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12 10 發表於 August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3, 2010 曾寶惠是我高二三班導科科人還不錯會裝傻(?)我三年前也是103的科科120姜廣艮是好老師國文教的很好人超好 同意TheAvenGer的看法103的學弟注意曾老師ㄥ跟ㄣ的發音另外,偉家老師人很不錯,PPT也很有架構至於菀真老師,她對某些事情很執著,有自己的行事風格,其他的部分就由學弟自己體驗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Silly Duck 10 發表於 August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3, 2010 至於菀真老師,她對某些事情很執著,有自己的行事風格,其他的部分就由學弟自己體驗了。真好聽 科科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大平 10 發表於 August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3, 2010 樓上評價正反兩極。怎麼會這樣= =人本來就各有所好啊。***科科,然後標題在機密什麼。建中本來就是一個沒有秘密的地方。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hiachihC 10 發表於 August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3, 2010 他通常不帶高一上次是特例喔可是他連兩年帶高一耶是回心轉意回去帶高二了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sam030209 10 發表於 August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3, 2010 同班噢,我40號XD~xd明天新生訓練見啦以後請多多指教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89699970204 10 發表於 August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3, 2010 107國文可以自己讀了要忍耐有時候上課會突然變成日文110的老師不要太常惹她情緒有點好像不是那麼穩定不過歷史上的滿不錯講義都自己做117整個就是非常幸運公民教的很不錯用投影片上的超愛桂綸鎂這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笨腳掌 10 發表於 August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3, 2010 今年高一還滿多新老師的所以找不到資料XD另外,導師名單之所以很快發很快收是因為還有變動新生輔導手冊上的也不完全是正確的版本不過大部分還是正確的拉(以上在學務處聽到的,不過我耳朵不好,如果有聽錯不要打我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ame 10 發表於 August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3, 2010 oops...actually it's "dpply green" 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TheAvenGer 10 發表於 August 2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4, 2010 oops...actually it's "dpply green" xD推 dpply XD本日最妙副詞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relentless 10 發表於 August 2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4, 2010 101左爸萬歲!!!!!人真的超級好的!!終於有人來聲援我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agleston 10 發表於 August 2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5, 2010 dpply XDDD 第一反應是去轉譯 發現不可行後盯著螢幕五秒.....然後我噴笑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花之飛鳥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5, 2010 首先非常感謝深藍版主讓教師也可以經過核准註冊,對於在深藍上被談論時也有機會發表意見,做為平衡,而不是一昧地由單方面發言。關於深藍版上對於本人的談論,我想做一些澄清。就以上引言之事件,我想是針對建中畢業紀念冊的“審稿制度”而言。其實高中與大學不同之處,在於學校存在著“審稿制度”,不管是歷史悠久的“建中青年”或是“畢冊”,在編輯完成前都需要由學校審稿完成才能付印,這也是現行的法律規範,而非本校自創。當時是由畢聯會於送交廠商付印前一天,才將三年級所有班級的畢冊完稿送至學務處審查,也就是堆積如山的一大疊文稿需要在甚至短短一個晚上審完。這其間當然也有畢聯會與學務處之間溝通上的問題:例如:畢聯會幹部也都是有考試壓力的考生,能夠熱心出來服務已經很令人敬佩了,還要跟各班催稿、而各班編輯也都有考試壓力,也就個個嚴重地拖了稿。