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白目法官 性侵智障少女 7狼竟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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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805337/IssueID/20100911

【綜合報導】法官大人,你們到底是弱者還是惡人的守護神?司法界再爆讓人吐血的離譜判決。花蓮一名智商40、心智年齡僅6歲的智障少女,先後遭7匹惡狼性侵,檢方以《刑法》乘機性交罪對7人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重刑,結果花蓮地方法院日前竟以被害少女雖經醫院鑑定屬中度智能障礙,但未達乘機性交罪規範「不能或不知抗拒」程度,將7人全判無罪。

對於這項荒唐判決,花蓮地檢署昨強調:「一定上訴到底。」智障者家長和關懷團體則痛批:「法官判決沒有站在智障者角度。」身心專科醫師更認為判決不可思議,臺安醫院身心科主任許正典質疑:「要達到不能抗拒程度,難道要昏迷了才算嗎?」

被害人智商僅40

花蓮地方法院以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做出7匹狼性侵智障少女無罪判決。王文傑攝

全案發生於3年前起,被害少女當時年僅16歲,她先遭42歲古姓男子以帶回家玩為由,帶回住處性侵,事後給300元;隔年再遭古男和尤姓兄弟、劉姓、簡姓、張姓等6名36歲至57歲男子,以帶回家玩、協同種菜等理由,誘騙至住處、菜園、倉庫性侵得逞,事後分別給100至500元;另名尤姓女被告則是帶被害少女至張男經營的卡拉OK店,供張男性侵得逞。

後來被校方發現少女情緒起伏不定,會化妝穿新衣,還有不明金錢,經詢問,少女吐露是遭性侵後對方給的禮物,校方立即通報警方偵辦。

花蓮地檢署去年偵辦後,認定7人利用少女智能障礙、不知抗拒乘機性侵少女,事後給少女金錢籠絡,檢方檢具花蓮慈濟醫院精神鑑定報告等證據,去年8月將7人依違反《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求處重刑。

但花蓮地院由審判長陳月雯、受命法官黃鴻達、陪席法官魏俊明組的合議庭審理後,雖認同醫院鑑定報告指少女智商是40,為中度智能障礙,屬於「可訓練的」,少女「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性行為理解不足,而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

但合議庭認為,少女在學校教導性教育課程都拿100分,且對男女親密行為有羞恥感,並非對性行為完全懵懂無知,因此認定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程度,上月27日判定7被告無罪。

「實在大錯特錯」

審理本案的花蓮地院審判長陳月雯,是法訓所40期結業。

獲知判決結果,被害少女學校教務主任氣得大罵:「太不合理!太誇張!法官將認知能力低當作不反抗、不拒絕,實在大錯特錯。」

智障者家長總會祕書長林惠芳表示,法官僅以精神鑑定與學校教育作為審判依據,「這樣很危險,很容易誤判,學校分數高,不代表就一定懂。」關懷智障者的心路基金會研發專員鍾榕榕說,中度智障者無法判斷什麼叫做被利用、被欺騙和拒絕,「判決沒有站在智障者角度。」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則大罵這項判決「太過分!」她強烈建議落實專家證人制度。號召網友開除恐龍法官的正義聯盟總召曾香蕉說,少女智商只有6、7歲,「這跟性侵小女孩沒什麼不一樣。」

記者昨無法聯繫上判決此案3名法官,審判長陳月雯在台北受訓、受命法官黃鴻達休假外出,剛調任板橋地院的陪席法官魏俊明透過板院表示:「這是合議庭評議結果。」

檢方:上訴到底

張姓男子在他經營的卡拉OK性侵智障少女。

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長陳世博則說,乘機性交罪的被害者須達「不知」或「不能」抗拒才能成立,判決並無不妥。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強調,院方依一般人的年齡當判決依據並不妥當,少女遭性侵證據確鑿,檢方一定上訴到底。司法院與最高法院昨不回應。

