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小論文】「決定論之下的賞善罰惡」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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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DUST 發表

我是認為,賞善罰惡的規則之下,與決定論依舊是矛盾的,原因在於本身價值的衝突,也就是最原始的質疑:「既然人的行為都是決定論所決定的,那憑什麼我需要接受賞善罰惡的規範?」

當然這個質疑我可以回答:「因為賞善罰惡就是決定論所造成的,既然是決定論,你也沒什麼好抱怨的。」這樣的說法是將問題拉到最上層,但沒有解決「決定論下的賞善罰惡」與「決定論本身的價值」的衝突。

原來你說的是這個。

沒有衝突,是因為這個推論

"因為我的行為是被決定的,所以我沒有理由接受獎善罰惡。"

不合理。

假設我即將決定行使某一行為,而我有兩個可能的行為選項A和B。

雖然決定論說,我最後還是只會選擇其中一個行為選項,而且依據

決定論,我"只會"選擇那一個行為選項,不會選別的。

不過問題在於,我們有一個共識是,決定論是依據外在條件和個人

得價值觀做出決定。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比較兩個可能的世界:

在可能世界X,獎善罰惡不存在,行為選項A比起B來對我較為有

利,於是我選擇A。

在可能世界Y,獎善罰惡存在,伴隨而來的處罰提高了行為選項A的

成本,於是我選擇行為選項B。

每一個理性的人,在知道有獎善罰惡的情況之下],做決定時都不

會忽視獎善罰惡(不會忘記把獎善罰惡引起的效應計算進來)。而決

定論預言的依歸是人的價值觀和外在條件,

所以,"我的行為是被決定的"這裡的"決定"指的不是"被無法抗拒的

外力所控制而導致自己不能依據自己的價值觀衡量每個行為選項然

後做出決定"。

既然自己的行為是自己選的,就算決定論告訴我說,我基本上只會

選那一個特定的行為選項,也沒有什麼好抱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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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emptiness 發表

但從客觀的角度來看

善與恶事實上跟根本不存在吧

如果你有對"客觀的角度"下適當的定義,那麼這個命題是真的。

但從客觀的角度來看

樓上根本文不對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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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白鹿 發表

獎罰。

姆...有點看不懂(話說讓對手看不懂也算是一種勝利)。

如果說我要抱怨的是「為什麼大家不依循決定論來廢除賞善罰惡,而選擇用賞善罰惡來做社會的準則?」的話,結果也是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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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st兄所言的 , 是否指因為在決定論下 , 人的行為都是被決定 , 即便是思想(所謂的意思自由)也是受到決定論的支配 ?

一 . 在現今刑法的犯罪判斷過程中 , 一般分成為三個階段 ,

第一是犯罪構成要件的有無該當的判斷 , 指一個事實上所發生的行為 , 在整體的判斷上是否有符合刑法所規範的要件 , 如殺人罪中應該具備殺人主體 , 殺人客體 , 殺人行為 , 以及殺人結果 , 倘若接具備則該當犯罪構成要件 .

第二是犯罪行為有無違法性的判斷 , 指一個具體行為的發生 , 即便完全充足了刑法所規範的構成要件 , 仍需受刑法的價值評價 , 檢驗是否具有違法的性質 , 一般而言 , 在判斷過程中 , 一個事實行為若已經該當了構成要件 , 原則上便會推定其具有違法性質 , 因此在進入違法性判斷的時候 , 是例外地檢查是否具有阻卻違法性質的事由 , 比方說 ,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受到法律允許的行為(獄警執行死刑) .

第三是有無責任能力的判斷 , 指即便具有上述的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 , 仍需檢驗一個犯罪行為人 , 是否具有責任能力 , 換言之 , 所謂的責任能力 , 是指一個人在法律的評價上 , 刑法是否能期待他能為一個合法的行為 , 期待他遵守法律 , 也就是說 , 唯有一個具有責任能力的人 , 其所為的犯罪行為 , 在刑法的評價上才具有處以刑罰的地位 , 若無責任能力 , 即無法科以任何刑罰 .

從上述對於刑法的犯罪的判斷以觀 , 可以了解賞善罰惡的基礎 , 必須建立在一個具有責任能力之人身上 , 方有刑罰發動的實益 , 而這是為何呢 ?

原因則在於 , 責任能力的內涵其實便是一種意思能力 , 且必須是具有自主判斷的意思能力 , 人具有意思自主決定的能力 , 因此在刑法的評價上 , 便具有為合法行為的期待 , 而這樣的期待變成了法律所給予"應為"的作用 .

但是在"應為"之下(註一) , 人因為有著意思自主的能力 , 所以產生"應為而為"與"應為而不為"兩種結果 , 在刑法的評價上 , 前者為合法行為 , 而後者即是違法行為 .

