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中生偷拍百女 北一女 中山洩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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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說是放大鏡而已. 這件事根本就不只是記過不記過的問題.

該生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15-1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學校要不要記過是一回事, 但是這名學生觸犯了刑法, 司法單位應該要追究他的刑責. 學校也應該主動通知司法單位. 為什麼這部份的處理沒有交待? 如果校方沒有通知警方, 是不是校方就打算蓋過去? 反正告訴乃論, 只要你把消息封了, 讓受害女學生不知道被偷拍及偷拍者他是誰, 不能提告, 混過去?

再換個角度來說, 爆出來這件事, 如果檢警依報導主動偵辦, 他的犯行最終被起訴, 那麼該生的行為是否構成妨害校譽? 要不要處理他這部份的事情?

雖說第一志願的學生本來就多少會被媒體差別待遇, 有時沾光, 有時受累, 這是不爭的事實. 但是個人覺得這個案子不能只說是什麼受校名之累被放大鏡檢視. 因為這是一件被校方粉飾的犯罪行為. 如果報導中只用某學生, 拍女學生這種字眼, 不講地點, 單位, 時間, 則已經被偷拍的被害人都不會查覺自己有可能已經成為受害者. 在這個前題下, 媒體公佈有此一事件, 讓司法單位及有可能的被害者有機會進行法律行動, 是符合新聞倫理及媒體的社會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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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說是放大鏡而已. 這件事根本就不只是記過不記過的問題.

該生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15-1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學校要不要記過是一回事, 但是這名學生觸犯了刑法, 司法單位應該要追究他的刑責. 學校也應該主動通知司法單位. 為什麼這部份的處理沒有交待? 如果校方沒有通知警方, 是不是校方就打算蓋過去? 反正告訴乃論, 只要你把消息封了, 讓受害女學生不知道被偷拍及偷拍者他是誰, 不能提告, 混過去?

再換個角度來說, 爆出來這件事, 如果檢警依報導主動偵辦, 他的犯行最終被起訴, 那麼該生的行為是否構成妨害校譽? 要不要處理他這部份的事情?

雖說第一志願的學生本來就多少會被媒體差別待遇, 有時沾光, 有時受累, 這是不爭的事實. 但是個人覺得這個案子不能只說是什麼受校名之累被放大鏡檢視. 因為這是一件被校方粉飾的犯罪行為. 如果報導中只用某學生, 拍女學生這種字眼, 不講地點, 單位, 時間, 則已經被偷拍的被害人都不會查覺自己有可能已經成為受害者. 在這個前題下, 媒體公佈有此一事件, 讓司法單位及有可能的被害者有機會進行法律行動, 是符合新聞倫理及媒體的社會責任的.

既然你知道什麼是告訴乃論,後頭為啥會希望檢調主動偵辦= =

你打算怎讓受害者知道自己受害?

要拿 一張一張的照片去女校詢問說~hi 同學 這張照片是你嗎?

還是要把照片散播到網路上去讓每個人都看到這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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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偵辦和起訴是二回事. 偷拍就是犯罪行為, 是犯罪行為, 就算所犯條款是告訴乃論, 司法單位仍然必需偵辦, 只是偵辦完成後, 檢警可以去詢問被害人要不要提告. 如果證據充份而有被害人要提告, 就需要起訴.

能不能偵辦成功, 要看證據情況如何. 司法單位不能只因為現下被害人不知就不辦案. 好比偵辦後檢視照片後, 也許有些女學生被拍到了臉或是學號, 則警方需要通知被害人. 另外, 如果訊問嫌犯後知道作案的時間及地點, 被害人的學校. 則可以在那些可能受害人的學校及單位公開相關消息, 讓覺得可能受害的女生前往警局申請查閱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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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偵辦和起訴是二回事. 偷拍就是犯罪行為, 是犯罪行為, 就算所犯條款是告訴乃論, 司法單位仍然必需偵辦, 只是偵辦完成後, 檢警可以去詢問被害人要不要提告. 如果證據充份而有被害人要提告, 就需要起訴.