進行少女精神鑑定的花蓮慈濟醫院昨不願表示意見。臺安醫院身心科主任許正典指出,智商40屬中度智能障礙,心智年齡約在6歲,「6歲小孩還是懵懂無知,很多東西都是當成探索、遊戲而已,根本無法判斷那是她不想要的。」他說,法官判決將少女的性生理及性心理脫鉤,並不公平。

耕莘醫院精神科主任楊聰財也說,中度智能障礙者「對性的判斷能力很弱,很容易受到哄騙或脅迫」,法官的判定「很可議,且不恰當。」

7匹狼性侵智障少女事件簿

★2007年:古男(42歲)以帶少女(16歲)回家玩為由,載少女回住處性侵,事後給少女300元籠絡。

★2008:

*尤女(28歲)帶被害少女至張男(57歲)經營的卡拉OK店供張男性侵得逞。

*劉男(47歲)以要少女協同種菜為由,騎車載少女至一倉庫內性侵得逞,事後給少女100元籠絡。

*尤姓兄弟的弟弟(36歲)騎車載少女至工寮性侵得逞,事後給500元籠絡。

*尤姓兄弟的哥哥(43歲)約少女同往菜園性侵得逞,事後給300元籠絡。

*曾性侵少女的古男以帶少女回家玩為由,載少女回住處性侵,事後給400元籠絡。

*簡男(53歲)帶少女至他人住處性侵得逞。

★2009/08:花蓮地檢署認為上述6男1女違反《刑法》乘機性交罪,全部起訴,求處3至10年徒刑。

★2010/08/27:花蓮地院審理後,花蓮慈濟醫院精神鑑定認為少女可能因智能障礙,對性行為理解不足而易被利誘或脅迫;但法官認定少女未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程度,判7被告無罪。

資料來源:花蓮地院判決書

智障程度對照

資料來源:臺安醫院身心科主任許正典、耕莘醫院精神科主任楊聰財

註:本表依魏氏兒童或成人智力測驗判定。85%的成人智商在90至110之間。

3法官小檔案

資料來源:花蓮地方法院

審判長 陳月雯 37歲

˙學歷:台北大學法學院碩士、司法官訓練所40期結業

˙家庭:未婚

˙經歷:高雄地院法官、桃園地院法官

˙現職:花蓮地院法官

˙曾審特殊案例:2005年審理立委羅志明告前立委蘇盈貴誹謗案,蘇指控羅涉關說電玩弊案,結果依誹謗罪判蘇5月徒刑,並引經據典說明「關說」由來

受命法官 黃鴻達 38歲

˙學歷:台北大學法律系畢、司法官訓練所41期結業

˙家庭:已婚

˙經歷:基隆地檢署檢察官

˙現職:花蓮地院法官

˙曾審特殊案件:2006年任檢察官時偵辦江姓男子淋汽油燒死妻子案,過濾200張燒燙傷治療照片,要求警方補強證據,推翻江男供稱妻子自焚說法,讓真相大白

陪席法官 魏俊明 34歲

˙學歷:政治大學法律系畢、司法官訓練所47期結業

˙家庭:未婚

˙經歷:花蓮地院候補法官兩年

˙現職:板橋地院候補法官

雖然有點過時了,不過我覺得這是很好的題材。

以及,我只負責轉錄新聞,不代表我認不認同這新聞的內容和和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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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刑法寫了16歲便有了性自主權,似乎也沒有在作細則規定,因此無論她是否有智能障礙都有性自主權(可能還需要查一下,如有錯誤,請諸君給予小的指教謝謝)

不過我想這一例應該不是著重在性自主權了

重點是「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這一項:

引述自:維基百科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一段

中度智能障礙者

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之間,

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最高到小學中低年級的心智年齡),

在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份自理簡單生活,

在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例如在庇護工廠工作),缺乏獨立自謀生活能力。

言至於此,我相信答案已經很清楚了

雖然我很不想破壞這裡的言論潔淨,但說真的,孰可忍,孰不可忍

我真的是襙他媽的你這狗法官腦袋裝洨???有本事把你6、7歲的女兒拖去硬幹砲啊!未達個洨公???我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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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講我真的覺得以台灣的法律體制,爭議是不會消失的。

社會大眾的想法其實是很錯亂和衝突的,

一來覺得法官專斷獨裁,民眾卻又要求重刑,

台灣人就是會有這種莫名的正義感,但往往是和內心衝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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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不該剝奪智能障礙者的性權

要件:該女並非完全不知性為何物

結論:又來了,X民再現。

自以為正義魔人好玩嗎?

