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 孤寂 10 發表於 September 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4, 2010 (已編輯) 當他手上握著別人的生命的時候警方的第一目標是保全人質 不是活捉歹徒雖然說活捉他更好不過但當歹徒手上握著別人的生命的時候你還能談他的人權?警方大可以活捉他 在他的指關節上釘釘子 削掉兩個膝蓋 頭頂打洞灌水銀 丟到廁所給人OO一個月 砍了頭遊街但人家沒這麼做這就是保護他的人權還是那一句話當一個信念值得信徒復出鮮血時那可能是愚蠢但當一個信念需要無辜者流下鮮血時那人便是畜生 此內容已被編輯, September 4, 2010 ,由 逆 孤寂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September 8,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8, 2010 我沒有打錯,我就是這麼認為,我就是認為"你連匪徒的都在顧忌"前者這個不計代價擊斃匪徒基本上沒有異議,是共識嘛!但後者呢?你回頭看看你自己的文章因為"沒有立即的危險",所以"你不能射殺他",那你不是在顧忌匪徒的性命是在顧忌啥?還有,"人質沒有立刻的危險"是你說的,"以人質生命安全優先"也是你說的,你到底想表達什麼?------所以說要盡快無視歹徒的人權然後把他幹掉以保全人質的不是嗎?還有,"歹徒沒有人權"是你說的,"你頻什麼對他開槍呢"也是你說的,你到底想表達什麼?法律給警察全力抓人,並不是要警察不顧一切的去消滅歹徒,而是讓法律去制裁歹徒,而在這個過程中除非必要狀況是不會去殺死歹徒的,搞不好開槍殺人的警察就是歹徒的共犯呢沒有立即的危險,意思是他所做所為還不足以讓法律判處他死刑,前面說過了,如果他到最後投降了,也不可能送去槍決的歹徒沒有人權,是因為他已經做了犯法的事情,在人權中我們可以拒絕的東西,他已經無法拒絕,這是他沒有人權的地方,但是他還沒殺人之前就罪不致死如果犯法等於沒有人權警察可以開槍殺人?那麼回頭看看之前清大學生毆打老人家的案子,清大學生不是應該當場就被亂槍打死了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September 8,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8, 2010 究竟從何年何月開始,有哪一次談判給綁匪的好處是真的了?給匪徒車,給他錢,最後還不是都要把他抓回來,甚至根本只是個晃子轉移注意力方便攻堅而已我們的世界,治安沒爛到要和匪徒用"買"的好嗎?難不成你以為談判是交保護費給匪徒求人質安全啊?那還要談判專家幹嘛,交保護費隨便一個老百姓都會啊.索馬利亞 台灣 贖金請打上這排字去搜尋台灣本土沒有這種挾持人質事件是因為我們的治安還算良好至於付贖金換人?張錫明付贖金換人吳東亮好像也有其他還有很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September 8,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8, 2010 你要在歹徒殺人前擊斃歹徒,還是歹徒殺人後?我憑甚麼開槍?我憑接下來幾個小時內人質的生命安全開槍,如果歹徒只有一人並且確定擊斃歹徒後人質可以脫險。一切的考量都建立在人質脫險,而不是"正義",因為在這裡人質脫險就是正義。你以為認罪協商的"達成要件"是"協商以經談好了"嗎?不是,是"大賊頭斷,小賊開脫"。大賊頭不斷,小賊怎麼能開脫呢?之所以與劫匪進行協商談判,只是為了騙劫匪好讓警察逮捕/擊斃他,沒有人會想依照劫匪的要求去做交易,交易的主導人不是劫匪而是警察。在眾人的生命安全下,歹徒的人權並不重要。甚至人權本身並不重要。如果你那一槍沒打死呢?那全車的人不就因為那一槍被歹徒給殺了,因為你不顧繼後果亂開槍那一槍等於殺了整車的人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charng 10 發表於 September 9,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9, 2010 索馬利亞 台灣 贖金請打上這排字去搜尋台灣本土沒有這種挾持人質事件是因為我們的治安還算良好至於付贖金換人?張錫明付贖金換人吳東亮好像也有其他還有很多索馬利亞在國外,而且在海上,怎麼說都不歸警察管我之前有說"我們的治安沒爛到人質的命要用買的"但是索馬利亞海域的治安就是有這麼爛.再加上台灣海軍因為政治問題不太適合到公海/他國海域去護航....台灣商船好像也不怎麼喜歡找解放軍,雖然印象中解放軍有說台灣商船也可以申請你舉的例子哪個最後沒被抓?講難聽點付贖金只是把人質這麻煩到爆的籌碼卸下來的手段而已最後上法院時還不是計在非法所得裡面全部追回還要罪加一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charng 10 發表於 September 9,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9, 2010 如果你那一槍沒打死呢?