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妨礙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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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中,

所謂的"警察職稱"的範圍是什麼???

常常聽人家說---"妨礙公務"

所謂妨礙公務的定義是什麼???

"如果"我,因為妨礙公務

而被拘捕,請問:我妨礙哪一條公務?

法律有哪一條說明了妨礙公務有罪?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trau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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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會在這裡發現為數稀少的學弟 XD

來補充一下,

所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一般而言必須要具備幾個要件:

 一、法源依據或令狀,職務有相關法規授權,舉凡刑事訴訟法逕行搜索、警察職權行使法實施管束、進行臨檢等,或者具有檢察官、法官核發之拘票、搜索票等。

 二、勤務中,譬如警察有取締告發交通違規之權限,但是非勤務時段(下班了)的員警理論上就應該不具備有製作告發交通違規文書之權限。

 三、於該管轄之範圍內,簡單來說就是台中縣政府環保局只能在台中縣取締廢棄物清理法,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就只能在轄區內取締酒駕。不過以警察來說,只要透過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報准核可,都可以進行所謂越轄辦案,但是因為有依照相關法規報請核准,有其法律依據,所以例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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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所謂的"警察職權"的範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也就是說~警察只要是依法該執行的勤務~~~就算警察的職務範圍

2.妨礙公務~如果以刑法的角度來看~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如果在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國家公權力時~對其施以強暴脅迫者~才會構成妨礙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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