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法官或無腦暴民?婦女團體、正義聯盟與公眾人物對司法官的噁爛栽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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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表於網誌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4/blog-post_3572.html

這是最近兩篇在適用法條上有著差不多爭議的新聞,我把新聞、判決書連結放在上面,內文放在另一篇獨立的文章裡,以免文章篇幅過長。

6歲女童案

判決書連結

3歲女童案(邵燕玲發回更審的那個)

判決書連結

在這個兩個案子裡面,法官都因為"無法證明違反女同意願",而被指控為辦決悖離民意的恐龍法官。

但,在批評法官恐龍之前,請先了解,在民國88年修法之前和小孩上床無論有沒有強迫都是視同強姦的(都適用221條),婦團不知道為了什麼(據說是性自主權之類的),不顧法界和學界反對修訂出了一個與幼兒性交罪(刑法227),然後對於強迫小孩的性行為補上了個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然後現在不知道為什麼又跑出來該說小孩子沒有能力表達意願、太小不懂事之類的,我們當然知道小孩子沒有能力表達意願或太小不懂事,所以當初立法才會把姦淫幼而以強姦論,修訂之後的與幼兒性交罪的刑度也比照一般強姦,而多一個加重強制性交則是為了防止兒童真的受到暴力對待,所以法官才會那麼的注意在這兩個案子裡,有沒有違反女同意願或各種強迫行為的發生。

現在好了,既然你們想要,大家順著你們的意,現在你們不知道為了什麼原因(我很懷疑你們自己知不知道為什麼)反悔了,就把錯栽贓到使用227來判決的法官身上嗎?

另外,說法官恐龍的你們,難道沒有想到過當初會立一個加重的東西出來,是為了要防止兒童受到暴力對待嗎?儘管他可能對於無表達意願能力的兒童有適用之疑慮(而且客觀證據也不是不能證明出有強迫的行為),但他對於阻止歹徒對幼兒使用暴力這方面,確實起了一定的作用,真的要修改的話,首先要面對的,大概會是這個問題:

「如果暴力強迫比較容易成功,那麼這次修改後,要怎麼處理幼兒可能遇到的暴力行為?」

另外,對於那些聲援這些活動的團體和公眾人物們(我姑且相信你們不知道這些事情),我也不認為你們有比這些愚蠢的婦女團體好到哪裡去,擁有強勢的媒體發言權的你們,在運用你們的影響力霸凌別人之前,難道沒有把事情搞清楚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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