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using 11 發表於 April 7,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7, 2011 (已編輯) 引用自facebook粉絲團"支持邵燕玲法官",裡面文章都用最淺顯的詞彙解釋了目前的我國法律制度,有趣的文章可以去看看,我找的這篇應該算十分白話了。還是要補充一句,邵法官並沒有判"無罪"!!人民啊,就直接回應你們的質疑吧:法界人士也是一般小老百姓,當然知道「要確認是否違反女童意願才能成立強制性交罪」違反經驗法則,在本條修法加入違反意願此要件以前,法界人士眾多反對意見你們大概沒看過,這有其時代背景,當年婦女團體為了倡導「性自主權」,即使被許多法界人士反對也堅持要加入這要件。現在終於出事了,很好,鼓動社會大眾大罵法官恐龍,私下又偷偷要求改回來。自己推得乾乾淨淨,然後再把自己妝點成正義人士,把法界人士抹黑成不食人間煙火兼之冷酷無情又迂腐無知的社會敗類。嘿,這就是社會大眾的正義(婦女團體的朋友們若覺本篇文章有汙名化之虞,請看原作者對本篇文章的留言)。但是既然被立法者加進去了,法官只好被逼著去問「有無違反其意願?有無證據證明?」然後在社會大眾眼中看似迂腐而無意義的辯論攻防也就產生。你們問,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為何法官不會變通,乾脆就別問了?法官實在不能不問,因為他們受到「罪刑法定主義」的限制。什麼叫做罪刑法定主義?過往為了阻止無上君權的侵害,人民與君王約法三章,只有法條明明白白寫下「什麼行為」構成「什麼罪行」,人民才會因此受到處罰,這就是罪刑法定主義,這是為了避免君主因為自己爽就羅織罪名入小老百姓的罪。而推展至民主國家時期,受約束的客體就變成了法官,同樣,這也是為了避免法官用自己爽不爽當成標準來決定小老百姓是否犯罪。在民主國家中,立法權與司法權必須分開,原因很簡單,想像一下球員兼裁判的可怕就知道了。如果你們要求法官略過對這個構成要件的審視,這已經是一種修法行為,而修法是專屬於立法權的範圍;如果你們要求法官無視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這已經違反民主國家的基本原則--權力分立,而讓法官獨攬立法權與司法權,這有多恐怖你們可能無法想像!你們覺得法官/法界人士都很迂腐嗎?套句某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說的話:「你以為法官不想當正義使者嗎?你以為法官沒有孩子嗎?你以為法官不想處罰這些變態的兒童性侵犯罪者嗎?當然想!」但如果當他們真的無視法條做出符合社會大眾期待的判決時,這樣的舉動會造成更大的憲政災難,到時候,他們就真的變成恐龍了一一不是冷血遲鈍的那種,是嗜血暴戾的那種!如果你讓法官可以無視法條,用自己爽不爽,或符合不符合社會期待來做出判決,人民要怎麼肯定他的行為某一天不會變成犯罪?人民要怎麼安居樂業?每個人有每個人的信仰,假如這法官是基督徒,你怎麼肯定他有天不會說:「婚前性行為罪大惡極,所以你該當強制性交罪!」?這就是為什麼法官絕對不能跨越這條線的原因,法官絕對不能自己造法,不能無視這些由人民選出代表民意的立法委員所制定的法條。所以他只能默默承受這些愚蠢的法條,默默承受社會大眾的批評,並想辦法用其他方式給予受害者正義的需求。人民啊,法律人絕對不能跨過這條線的。即使表面看起來(事實上也的確是)違反了社會正義,但他還是不能跨過去。因為當他跨過去後,你所看不到的,更巨大的社會正義也就瓦解了。這是每個法律人在學習法律時都必須學習的ABC。正義,並非那麼容易就能夠滿足與達成,不然國家還要設法律系法學院幹麻?交給人民投票決定是否犯罪就好了不是嗎?人民啊,不是法官要成為恐龍,是這些立法者以及他們背後遊說修法的人把法官個個都逼成了恐龍!這也是眾多法界人士說錯誤的是法條,而法官在本案並沒有判錯的原因。我很誠心地跟你們說,許多法界人士家裡也有妻小,他們看著這些判決,絕對比你們更心驚膽跳;如果你們誠心地想要為這社會好,那一定要先正確地了解事實,而不是讓你們的情緒決定事實。要從正確的方向下手改革,而非找個無關的替死鬼來痛毆!社會大眾在本案中一昧批評適用法條沒有錯誤的法官,想想這會造成什麼後果?民意,將會取代正義!法官將會以民意來判案,而越來越忽略真實的發現,到那個時候,我們怎麼能肯定地說,類似江國慶這種案件不會再度發生?我們怎麼能肯定這個社會會更好?盼你們多加思考。 此內容已被編輯, April 7, 2011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T_Yvonne 10 發表於 April 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8, 2011 引用自facebook粉絲團"支持邵燕玲法官",裡面文章都用最淺顯的詞彙解釋了目前的我國法律制度,有趣的文章可以去看看,我找的這篇應該算十分白話了。還是要補充一句,邵法官並沒有判"無罪"!!人民啊,就直接回應你們的質疑吧:法界人士也是一般小老百姓,當然知道「要確認是否違反女童意願才能成立強制性交罪」違反經驗法則,在本條修法加入違反意願此要件以前,法界人士眾多反對意見你們大概沒看過,這有其時代背景,當年婦女團體為了倡導「性自主權」,即使被許多法界人士反對也堅持要加入這要件。現在終於出事了,很好,鼓動社會大眾大罵法官恐龍,私下又偷偷要求改回來。自己推得乾乾淨淨,然後再把自己妝點成正義人士,把法界人士抹黑成不食人間煙火兼之冷酷無情又迂腐無知的社會敗類。嘿,這就是社會大眾的正義(婦女團體的朋友們若覺本篇文章有汙名化之虞,請看原作者對本篇文章的留言)。但是既然被立法者加進去了,法官只好被逼著去問「有無違反其意願?有無證據證明?」