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uan8147 10 發表於 March 19,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19, 2010 (已編輯) 師長甲借學生A一本書作為參考,由於是打掃時間,學生A將該書暫時放在講台,之後上課協助老師發考卷,老師將該書略讀一番後放於旁邊空桌,學生A回座位寫考卷後忘記將該書取回,上課中發現,便打算在下課後取回,但下課鐘聲響起後卻不見該書蹤影,已確定不是老師拿走,也仔細尋找過一次,但仍找不到該書,懷疑是班上同學拿走。想請問,拿走的人是否有構成竊盜罪? 此內容已被編輯, September 29, 2010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吳王哈哈 10 發表於 March 22,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22, 2010 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但使用竊盜無罪若老師向你求償書本費也許你可以用民法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向拿走你書的人求償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林期風 10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4, 2010 把書拿走的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呢?我們這樣也只能判斷客觀構成要件上"可能"構成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而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offeeboy37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10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10 最多侵占遺失物而已,你無法證明他有竊盜的客觀行為和主觀意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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