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小論文】「決定論之下的賞善罰惡」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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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於08年初跳槽裏想箱哲學版,如果你喜歡我討論哲學的方式,歡迎過來逛逛。

零●深藍哲學版版本前言

這玩意是高中時為了申請入學而寫的小論文,內容以獎善罰堊為例探討決定論與自由意志,今天應某人的要求PO上來讓他譙一下。

壹●前言

對這個思考主題感興趣的原因,來自於「決定論」和「自由意志」這兩個看似無懈可擊的概念之中「卻存在」著的矛盾。由於我認為所有關於上述兩者的研究,最終也都必須將結果與現實生活中的現象做驗證--畢竟談理論和做研究的目的都不是為了流於空泛--所以,我乾脆直接利用「賞善罰惡」這個觀念切入上述的問題中。在底下的正文裡,我會先說明「賞善罰悪」與社會的關係,再引出決定論對於賞善罰悪觀念的攻擊,接著敘述另一方的支持者如何利用渾沌理論來爲賞善罰悪做辯護。再來,就進入我自己的思考和推論:渾沌理論對賞善罰惡的威脅其實和決定論一樣大,所以賞善罰悪仍然得面對攻擊。但是,雙方在這個問題上有著觀念上的錯誤。所以,如果以另一個合邏輯的視野去觀察,決定論與自由意志與賞善罰惡是可以共存的。

貳●正文

一、問題的背景介紹

01.獎善罰惡

自古以來,獎善懲惡是每個文化的真理(在文化相對論中,頂多它變成「N種善惡,各自表述」),沒有一個理性且認同社會規範的人會認為我們不應該在一個人行善時鼓勵他、作惡時譴責他,因為獎善懲惡的概念是促進整個社會道德提升和社會和諧實現的途徑。當然,這個概念是建立在行為者可以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情況之下,當瘋子或被催眠者做錯事時,懲罰他似乎也沒有什麼效用。

02.決定論的攻擊

隨著時代的演進,獎善懲惡的概念仍不停地被視為真理直到決定論(indeterminism)的提出。決定論建立在一個幾乎每一個人都認同的基礎上,即「每件事都有原因」。每件事都有其發生的原因(每件事的發生,是受到另外一件或好幾件事的影響),而每件事也促進了時間軸上晚一點的另外一件或好幾件事的發生。於是,世界中從古到今到時間上不可知的未來已發生或正在發生或未發生的每一件事形成了一個詳細的網狀大系統。如同決定論者認為的,在這個大系統中,我們可以找到任一件事「A」發生的所有原因(是哪幾件是影響它發生),和「A」又促使了哪些事的發生,或許被「A」影響而發生的事件中恰巧有一個事件「B」,然後我們就可以繼續排演有哪些事件會被「B」影響而發生…。這樣持續推論下去,只要手上的資料完善,要預測一千年後的事件,都不是問題。

當然目前並沒有這樣龐大的資料庫可以提供足以預測一千年後所發生事情的訊息,不過這並不影響決定論在倫理學中的價值和它與上面獎善懲惡的關係--如果每件事都有其發生的原因,那麼人類的行為便不是經由自己的自由意志抉擇,而是「被決定的」。如果人的行為是被決定的,那麼自然而然,沒有人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獎善懲惡」也就變成一個笑話。

03.渾沌理論的辯護

接著,社會制度的維護者引用了渾沌理論(Chaos Theory)(註一)來反駁決定論。科學家們發現,在一些情況下,某些分子的運動方向是無法被預測的(即「隨機的」),所以人們永遠也無法掌握足夠的資料去預測未來。(雖然我認為,渾沌理論反映的,可能只是一個科學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瓶頸,說不定哪天科學家們又會發現一條新定律可以用來充分解釋分子「隨機的」運動。)

二、我的推論

01.渾沌理論沒有用!!