能不能偵辦成功, 要看證據情況如何. 司法單位不能只因為現下被害人不知就不辦案. 好比偵辦後檢視照片後, 也許有些女學生被拍到了臉或是學號, 則警方需要通知被害人. 另外, 如果訊問嫌犯後知道作案的時間及地點, 被害人的學校. 則可以在那些可能受害人的學校及單位公開相關消息, 讓覺得可能受害的女生前往警局申請查閱指認.

我還沒修刑訴就不先誤導別人。

但我不覺得被偷拍的女生希望大家都知道

也不覺得受害者希望將照片繼續傳到警察手上。

言歸正傳

這件事情是確定屬實?

還是只是無聊想拍別人大腿、裙子之類的?

畢竟我覺得台灣媒體不太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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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奇報料的人居何心態??

爆料的同學應該也是經過好幾手才聽到的,

至少我能確定他絕對不是第一手。

而且說真的新聞之中錯誤實在是不少~

拜託,不知道事情就請別亂講行嗎?

這只會顯出自己的不謹慎而已。

而且這種事情爆料給水果讓你覺得很榮譽嗎?

麻煩好好思考一下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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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純屬實話實說。

***

1. 偷拍不是這所學校、或任何學校,可以忍受它的學生所做出的行為。我們譴責這種行為(請分清楚跟譴責這個人的差別)。

1a.但就我看來,他的行為已經付出了至少相等的代價。也就不在以下討論之列。

2. 被放大檢視是我們的原罪(orz)。畢竟事實上,我們(的待遇)的確比大多數高中多了那麼一點點。所以這種時候也就只好請大家多忍辱負重啦。

3. 我鄭重、嚴正、堅決譴責與指責出去找媒體的行為。這樣的行為幼稚、不成熟、不曾深思熟慮,完全憑衝動與想像中的庶民正義行事,欠缺了作為一個知識份子該有的周全考量與思維,是公民教育的悲哀(當然第一點也是啦)。

3a.

投訴學生說,偷拍學生平日特立獨行,但成績名列前茅,會做出這種舉動大家都很震驚,但校方不應擔心校譽受損,連處分都沒有,「做錯事就應該付出代價,怎可道歉就了事。」

就這個論點,我當然不會說爆料跟偷拍在同一級啦,但有高明很多嗎?別開玩笑了。

請拜讀:台大法律系 黃榮堅教授、刑罰的極限‧序文

http://www.wretch.cc/blog/maplecs/21415791

節錄:

  刑罰了以後又如何?整個來講,這是一個刑法學上最古老的問題,亦即到底我們是為應報而刑罰?還是為預防而刑罰?如果要追問,以應報這個概念作為所謂的目的,在一般人心中所謂具體裡的意義是什麼?答案恐怕就是復仇的快感。當然對於這種復仇的快感,我們並不會稱之為快感,而是稱之為正義。

  能夠讓人感到愉快的,當然就是一種利益。所以國家跟人民一起來追求復仇的快感,並不是自始就不可以的事情。問題是,為了追求復仇的快感,我們是不是在眼睛沒有看到的地方,在腦筋沒有想到的地方,要付出更慘痛的代價?

...

  對於刑法這種東西,相對於一般人對於刑罰的迷信,完全否定刑罰意義的想法,恐怕也不太實際。事實上,如果要問刑罰有沒有用,那麼他的答案應該是,有時候有用,有時候沒有用。有些問題有用,有些問題沒有用。並且,所謂的有用,有時候是很有用,有時候只是有小用。因此,我們還是必須針對不同問題個別做考量。最重要的是,在刑罰本身價值沒有辦法完全被否定的情況下,犯罪構成的種種基本理論問題,有他體系內的一致性與精緻度的需求。這一些體系內的一至性與精緻度,背後都代表了一定的價值思考,不能僅僅為了重罰或不罰的情緒需求而被強行扭曲。

  刑罰功能的極限,就是刑罰的極限。這個極限,不會是零,也不會是一百。我想,最後的結論是:生存在這個社會的人,特別是執政者,對人類的愛心到哪裡,刑罰功能的極限就是會到哪裡。

我們是一體的。至少在穿著卡其制服的時候,我們是一體的。外人客觀上或許可以將我們區分為個體;但潛意識裡,「建中生」是集體而牢不可破的束縛與標籤。

容我再引述一遍:「問題是,為了追求復仇的快感,我們是不是在眼睛沒有看到的地方,在腦筋沒有想到的地方,要付出更慘痛的代價?