因此在刑法上的評價 , 所重的便是責任能力 , 責任能力的內涵便是意思能力 , 而意思能力則貫穿了整個法律價值秩序建構下的根本原則 , 簡單的說 , 法律的前提是承認人具有自由意志的存在 , 因為法律上認為人若沒有自由意志 , 那麼一切的科刑或處罰便會毫無意義 .

所以便從這裡開展出(被)決定論與非(被)決定論之間的爭論 , 若人的行為意思是被決定論所支配的 , 是被因果律所建構起來的 , 那麼人便無法去選擇 , 即便作了殺人的行為 , 也可以解釋成是被決定的 , 如此一來便會瓦解整個法律的規範基礎 , 所以法律才會認為人具有意思自由 , 而不受因果律的控制 , 人的意志不是被決定的 , 是具有自由判斷的狀態 .

二 . 在法律規範下 , 之所以會承認人的自由意志存在 , 主要是受到三個事件的影響 ,

一是宗教寬容(宗教戰爭後)以來 , 認為人被非完全受到神意的掌控 , 而是在部分俗世的行為裡 , 享有著自由的空間 , 只要這樣的行為不違反到教會的規定 , 那麼這便是可以被允許的 , 這種概念即劃分了所謂的公私二元領域(註二) , 如早期奧古斯都著作所言的俗世之城與神世之城(這個名字有點忘了 , 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

二是啟蒙思想的興起時期 , 啟蒙主義下 , 認為透過理性人們可以追求一種善的境界 , 能夠帶來一個興興向榮的世界 , 在理性之下所有一切的舊制度 , 都必須作重新的檢討 , 透過科學的方式 , 證明自身所存在的價值 , 因此人們是可以透過一種自我的思考 , 一種價值的醒思 , 來找尋自己存在的目的 , 這樣的概念分別在德國的康德與法國的伏爾泰加以繼受發揚 , 從理性主義下發展出自由主義 , 影響了後世整個國家社會制度的巨大變遷 , 即民主政治的興起 .

三是兩次的世界大戰後 , 對於納粹 法西斯以及共產的反思下 , 所產生的基本權利的保障 , 認為人具有某種基本的權利 , 它是先於任何國家所產生的 , 因此不受到國家的干涉 , 而這些基本權利的內涵 , 包含了平等權利 言論自由 學術自由 出版著作自由 人身自由 參與政治權利 宗教自由 集會結社自由 生存權利 工作權利 財產權利 , 而這些自由權利都是基於人民的自由意志下所產生的 , 人的價值便是具有自由的意志思考 , 人的心靈是可貴的 , 因此必須受到國家的保護 .

從上面三點來看 , 不無看出 , 為何法律須以自由意志作為評價人之行為的前提 , 然而對於自由意志的存在與否 , 仍舊有很多不同的討論意見 , 決定論與非決定論即是典型的例子 .

三. 結論

就白鹿兄所言的 , 若在決定論下也能承認自由意志 , 那麼這樣的意志似乎便已不是自由的 , 因為它仍受到決定論者所大力倡導的"因果關係理論"影響下嚴密的被掌控 , 所以現今大部分哲學家大都以有無意思自由來作為理論的開展分別討論決定論或者是非決定論 , 而法律下 , 則是有意地跳開這樣的論證 , 直接承認意思自由的存在(受到上述三個例子的影響甚大) , 不過可以較確知的是 , 意思自由很難以科學的論證方式來加以得到證明(混沌理論) , 因此變成了哲學方面的一門有趣的思考論證 .

所以說了很多故事以及背景延革等等 , 我所要講的便是賞善罰惡與意思自由是能共存的 , 因為後者是前者的存在的前提 , 兩者是互相有關聯而不相衝突的 ; 而賞善罰惡與意思自由以及決定論之間 , 便會產生矛盾 , 因為在決定論下是否定意思自由的 , 若無意思自由 , 那麼即無法存在賞善罰惡 , 倘若要解決決定論與意思自由之間的矛盾 , 那麼我想應該只能從兩者之間的定義本身來作修正 , 重新賦予它們不同的意義 , 方能解決(註三) , 但這樣的定義必須考慮到後續的原則 論理 以及體系的建構 , 是故可以說是一個浩大的工程也不為過 .

以上的看法 , 其實是最近才慢慢想到 , 不知道這麼說 , 是否有符合讓大家清楚易懂的哲學論證呢 .. xd

註一 , 這樣的觀點 , 主要來自由康德之倫理學的看法 , 康德認為一般在因果關係理論下 , 人的行為思想都是受到因果律影響 , 這是必然的 , 然而在倫理道德的角度來看 , 人因為受到否種道德的規範 , 因此產生"應為"的期待 , 但是人卻往往會擺脫出這樣的期待 , 導致應為而不為 , 因此康德認為若身為一個自然人 , 那麼必定受到因果律的支配(決定論的主張) ; 但若身為一個道德人 , 那麼人是享有判斷自主的意思決定能力 .