以上我對問題的背景做了一個總整理,現在我要回到討論的主體:『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獎善罰惡的概念還是不是合理的?』

我認為渾沌理論看似合理,其實仍然不能用來否決決定論對自由意志的否定。為什麼呢?渾沌理論提出的,是一個「隨機」的因素,所以渾沌論者才敢大聲宣稱這個世界的未來是不能夠被預測的,可是,也僅此而已。在決定論的論調中,「自由意志下的行為」是「受到其他事件影響所產生的非自決行為」(因而不能夠被懲罰或是獎賞);而就算渾沌理論成立,所謂的「自由意志下的行為」也只是變成了「受到其他事件與某些隨機因素所產生的行為」,這樣的行為,也不可能是自決的(「你說我偷東西?Oh~No~~我怎麼知道我腦裡的分子會那樣子旋轉??」)。如此一來,在「無辜的自由意志(?)」前,獎善罰悪似乎仍然是一個沒道理的規定。

02.新問題

由上述似是而非的推論中,浮現了兩個問題:

1、「那麼,人類到底還有沒有(我們所認為的那個樣子的)自由意志?」

2、「我本來覺得獎善罰悪很合理呀…可是…」

理論上,成功處理第二個問題的先決條件是的先決條件是,第一個問題得先被解決,但老實說,自由意志的問題太過龐大,不是一個天天都要考週考(明明那叫做「週」考!)的高中生能夠負擔的。所以我打算迂迴過去,直接推論獎善罰悪的合理性。再使用我自己的方式,從另一個角度觀察所謂「自由意志」在這個環節當中所扮演的角色。

03.獎善罰惡的合理性

獎善罰悪,不管它在任何地方存在的形式是法律、風俗、或觀念,其目的及為人所接受的原因都是它可以使生存環境「比較接近於人們所希望」-也就是,讓大家都變得比較像好人一點。

在沒有獎善罰悪共識的情況之下,每個人都會以滿足自己的慾望為最終目的,衡量自己將要行使的行為-如果搶隔壁阿花的魚來吃會比自己抓魚吃來的輕鬆(「搶隔壁阿花的魚」的淨利益>「自己抓魚」的淨利益),我就會選擇行使這個被稱為「錯誤」或「道德上不好」的行為。而在這裡獎善罰悪所扮演的角色就是一個影響行為者抉擇的條件,如果一個社會裡決定「搶劫者鞭數十,驅之別院。」,那麼行為者的思考可能就變成了『「搶隔壁阿花的魚」+「鞭數十,驅之別院。」的淨利益<「自己抓魚」的淨利益』,然後,起碼大部分的人會放棄做壞事。以上推論,賞善罰悪在社會中已經達成足夠的使自己存在的門檻。這也就是其存在的合理性。

04.自由意志所扮演的角色

而在這個議題當中,自由意志到底做了哪些事情?其實,在上面「搶阿花的魚」與「自己抓魚」的式子當中,自由意志所做的,就是比較的工作。前面說過,行為者的所有行為都受到之前所發生事件的影響,自由意志就像一個函數,把事件代入它的未知數中後,就會計算出另一個行為來,而隨著經驗的累積,這個函數本身也會不斷地變化。

05.賞善罰惡與自由意志的共存

而「賞善罰悪觀念的存在」如果以一個被代入自由意志函數之中的事件來理解的話,整個問題就會變得簡單多了。因為每一個人在決定行為時,幾乎都會把「賞善罰悪的存在」放進損益比中一起計算,其「賞善」的部分會增加行為者做好事的傾向;其「罰惡」的部分則會減少行為者做壞事的傾向,整體而言,它本身存在的理由確實達到了。

06. 賞善罰惡與自由意志與決定論的共存

有人說,科學不過是人對自然的詮釋。不過雖然只是詮釋,也有其規則可循,即合理的、正確的詮釋之間,是不會互相矛盾的。在把獎善罰惡的觀念當成代入自由意志的其中一個事件之後,我們可能會忽然驚覺:「啊…這個不就是決定論的原理嗎!?」沒錯,決定論是一個潛藏在事物互動之中的規則,人們在發現這個規則之前(其實這個所謂「發現」,也只是把它詮釋出來而已。),就已經懂得利用它了。至於做過壞事的人需不需要為自己做過的事情負責,我們也應該由最初製造出賞善罰惡觀念的目的來看:如果因為某人「由於決定論或渾沌理論導致做出來的事情似乎與無辜的自由意志無關」而免除其罪刑的話,等於破壞了大家對賞善罰惡公權力的信任(那我也可以做過壞事之後再把決定論搬出來呀!)。