今天我感到羞辱、感到憤怒,有點像一併被打包丟進了垃圾場。或說,為了一個人對於「正義」虛無而庶民的想像,我們集體付出了代價

3b. 很多時候我們確實是對行政處室、特別是教官室,多所怨言與不滿。但大家腦筋要放清楚,我們不曾、不是、也不會站在彼此的對立面上。也就是說,如果有不滿我們就當面解決;或說,當有歧見的時候,我們是可以溝通與互相諒解的。

我不認為爆料的同學有認真想過為什麼教官室與輔導室選擇不處分,沒有用一個理性、客觀、知識份子的角度去想過。他或許沒有想過為什麼要訂出校規處分,又處分的目的是什麼。

我不懂,如果教育的意義可以達成,為什麼還要處分?

* 這就好像,殺人償命某種程度是很荒謬的推論,因為殺了第二個人顯然不能讓第一個復活嘛。所以你從死刑判決書上讀到的永遠是「顯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而不是「殺人償命」。(剩下的問題,就不是這邊的重點了)

目的跟手段要分清楚。當目的是「教育」、「避免再犯」的時候,「處分」是絕對必要手段嗎?我看未必吧。大家別誤會了,我不是在幫偷拍這個行為脫罪,我認為這樣的行為是惡劣的、是讓我們蒙羞的。但A錯了不代表B一定就對了、不表示B一定站在無可挑戰的道德制高點上,老殘遊記說清官之惡講的就是這個。

「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為而剛愎自用,小則殺人, 大則誤國。」

回過頭來。當教官室與輔導室選擇不處分,某種程度或許是因為偷拍人已經某種程度的付出代價,而學校的首先立場當然是保護最多的人。這當然包括保護校譽,不讓大多數的同學感到難堪。在這件事情上,學校絕對做了他們該做、應做的事情。

3c.你讓我們感到了難堪,更摧毀了學校保護所有人的細緻努力。至於對於被害人,他們當然有知的權利,如果他們最後能聲張自己的權利,我一點都不反對你把事情鬧大。但事實是:

I. 我們也許永遠無法準確說出誰是被害人,自從檔案已經全部消失之後。

II. 因此,此舉不過讓為數龐大的友校同學也身處難堪的位置,「心裡有疙瘩」,或許可以這樣說。

III. 這樣會讓大家比較好過嗎?會讓任何人比較好過嗎?大家都是聰明人,不用我再分析下去了吧?

***

我一定要再次講清楚這件事情。

我沒有在替偷拍這個行為辯護,畢竟這一切是從那裡開始的。我譴責這個行為。

但我同時譴責向媒體爆料這個行為,因為今天,他讓其他3795個同學感到難堪與不自在。

至於哪個比較嚴重呢?當然是前者。但這不表示後者什麼錯誤都沒犯 - 而這也是這篇文章的主旨。

(你或許不同意我的論點。但我真的覺得找媒體來對大家都沒好處啊orz)

祝福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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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討論版主會聲援邵法官, 自然是有識之人. 那我們可以再討論一下, 非關法條或司法實務的部份.

當事人確實可能會有不同想法, 法律也只能盡量在調查及訴訟過程中盡量保護受害人權益. 但是法律最終服務的是社會的安定, 並不只是受害人的權益. 另一方面, 司法正義本就不同於社會正義. 在追求司法正義的同時, 可能並不會讓社會正義得到貫徹. 這一點, 正是邵法官受到責難的基本原因.