然後在社會大眾眼中看似迂腐而無意義的辯論攻防也就產生。 我只對這段有點疑問啊,修法之前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是「致使不能抗拒」,這對被害人的傷害和難以定罪的情況遠比現行條文的「違反意願」還要嚴重。修法前實務上要求被害人必須證明自己有強烈反抗甚至到發生具體損害,如重傷或骨折之類的程度,才會被認定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修法後改為「違反意願」,是為保護被害人在訴訟上舉證的不利益,也有矯正當初立法,罔顧受害人的意願和性自主權的立法缺陷。甚麼時候這個修法變成婦女團體強力要求,後來又想要偷偷改回來的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April 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8, 2011 我只對這段有點疑問啊,修法之前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是「致使不能抗拒」,這對被害人的傷害和難以定罪的情況遠比現行條文的「違反意願」還要嚴重。修法前實務上要求被害人必須證明自己有強烈反抗甚至到發生具體損害,如重傷或骨折之類的程度,才會被認定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修法後改為「違反意願」,是為保護被害人在訴訟上舉證的不利益,也有矯正當初立法,罔顧受害人的意願和性自主權的立法缺陷。甚麼時候這個修法變成婦女團體強力要求,後來又想要偷偷改回來的啊?嗯,就是因為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七歲女童案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T_Yvonne 10 發表於 April 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8, 2011 嗯,就是因為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七歲女童案啊。我不知道那個案子耶。而且我也不知道如果刪掉「違反意願」,還有甚麼東西可以作為強制性交罪中「強制」成立的其他要件。既不能走回頭路讓被害人必須「強烈反抗」才會成罪,刪除之後對法益的保護又不完整。^o)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April 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8, 2011 我不知道那個案子耶。而且我也不知道如果刪掉「違反意願」,還有甚麼東西可以作為強制性交罪中「強制」成立的其他要件。既不能走回頭路讓被害人必須「強烈反抗」才會成罪,刪除之後對法益的保護又不完整。^o)可是「違反意願」也發生了問題,七歲女童案就是引爆點。很多人覺得小屁孩不知道意願是什麼,「違反意願」不適合他們。另外,如何解決仙人跳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T_Yvonne 10 發表於 April 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8, 2011 可是「違反意願」也發生了問題,七歲女童案就是引爆點。很多人覺得小屁孩不知道意願是什麼,「違反意願」不適合他們。另外,如何解決仙人跳呢?噗,所以我們根本不認為14歲以下有「性自主權」,因為她們沒有能力表達同意或不同意為性交的意願?這樣其實也不應該把這個犯罪情狀規定在「妨害性自主罪章」裡,因為名不符實XD我的想法是,顯然對14歲以下的被害人(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一定要14歲,現行法就是這樣規定),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中的「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無法適用;那改用225條或227條來判應該沒甚麼差別,至少刑度上也是一樣的。本來想要區分「無法確知意願」的狀況和「可以確知為合意」的狀況,但是我後來了解這樣根本沒有解決「表達意願的能力被否定」的問題(反而會變得更混亂),所以我就放棄了。最後,我不知道妳的仙人跳是甚麼意思,解釋一下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April 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8, 2011 最後,我不知道妳的仙人跳是甚麼意思,解釋一下吧。仙人跳的人根本不想和你上床當然缺乏意願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T_Yvonne 10 發表於 April 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8, 2011 仙人跳的人根本不想和你上床當然缺乏意願仙人跳怎麼會不想上床?我以為俗稱的仙人跳是指上完床之後發現東西都被騙走了而已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April 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8, 2011 仙人跳怎麼會不想上床?我以為俗稱的仙人跳是指上完床之後發現東西都被騙走了而已啊。