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 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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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道題目是這樣的:

A被B打傷了,A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請問:她是採取何種方式提起訴訟??

答案是 自訴

自訴不是請律師代為提告嗎??

可是文中卻無提起律師

那為何不是告訴呢??= ="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trau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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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weeks later...

目前的國中公民的分法

告訴跟告發為發現犯罪的方式,差異在於本人或第三人去告訴司法警察,或著檢調機關。

而檢察官在犯罪被發現之後,必須主動去追究起訴,這個動作叫提起公訴

而在被害人表明要追訴該犯罪,檢察官方提起訴送的稱為自訴

這是國中公民第四冊所提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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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告訴人向檢察機關或警察機關告知犯罪事實,並請求訴追。

依刑訴323條第一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京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一般案件經檢察官著手偵查起,便不可提起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則有例外。

自訴=>依刑訴第319條第一項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向法院),第二項則是要求委任律師。也就是說自訴一定是強制律師代理。

公訴=>由檢察官向法院提起訴訟者為公訴

KKKK001所說的"而在被害人表明要追訴該犯罪,檢察官方提起訴送的稱為自訴"

這是錯的,被害人表明追訴是一種告訴的行為,檢察官偵查及起訴仍是公訴程序。而依刑訴332條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檢察官才可能擔當訴訟,才會跟自訴扯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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