但是司法人員只能追求司法正義. 不能代替受害人思考. 所以就算"也許"大多數當事人並不會想要在訴訟過程中讓自己的名譽受到更大的傷害--所以他們有權在看到實質證據後再衡量要不要告訴. 315-1之所以是告訴乃論, 不是因為這是"輕微"的犯罪行為, 而是因為衡量到當事人也許想維護自己的隱私更重於處罰犯人. 而給予被害人選擇的機會. 但是無論如何, 只有受害人有權力決定. 司法人員需要公正, 不宜基於"想當然耳"的假設而不作為.

我並不認為這個案子現階段可以立案, 也許真的那些照片並不嚴重, 也許真的最後沒有人會提出告訴. 但是我認為司法單位有責任去進行進一步的了解. 例如根據報導分案以他字案方式進行. 根據刑訴第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這一條並不僅止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而是給予了檢察官對於犯罪行為進行追查的義務.

告訴乃論不代表其行為不是犯罪. 只是起訴的成立要件與公訴罪不同. 若有明確的加害人及犯行. 無論是所觸法條為告訴乃論,或現下被害人身份不明, 都不能成為檢察官不作為的理由. 當然, 實際上有沒有檢察官或警方要去進一步調查, 調查的結果會是什麼, 會不會有被害人提起告訴, 這都不是我可以下定論的. 但是我原來的論點, 也並不是針對這個案子的結果. 只是強調媒體如果是為了讓可能的受害人, 社會公眾及司法單位得知有一個可能的犯罪行為在發生 (或已經發生), 是符合新聞工作者的社會責任的. 並非只是為了吃名校學生的豆腐而的公開比較詳細的資料 (當然, 我不否認媒體的操作方式也有那個考量在內). 其背後有深刻的意含在其中值得我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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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討論版主會聲援邵法官, 自然是有識之人. 那我們可以再討論一下, 非關法條或司法實務的部份.

當事人確實可能會有不同想法, 法律也只能盡量在調查及訴訟過程中盡量保護受害人權益. 但是法律最終服務的是社會的安定, 並不只是受害人的權益. 另一方面, 司法正義本就不同於社會正義. 在追求司法正義的同時, 可能並不會讓社會正義得到貫徹. 這一點, 正是邵法官受到責難的基本原因.

但是司法人員只能追求司法正義. 不能代替受害人思考. 所以就算"也許"大多數當事人並不會想要在訴訟過程中讓自己的名譽受到更大的傷害--所以他們有權在看到實質證據後再衡量要不要告訴. 315-1之所以是告訴乃論, 不是因為這是"輕微"的犯罪行為, 而是因為衡量到當事人也許想維護自己的隱私更重於處罰犯人. 而給予被害人選擇的機會. 但是無論如何, 只有受害人有權力決定. 司法人員需要公正, 不宜基於"想當然耳"的假設而不作為.

我並不認為這個案子現階段可以立案, 也許真的那些照片並不嚴重, 也許真的最後沒有人會提出告訴. 但是我認為司法單位有責任去進行進一步的了解. 例如根據報導分案以他字案方式進行. 根據刑訴第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這一條並不僅止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而是給予了檢察官對於犯罪行為進行追查的義務.

告訴乃論不代表其行為不是犯罪. 只是起訴的成立要件與公訴罪不同. 若有明確的加害人及犯行. 無論是所觸法條為告訴乃論,或現下被害人身份不明, 都不能成為檢察官不作為的理由. 當然, 實際上有沒有檢察官或警方要去進一步調查, 調查的結果會是什麼, 會不會有被害人提起自訴, 這都不是我可以下定論的. 但是我原來的論點, 也並不是針對這個案子的結果. 只是強調媒體如果是為了讓可能的受害人, 社會公眾及司法單位得知有一個可能的犯罪行為在發生, 是符合新聞工作者的社會責任的. 並非只是為了吃名校學生的豆腐而的公開比較詳細的資料 (當然, 我不否認媒體的操作方式也有那個考量在內). 其背後有深刻的意含在其中值得我們思考.

