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品台朔 10 發表於 September 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4, 2010 明顯個屁你又知道什麼了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更何況我也不只是個路人我想居心叵測從各方面都不難看出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September 4,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4, 2010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更何況我也不只是個路人我想居心叵測從各方面都不難看出來我想,你出來認了就好了;-)全部的人都不會甩你的電話亂摳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王品台朔 10 發表於 September 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4, 2010 我想,你出來認了就好了;-)全部的人都不會甩你的電話亂摳的。我從不迴避一些莫名奇妙、指桑罵槐或意欲不明的指控"全部的人都不會甩你的電話亂摳的"?請你不要回一些莫名奇妙的話OK?我想你好像看不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的意思?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September 4,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4, 2010 我從不迴避一些莫名奇妙、指桑罵槐或意欲不明的指控"全部的人都不會甩你的電話亂摳的"?請你不要回一些莫名奇妙的話OK?我想你好像看不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的意思?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September 4,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4, 2010 (已編輯) 我不太喜歡對內容提不出問題,而且也只會討X的人來這邊你不會看到我對這種人有好臉色 此內容已被編輯, September 4, 2010 ,由 victor2923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王品台朔 10 發表於 September 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5, 2010 我不太喜歡對內容提不出問題,而且也只會討X的人來這邊你不會看到我對這種人有好臉色給X不要X耶一定要別人講那麼明白才甘願嗎無X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超級張小豪 10 發表於 September 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5, 2010 話說,我們都還沒討論到其他更重要的內容所以我決定先提出來之後再來說評委遴選方式首先你是否有嘗試過使用其他的方式來彌補這些缺陷在我看來理由書上面的幾點都可以用其他方式來解決「憲法修改應發生於憲法解釋及憲法變遷不可能之時」我認為你並沒有嘗試去做憲法解釋和憲法變遷修改根本大法是一件大事你這麼作已經違反了法治原則破壞了法安定性我相信你並沒有注意到這些原則但這些原則才是重要的評委的遴選方式都沒這麼重要班聯會的基本法可貴的地方就是在前面總則的部分提到了很多重要的法理原則並將之實證化這些都是舊章程所沒有的你今天決定要修改章程是否已經先去了解這些法核心內容才開始著手呢?要一個高中生了解這個不太容易但是法律或政治的目的並不是在那些程序性的東西而是實質的正義再來我不喜歡用幹部訓練榜章程修改我知道最近幾屆確實有這樣的情事但其實這隱藏了幾個重要的問題修改是不是有必要性那就是上一段所討論的你透過幹部訓練的方式強制大家出席有沒有違反民主原則的可能性拒絕出席會議不是出席人的權力嗎?而且要大家在那麼短的時間內討論這麼重要的問題討論者有很多還是毫無經驗的新手班代這樣是不是有意將他們引導致提案人預設的結果這樣子的討論是不是僅只具有形式意義(很嚴重地說,NAZI的做法就是剝奪法律的實質意義並利用形式意義來濫權)所以我強烈的建議「「最少」」你必須把可能出現爭議的部分把他列在修正條文之內並且在討論時提出由大家來決定比如說像是評委可否連任、可否兼任班代(我只提出部分)最後我們可以來討論關於評委遴選的方式依你的論述來看你似乎對於現今世界承認的釋憲權產生方式不買帳解釋法令,尤其是憲法之類的根本法案是高度政治性的議題也因如此有其尊重民意的必要性至於你說討好立法與行政的情事首先,經由立法權表決就是要牽制行政權你所說的問題我確實有見過對於某個判決我產生強烈的質疑但是我認為那次判決的瑕疵是源於班代兼任評委所產生的你提到討好的問題假若評委是不得連任的請問他們要討好誰?討好對他們沒有任何好處阿再來限制評議委員兼任班代是不是可以更加的杜絕這些問題目前的班代大會也有部分的行政性質也就是選舉委員會這樣兼任顯然會產生問題的簡單來講如果限制評委連任以及兼任班代你所提的問題都會解決的反倒是你的方法會使得主任委員可以透過不妥協的手段讓自己的人馬輕鬆可以獲得半數的席次這樣不是更加讓他們恣意濫權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September 5,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5, 2010 (已編輯) 首先你是否有嘗試過使用其他的方式來彌補這些缺陷在我看來理由書上面的幾點都可以用其他方式來解決「憲法修改應發生於憲法解釋及憲法變遷不可能之時」我認為你並沒有嘗試去做憲法解釋和憲法變遷修改根本大法是一件大事你這麼作已經違反了法治原則破壞了法安定性我相信你並沒有注意到這些原則但這些原則才是重要的評委的遴選方式都沒這麼重要班聯會的基本法可貴的地方就是在前面總則的部分提到了很多重要的法理原則並將之實證化這些都是舊章程所沒有的你今天決定要修改章程是否已經先去了解這些法核心內容才開始著手呢?