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筆仔 10 發表於 March 23,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23, 2010 (已編輯) 有一道題目是這樣的:A被B打傷了,A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請問:她是採取何種方式提起訴訟??答案是 自訴自訴不是請律師代為提告嗎??可是文中卻無提起律師那為何不是告訴呢??= =" 此內容已被編輯, September 29, 2010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hide1213xj 11 發表於 March 25,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25, 2010 告訴為自訴的上位概念告訴包含了自訴跟公訴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一定要被害人提出自訴自訴可請委由律師也可以請檢察官提起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April 10,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0, 2010 目前的國中公民的分法告訴跟告發為發現犯罪的方式,差異在於本人或第三人去告訴司法警察,或著檢調機關。而檢察官在犯罪被發現之後,必須主動去追究起訴,這個動作叫提起公訴而在被害人表明要追訴該犯罪,檢察官方提起訴送的稱為自訴這是國中公民第四冊所提到的部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林期風 10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不完全正確。"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知道有犯罪事實後也只是開始偵查的階段,倘若偵查中無法取得足夠市事證,檢察官也不能提起公訴。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offeeboy37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10 告訴=>告訴人向檢察機關或警察機關告知犯罪事實,並請求訴追。依刑訴323條第一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京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一般案件經檢察官著手偵查起,便不可提起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則有例外。自訴=>依刑訴第319條第一項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向法院),第二項則是要求委任律師。也就是說自訴一定是強制律師代理。公訴=>由檢察官向法院提起訴訟者為公訴KKKK001所說的"而在被害人表明要追訴該犯罪,檢察官方提起訴送的稱為自訴"這是錯的,被害人表明追訴是一種告訴的行為,檢察官偵查及起訴仍是公訴程序。而依刑訴332條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檢察官才可能擔當訴訟,才會跟自訴扯上關係。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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