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彥★↗ 10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我覺得要叫就應該把它變成籃球隊那種,比較有意義一點。(也比較有氣勢不覺得嗎?不覺得ˊ口ˋ。。。我只覺得最近叫得很頻繁,好像為了叫而叫一樣今天中午又在叫什麼了?三年級都不太清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羽弦 10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不覺得ˊ口ˋ。。。我只覺得最近叫得很頻繁,好像為了叫而叫一樣今天中午又在叫什麼了?三年級都不太清楚也許是反映午餐份量不夠,所以沒吃飽在XX這樣想你對於最近經常鬼叫的人就容易抱持一顆憐憫的心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Szertlek 10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已編輯) 不覺得ˊ口ˋ。。。我只覺得最近叫得很頻繁,好像為了叫而叫一樣今天中午又在叫什麼了?三年級都不太清楚我是不太清楚啦~聽路人甲說好像是.....今天中午我們班都把它轉台的學生會節目的問題還好沒讓聖約翰的洋妞們看到~不然就....."大開眼界"到國外去~~~= ="" 此內容已被編輯, April 14, 2010 ,由 Szertlek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偶叫小山 10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呵呵....我正在肇始班級的隔壁班= =他們一開始是一直喊:「還我新聞!!」然後就一直「吼~~~」的叫不過這時大家只是出來看一下而已接著換我們左邊的班級開始跟著叫此時又聽到左邊班級傳來:「王XX」(某教官的名字)最後就變成你們熟知的狀況了!其實他們午餐時喊了很多次了只是一開始大家都在吃飯,也沒有人去呼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倒唸是章魚 10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我觀察到的是 喊有文字內容不太會引起共鳴只喊聲音就會很熱鬧了(可能是波形比較簡單...=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鬱空 10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不覺得ˊ口ˋ。。。我只覺得最近叫得很頻繁,好像為了叫而叫一樣今天中午又在叫什麼了?三年級都不太清楚其實重點只是在最後的「一中,加油!」聖約翰聽說是男校~?不是聽說,我可以肯定它是XDD喇吧空的錯= =這一切攏是亮亮欸摁丟 HAHA今天中午真的很無聊 - -「還我電視」、「出來面對」都出來了(面對什麼?可能叫的人精力都太旺盛不然就只剩一點乾脆用光,不然的話也就只可能是其實它什麼也沒有就只會叫。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台中2B月台 10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不~法律保留原則<陳陞解釋:限制人民權利的責任交給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再來行政命令並不是教官們說一句話就算了,要開很多會才能決定校方有權"請求"學生不要吼,但是校規沒規定的事校方無法"要求"同學,沒錯,這部份法律沒有明文規範。但除了法律之外,輿論、道德之類的亦是社會規範。法律應該只是維持人們在社會上不互相侵犯的最低底線,並不是說沒有違法,就等於符合社會規範。如果有錯,還請提醒指教。另外無聊找到這個,我承認沒有看完整條法令,不知道是否適用?XD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草語 10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社會秩序維護法72-3在執行上有嚴格的標準,不是我們短暫的吼叫可以觸犯到的除了法律以外的社會規範沒有強制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afite 10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已編輯) 學生手冊,學務類第十三章,學生獎懲實施要點8-14:在公共場合不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要記警告一枝,這就是法源,在P.109,翻一下吧!(新版的!) 此內容已被編輯, April 16, 2010 ,由 Lafite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rotian 10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學生手冊,學務類第十三章,學生獎懲實施要點8-14:在公共場合不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要記警告一枝,這就是法源,在P.109,翻一下吧!(新版的!)有一點我蠻好奇的 如果法律沒有規範 校規內卻有的話有機會平反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祈絨 10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學生手冊,學務類第十三章,學生獎懲實施要點8-14:在公共場合不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要記警告一枝,這就是法源,在P.109,翻一下吧!(新版的!)誠心期待超越日治時代規模的千人大警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阿不拉的浣熊 10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這屬自治範圍合理者理當遵守況且這個規定沒什麼不合理之處。感謝副版辛苦搜尋XD這就有理了吧!況且,沒有強制性的規範並非就可以不要遵守不然你下次婚禮包白包賀聯寫輓聯吧!