而畢聯會幹部在考試壓力下,又肩負需順利產生出畢冊的情況,對於編輯過程中需要經過導師初步審稿、最後由學務處再審一次的程序,就無法真正落實;而且,即使各班導師做了初審,學校還是需要再次做確認,而非導師審完即等於學校審完。在這裡並非再次說明畢聯會幹部的不落實,反而是要稱讚幹部的付出、能幹以及辛苦,因為實際上付出最多的人也就是那些非常少數的人,而在非常少數的人投入工作的情形之下,就可能會有諸如此類的事情發生。接下來即是稿件內容本身,在當下堆積如山,且大多都是未經導師初審過的稿件裡,出現諸如:「北爛」(及其他更難聽的三字經或髒話)、畫出男性生殖器、比中指、譏笑兩位同學為「玻璃」(後與該班同學溝通,將玻璃改成「同性戀」,但時間緊急未找到編輯,班代表選擇折衷方案:字眼打馬賽克)、同學赤裸上身、穿內褲…等不勝枚舉,在接近下班的時間收到如此多的稿件,加上付印在即,我確實是有點急的,而本來請畢聯會幹部找編輯來談,但因為後來編輯也許放學了找不到,所以找了班長前來,並向直接前來的人說明未通過的照片與文字。此外,還有另一個原因。本校以往也常發生學生組織以技巧性來試圖躲避或衝破學校的審稿制度,讓雙方都十分疲累的情形之下,於是稿件就可能無法審得詳細。當時也因為想到了這一點,所以即使有堆積如山的稿子,也找了各班來一一說明。在這裡要澄清的是,深藍論壇在一開始即說明,版上的討論應就事論事,若提及個人請做中性評論,勿做人身攻擊。但版上卻先呈現出對於我的人身攻擊,再往下看下去,才知道原來其中隱藏了一個議題(畢冊審稿)。我本人確實有因為版上的言論而受到影響並受到傷害,即使是學生,也毫無權利去做傷害他人的事情。以下列出其中不當且可能有法律責任之處:1. 豆腐巧克力:「我絕對沒有在反白的地方說她”不好溝通,能力不強,個性機車,很難相處,自以為是”」(→公然侮辱,指謾罵。例如近日某一老師指稱某一學生為「遲到大王」,法官判老師公然侮辱,拘役)2. 豆腐巧克力:「重點是個性很機車非常非常非常難溝通」(→公然侮辱)3. 2johnhnh (建國中學):「不過那個性在"師生"間真的是惡名昭彰....難以溝通」(→公然侮辱)4. Silly Duck (建國中學):「之前有一班因為他們老師讓他們不繳學生會費她就說她要告誰誰誰還要記他們班一人一小過的唷 顆顆顆」(→誹謗:不知作者哪裡聽來的馬路消息,我從未說過哪班不交學生會費而要告誰誰誰,更沒說過要記班上學生一人一小過,與事實不符,為誹謗)不知道以上幾位同學是否彼此認識,以這樣的方式去談論一個人,已經是一種網路霸凌,試圖用全面性的封鎖,去詆譭不為自己所喜之事物,尚且還連帶地詆譭了公民科:「豆腐巧克力:而且如果讀自然組的話高一公民老師好不好真的沒差。」、「Silly Duck:別在意公民好不 = = 隨便念都有13 14 級= =」(→99課綱與95課綱順序不同,例如高一下即會上到複雜的政府體制、選舉制度等,教壞學弟。)我們有權利在網路上表達言論,但相對地也需負起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對於校內高三甚至已經畢業的少數學生,在網路上以霸凌的方式用言論詆譭一名剛到本校任教才沒多久的老師,不知道幾位想要達到的目的究竟是什麼?沒有任何人有權利傷害他人。在此建議深藍版主,敬請依照版規移除不當、詆譭他人、有觸犯法律嫌疑之言論,或者我也願意與抒發言論者做當面溝通。如果相關之不實言論仍然持續地保留於網路上,我也會考慮對以言論傷害人者提出法律告訴。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Brance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5, 2010 (已編輯) 4. Silly Duck (建國中學):「之前有一班因為他們老師讓他們不繳學生會費她就說她要告誰誰誰還要記他們班一人一小過的唷 顆顆顆」(→誹謗:不知作者哪裡聽來的馬路消息,我從未說過哪班不交學生會費而要告誰誰誰,更沒說過要記班上學生一人一小過,與事實不符,為誹謗)未指明人物其他人也看不出誹謗不成立有誤請指教,謝謝順帶一提對於讀書方面的部份只要別太超過大家都可自己斟酌我想對這點提出意見不需如此 此內容已被編輯, September 25, 2010 ,由 Brance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花之飛鳥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5, 2010 4. Silly Duck (建國中學):「之前有一班因為他們老師讓他們不繳學生會費她就說她要告誰誰誰還要記他們班一人一小過的唷 顆顆顆」(→誹謗:不知作者哪裡聽來的馬路消息,我從未說過哪班不交學生會費而要告誰誰誰,更沒說過要記班上學生一人一小過,與事實不符,為誹謗)未指明人物其他人也看不出誹謗不成立有誤請指教,謝謝順帶一提對於讀書方面的部份只要別太超過大家都可自己斟酌我想對這點提出意見不需如此。。。以下資訊提供您參考:「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先說明的是,所謂「指摘或傳述」,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或行動,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縱然是私相傳述,亦得成立。/資料來源:聯晟法網法律知識庫」您有疑問的,應是條文中之「事」,原作者未言明故不存在。法律認定事實除了會從字面上來參酌,也會考量文字背後的脈絡。只能說,此事確實存在,當時學校也有處理,只是處理方式並非作者所言,揚言要告誰,或記小過等云云。而基於保護該「事」當事者的考量,以及考量班聯會等學生組織的運作等,日後應該也不會公然跟大家說明是哪一班哪一位老師。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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