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using 11 發表於 November 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6, 2010 (已編輯) 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及判決節本(點我)二次金改案下午宣判,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夫婦及相關被告全部無罪,合議庭指出,金控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難以認定企業捐款扁家有對價關係。陳水扁辦公室隨即發表聲明稿指出,這是遲來的正義,也是陳水扁應該立即停止羈押的最關鍵力量。特偵組去年以陳水扁夫婦涉嫌利用二次金改,向國泰金、元大金收賄達6億多元,以貪汙罪起訴,此外,國泰世華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馬家、陳水扁子女陳致中、陳幸妤等人也都以涉嫌洗錢起訴。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翻遍憲法、大法官解釋和學者論述,總統職務行為不包括金融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權限,而且國泰蔡家和元大馬家交付扁家的金錢難以認定是企業賄賂,也無法認定陳水扁和吳淑珍收錢時有以總統職務行為應允,難以認定有對價關係。合議庭因此認定,陳水扁和吳淑珍無罪,至於涉嫌洗錢部分,合議庭指出,如果檢察官無法證明扁家在國泰世華保管事的鉅款是重大費犯罪所得,相關人等無法認定是洗錢,全判無罪。另外前元大營運長馬維辰、國泰銀行前副董事長李明賢也以證據不足,宣判無罪。扁辦指出,這是遲來的正義,是法官堅持依法獨立審判不受政治干預、不受馬英九政府政治迫害陳水扁的非法施壓結果,這是台灣司法史上的重要案例,也是陳水扁應該立即停止羈押的最關鍵力量。扁辦認為,在最高法院上訴的國務機要費案、龍潭案、陳敏薰等案也應以同樣的理由判決無罪,因為龍潭案與陳敏薰捐款案也是被認定屬總統法定職權而被判重罪,如今,金融合併案既已認為非屬總統職權而判無罪,龍潭等案也應同理無罪。扁辦指出,國務機要費案因屬特別費性質,最高法院已判決許陽明無罪三審定讞,因此也應依法理一體適用,也應判決無罪,以還陳水扁司法公道與社會正義。扁辦期許,最高法院法官能和二次金改案承審法官周占春一樣堅持司法獨立與勇氣,判陳水扁無罪,並立即停止繼續羈押陳水扁。扁辦也決定在11月9日晚上7點在立法院前舉行「一邊一國大團結挺扁晚會」,要求立即停止羈押陳水扁,並判決無罪,洗清陳水扁的冤屈,也讓目前被關在看守所709天的陳水扁能重見天明,為民進黨的五都直轄市長與市議員參選人全力輔選,打敗無能、獨裁的國民黨政府。(記者:劉曉霞)http://news.cts.com.tw/cnyes/money/201011/201011050602726.html希望能單就法律面來討論,切勿牽扯到非理性之政治議題。 此內容已被編輯, November 6, 2010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November 8,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8, 2010 本案的爭點不就在於 總統的職務是什麼?除了憲法所賦予的職務外 似乎沒有別的法規依據了所以二次金改就算陳水扁收錢 也不算收賄呀 畢竟怎麼樣都跟他職務無關...不知道各位的見解如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ray 10 發表於 November 9,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9, 2010 可見法律的漏洞、矛盾不少,檯面上下的運作也不一定要按照規則,無知民眾不懂,只知道憤怒。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人 10 發表於 November 9,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9, 2010 雖然憲法沒說金控合併是總統職權但那是行政院的職權而總統又有對行政院長的免職權所以總統實際上能對行政院長施壓而達到操控金控合併案的目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衫風華 10 發表於 November 9,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9, 2010 總統有行政院長的免職權? 憲法只賦予總統任命權 並沒有賦予總統免職權喔另一個問題是金事業合併與行政院長的職權何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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