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訂定的自治規則是屬於何種性質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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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方制度法,地方的行政機關可以依職權訂定自治規則,

而行政程序法將命令分為對外的法規命令與對內的行政規則,

這種情況下的自治規則,因為非法律授權,故不屬法規命令,

但是因為可以有直接對外的效力,似乎也不是行政規則,

所以想知道此種命令是否就是職權命令?

因為行政程序法未列入,不知職權命令的觀念現在還能不能適用。

又,現在中央行政機關是否還能發布對外的職權命令?

如果跟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牴觸,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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