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公平之意涵 - 公平是否等同於公益之下的多數人價值 ?


Recommended Posts

小序 , 前引已有許多人熱烈討論此一概念 , 小弟思索良久 , 將自己的些許看法發表如下 , 討論的重心即是從公平是否等同於公益之下的多數人價值為出發 .

前言 , 公平的意涵本身就是一種抽象的概念 , 因此要給予一個具體的定義其實並不容易 , 本文試就從公平是否等同於公益之下的多數人價值出發 , 來討論公平之意涵 , 因此首要釐清的一個前提 , 便是客觀事實與主觀評價的區分 , 從而判斷公平是屬於主觀的評價而非客觀的事實認知 , 之後再回歸到評價的內涵 , 討論評價本身所有的意義為何 , 最後再回過頭來檢視現今多數人所認為的公平是等同於公益之下的多數人價值 , 這樣的定義是否符合了評價本身的內涵 , 或者是早已經產生了誤解 .

一. 客觀具體事實的認知與主觀評價上的認知應該分別以觀

首先 , 對於所謂的公平 , 大部分皆會提出一種質疑 , 何謂公平呢 ? 是否有真正的或絕對的公平呢 ? 所謂的"公"指的就是眾人的事物嗎 ? 要回答這個問題 , 必須先要瞭解具體事實的認知與評價上的認知兩者的差異 .

(一)客觀具體事實的認知 , 指的是對於經驗世界中 , 人能夠透過身體感官所經驗到事件 , 而具體的發生在人之生活中 , 比方說生 老 病 死 , 大體上來說人們創造文字皆是將具體事件給予相對應的符號連結 , 而產生文字的描述 .

(二)主觀評價上的認知 , 指的是經由感官而接收到外界之具體事實時 , 透過內在的思考能力而給予的認知 , 其會因為人之主體性的多樣性而產生多元的評價認知 , 即所謂的多元價值觀 .

經由分別出兩者之間的差異後 , 從公平的概念來解釋與補充 , 所謂的公指的是具體事實上的事件 , 亦即大多數的或者是眾人 , 其意義所連結的具體事件指涉的便是一種多數的概念 , 然而所謂的公平則是人之評價上的認知 , 也就是說經由人之主觀的價值思維 , 進一步地來認識客觀具體的事實 , 所產生的一種概念 , 因此公平指的便是一種評價過後的概念 , 而非單純具體事實的認知 .

二 , 客觀具體事實的認知與主觀評價上的認知兩者之間的區別 , 以及評價的意義

(一)性質上的不同 , 客觀具體的事實僅為一種自然發生的事件 , 不具有任何價值 , 即所謂的價值中立性 , 因為單純的具體事件之發生 , 其本身並無任何的意義 ; 而真正具有價值程度上之差異的 , 便是經由人之主觀認知所產生的評價 , 因為人之主體性的思維 , 而對於相同的事實將會產生歧異的認知 , 其原因可能來自於生活背景與成長環境的不同所致 .

(二)評價之意義

1. 評價指的是一種結果 , 一種經由人之主觀的價值思維過程後 , 所產生的結論 , 因此評價本身即帶有一種效應的色彩 , 換言之 , 透過評價可以導出一種效果(效力) , 而由此效果(效力)產生一種對他人的影響 , 簡單的說 , 就是一個人將外界事實訊息接收納入進思想範疇 , 經過思考後再對外表現的一種結果 , 因此評價的意義即是一種影響的效力 , 假若將影響從中剔除 , 那麼評價本身便會失去了它的意義 , 因為它無法反餽於外界而產生作用 .

2. 評價具有影響他人的效力 , 那麼就會產生如此的疑問 , 既然評價的產生是來自於人之主體性的多元價值 , 然而卻透過影響他人的價值來達到效益 , 是否妥當呢 ? 從此便可導出現今大多數人疑問 , 我們在回歸到公平的概念來看 , 難道說公平(一種評價)謂的就是要影響他人的價值嗎 ? 況且在現今一般的解釋下 , 公平皆被視為是一種公眾的價值標準 , 因此只要符合了這樣的標準便可以達到公平 , 而不管犧牲了的少數人價值 ? 這的確是必須加以批判的 , 因為如上的理解(基於公益可合理的剝奪私益)其實是曲解了公平的意涵 , 也就是說 , 已經扭曲了評價的意義 .

所謂的評價既然是建立在多樣性的人之主體性上 , 那麼就不可能反過來抹煞所謂的價值多樣性 , 而強加所有人束縛在同一的價值之上(即便公平) , 評價的過程要達到實質的合理 , 首要便是建立在價值多樣的立足點上 , 而經由價值的比例權衡來評價 , 換言之 , 評價既然是主觀上的認知 , 那麼它的判斷標準就不應該全然地放在客觀事實之上 , 而必須就主觀的價值來加以權衡判斷 , 亦即公平的意義 , 判斷的標準並非放在客觀的"公"之上 , 而導出眾人利益就是公益這樣的曲解 , 真正的判斷標準應該是要放在主觀的價值之上來加以評斷 , 要回歸到公平它的真正意涵 , 即實質上的比例分配 , 這是一種抽象的價值衡量標準 , 又豈是單純之客觀事實所能解決的 .

三. 小結

最後可以導出一個小小的總結 , 公平指的並非是眾人的利益 , 這已是一種曲解 , 並非多人的價值集結後其程度就較高 , 必須回歸到主觀上的價值衡量來評價 , 利益本身便是抽象的概念 , 並非等同於一加一等於二 , 是故 , 經由評價之後 , 所謂的公益也可以指的是少數人的利益 , 因為並不是因為人少其價值程度就較低 , 在評價過程的價值權衡下 , 少數人的利益也是可能大於多數人的利益 , 這樣的例子其實不勝枚舉 , 如古蹟之保存 原住民族之保障 古文明之保全 等等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請登入後來留意見

在登入之後,您才能留意見



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