,但重點是要"了解娘是怎麼一回事",以及明白他無論如何都擁有與你相同的權利。

如果我鄙視娘或罵人娘,並不代表他們的名譽或權利會因此而受損啊。

在"娘"確實認定為歧視性and/or 攻擊性言論的狀況下

罵人娘就是毀損名譽(Honour,這是原文)啊= =

再說我講過很多次了,越文明的社會,對於人和人的互相傷害就要規範的更嚴格.

現在我們只是要從身體和實質傷害前進到言語和心理傷害而已,這要求不過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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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娘"確實認定為歧視性and/or 攻擊性言論的狀況下

罵人娘就是毀損名譽(Honour,這是原文)啊= =

再說我講過很多次了,越文明的社會,對於人和人的互相傷害就要規範的更嚴格.

現在我們只是要從身體和實質傷害前進到言語和心理傷害而已,這要求不過份吧.

我不會覺得越文明的社會必然會蘊含對於傷害管制越嚴格的法律

要不然伊斯蘭國家扣除對於身體的傷害刑外,大概是全世界最聞名的國家了

而且我不覺得"文明"是個可以用來限制非基本權益侵害行為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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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會覺得越文明的社會必然會蘊含對於傷害管制越嚴格的法律

要不然伊斯蘭國家扣除對於身體的傷害刑外,大概是全世界最聞名的國家了

而且我不覺得"文明"是個可以用來限制非基本權益侵害行為的藉口

問題是越文明的地方基本權益越多,基本權益侵害行為的範圍也越大啊

看看遠古野蠻時代的狀況,佐以演化論,你會發現殺人和強暴都不是犯罪= =

可是到了1800年,這些都是重罪,再更先進就是連性騷擾這種本來只算"求偶行為"的一環

的東西都要規範了. 到了現在則是連性相關的言語都要規範.

當然世界上沒有必然這種東西,這只是我歸納出的方向和趨勢,

隨著文明的進步,人類的社會的要求也會相應提高,一部份自然就是表現在對人際間

各種直接和間接、身體和心理上的侵害行為的規範上.

限制自由,才能保障自由.

當然我要特別聲明,越文明的地區越限制人際侵害行為,但是不能反過來推.

錯誤的限制也確實可以是一種野蠻.但是以今天這個case來看,並沒有到這種地步.

伊斯蘭文化對人際傷害的看法確實很先進,特別是相對於它成形的年代,

可惜其他地方扣分太多,而且他們直到現在的法律還是蘊含太多的報復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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