轉一篇文章http://www.wretch.cc/blog/chetbaker/26679480

作者為貝克

我這人就是有點「拗相公」,對於看不慣的事情一定要講,所以我知道這篇文章一定會繼續「橫眉冷對千夫指」下去,那我也就繼續犯眾怒到底。

我在臉書(face book)做了個小實驗。大家不知道還記不記得「鹹豬手事件」,也就是說,趁人防備不及,觸摸他人私處無罪的案例。我還記得這個案例是從彰化地院的判決來的,簡單說就是某男在麥當勞觸摸某女,因為趁某女不備為之,因此不符合強制猥褻的要件,只能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處罰。又因為性騷擾防治法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允許當事人撤回告訴。某男後來與某女和解,某女撤回告訴,因此本案無罪確定。這時候水果媒體就用了一個聳動的標題。

「混蛋法官!觸摸他人私處五秒,竟無罪!」

我依稀記得當時也引起公憤,彰化地院甚至破天荒發出新聞稿澄清。當然,沒有人注意到真相。我當時也寫了篇文章,希望能夠修法處理。我節錄部分文字在這裡:

「如果要徹底解決這樣的問題,就修法的建議來看,應該廢除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規定,而直接使原告回歸刑法224條之規定。然而,在修法之前,這兩次彰化地方法院的判決到底是不是恰當的決定?

很遺憾,在修法之前,我的心證是,「彰化地方法院的判決適法」。原因在於,當法官做出判決時,依法裁判是最重要的考量,既然性騷擾防治法中的「乘人不及抗拒」的概念,仍然是有效的法律規範,這時候就只能適用特別法之規定。立法者做出這樣的規定,應該在於希望區分「強制」與「非強制」的概念。我必須強調,強制與非強制,並不是以「違反他人意願為主」。只要是性騷擾,就是違反他人意願;重點在於,大家誤解了「強制」的概念,違反他人意願的範圍,比起強制還要大,就像是搶奪與搶劫的概念不一樣;如果是搶奪,那麼就是「乘人不及抗拒」,對於人身傷害的可能性較小;如果是搶劫,通常會使用相當的武力,對於人身傷害的程度與可能性都會比較大,所以同樣是搶被害人的財產,但是搶奪與搶劫,兩個罪名適用的刑度也會不相同。所以,性騷擾當然是違反他人意願,但是不等於強制;但是強制猥褻,我們姑且翻譯成「強制性騷擾」,雖然也違反他人意願,但是因為有強制力,所以應該施以較重的懲罰。

我對於部分媒體的渲染,是感到很不屑的,因為這些媒體並沒有抓到問題的重心。這案件之所以不受理,是因為在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情況下,當事人不願提告,在告訴乃論的情況下,法院只能下不受理的判決。跟著媒體吶喊,判決不公、放縱色狼,是很容易的事情;然而,有些概念,並不是我們想的這麼單純,沒有思考,就會容易導致是非不明的結果,不可不慎。還有,立法院行行好,有些過時的刑法條文,特別是攸關女權的規定,也應該要修改了,請加快腳步好嗎?」

所以,如果沒看過判決,不知道當事人其實是撤回告訴,所以色狼才無罪的。很容易就跟著水果媒體大罵,「法官白目啊,如果是你XX(請自行填上女兒母親等女性親屬)我看你會不會這樣判?」

馬的,第一,如果是他女兒,因為要迴避,法官判不到的。他頂多只能叫他同事判重一點,他同事要不要重判,就看他同事的臉色,如果他同事不願意重判,他還堅持一定要怎樣,那就會變成關說,嚴重一點就是收賄。第二,如果他女兒撤回告訴,法官也只能摸摸鼻子回家罵她女兒出氣,為何要收了錢跟人家和解。既然撤回告訴,他也不能怎樣。

我在很久以前寫了這篇文章,呼籲立法院要修法,記得當時也群情激憤。後來修法沒有?當然沒有,我甚至懷疑看完文章的人有幾個。是不是我的標題也要下得激情一點,內容煽情一點,事實簡單一點,最好就像水果媒體一樣,還搭配幾件慘無人道腥羶色的案例,這樣才會有人注意這件事情?