那全車的人不就因為那一槍被歹徒給殺了,因為你不顧繼後果亂開槍那一槍等於殺了整車的人呢一槍沒打死造成人質死亡是你技術不好,請去找元老院靠夭叫他們給你好用點的裝備或訓練不是說你那一槍就不開了任憑歹徒繼續押著人質要脅而且你挨過槍嗎?我看你連BB彈都沒挨過被擊中非致命部位之後我看你要多久才能開始對人質掃射這少說五秒的時間可以做很多事,其中包括再補他一槍.而且這一槍你可以好整以暇的慢慢瞄,真不行就一槍一槍敲到他再也爬不起來為止結論:一槍沒死?在他爬起來之前再補一槍不就結了=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olita Of CKMC 10 發表於 September 9,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9, 2010 唉...為什麼還是有人不相信所謂的centermass shot或是headshot呢?而且今天又不是只拿一把滅音.22lr去狙擊(事實上拿.22lr摸近一點狙擊是很用的,太陽穴/眼睛一發就over)有關狙擊小知識請去www.snipercentral.com找找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osinetheta 10 發表於 September 9,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9, 2010 法律給警察全力抓人,並不是要警察不顧一切的去消滅歹徒,而是讓法律去制裁歹徒,而在這個過程中除非必要狀況是不會去殺死歹徒的,搞不好開槍殺人的警察就是歹徒的共犯呢沒有立即的危險,意思是他所做所為還不足以讓法律判處他死刑,前面說過了,如果他到最後投降了,也不可能送去槍決的歹徒沒有人權,是因為他已經做了犯法的事情,在人權中我們可以拒絕的東西,他已經無法拒絕,這是他沒有人權的地方,但是他還沒殺人之前就罪不致死如果犯法等於沒有人權警察可以開槍殺人?那麼回頭看看之前清大學生毆打老人家的案子,清大學生不是應該當場就被亂槍打死了嗎?1.評價很好的說,至少匪徒被殲滅了傾考量國家人文環境不同的因素對嘛!反正國情不同嘛!(聳肩2.我突然發現當初也沒說要直接幹掉他啊綁匪在窗外露臉應是狙擊的好時機吧....有人規定一定要打頭或是其他的要害嗎?我覺得應該是有方法同時滿足"開槍制伏歹徒"以及"保存歹徒的性命",例如描準他的腳之類的,這部分我是外行我不清楚3.警察存在的主要目的是要保護人民不受傷害還是把壞人抓到法院,我問你?4.以台灣的刑法為例,無論是殺人罪,公共危險罪,相關的法令都是"未遂犯罰之",你覺得不能判死刑嗎?如果你夠閒你可以去找找看菲律賓的刑法,我高三沒這閒功夫5.我不想爭論第四行這點,小學生看了都會笑------如果你那一槍沒打死呢?那全車的人不就因為那一槍被歹徒給殺了,因為你不顧繼後果亂開槍那一槍等於殺了整車的人呢不是聽說都在車門口晃了?如果沒猜錯,那是叫一個受過訓練的日本人拿武士刀去砍都有機會可以對付的程度,那你用槍打不死我也沒辦法了還有,你這個論點有一個成語可以形容:"因噎廢食"------我怎麼突然有跟那些愚蠢的廢死狂熱者談話的感覺(注意,我不是說每個支持廢死的都很愚蠢且很狂熱)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onqueror 10 發表於 September 9,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9, 2010 (已編輯) 清大生打歐吉桑不是說是霉體亂寫嗎詳情康普爛版某篇文的ptt連結請 慢走不送補:噢噢原來那篇就是cosinetheta學長發的文阿 失禮了 此內容已被編輯, September 9, 2010 ,由 Conqueror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9250610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4, 2010 1.對嘛!反正國情不同嘛!(聳肩2.我突然發現當初也沒說要直接幹掉他啊有人規定一定要打頭或是其他的要害嗎?我覺得應該是有方法同時滿足"開槍制伏歹徒"以及"保存歹徒的性命",例如描準他的腳之類的,這部分我是外行我不清楚3.警察存在的主要目的是要保護人民不受傷害還是把壞人抓到法院,我問你?4.以台灣的刑法為例,無論是殺人罪,公共危險罪,相關的法令都是"未遂犯罰之",你覺得不能判死刑嗎?如果你夠閒你可以去找找看菲律賓的刑法,我高三沒這閒功夫5.我不想爭論第四行這點,小學生看了都會笑------不是聽說都在車門口晃了?如果沒猜錯,那是叫一個受過訓練的日本人拿武士刀去砍都有機會可以對付的程度,那你用槍打不死我也沒辦法了還有,你這個論點有一個成語可以形容:"因噎廢食"------我怎麼突然有跟那些愚蠢的廢死狂熱者談話的感覺(注意,我不是說每個支持廢死的都很愚蠢且很狂熱)受過訓練的日本人拿武士刀去砍都有機會可以對付的程度 妳當歹徒手上那把是玩具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charng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10 受過訓練的日本人拿武士刀去砍都有機會可以對付的程度 妳當歹徒手上那把是玩具槍??