所以就原理而言,獎善罰惡與決定論是絕不衝突的(應該說所有社會觀念都是如此),我只是湊巧用了一個大家沒有想過的角度,沒想到卻解決了大家想不透的問題。

參●結論

這篇論文的價值,在於將一個奄奄一息的社會觀念從人們對決定論不合適的解讀所造成的謬誤下解救出來。(雖然這個社會觀念實際上在大家眼裡的地位從來沒有因為決定論的存在而動搖過,不過我認為處理悖論除了是愛思考的人的嗜好之外,也可能是責任。)

換句話說,這篇論文解決的,是一個只有哲學家才會煩惱的問題,如果要問它能夠對這個社會帶來什麼所謂助益,老實說,我也不知道。可是就一般高中生小論文中真正作者本身的想法通常佔不到內容的百分之四十來看,這樣的一篇文章至少證明了在制式教育和考卷的荼毒之下仍然擁有自我意識及獨立思考能力的傢伙還是大有人在。

此外,我必須為幾乎空空如也的「肆●引註資料」自圓其說一下。根據中學生網站裡公佈的「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小論文寫作比賽參賽作品格式規則及說明」,一篇小論文應該要「言之有據」,所以需要引註資料,但由於顯而易見的,這篇論文是由三個簡單到不行的理論-「賞善罰惡」、「決定論」、「渾沌理論」-所導出的,而且重要的概念在正文裡都已經被推論過了,所以我認為實在沒有必要特別附上(實話:「那些玩意我早就忘記是在哪本書裡看到的了…而我也懶得特別為了寫引註資料再去把他們給找出來一次…」)。

肆●引註資料

註一、《高級中學 世界文化歷史篇 下冊》p.98。南一書局。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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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自己想到過耶

小學的時候閒閒沒事就常在想些東西

我先想到所有東西在足夠資料下應該都是可以預測的

想到人腦應該也一樣

然後就想這樣我們不是思想動作都決定了,做事沒意義,會變得消極

接著就想通積極也是早決定的

「他沒有辦法不打你,因為那是早就注定的」

「我沒辦法不打回去,因為那也是早就注定的」

照這樣自由意識其實可以不存在

可不可以說明一下混沌理論是什麼?

粒子運動無法預測看起來比較像是測不準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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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決定論之下人的行為因為受到否些特定事務的影響 ,

從而能夠在找出影響事務的來源後進而推知人的行為 ,

然而我覺得決定論似乎有點限制性的來判斷人的行為 ,

因為受到事務影響後 , 人的決定可以係作為 (可推知的)但亦可能為不作為 ,

因此決定論雖然看到了人是受到外在環境的影響 , 而反映出作為 ,

然而卻忽略人在受到外來環境影響時 , 內化了的價值 ,

所以外在可能影響著人 , 但人卻並非完全在被決定下作出外在的反應 ,

決定論觀察到了人與外在互動的過程 ,

然而似乎過於注重外在事務 , 而輕忽了人的內在價值 ,

以上是我的想法 , 嗯 .... , 請別見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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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這樣論證決定論的:

每件事情的發生都有原因

所以每個行為的產生也都有原因

我並不清楚你說的內在價值是什麼,

不過只要他是一個產生的事物,就一定是被影響而產生的,因為不可能無中生有

也就是說,不管一個行為的動機是基於內在價值或是外在因素或是一堆雜七雜八東西

的混合體,其原因也都可以層層追溯,除非中間出現一個隨機產生的連結,破壞了因

果。

也就是說,只要行為有原因,而這個原因不是隨機產生的,就逃不出決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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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預測的意思是說,科學家們觀察到一些粒子的移動雜亂無章,找不出其中秩序與決定移動的原因,因此暫定他們的移動是"隨機"的。

而測不準原理,印象中應該是說,對於某種東西,無法同時精確地測量出他的位置和速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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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白鹿 發表

我是這樣論證決定論的:

每件事情的發生都有原因

所以每個行為的產生也都有原因

我並不清楚你說的內在價值是什麼,

不過只要他是一個產生的事物,就一定是被影響而產生的,因為不可能無中生有

也就是說,不?............(論壇訊息:引文過長 恕刪)