沒錯,我的這篇文章,到目前為止,我重新放到臉書以後,就只有12個人連署。對,就是12個。大家明明知道,只要再來一次襲胸幾秒,法官又是依法判決,這時候又會有水果媒體渲染賣報紙,大家又會繼續罵法官白目,司法又會再一次被傷害,為什麼,大家就是喜歡簡單煽動的事實,力氣發洩完以後,大家又裝做一切沒事,重新回到自己的生活。

說真的,司法是ㄧ項最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反正判決一定有人輸有人贏,輸的那方一定會罵司法不公。我剛入行時,有個前輩跟我說,如果官司輸了,千萬要說是法官判決不公,反正當事人一定信,而且會繼續拜託你辦。我說過了,我這人就是拗,所以我從來就不願意說司法不公。我當然相信有些法官亂判,有些檢察官亂起訴或亂不起訴。然而,更多時候是自己沒做好,或是當事人的法律事實就是不夠勝訴的標準。只是說,跟當事人講司法不公,不會對事情有任何幫助,在我看來就是卸責而已。更何況,大家會越來越對司法沒信心,自己從事司法工作,卻不斷的告訴客戶司法不公,這就好像員工不斷跟其他人抱怨自己公司很爛,卻不願意離職一樣的無恥。所以,要不就努力改善環境,要不就離職,少在那邊推卸責任。

算了,反正沒人在意司法改革,大家不過就是喜歡罵人而已,那就隨便啦。但是,有些話我還是要說,留做自己的紀錄。今天的水果媒體,出現了聳動的動畫照片與標題。照片中間是ㄧ個女法官,兩旁是兩個男法官,然後極盡猙獰之能事。標題竟然下「白目法官」。

我今天真的犯拗,即使已經教書一整天了,我還是要把判決跟報紙做一個對照,讓大家知道這個媒體有多麼的糟糕。好,媒體的情緒性字眼我通通不列,我就把媒體報導的「事實」跟判決書對照,讓大家知道媒體到底有多麼「事實」。我很無聊,幹這種「小事」,但是我真的很憤怒。

讓我們先來看看,水果媒體怎麼報導的。

「花蓮地方法院日前竟以被害少女雖經醫院鑑定屬中度智能障礙,但未達乘機性交罪規範「不能或不知抗拒」程度,將7人全判無罪。…花蓮地院由審判長陳月雯、受命法官黃鴻達、陪席法官魏俊明組的合議庭審理後,雖認同醫院鑑定報告指少女智商是40,為中度智能障礙,屬於「可訓練的」,少女「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性行為理解不足,而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但合議庭認為,少女在學校教導性教育課程都拿100分,且對男女親密行為有羞恥感,並非對性行為完全懵懂無知,因此認定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程度,上月27日判定7被告無罪。」

好,上述是簡單的所謂「事實」。看起來很可惡對不對?整個人都義憤填膺恨不得把法官分屍或是讓她也被性侵害一下對不對?或者又想講,如果是法官的女兒之類的會怎樣對不對?