所以他說只是有機會而已....另外受過訓練的日本人裡頭有一種叫忍者.....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5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10 1.對嘛!反正國情不同嘛!(聳肩2.我突然發現當初也沒說要直接幹掉他啊有人規定一定要打頭或是其他的要害嗎?我覺得應該是有方法同時滿足"開槍制伏歹徒"以及"保存歹徒的性命",例如描準他的腳之類的,這部分我是外行我不清楚3.警察存在的主要目的是要保護人民不受傷害還是把壞人抓到法院,我問你?4.以台灣的刑法為例,無論是殺人罪,公共危險罪,相關的法令都是"未遂犯罰之",你覺得不能判死刑嗎?如果你夠閒你可以去找找看菲律賓的刑法,我高三沒這閒功夫5.我不想爭論第四行這點,小學生看了都會笑------不是聽說都在車門口晃了?如果沒猜錯,那是叫一個受過訓練的日本人拿武士刀去砍都有機會可以對付的程度,那你用槍打不死我也沒辦法了還有,你這個論點有一個成語可以形容:"因噎廢食"------我怎麼突然有跟那些愚蠢的廢死狂熱者談話的感覺(注意,我不是說每個支持廢死的都很愚蠢且很狂熱)>>有人規定一定要打頭或是其他的要害嗎?我覺得應該是有方法同時滿足"開槍制伏歹徒"以>>及"保存歹徒的性命",例如描準他的腳之類的,這部分我是外行我不清楚事先準備好手術設備在附近 然後用.50點掉劫匪的四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charng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10 >>有人規定一定要打頭或是其他的要害嗎?我覺得應該是有方法同時滿足"開槍制伏歹徒"以>>及"保存歹徒的性命",例如描準他的腳之類的,這部分我是外行我不清楚事先準備好手術設備在附近 然後用.50點掉劫匪的四肢不管是什麼用途,在有平民人質的情形下拿.50出來晃都是很愚蠢的行為吧= =嘛,如果那些狙擊手水準夠的話要把他的那隻M16破壞掉也不難不過不要說菲律賓,連德國在1972年慕尼黑奧運也出過叫普通警察拿G3充當狙擊手的事.那時還沒有GSG-9,該說GSG-9就是為了這次大失敗而建立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5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10 不管是什麼用途,在有平民人質的情形下拿.50出來晃都是很愚蠢的行為吧= =嘛,如果那些狙擊手水準夠的話要把他的那隻M16破壞掉也不難不過不要說菲律賓,連德國在1972年慕尼黑奧運也出過叫普通警察拿G3充當狙擊手的事.那時還沒有GSG-9,該說GSG-9就是為了這次大失敗而建立的...個人的設想是用.50把劫匪的四肢從軀幹分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charng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10 個人的設想是用.50把劫匪的四肢從軀幹分開...我知道,可是沒必要....要救人質只要讓他的手暫時不能用就夠了沒必要幫他截肢吧.....不要小看在手肘放一顆7.62X51的傷害....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鼻子喬啪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10 個人的設想是用.50把劫匪的四肢從軀幹分開...這已經不是"分開"了而是"消失":P而且有可能會打到後方的人質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9250610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10 所以他說只是有機會而已....另外受過訓練的日本人裡頭有一種叫忍者.....= . =連忍者都出來了...Navy seal我比較能想像...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onqueror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10 這已經不是"分開"了而是"消失":P而且有可能會打到後方的人質打到人質的是彈頭破片還是肉屑:P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charng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10 打到人質的是彈頭破片還是肉屑:P都有可能,不管是哪一種都很麻煩"選擇哪一種解決方式都可以,但問題解決之後,日子還是要過下去"人質救出來之後,日子還是要過,總不能讓人家一輩子連跺豬肉都會喚起不好的回憶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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