要一個高中生了解這個不太容易但是法律或政治的目的並不是在那些程序性的東西而是實質的正義今天最主要還是要解決多部憲法並立的問題我想這不會是學長所述方法裡能解決的問題再來,新章程內容為章程與基本法合編依新舊法內容,無衝突者整併,有衝突者先依章程增修條文、次依基本法、三依章程理論上通過後不會有太大的變動 最後我們可以來討論關於評委遴選的方式依你的論述來看你似乎對於現今世界承認的釋憲權產生方式不買帳解釋法令,尤其是憲法之類的根本法案是高度政治性的議題也因如此有其尊重民意的必要性至於你說討好立法與行政的情事首先,經由立法權表決就是要牽制行政權你所說的問題我確實有見過對於某個判決我產生強烈的質疑但是我認為那次判決的瑕疵是源於班代兼任評委所產生的你提到討好的問題假若評委是不得連任的請問他們要討好誰?討好對他們沒有任何好處阿再來限制評議委員兼任班代是不是可以更加的杜絕這些問題目前的班代大會也有部分的行政性質也就是選舉委員會這樣兼任顯然會產生問題的簡單來講如果限制評委連任以及兼任班代你所提的問題都會解決的反倒是你的方法會使得主任委員可以透過不妥協的手段讓自己的人馬輕鬆可以獲得半數的席次這樣不是更加讓他們恣意濫權嗎?我不太懂那次判決為什麼會是班代兼任評委的問題可以的話麻煩請學長解釋一下畢竟上訴人和承審人都是我二個社團的學長們但我沒有得到很多有關這個案子的情報 再來,我不認為評委不得連任會對這件事情有所解決,而且幫助也不大今天學長宣稱交由班代審查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行政只提自己所好的人選但問題是今天班代們對於提名人的認識,是否能夠相當於立委對大法官提名人的認識?更不要提雖然建中有非常可貴的議會政治,但是他的運作其實已經相當不正常了。如果正常運作的議會沒有辦法牽制行政在這地方濫權,更不要提在運作非常懈怠的狀況了這就是為什麼在制度上的設計,會是由三方人員共同提名的原因。今天如果三方協商失敗,除非能夠取得其中一方支持,否則理論上評委會沒有辦法行使他釋憲的權力這方法也考慮到了學長所謂的釋憲需要民意的想法再來,會讓評委會擁有半數席次的原因其實是考慮到審判的獨立性一個執行審判的機關,理論上他需要完全獨立的自我運作我認為由於考慮到這點,評委會有資格提名比其他部門多的人選,以維持他在審判案時可以擁有比較高的影響力在沒有辦法有獨立的審判機關的前提下,我會認為這是考量到釋憲需要的民意與審判獨立二者間平衡的好方式。 此內容已被編輯, September 5, 2010 ,由 victor2923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September 5,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5, 2010 給X不要X耶一定要別人講那麼明白才甘願嗎無X我現在才發現有這樓耶你滾邊好不好?這個地方是讓你來這抱怨的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王品台朔 10 發表於 September 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5, 2010 我現在才發現有這樓耶你滾邊好不好?這個地方是讓你來這抱怨的嘛?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還有"滾邊"你實在有夠沒家教還有版務版的那些文你也不是第一次了吧我不是來抱怨我是來揭露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槓上開花§ 10 發表於 September 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5, 2010 這裡是給討論法案的吧又不是給你們兩個的專門吵架區=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September 5,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5, 2010 (已編輯)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還有"滾邊"你實在有夠沒家教還有版務版的那些文你也不是第一次了吧我不是來抱怨我是來揭露的阿斯,請先自重別人講話就會對你客氣有什麼料要爆就趕快爆這裡裡講這些東西又有什麼屁用呢?你難道只敢做這些可愛的威脅與虛張聲勢嗎?你單挑錯人了,你面對的不是搞行政跑特約跑到沒心力吵架的行政部門而是整天閑閑沒事做的評委會主委只有半吊子本事的你勝算太小了(H)失禮了學長我會再惡狠狠的擊倒你一次(L)你可能要學著認清楚並不是只要不合你的意的東西就是錯的事先把話講的那麼顆顆事後不願認錯是會很丟臉的喔畢竟這裡是公開的論壇而不是私人的小即時通這裡是給討論法案的吧又不是給你們兩個的專門吵架區= =+亨啊我也不懂為什麼這些東西都沒達到離題標準 此內容已被編輯, September 5, 2010 ,由 victor2923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王品台朔 10 發表於 September 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6, 2010 (已編輯) 這裡是給討論法案的吧又不是給你們兩個的專門吵架區= =+我也很希望版主最好把那些拐彎抹角罵人的文刪一刪阿斯,請先自重別人講話就會對你客氣有什麼料要爆就趕快爆這裡裡講這些東西又有什麼屁用呢?你難道只敢做這些可愛的威脅與虛張聲勢嗎?你單挑錯人了,你面對的不是搞行政跑特約跑到沒心力吵架的行政部門而是整天閑閑沒事做的評委會主委只有半吊子本事的你勝算太小了(H)失禮了學長我會再惡狠狠的擊倒你一次(L)你可能要學著認清楚並不是只要不合你的意的東西就是錯的事先把話講的那麼顆顆事後不願認錯是會很丟臉的喔畢竟這裡是公開的論壇而不是私人的小即時通亨啊我也不懂為什麼這些東西都沒達到離題標準只會講這些話有甚麼用如果你現在在這邊的話請正在閱讀的版友去翻翻之前的主題關於本次重新立法草案的不但沒有修正評委不合理的權利還讓評委會主委的權力無限上綱而現在"宣稱"是評委會主委和草案的起草人是誰呢正是樓上!!我想這已經很明顯了吧另外我想你動不動就屁啊屁的就是沒家教又沒禮貌的最好表徵這是有目共睹想要擁權自重+批鬥別人不用那麼假惺惺 此內容已被編輯, September 6, 2010 ,由 王品台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ctor2923 10 發表於 September 6,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6, 2010 嗄啦嗄啦評委有什麼不合理的權限啊?真正把評委權力發揮得淋漓盡致弄到三大部門都雞飛狗跳嚴重不爽的不正是樓上嗎?而且評委會主委權力到底哪裡無限上綱了啊?半吊子講話果真就是這樣都只說一半的你只講這樣能夠說服誰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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