看看輿論、倫理道德的壓力怎麼樣這些可都不是強制性的社會規範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rotian 10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這屬自治範圍合理者理當遵守況且這個規定沒什麼不合理之處。感謝副版辛苦搜尋XD這就有理了吧!況且,沒有強制性的規範並非就可以不要遵守不然你下次婚禮包白包賀聯寫輓聯吧!看看輿論、倫理道德的壓力怎麼樣這些可都不是強制性的社會規範呢!我想這還是有些許不同(畢竟記過警告... 個人認為並不是非強制性規範)煩請指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阿不拉的浣熊 10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我想這還是有些許不同(畢竟記過警告... 個人認為並不是非強制性規範)煩請指正!請問你認為不是的理由在哪?然後這不是辯論大會敝人也無意筆戰因為這很無意義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雖然說不是每件事情都能二分法但我覺得這件事情很明顯了也不必詭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rotian 10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已編輯) 請問你認為不是的理由在哪?然後這不是辯論大會敝人也無意筆戰因為這很無意義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雖然說不是每件事情都能二分法但我覺得這件事情很明顯了也不必詭辯沒那麼緊張吧...筆戰...我的意思是 警告記過不像一般社會規範只是造成壓力而已吧(我這是疑問)另外 我的重點在討論校規這樣 此內容已被編輯, April 16, 2010 ,由 Protian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草語 10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已編輯) 目前的校規比較類似於"定型化契約"的關係<就是你不遵守不要進來的意思>還有我其實不認為校規有足夠的正當性,因為我們這群學生並不能參與修訂過程浣熊兄我比較好奇的是很明顯什麼啊?? 此內容已被編輯, April 16, 2010 ,由 草語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afite 10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目前的校規比較類似於"定型化契約"的關係<就是你不遵守不要進來的意思>還有我其實不認為校規有足夠的正當性,因為我們這群學生並不能參與修訂過程浣熊兄我比較好奇的是很明顯什麼啊??我想這又會扯到特別權力關係,學生勢必有某些權利會被學校剝奪,想想看今天不是學校,是監獄,一樣是特別權力關係,我想很多東西就能明白了!不然我們來想,校規規定不得曠課,因為學生沒有參與修訂,就不遵守,爽來就來不想上課就曠課,這樣合理嗎?又,如果哪天學長在模擬考時,我剛好下課,於是我跑到慎思樓走廊沿途鬼吼鬼叫,我想,學長們應該不好受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草語 10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可以試試看XDD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102607137 <最下面>每一種特別權力關係既然是"特別"了應該不可以混為一談正當性那一段只是促使學校能夠修定某些不適宜的校規罷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eter5548 10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又,如果哪天學長在模擬考時,我剛好下課,於是我跑到慎思樓走廊沿途鬼吼鬼叫,我想,學長們應該不好受吧?你一定不敢= =而且相信我最不爽的一定是老師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afite 10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誠心期待超越日治時代規模的千人大警告:)不太可能,如果這樣才有問題!學生手冊裡有一個教師管教級輔導學生辦法(類似名子,怕打錯@@((我懶了XD有明定不可連坐罰!!可以試試看XDD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102607137 <最下面>每一種特別權力關係既然是"特別"了應該不可以混為一談正當性那一段只是促使學校能夠修定某些不適宜的校規罷了不~~我不想被學長圍毆(炸特別權力關係,我只能說我不夠專門所以我還是不提好了(大囧不過,關於此條校規,我想其並沒有不合理.不適宜的地方~~之前,有提到,想安靜休息的權力不能影響到想叫的人的權力,如果成立,那是否現行法律裡的妨礙安寧是不合理的法律?原本,是安靜的,因為你喊,所以影響到其他人,自由是以不違反他人自由為原則的,今天因為你要做一件事,而這件事是改變現狀並影響到別人的自由,你就不應該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草語 10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改變到"大多數人的自由"......不過似乎喊的人比沒喊的人多?還有因果關係應該是"自由是以不違反他人自由為原則的"這句話某些情況不成立->法律的存在倒因為果是不好的行為還有外國人事件證明外人對我們的行為並無不加觀感<雖然我有聽到甚多不雅語言從我身邊的人發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藍色天秤 10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6, 2010 外國人事件應該算是個良好的互動吧~xd看教官也是等到午休之後才來趕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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