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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提到錢的定義.......很難說吧

比如說 做完之後 吃個飯 請她個3500元之類的

這被抓到就是自由心證的問題啦 你以為警察會相信你說"老子有錢 就是愛亂花"類似這樣的辯解嗎?

約炮基本上不犯法 不過如果牽扯到金錢對價的話就犯法了

所以要約炮要有默契 上賓館要先套好臨檢的招 然後對價的話 最好用黑語讓人聽不懂 警察就拿你沒辦法了 不然就是完事後 離開才給錢避開在房間內給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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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下只罰娼不罰嫖,還有罰應召站-

這也是為什麼之前被大法官判定違憲的原因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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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

真是的!

閃開,

讓專業的來。

不過我懶得把每個人的問題一個一個貼上,

所以先概括回答。

性交易還沒除罪化,

這是肯定的。

一樣是援交,

不同的狀況之下,

會構成各種不同的違序或犯罪行為。

性交易之中會被處罰的類型,

常見的可以分成三種:

一、與未成年的對象進行性交易

  這是違反刑法的刑事案件。

二、公然散布性交易訊息: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一樣是刑事案件。

三、與成年的對象私底下約定的性交易行為,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只是行政不法的違序行為,

  但是罰娼不罰嫖。

跑單幫的跟應召站的狀況也有差,

新聞上常在看的其實都是在抓應召站。

為什麼要抓應召站?

如果應召站裡面有外國人,

可以追查人口販運;

如果應召站裡面有未成年人,

通通都算刑法的妨害風化。

正因為應召站背後有相當大的可能會延伸出刑事案件,

所以才會對於應召站進行查緝。

從實際執行面來說,

一個應召站成立,

就一定會有組織形成。

有組織形成就會出現分工體系。

有操盤的首腦、

有送貨的馬伕、

有賣身的小姐。

首腦、馬伕、小姐之間就會有聯繫,

透過通訊監察或者跟監埋伏等手段,

只要能夠掌握到組織內資金的流向、訊息交換的方式以及接客的運作模式,

就可以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是一個有組織性的性交易集團。

此外,

破獲一個應召站,

同時也代表破了好幾個案子,

更可以進一步偵辦有無人口販運的情形,

成績單亮眼。

反觀跑單幫的援交妹,

不易掌握、不易偵查、不易取證,

而且費盡千辛萬苦之後也只不過是抓到一個人,

可有可無。

所以在實際上來說,

也沒什麼人會想要花時間去處理普通的援交妹。

至於有人提到,

男女朋友完事之後男方因此而餽贈女生,

這可以說是兩碼子事。

"意圖"兩個字看得懂嗎?

如果你女朋友打從一開始就是想要從你身上詐取財物,

才用身體讓你上鉤的話,

我想"詐騙集團"會更適合用來形容你的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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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 3 weeks later...

台灣罰娼不罰嫖(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以嫖妓付錢的並不違法

因此得利(金錢)的妓女才會違法

所以基本上如果雙方都成年

付錢的是不違法的

但如果雙方有人已婚就要考慮到通姦

不過之前有釋憲說啥違憲

所以將來有可能會改成都不罰也就是都不違法

但是又基於善良風俗等等道德層面...要改大概也會有不少麻煩

不過這種古老行業要根除也不可能

再說很多人沒時間交女朋友

男性總有需求啊

要這樣讓大家偷雞摸狗有可能散播傳染病

還不如制定一套策略使之合法並且定期檢查等等

至少可以使性病傳染率降低吧

先進國家這行業還不是很多都合法化嚕

只是如果將來自己的女兒如果想賺這種錢

又要作何感想呢

難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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