不見得包括準備上床啦 上床上到一半啦門被踹開之類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雲白爛 10 發表於 April 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8, 2011 仙人跳的人根本不想和你上床當然缺乏意願所以那又是詐欺的事情......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癮徒 10 發表於 April 10,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0, 2011 再把問題往前提如果一開始檢方的調查、報告、證物等等就不夠有力是要如何做出適當的判決啊!(除了法官的問題,有人想過檢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的問題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再把問題往前提如果一開始檢方的調查、報告、證物等等就不夠有力是要如何做出適當的判決啊!(除了法官的問題,有人想過檢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的問題嗎?)那個永遠都不夠力的,反死刑的最喜歡拿來的說法,拿現在的技術去推翻數十年前的案子,所以只要在當時社會認為是充足的證據就可以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11 我不知道那個案子耶。而且我也不知道如果刪掉「違反意願」,還有甚麼東西可以作為強制性交罪中「強制」成立的其他要件。既不能走回頭路讓被害人必須「強烈反抗」才會成罪,刪除之後對法益的保護又不完整。^o)暴力和驗傷,過去的看法事只要女性有拒絕的意願,那麼男性在進行性交時就會造成女性陰部的傷害,或是男性會以暴力的方式攻擊女性達成目標其實問題沒那麼大,只要加上父母不同意就可以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癮徒 10 發表於 April 23,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3, 2011 那個永遠都不夠力的,反死刑的最喜歡拿來的說法,拿現在的技術去推翻數十年前的案子,所以只要在當時社會認為是充足的證據就可以了所以有太多案子拖了十年以上浪費的社會成本、時間、人力資源等等也是很可觀的再說,我們的警察是不是太依賴監視器了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April 23,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3, 2011 所以有太多案子拖了十年以上浪費的社會成本、時間、人力資源等等也是很可觀的再說,我們的警察是不是太依賴監視器了呢?這個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因為十年的時間電腦都不知道換成哪樣,辯方完全可以裝死,死抓著最新科技來批判十年前的蒐證方式,問題是誰知道十年後dna會那麼先進呢?依賴監視器也沒辦法,有個案子還出現事先被哪樣兇器打死作為駁回的理由,過一兩年等到影像處理科技更發達時,撥回的理由可能就變成影像有造假的可能性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rausing 11 發表於 April 24, 2011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4, 2011 再把問題往前提如果一開始檢方的調查、報告、證物等等就不夠有力是要如何做出適當的判決啊!(除了法官的問題,有人想過檢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的問題嗎?)妳說的沒錯例如最近有位建中就讀某醫大而輕生的新聞就有無知警察允許缺德媒體去拍攝案發現場實在是很荒謬的行為很多台灣警察出車禍的時候紀錄亂做一通而民眾唯一能做的只有拒簽而已民眾馬馬虎虎、警察馬馬虎虎,當然法官也只能依造馬馬虎虎的判決做判斷如果一開始事實沒處理好,又要法官怎做出好的判決?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234013其實這點這一篇有提到,不過有點長就是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T_Yvonne 10 發表於 May 3,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3, 2011 (已編輯) 暴力和驗傷,過去的看法事只要女性有拒絕的意願,那麼男性在進行性交時就會造成女性陰部的傷害,或是男性會以暴力的方式攻擊女性達成目標其實問題沒那麼大,只要加上父母不同意就可以了你的想法真可怕,88年性侵害修法之前對該法的批評和修法的緣由去看看吧。對你有幫助。然後:「只要女性有拒絕的意願,那麼男性在進行性交時就會造成女性陰部的傷害」這完全是迷思,也未必符合強制的要件。====================刑法基於法益保護的想法,只有當事人法益受到侵害,才會被視為被害人。即使是被害人父母,她們的同意與否在刑法上都是沒有意義的。 此內容已被編輯, May 3, 2011 ,由 CT_Yvonne 補充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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