所謂的人的內在價值 ,

指的是人自主判斷的價值 ,

當我們受到某種原因的影響之下 ,

可能會影響到我們的行為 ,

然而在實行行為時還具有一種判斷思考的過程 ,

如 , 當我肚子餓時我可能會去吃牛肉麵 ,

去吃牛肉麵主要是受到肚子餓的影響 ,

但是即使在肚子餓時 , 我也能選擇不去吃牛肉麵 ,

我可以吃別的 , 也可以選擇不吃 ,

這就是一種出於自由意志下所作的判斷 ,

因此若以決定論之觀點來看 ,

若今天我去吃牛肉麵 , 而以決定論來看我是因為受到肚子餓的緣故 ,

所以才去吃牛肉麵(被決定了) , 然而它卻沒將我肚子餓時所具的判斷考量進去 ,

因為在當時我的考量可能有許多 , 而非完全的被決定去吃牛肉麵 .

決定論者似乎忽略了人的價值判斷 ,

純以外在原因與行為的關係來建構起行為決定論 ,

而否定人所擁有自由意志 ,

確忽略了在原因的影響之下 ,

人確實是在自由的判斷之下可能為作為或者是不作為 ,

而非如決定論者般完全受到原因的支配 ,

或有部分論者更提出一種宏觀的想法 ,

而認為不管人的價值判斷如何 , 其實都是在某個限定的領域之內 ,

所為的作為與不作為 , 而提出一種超越人之自由意志的精神存在 ,

而認為人之一切行為都是在這種精神之下而被主宰 ,

不過這個理論受到最大的攻擊的便是超越人的自由意志的精神是什麼?從何而來?

因此流於一種形而上的論證 , 而漸被拋棄 .

這也讓我想起了"因果相關理論" ,

因果關係指的是具體事實間的必然關係 ,

每件事情的發生都有原因 ,

原因與行為具有某種程度上的關聯性 ,

即所謂的"無彼行為 , 即無此結果"

然而進一步的去分析這種程度的關聯性 ,

可以發現原因與行為之間的關聯程度並非完全的一致 ,

某種行為的發生可能會受到各種原因影響 ,

然而只有少數的原因會直接的影響到行為的發生 ,

其餘的僅有間接的關聯 , 因此與行為發生關聯性較低 ,

從因果相關理論來看 ,

原因雖然會影響著行為的發生 ,

然而細究其兩者之關聯性可知 ,

原因與行為並非毫無限制的具有關係 ,

而是有影響程度上的區別 ,

至於如何的來判斷因果的關聯性 ,

一. 原因行為 , 指的是我們所欲判斷的對象行為 ,

二. 結果行為 , 指的是行為所產生結果 ,

三. 若無原因行為,指除去該行為後加以判斷是否會有結果的產生 ,

而判斷的標準則是採用所謂的經驗法則 ,

將所有有可能影響行為的原因列舉 ,

然後依據經驗法則以排除的方法一一過濾 ,

進而找出行為與原因之間的關聯性 ,

此方法稱為"條件關係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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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翔宇 發表

最初由 白鹿 發表

我是這樣論證決定論的:

每件事情的發生都有原因

所以每個行為的產生也都有原因

我並不清楚你說的內在價值是什麼,

不過只要他是一個產生的事物,就一定是被影響而產生的.............(論壇訊息:引文過長 恕刪)

我對決定論的概念跟你所認知的不太相同,就拿「肚子餓吃牛肉麵」這個例子而言,造成「吃牛肉麵」此行為的決定因素應該包含了更廣泛且完整的原因組合,舉例就像是因為之前吃過某一家牛肉麵很好吃,以及金錢上的考量、離家遠近..等等,當然,這些「考量」也是被決定論所約束,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再往回推一層,有哪些因素造成我會去這麼考量,而又是哪些因素造成這些因素的形成,這些都是決定論所涵蓋的範圍。

簡單講就是A+B+C+D+E+....=T

而A、B、C..又是由無數的事件所產生。

就連自主判斷等等,也都是由其他因素形成的。

(我選擇吃牛肉麵,或許我無法說出全面性的理由,但那些理由是存在的)

所以一個事件是可以由決定論所預知出來,只是差別我們有沒有辦法可以掌握到所有的因素。

(疑?!我在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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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邊或許可以使用因果關係理論 ,

原因的組合雖然有很多 , 然而必非完全具有同一的關聯性 ,

難道決定論也能將所有的原因都視為是同等的價值來作判斷嗎 ,

如此似乎並不妥適 ,

只有與行為具有密接連繫的原因 , 才具有相當的關聯性 ,

否則沒有限制環環相扣 , 豈不成了一種循環謬論 ,

倘若決定論之判斷標準是放在如此廣泛的範圍在作判斷 ,

那它所要解決可真是人類亙古以來的一切疑難雜症了 ,

難而似乎並非如此的完美 ,

最後我在說明一下 , 我是以自由意志的觀點來批判的 , 哈..