我沒看過照片,無法判斷出有沒有沒有可能得知當事人是誰

但新聞上是說沒拍到臉

根據我的常識,偷拍者不會大剌剌的拿著攝影機去拍別人的學號和臉

所以幾乎不可能查到是誰

有建中生蠢到那台機器而不用針孔去偷拍我都很質疑這新聞的真實性了。

還有你自訴那裡的觀念很明顯有誤,其他部分我沒保證說對故不回應。

網路上那麼多罵來罵去的也都成立公然侮辱

是否您也覺得檢座要主動偵辦把犯罪者抓出來?

我認為把被偷拍的被害者抓出來這類行為,跟朱學恆差不到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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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偵辦和起訴是二回事. 偷拍就是犯罪行為, 是犯罪行為, 就算所犯條款是告訴乃論, 司法單位仍然必需偵辦, 只是偵辦完成後, 檢警可以去詢問被害人要不要提告. 如果證據充份而有被害人要提告, 就需要起訴.

能不能偵辦成功, 要看證據情況如何. 司法單位不能只因為現下被害人不知就不辦案. 好比偵辦後檢視照片後, 也許有些女學生被拍到了臉或是學號, 則警方需要通知被害人. 另外, 如果訊問嫌犯後知道作案的時間及地點, 被害人的學校. 則可以在那些可能受害人的學校及單位公開相關消息, 讓覺得可能受害的女生前往警局申請查閱指認.

拜託,連我小高一都知道。

你什麼時候產生了非告訴乃論司法機關要"主動"介入調查的錯覺?

難不成我在路上跟同學互飆髒話警察看到了就要把我帶回警局問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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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寫到提出"自訴"二字只是筆誤, 我的意思是提出告訴. 對於引起不必要誤會個人感到很對不起, 我會修改為原文為提出告訴.

至於網上罵來罵去個問題....如果這件對罵一事沒有上報紙, 假設檢察官不知道. 您我也都不知道, 也就不存在要不要主動調查的問題. 因為他沒有得知罪犯事實. 這就和網路上罵來罵去的事情發生, 檢察官不見得會知道 (也許某檢座上網時剛好看到了, 但是他決定當沒看到, 那我們當然也不能要求他怎麼樣).

至於這件事和網上罵來罵去的差異, 我認為最大的區別在於三點.

1, 已被報紙寫出

2, 潛在受害人的人數.

3, 對女學生進行偷拍犯罪的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這一件事情被報紙寫出來了, 而且如果報導內容是真, 受害人不只一人, 而是可能數十人, 則有司就不能, 也不宜再當作不知道. 再說了, 如果說被偷拍的學生中有未滿十八歲的,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主管機關本來就可以獨立追訴.

所以這是這件事被報紙寫出來後的最大差別. 或許有人會推斷, 也許媒體記者, 又或將此事告知媒體的人的意圖, 就是希望引起外力的介入. 個人完全無法得知此事件幾位朋友從其他管道聽到的內情如何, 也無意評斷這種想把該作公開造成外力介入意圖在這件事情上居心的對錯. 但是若純就媒體將此事報導出來符不符合新聞倫理, 我個人認為是可以接受的, 畢竟這是偷拍的行為, 它確實是違法的. 而全國領頭的公立學校校方對該員的處理方式, 是否合宜? 是否有護短的嫌疑? 也的確是可受且應受公評之事. 是因為這件事情具有這些可報導且應報導的元素在其中, 所以才會登上新聞. 並不只只是因為這是想佔名校的招牌多賣報紙而已.

當然, 司法或行政單位在實際運作上有他們的考量及標準, 會不會有動作, 自然有他們的考量. 但如果這報導引起司法當局對此偷拍案的情況進行了解, 又或是教育行政當局對校方的處理作為進行檢視, 對公眾來說, 也都不能否認確實是有其行動基礎. 畢竟此事這和網上民眾某幾位民眾因為意氣而生對罵相比, 對社會是有更大的影響層面的. 從這個角度來說, 媒體對此事報導也是很自然的事.