註二 , 其實最早可以上溯至羅馬時代 , 君主與教宗兩者之間的權力爭奪 , 國王引自聖經中所言的兩劍論 , 認為上帝給了人兩把劍 , 一把是救贖的劍 , 屬於教會所有 ; 而另一把則是俗世權力的劍 , 屬於君主所有 , 兩者不相干預 , 不相牴觸 .

註三 , 畢竟在現今不管是哲學或法學 , 大都已承認決定論下無法相容意志自由 , 這我已經向當代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之爭的老師與刑法老師求證過了 , 認真的小孩 , 驕傲(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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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宇兄對於決定論與賞善罰惡相容的說明很清楚,

不過其實決定論與自由意志的相容也是ok的。

對於決定論與自由意志,有許多不一樣的立場。

我選擇的立場是,決定論與自由意志並沒有矛盾。

決定論限制了我們的一些自由,但是,被決定論所限制而失去了那些自由,並不阻礙自由意志的存在(也不阻礙人對行為後果和道德責任的承擔)。

我想,任何支持自由意志的人都會認同這個對於自由意志的定義:

定義:

一個人有自由意志,若且唯若一個人可以依據自己的價值觀以及外在條件來決定自己下一步的行為。

因為一個有自由意志的人,是依據自己的價值觀和外在條件決定自己想要做的行為。所以就算決定論主張說,如果我們掌握了所有的資料,我們就可以預測一個人的行動,也沒什麼了不起的。

換句話說,雖然決定論主張了因果關係理論這樣的規則,但是自由意志本來就是存在在這樣的規則之下。

一個自由意志論者對於非自由意志論者的放話可能是:

「如果一個人可以依據自己的價值觀以及外在條件來決定自己下一步的行為還不算是擁有自由意志的話,那麼我們無法理解你們到底想要什麼樣的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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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months later...

為了觀摩小論文......(我現在在寫人生中第三篇小論文、第一篇認真寫的小論文)

熊熊想到白鹿版主的那篇......爬回來看..............

不料卻解決了長久以來的對決定論的遲疑.............不過我是爬完所有回覆後才搞清楚的。

這種決定論的感覺好像我在對我的寵物鼠說:「嘿!我知道你等一下要做什麼喔!也知道你等一下再等一下要作什麼喔。甚至知道你一輩子接下來會做什麼喔。」然後牠聽了我的話,但還是繼續過牠的生活。

牠的生活是牠自己在過的,我給牠環境、飼料、操縱所有會影響牠的項目,我只是預先知道牠的下一步或如何運動,但牠仍然是用牠的小腦袋衡量我給他的變因並作出決定,即使最後牠會照我所預測的方式活動。

賞善罰惡是自由意識的變因之一,決定論是觀察所有變因並正確的先預測所有的下一步行為。

這樣說起來,叫做"決定論"就有些奇怪了,因為它只是正確的預測了所有的下一步,但並沒有代替或強迫我們做任何一個決定啊。

(打完這些....又開始懷疑我是不是有理解錯誤............我真是沒信心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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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決定論是一回事,能不能成功地預測是一回事。

決定論的主張是說,如果給定這個世界在A這個時間點的所有狀況,在A之後的某一件事會不會發生,是固定的。至於我們能不能(就算掌握了所有資訊)預測出那件事到底會不會發生,就不是決定論能保證的了(事實上,如果決定論是正確的而且我們能掌握到夠多的資訊,那麼我們應該只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中無法對未來做出準確的預測,有關這種情形可以參考這裡的討論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69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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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说一下我的看法~

论文我看过后 ,我想的是决定论是不是有就是否定了人的主动能动性

照论文上说的 那我们人类的出现是不是就是注定的那~恐龙的灭亡是不就是不可改变的

着样不是变成宿命论了吗?

就象着句话说的 '人的命天注定' 自身无法去改变什么~

照这样说 如果我们的科技达到可以用决定论来推断后1000年后的事情的时候

假设:人类是可以繁荣昌盛的生存下去.

那么我们在1000年前就不要在做任何事情

那1000年后我们所推论的事情是否还是要发生

因为在决定论的理论里 不是这说''如果每件事都有其發生的原因,那麼人類的行為便不是經由自己的自由意志抉擇'' 可是当提前知道自己的命运时候我们不去顺着去发展 ,很明显事情是不回以决定论的理论来发展的.那么决定论的作用又在那里那?

鄙人思想简单 有问题就说 说的不好 请见谅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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