關於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一直以來都是爭論的焦點問題 ,

然而兩邊的都有著很有力的立場來攻擊彼此的缺失 ,

不過 , 在現今的社會文化制度下 , 似乎人的自由意志已經成為一種前提 ,

而逐漸不是被質疑的立場 , 如早期的神觀->人觀的過程 , 以及目前的個人主義與自由多元主義之下都是成為一種前提性的條件 ,

不過也不表示沒人對於這種立場提出進一步的批判 ,

其實不管什麼學說理論也終究會有人提出批判的 ,

所以人文社會科學實在令人又愛又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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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對決定論的理解與Dust是相同的。

決定論的成立,並不需要考慮說,一個行為者在作判斷時,到底衡量了多少因素,而

每一個因素對他的判斷又造成多少影響。因為只要決定者的判斷不是隨機的(也就是

說,是因為考慮到某一些因素),就是因果的,換句話說,也就是決定的。

如同一樓的小論文所示,我並不認為自由意志與決定論的同時成立必然伴隨矛盾。

依上面的說法,自由意志在整個決定論所要解釋的現象裡,扮演的是考量因素並行使

行為的角色。

換句話說,正因為決定論的主張是,因為一切行為都是在經過自由意志的考量之後才

被行使,只要我們掌握了所有會被行為者本身納入考量的因素*1以及行為者的性質*2

之後,我們就可以準確地預測行為者的行為。決定論並不能用來反駁自由意志的存

在,在自由意志面前,決定論頂多只能算是一個用來解釋人在自由意志之下的行為的

理論。

而要反駁決定論,使用自由意志也是沒有用的。應當要使用的是混沌理論之類主張隨

機性質的理論。

*1...某一家牛肉麵很好吃,以及金錢上的考量、離家遠近等

*2...人的價值觀(可以用基因和經歷推出),甚至是腦中化學物質的運作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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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阿 , 那或許和我所學到的不太一樣 ,

因為自由意志在刑法體系上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議題 ,

而對於自由意志提出反對說法的便是傳統的決定論 ,

自由意志在刑法的認識上是一種用來對抗所謂被決定的宿命論 ,

因為人的思想主觀上是難以預測的 ,

而人的思想若是出於自由意志那麼這樣的體系是相當龐大的 ,

因此我才會覺得若決定論也能將自由意志涵蓋進去的話 ,

那麼這麼龐大的體系 , 可真的是空前絕後 , 而且可能能夠解決人類大多數盲點問題 ,

這樣的看法感覺似乎太過於樂觀了 ,

雖然它僅是一個理論 , 且尚未被適用 ,

不過 , 它的適用似乎令人難以想像 ,

當然 , 在這邊若直接以混沌理論來作為批判的方法 ,

的確是相當有力的 ,

那麼 , 以上就是我對於決定論的所有看法了 ,

基本上也快辭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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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翔宇 發表

這樣阿 , 那或許和我所學到的不太一樣 ,

因為自由意志在刑法體系上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議題 ,

而對於自由意志提出反對說法的便是傳統的決定論 ,

自由意志在刑法的認識上是一種用來對抗所謂被決定的宿命論 ,

因?............(論壇訊息:引文過長 恕刪)

哦...

極度樂觀的決定論呀...