接著是水果媒體為了增強自己的論述,引用了諸多「專業人士」的判斷,我懷疑這些人到底有沒有看過判決,不過沒關係,我們先來看看他們說甚麼。

「關懷智障者的心路基金會研發專員鍾榕榕說,中度智障者無法判斷什麼叫做被利用、被欺騙和拒絕,判決沒有站在智障者角度。」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則大罵這項判決太過分!她強烈建議落實專家證人制度。」

「號召網友開除恐龍法官的正義聯盟總召曾香蕉說,少女智商只有6、7歲,這跟性侵小女孩沒什麼不一樣。」

「臺安醫院身心科主任許正典指出,智商40屬中度智能障礙,心智年齡約在6歲,6歲小孩還是懵懂無知,很多東西都是當成探索、遊戲而已,根本無法判斷那是她不想要的。他說,法官判決將少女的性生理及性心理脫鉤,並不公平。」

「臺安醫院身心科主任許正典質疑:要達到不能抗拒程度,難道要昏迷了才算嗎?」

「耕莘醫院精神科主任楊聰財也說,中度智能障礙者對性的判斷能力很弱,很容易受到哄騙或脅迫,法官的判定很可議,且不恰當。」(以上均引用自蘋果日報2010年9月12日頭版)

好,水果媒體問了五個人,五個人一致痛批法官。這裡面問了台安醫院與耕莘醫院的身心科、精神科主任,也問了心路基金會、勵馨基金會與正義聯盟的三位長官。不過,馬的,怎麼沒有問「看過判決的律師」啊?這是判決,這是判決,這不是報紙,不是醫療報告,不是鑑定意見書。還有,這些「專業人士」,有沒有看過判決啊,還是只是聽到水果媒體的記者問他說:

「ㄟ…你好,我是某日報記者,能不能請教您,花蓮地院有一個判決,說對於智障者性侵,因為智障者不知抗拒,所以無罪,您的看法如何?」

「唔…喔…天理不容啊~智障者當然不知抗拒啊,莫名其妙嘛…!」

採訪完畢。記者滿意的掛上電話,受訪者也開心的覺得自己又滿足了社會正義。

我憑甚麼這麼覺得?當然不是因為愛。我們來看看判決怎麼說。

我們先來看法條規定,刑法225條的規定是,「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文的解釋就是,如果要符合本要件,被害人光是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是沒用的,必須被害人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程度,對於性交一事,全然缺乏識別能力,或較一般人顯然減退,致無從對性行為理解、判斷,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決定,而實際達到「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狀態,始成立上開罪名。再更白話點說,注意聽喔,身心障礙者如果是性成熟的年齡到達以後,除非對於性方面的事情都不能了解,或是對於性缺乏認知能力,否則不能夠論以本罪。為什麼做這樣的解釋,原因在於,如果男女只要是精神障礙就不能與他們性交,這時候將會忽略精神障礙男女的性自主權利。除非我們認為,精神障礙者根本不能有性行為,否則只要精神障礙者知道「性」是甚麼,而且自願從事性行為,那麼就不該論罪。

這問題就來了,一個重度障礙者,能不能享有性自由的權利?還是我們根本就認為,一個智能只有6歲的人,不論他的實際年齡是否為26歲或36歲,一概不能享有性權利?如果我們的答案是,即使重度身心障礙者,也有權利享有魚水之歡,那麼重點就在於,當這位重度身心障礙者有欲望(請不要認為成年的重度身心障礙者沒有性需求好嗎?)時,他能不能跟別人發生性行為?假設法條沒有規定「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這時候只要跟重度身心障礙者性交,即使這位身心障礙者願意,也會觸法。換句話說,除非我們希望身心障礙者完全沒有性生活,否則既然是身心障礙者,心智年齡一定是6或7歲,但是身體年齡可能是26或27歲,這時候我們要不要尊重他們的性自主權?還是一味假設因為他們的心智年齡低,所以他們就是不該有一夜情或是性生活?

就判決來看,法官做了甚麼事?法官確實把本點已經考量進去,也就是說,法官曾經調查這位女孩的之智能障礙情形,是否已達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首先,這位女孩的年齡是17歲,不過她的智商確實不高,根據慈濟綜合醫院精神鑑定,她的全量表智商是40,語文智商41,作業智商42,符合中度智能障礙之標準,屬於「可訓練的」,在適當特殊教育下,協助獲得職業與社交技巧,使其在成年後,可在庇護機構中獲得工作,從事非技術或部分技術工作,但須嚴密監督與指導。不過,醫院報告也確實指出,這位女孩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