我認為很多事情在一個社會之中應該被公開的討論, 這是社會進步的動力. 因為很多事情只有在正反的意見的溝通之中, 共識及了解才會形成. 而媒體作為社會公器, 是有這樣子的責任在內. 即便這件事情當中媒體不脫有商業化的考量來操作, 但是畢竟他們是商業媒體, 我們的社會同意商業媒體開放對社會是利大於弊的, 那就不能只因為這部份商業色彩的存在而否定對這件事情進行報導的正當性, 我決不否認我們的媒體上充滿了無需報導的廢料或是純然是商業性而無新聞正當性的報導. 但是如果只針對這一個新聞來看, 我認為它值得被報導出來, 因為它確實具有新聞性, 也有被報導出來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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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連我小高一都知道。

你什麼時候產生了非告訴乃論司法機關要"主動"介入調查的錯覺?

難不成我在路上跟同學互飆髒話警察看到了就要把我帶回警局問話......

嗯, 要不要介入某種非告訴乃論的犯罪, 何種可能會介入, 何種通常不會介 入, 這個是實務上的認定. 司法單位自然有判斷的標準. 好比您和同學用髒話對罵, 警察可以要求你們停止. 也可能不會管. 但是我肯定如果您在街上對一個女生的裙下偷拍, 被警察看到了一定會立刻拘捕你. 也會馬上通知那位受害人您在偷拍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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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看到了一定會立刻拘捕你. 也會馬上通知那位受害人您在偷拍她.

那單純只是警察爽不爽這樣做的問題而已

還有

這件事情媒體並沒有對所有的事情進行過通盤的了解

據我從家長的口中得知學校的處理方式和原因之後,我可以理解學校當初這樣處理的原因

如果我所聽到的是事實的話,這件事情可能沒有想像中的那麼糟

事關那位同學的隱私,我可能也不太方便在多透露些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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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寫到提出"自訴"二字只是筆誤, 我的意思是提出告訴. 對於引起不必要誤會個人感到很對不起, 我會修改為原文為提出告訴.

至於網上罵來罵去個問題....如果這件對罵一事沒有上報紙, 假設檢察官不知道. 您我也都不知道, 也就不存在要不要主動調查的問題. 因為他沒有得知罪犯事實. 這就和網路上罵來罵去的事情發生, 檢察官不見得會知道 (也許某檢座上網時剛好看到了, 但是他決定當沒看到, 那我們當然也不能要求他怎麼樣).

至於這件事和網上罵來罵去的差異, 我認為最大的區別在於三點.

1, 已被報紙寫出

2, 潛在受害人的人數.

3, 對女學生進行偷拍犯罪的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這一件事情被報紙寫出來了, 而且如果報導內容是真, 受害人不只一人, 而是可能數十人, 則有司就不能, 也不宜再當作不知道. 再說了, 如果說被偷拍的學生中有未滿十八歲的,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主管機關本來就可以獨立追訴.

所以這是這件事被報紙寫出來後的最大差別. 或許有人會推斷, 也許媒體記者, 又或將此事告知媒體的人的意圖, 就是希望引起外力的介入. 個人完全無法得知此事件幾位朋友從其他管道聽到的內情如何, 也無意評斷這種想把該作公開造成外力介入意圖在這件事情上居心的對錯. 但是若純就媒體將此事報導出來符不符合新聞倫理, 我個人認為是可以接受的, 畢竟這是偷拍的行為, 它確實是違法的. 而全國領頭的公立學校校方對該員的處理方式, 是否合宜? 是否有護短的嫌疑? 也的確是可受且應受公評之事. 是因為這件事情具有這些可報導且應報導的元素在其中, 所以才會登上新聞. 並不只只是因為這是想佔名校的招牌多賣報紙而已.

當然, 司法或行政單位在實際運作上有他們的考量及標準, 會不會有動作, 自然有他們的考量. 但如果這報導引起司法當局對此偷拍案的情況進行了解, 又或是教育行政當局對校方的處理作為進行檢視, 對公眾來說, 也都不能否認確實是有其行動基礎. 畢竟此事這和網上民眾某幾位民眾因為意氣而生對罵相比, 對社會是有更大的影響層面的. 從這個角度來說, 媒體對此事報導也是很自然的事.