基本上這只是個思想實驗,因為幾乎不可能成真。

不過這也是哲學好玩的地方,有時候使用理性的思維,可以輕易達

到同時代的科學無法到達的地方。

這讓我想起了另一個有趣的思想實驗。

以前有一個哲學家,我忘了他的名字。他對於宇宙是否有邊境非常

好奇,於是想出了下面的論證:

假設宇宙有邊境。

假設我手持長矛,走到宇宙的邊境前,並且用力將矛擲出。

被我擲出的矛,在碰到邊境後,只有兩種可能的結果,就是1.長矛

穿過去。2.長矛撞到東西彈回來。

如果長矛穿過去了。表示邊境之後還有空間容納長矛,表示這個邊

境不是宇宙的邊境。

如果長矛彈回來,表示邊境之後還存在著物體將長矛彈回來,表示

這個邊境並不是真正的邊境。

這個論證在現在看來,可能有許多反駁的方法,例如我們可以假設

第三種可能,長矛進入邊境之後消失,從我後方的邊境飛回來等等。

不過還滿好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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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宇宙是有限無邊。

可以想像我們是生活在二維球面上的生物,你怎麼走都走不到邊,但是整個空間就是有限。

他的推論沒有錯,宇宙是沒有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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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閱了過去關於決定論的形法筆記 ,

發現我所認知的決定論與白鹿兄的確有著很大的差異 , 見下述 ,

近代刑法之客觀主義刑法論者以人不具有自由意志為前提展開決定論之論述 ,

貫徹絕對的因果關係理論 , 認為人不具有自由意志而是受到外在環境的影響而犯罪 ,

因此人的犯罪行為是起因於犯罪原因 , 即所謂的"無此原因即無彼行為" ,

進而認為刑法的處罰對象僅是放在事後的犯罪行為是毫無意義的 ,

應該在可能發生犯罪行為之前就其原因加以撲滅 , 而達到抑制犯罪的效果 ,

然而關於何種原因會導致犯罪行為的產生 , 近代刑法之客觀主義刑法論者並未提出進一步的闡述 , 而認為此係另一個問題未加深入探究 ,

而與之對立的便是非決定論者 , 其係以人具有自由意志為前提展開犯罪本質的論述 ,

不過 , 不管是決定論者或非決定論者 , 都無法合理解釋為何人(不)具有自由意志 ,

因此對於自由意志的探討仍舊僅止於理論上的討論 , 而無法具體地加以驗證 ,

由上述可知 , 決定論者係以否定自由意志為前提 , 因此若承認兩者是可以共存似乎在邏輯上產生矛盾 ,

不知白鹿兄所言之決定論之理論依據是?

如果講了半天才發現我們所講的是不同的概念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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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研究目的是決定合理的處罰吧?

刑法上的決定論者認為"除了犯罪者本身之外,還有其他的因素造成此一犯罪",所以

處罰犯罪的效果可能沒有想像中的大。

這樣看來,我提到的決定論和上面的決定論是不一樣的呀。

另外,我提到的決定論主要是在科學和哲學的範疇中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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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小白鹿,我忘了跟你說我覺得不對勁的地方(先前似乎是我叫你貼這篇文章的),

這篇獎善罰惡與決定論的共存,似乎不是「全面性」的共存唷∼

你只是找到了可以共存的角度,但並沒有解決大家對其矛盾之處的疑惑。

(阿∼賓果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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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白鹿 發表

獎善罰惡與決定論是絕不衝突的(應該說所有社會觀念都是如此),我只是湊巧用了一個大家沒有想過的角度,沒想到卻解決了大家想不透的問題。

你說「絕不衝突」阿=Q=,假如只是「可以共存」的話,那意味著還是可以衝突(疑?!我又在說什麼?)。

我所指的衝突,就是指決定論的基本定義:「所有行為都是被決定的」,你只是證明了「決定論之下的賞善罰惡之存在」,而不是解決了「賞善罰惡之下的決定論如何存在?」

當然,這篇論文你是下了「決定論之下的賞善罰惡」,不過這樣你的結論不應該直接下「獎善罰惡與決定論是絕不衝突的」,這樣會讓我以為你是解決了所有狀況的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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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論不是說一個人沒有選擇、他不要也不行

而是說那個人會做那個選擇是預定的

所以做了錯的選擇付出代價也沒有問題

一切事先都決定了應該完全不會影響人的生活才對(除了我們會討論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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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本身是論述「賞善罰惡」也是由決定論所造成的。

但不能解決在賞善罰惡之下,決定論的不適用。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假設兩種情形:

a.決定論造成人們選擇賞善罰惡的規則(也就是這篇文章所論述的)。

b.人們「意識到決定論的存在」,而選擇廢除賞善罰惡的規則,當然這個「廢除」本身也是決定論所造成的。

在b的條件下,也就是「決定論下的決定論」產生了與「賞善罰惡本身意涵(無懈可擊的存在)」矛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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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DUST 發表

