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木夜 10 發表於 March 14,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14, 2011 不 這只是整個事件的一小角以畢業生的角度來看我比較想要學校 不要沒事找事還給一中原本自由的風氣leave us alone, and we will be just fine對咩,還我自由自治的一中學生年紀都不小了,又不是當初懵懵懂懂的小孩了多少有判斷是非的能力再者,次郎今天又沒怠忽職守學校憑啥理由黑掉他ˋˊ校友快聯合抵制學校黑箱作業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色月全蝕 10 發表於 March 15,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15, 2011 根據合作社理監事手冊只有規定理事主席不得兼任合作社經理、會計、司庫(當然不會出現「不得兼任社團或校隊指導老師」的規定= =)所以就合作社本身的規範而言「台中一中員生社理事主席不能帶棒球隊」是無法找到法源依據的除非學校有另行規定,不過看來是沒有= =訓輔委員會的決議,既沒有法源依據「中午時段因為帶棒球隊練習而不在崗位上」事實上也根本不存在不合於法,也不合於理沒法源。重點在這。(當然不會出現「不得兼任社團或校隊指導老師」的規定= =)兩者沒衝突啊,怎麼可能會規定。「中午時段因為帶棒球隊練習而不在崗位上」事實上也根本不存在。這裡要請訓輔會提出舉證責任。以上兩點沒成立,那麼該決議就只是一個沒有正當程序的空口白話,沒有法律上效果。違反程序正義的話這個決議根本就是個Nonsense.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鹿角 11 發表於 March 16, 2011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16, 2011 對咩,還我自由自治的一中學生年紀都不小了,又不是當初懵懵懂懂的小孩了多少有判斷是非的能力再者,次郎今天又沒怠忽職守學校憑啥理由黑掉他ˋˊ校友快聯合抵制學校黑箱作業校友出現了,好久沒上來看到這篇真的心情不大好台中一中越來越不自由了,郭校長真有你的 ...不想再把我兩年前那篇文章貼出來了 XDD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Recommended Posts
請登入後來留意見
在登入之後,您才能留意見
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