我認為很多事情在一個社會之中應該被公開的討論, 這是社會進步的動力. 因為很多事情只有在正反的意見的溝通之中, 共識及了解才會形成. 而媒體作為社會公器, 是有這樣子的責任在內. 即便這件事情當中媒體不脫有商業化的考量來操作, 但是畢竟他們是商業媒體, 我們的社會同意商業媒體開放對社會是利大於弊的, 那就不能只因為這部份商業色彩的存在而否定對這件事情進行報導的正當性, 我決不否認我們的媒體上充滿了無需報導的廢料或是純然是商業性而無新聞正當性的報導. 但是如果只針對這一個新聞來看, 我認為它值得被報導出來, 因為它確實具有新聞性, 也有被報導出來的價值.

實務怎認定等這種trivial的問題,有無可能會牽涉到社會秩序維護法、兒少法之類的

我剛回台北,手頭沒有資料可以參閱,過幾天要考三科期中考每科都當一半也沒時間慢慢研究

故法理方面若我個人而言沒有百分之百保證回答對,不方便回應

畢竟法律這東西我認為和醫療一樣,不懂醫學到處散播錯誤知識可是會害死人的。

但就法感情方面

我談到被害者那部份,和這種宅神式的正義(?)有何區別

從頭到尾你並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

此外我並不覺得司法機關應該隨記者起舞

例如之前新竹霸凌事件,已經太多的案件因群眾暴力而胡亂起訴偵辦一通了

媒體寫的真的很誇張

好像全建中都不知恥似的==

一個建中生做錯事情會被媒體放大為整個建中有道德問題

這只是操弄手法霸了,之前雄中也是如此。

其實你們長大之後無論過了幾年,無論幹了好事還是壞事

(只是通常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就是)

社會照樣會把曾是建中生當作那時的標籤

會把所有的所作所為歸諸於建中

而這是其他學校所沒有的

也正提醒你們曾穿過這套制服

以後更應該謹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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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譴責偷拍的舉動

同時也譴責爆料的不智之舉

如果連自己所在的環境都容不下,那不如不要存在,就這樣

媒體在此事並未保存敝校校譽

將之公諸於世

想當初外校多少事件是以"某高中"或"某中學"來取代校名

而"建中"二字在此次事件直接被當作新聞標題

這樣的媒體

我們該思考,是不是盡到了提供事實真相的責任

或是因為敝校為全台第一志願而格外關注,任何枝微末節都要攤在陽光下受到世人檢視

媒體應是提供事實真相,而不是為了爆料而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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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當事人隱私...講的隱晦點

這事情當初發生時...其實再經過一番溝通後

那時那名同學也已重新改過

檔案業已銷毀

請大家不要再追這件事...讓別人也有機會

不清楚事情就爆料到校外才更是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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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糟糕

不過換個角度想,

如果該學生不是建中的學生,偷拍的也不是明星高中的女學生,

媒體還會大肆報導嗎?

可能標題比較會改成

高中生道德淪喪

這種==

我覺得媒體在呈現某些事情的時候

真的會嚴重的過度誇張ˋˊ

之前在報我們學校的一些事情的時候

新聞的部分處理方式也讓知情者有點震驚

所以看到這則新聞我就是有點囧吧==

我也不清楚這件事情到底是如何

我不了解的是怎麼會有人想要爆料

只能說,

我們身上背負的常常不只是我們個人的行為

在外面都要謹言慎行,

也算是我們對於學校的一點點小回饋吧==

畢竟榮服團的同學接到投訴電話真的非常的囧

其實應該說是對自己的自我保護啦=口=

總覺得穿上制服,一言一舉都是被特別放大檢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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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報料的人自己沒要到檔案吧(菸

搞不好是(菸

事關當事人隱私...講的隱晦點

這事情當初發生時...其實再經過一番溝通後

那時那名同學也已重新改過

檔案業已銷毀

請大家不要再追這件事...讓別人也有機會

不清楚事情就爆料到校外才更是可恥

個人風格,毫無重點

不過我個人倒是不知道你有內幕欸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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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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