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班代的照過來 建中班聯新組織章程立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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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出來認了就好了;-)

全部的人都不會甩你的電話亂摳的。

我從不迴避一些莫名奇妙、指桑罵槐或意欲不明的指控

"全部的人都不會甩你的電話亂摳的"?

請你不要回一些莫名奇妙的話OK?

我想你好像看不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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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我們都還沒討論到其他更重要的內容

所以我決定先提出來

之後再來說評委遴選方式

首先

你是否有嘗試過使用其他的方式來彌補這些缺陷

在我看來

理由書上面的幾點

都可以用其他方式來解決

「憲法修改應發生於憲法解釋及憲法變遷不可能之時」

我認為你並沒有嘗試去做憲法解釋和憲法變遷

修改根本大法是一件大事

你這麼作已經違反了法治原則

破壞了法安定性

我相信你並沒有注意到這些原則

但這些原則才是重要的

評委的遴選方式都沒這麼重要

班聯會的基本法可貴的地方

就是在前面總則的部分

提到了很多重要的法理原則並將之實證化

這些都是舊章程所沒有的

你今天決定要修改章程

是否已經先去了解這些法核心內容才開始著手呢?

要一個高中生了解這個不太容易

但是法律或政治的目的並不是在那些程序性的東西

而是實質的正義

再來

我不喜歡用幹部訓練榜章程修改

我知道最近幾屆確實有這樣的情事

但其實這隱藏了幾個重要的問題

修改是不是有必要性

那就是上一段所討論的

你透過幹部訓練的方式強制大家出席

有沒有違反民主原則的可能性

拒絕出席會議不是出席人的權力嗎?

而且要大家在那麼短的時間內討論這麼重要的問題

討論者有很多還是毫無經驗的新手班代

這樣是不是有意將他們引導致提案人預設的結果

這樣子的討論是不是僅只具有形式意義

(很嚴重地說,NAZI的做法就是剝奪法律的實質意義並利用形式意義來濫權)

所以我強烈的建議

「「最少」」

你必須把可能出現爭議的部分

把他列在修正條文之內

並且在討論時提出由大家來決定

比如說像是

評委可否連任、可否兼任班代(我只提出部分)

最後

我們可以來討論關於評委遴選的方式

依你的論述來看

你似乎對於現今世界承認的釋憲權產生方式不買帳

解釋法令,尤其是憲法之類的根本法案

是高度政治性的議題

也因如此

有其尊重民意的必要性

至於你說討好立法與行政的情事

首先,經由立法權表決就是要牽制行政權

你所說的問題

我確實有見過

對於某個判決我產生強烈的質疑

但是

我認為那次判決的瑕疵是源於

班代兼任評委所產生的

你提到討好的問題

假若評委是不得連任的

請問他們要討好誰?

討好對他們沒有任何好處阿

再來

限制評議委員兼任班代

是不是可以更加的杜絕這些問題

目前的班代大會

也有部分的行政性質

也就是選舉委員會

這樣兼任顯然會產生問題的

簡單來講

如果限制評委連任以及兼任班代

你所提的問題都會解決的

反倒是你的方法

會使得主任委員可以透過不妥協的手段

讓自己的人馬輕鬆可以獲得半數的席次

這樣不是更加讓他們恣意濫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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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你是否有嘗試過使用其他的方式來彌補這些缺陷

在我看來

理由書上面的幾點

都可以用其他方式來解決

「憲法修改應發生於憲法解釋及憲法變遷不可能之時」

我認為你並沒有嘗試去做憲法解釋和憲法變遷

修改根本大法是一件大事

你這麼作已經違反了法治原則

破壞了法安定性

我相信你並沒有注意到這些原則

但這些原則才是重要的

評委的遴選方式都沒這麼重要

班聯會的基本法可貴的地方

就是在前面總則的部分

提到了很多重要的法理原則並將之實證化

這些都是舊章程所沒有的

你今天決定要修改章程

是否已經先去了解這些法核心內容才開始著手呢?

要一個高中生了解這個不太容易

但是法律或政治的目的並不是在那些程序性的東西

而是實質的正義

今天最主要還是要解決多部憲法並立的問題

我想這不會是學長所述方法裡能解決的問題

再來,新章程內容為章程與基本法合編

依新舊法內容,無衝突者整併,有衝突者先依章程增修條文、次依基本法、三依章程

理論上通過後不會有太大的變動

最後

我們可以來討論關於評委遴選的方式

依你的論述來看

你似乎對於現今世界承認的釋憲權產生方式不買帳

解釋法令,尤其是憲法之類的根本法案

是高度政治性的議題

也因如此

有其尊重民意的必要性

至於你說討好立法與行政的情事

首先,經由立法權表決就是要牽制行政權

你所說的問題

我確實有見過

對於某個判決我產生強烈的質疑

但是

我認為那次判決的瑕疵是源於

班代兼任評委所產生的

你提到討好的問題

假若評委是不得連任的

請問他們要討好誰?