然而本案的重點不在於是否容易被利誘或脅迫,法條的構成要件是,必須到達「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因此法官繼續調查,到底女孩發生性行為之時,有沒有到達這種程度。首先,學校確實有性行為教育,學校老師作證的時候提到,學校每年都有安排男女性教育課程,包括性器官認識、哪些部分別人不能觸摸、男女交往之界線,亦有教導自主意識決定性行為,及應如何表示拒絕之動作與演練,如大叫、離開現場、推開、說「NO」、報告大人或老師,這位女孩的演練都一百分,能做到所要求,法官因此認為,這位女孩雖然精神障礙,但是對於男女性行為應該不是毫無所知。其次,當法官在庭上訊問這位女孩,到底有無跟其他人發生性行為,女孩的反應似乎認為很丟臉,甚至想隱瞞。而法官也安排了花蓮啟智學校心理諮商跟這位大女孩訪談,她否認其與被告有和自己發生性行為,但眼神與表情似乎有所保留。因此法官認定,這位女孩雖在表達力及組織能力上較一般正常成年人低落,但對於男女間之親密行為有相當之羞恥感,也知道是怎麼回事,因此她對於異性的性行為,應該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結論是甚麼?各位可以到司法院網站去看判決書,判決書字號是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1號。

我要說的是,水果媒體真的很過分。首先,生理年齡17歲的身心障礙女生究竟有沒有性需求,是不是應該討論?這裡其實涉及很嚴肅的問題。許多身心障礙者,在心智年齡上雖然只有6歲,但是特別是男性,在青春期到了以後,一樣對於性行為會有好奇的想像與渴望。這部分應該如何探討與處理,是我們應該關注的焦點。就法條而言,法條規定的重點在於能不能抗拒,但是媒體在詢問學者時,重點卻擺在6歲的小女生不知抗拒。注意到了嗎?媒體巧妙的把心智年齡6歲這件事,當作真實年齡就是6歲,搭配最近的新聞,腥羶色十足。然而中度障礙者本來就是6歲的心智程度,如果中度身心障礙者的心智年齡是19歲,那也就不是身心障礙者了,不是嗎?6歲的心智年齡,並不是決定能不能有性行為的重點,而是17歲的身體年齡,會不會有性需求。這也是法律為何會如此設計的原因。

過去強制性交的法條規定,曾經有「致使不能抗拒」的規定。也就是說,以前強制性交的程度,必須到達被性侵者無法抗拒的程度。然而該法條的規定對於女性受害人的傷害實在太大,因為等於鼓勵女性必須反抗,否則不能論加害人性侵害,因此後來修法後把這一段條文刪除。也就是說,刑法221條的規定,只要使用強制手段就能適用,不需要到達不能抗拒的程度。但是,本條文為何沒跟著修正,並不是因為修法者忘記了,而是考慮到一個重點,也就是說,如何重視身心障礙者的性自主權利?除非我們認為,身心障礙的人沒權利決定自己要跟誰上床,否則一個擁有成熟性徵的身心障礙男或女,心智年齡一定是低於常人,意志力也比較薄弱,如果刪除「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構成要件,這時候只要跟她們有性行為,都可能是「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那麼這些人有性需求的時候,應該如何處理?

好吧~我再重講一次好了,如果各位真的覺得法官判無罪是不對的,還煩請修法,把這部分的構成要件刪除。刪除以前,這三位法官的判決我認為是對的。至於那些水果媒體的專家,請他們看完判決,想清楚以後再來說話。不過刪除以後,請他們想想,這條文會產生甚麼弊病。

說真的,如果我是那三位法官之一,我真的會想去一頭撞死。處理這種性侵害案件,那個法官不是戰戰兢兢的?(收錢打混的例外)沒關係啊,大家喜歡重刑,以後我們就來判重罪,最好大家的親戚朋友都不會犯法,否則以後啊,殺人者凌遲、竊盜者砍手、吸毒者砍頭。大家開心嗎?

然後,水果媒體真是不能看的報紙,一點也沒錯。好,想罵我的人繼續罵我吧(挺胸貌)~總之,我就是拗相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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