文章本身是論述「賞善罰惡」也是由決定論所造成的。

但不能解決在賞善罰惡之下,決定論的不適用。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假設兩種情形:

a.決定論造成人們選擇賞善罰惡的規則(也就是這篇文章所論述的)。

b.人們.............(論壇訊息:引文過長 恕刪)

罰你重看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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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就看過5.6 遍了,

除非是我想錯,不然就是你誤解我的意思,或者是我表達不好。

不然就是你硬要凹「只要共存就不會有矛盾」,

或是「決定論至上,所有原則都以決定論為前提,所以產生不會矛盾的結果」。

個人覺得是後者,不過這樣的話..不就全部矛盾都可以無限上岡(疑?!是上桿還上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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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並沒有因為「意識到決定論的存在」,而選擇廢除賞善罰惡。

因為在決定論之下賞善罰惡依然有效。

還有,是無限上綱...

猜兩次還猜錯,你也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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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白鹿 發表

人們並沒有因為「意識到決定論的存在」,而選擇廢除賞善罰惡。

因為在決定論之下賞善罰惡依然有效。

還有,是無限上綱...

猜兩次還猜錯,你也真不容易...

以上跟我說的沒有衝突,「選擇廢除賞善罰惡」也只是我假設的狀況之一。

我們的共識在於:「不管是哪一種(之前提到的a和b狀況),都是由決定論所決定的結果(也就是你所說的"依然有效")。」

而我說的矛盾不在於這些狀況是否跟決定論「無法共存」,「共不共存」的問題已經在文章中證明出來是「可以共存」的。

我是認為,賞善罰惡的規則之下,與決定論依舊是矛盾的,原因在於本身價值的衝突,也就是最原始的質疑:「既然人的行為都是決定論所決定的,那憑什麼我需要接受賞善罰惡的規範?」

當然這個質疑我可以回答:「因為賞善罰惡就是決定論所造成的,既然是決定論,你也沒什麼好抱怨的。」這樣的說法是將問題拉到最上層,但沒有解決「決定論下的賞善罰惡」與「決定論本身的價值」的衝突。

這讓我想到「少年偵探」裡頭的問題,清隆如果就跟劇情裡頭所說的一樣料事如神,他認為詛咒之子不可能有救(當然也包含他弟弟會因為基因問題而死亡),但結局卻變成他弟弟拯救了詛咒之子和自己(雖然單行本最後一集還沒出,不過作者似乎是要這樣收尾),那我可以有兩種評論:

A.清隆沒有料想到自己的弟弟還有其他的方法。

B.清隆其實早就知道自己的弟弟有那種能力可以拯救所有人(因為清隆料事如神)。

再看「聖槍修女」裡頭神的角色,神為了要向人類與萬物彰顯自己的存在、為了讓人類與萬物依賴神,所以創造了「惡魔」,但是惡魔為了顛覆這個「事實」(也就是惡魔是因為配合神而產生的),所以要搗亂這樣的秩序,讓惡魔主宰萬物,所以入侵世界,讓整個世界活在惡魔的恐懼中,也綁架了神在人間的代言人,讓神受到威脅。那我可以有兩種評論:

A.神完全沒有料想到惡魔會這樣反撲,讓他們感到棘手。

B.神早就料想到惡魔會這樣做,這也是他們創造惡魔的原因(讓世界陷入恐慌,進而人可以因此依賴神的存在)

但是結局卻是表現出世界依然混亂,惡魔充斥整個世界,連天使都不知所措,而神卻默不吭聲,依舊放任這樣的狀況。所以我可以推論是B,但是神為了要人類萬物依賴神,而做了神不該做的事,反而神讓人感覺就像惡魔的存在。

以上兩個例子的B,就像是「賞善罰惡是由決定論所決定的」的推論,然而決定論下的「賞善罰惡」本身卻與決定論衝突。

這是三層關係:

1.決定論(主宰)→2.賞善罰惡→3.決定論價值

1.神→2.神的遊戲(找惡魔)→3.神的意義

1與2共存,但是2與3矛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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