討好對他們沒有任何好處阿

再來

限制評議委員兼任班代

是不是可以更加的杜絕這些問題

目前的班代大會

也有部分的行政性質

也就是選舉委員會

這樣兼任顯然會產生問題的

簡單來講

如果限制評委連任以及兼任班代

你所提的問題都會解決的

反倒是你的方法

會使得主任委員可以透過不妥協的手段

讓自己的人馬輕鬆可以獲得半數的席次

這樣不是更加讓他們恣意濫權嗎?

我不太懂那次判決為什麼會是班代兼任評委的問題

可以的話麻煩請學長解釋一下

畢竟上訴人和承審人都是我二個社團的學長們

但我沒有得到很多有關這個案子的情報

再來,我不認為評委不得連任會對這件事情有所解決,而且幫助也不大

今天學長宣稱交由班代審查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行政只提自己所好的人選

但問題是今天班代們對於提名人的認識,是否能夠相當於立委對大法官提名人的認識?

更不要提雖然建中有非常可貴的議會政治,但是他的運作其實已經相當不正常了。

如果正常運作的議會沒有辦法牽制行政在這地方濫權,更不要提在運作非常懈怠的狀況了

這就是為什麼在制度上的設計,會是由三方人員共同提名的原因。

今天如果三方協商失敗,除非能夠取得其中一方支持,否則理論上評委會沒有辦法行使他釋憲的權力

這方法也考慮到了學長所謂的釋憲需要民意的想法

再來,會讓評委會擁有半數席次的原因其實是考慮到審判的獨立性

一個執行審判的機關,理論上他需要完全獨立的自我運作

我認為由於考慮到這點,評委會有資格提名比其他部門多的人選,以維持他在審判案時可以擁有比較高的影響力

在沒有辦法有獨立的審判機關的前提下,我會認為這是考量到釋憲需要的民意與審判獨立二者間平衡的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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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正則言不順

言不順則事不成

還有"滾邊"

你實在有夠沒家教

還有版務版的那些文

你也不是第一次了吧

我不是來抱怨

我是來揭露的

阿斯,請先自重

別人講話就會對你客氣

有什麼料要爆就趕快爆

這裡裡講這些東西又有什麼屁用呢?

你難道只敢做這些可愛的威脅與虛張聲勢嗎?

你單挑錯人了,你面對的不是搞行政跑特約跑到沒心力吵架的行政部門

而是整天閑閑沒事做的評委會主委

只有半吊子本事的你

勝算太小了(H)

失禮了學長

我會再惡狠狠的擊倒你一次(L)

你可能要學著認清楚

並不是只要不合你的意的東西就是錯的

事先把話講的那麼顆顆事後不願認錯

是會很丟臉的喔

畢竟這裡是公開的論壇

而不是私人的小即時通

這裡是給討論法案的吧

又不是給你們兩個的專門吵架區= =+

亨啊

我也不懂為什麼這些東西都沒達到離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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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給討論法案的吧

又不是給你們兩個的專門吵架區= =+

我也很希望版主最好把那些拐彎抹角罵人的文刪一刪

阿斯,請先自重

別人講話就會對你客氣

有什麼料要爆就趕快爆

這裡裡講這些東西又有什麼屁用呢?

你難道只敢做這些可愛的威脅與虛張聲勢嗎?

你單挑錯人了,你面對的不是搞行政跑特約跑到沒心力吵架的行政部門

而是整天閑閑沒事做的評委會主委

只有半吊子本事的你

勝算太小了(H)

失禮了學長

我會再惡狠狠的擊倒你一次(L)

你可能要學著認清楚

並不是只要不合你的意的東西就是錯的

事先把話講的那麼顆顆事後不願認錯

是會很丟臉的喔

畢竟這裡是公開的論壇

而不是私人的小即時通

亨啊

我也不懂為什麼這些東西都沒達到離題標準

只會講這些話有甚麼用

如果你現在在這邊的話

請正在閱讀的版友去翻翻之前的主題

關於本次重新立法草案的

不但沒有修正評委不合理的權利

還讓評委會主委的權力無限上綱

而現在"宣稱"是評委會主委和草案的起草人是誰呢

正是樓上!!

我想這已經很明顯了吧

另外

我想你動不動就屁啊屁的就是沒家教又沒禮貌的最好表徵

這是有目共睹

想要擁權自重+批鬥別人不用那麼假惺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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嗄啦嗄啦

評委有什麼不合理的權限啊?

真正把評委權力發揮得淋漓盡致弄到三大部門都雞飛狗跳嚴重不爽的不正是樓上嗎?

而且評委會主委權力到底哪裡無限上綱了啊?

半吊子講話果真就是這樣

都只說一半的

你只講這樣能夠說服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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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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