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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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長甲借學生A一本書作為參考,由於是打掃時間,學生A將該書暫時放在講台,之後上課協助老師發考卷,老師將該書略讀一番後放於旁邊空桌,學生A回座位寫考卷後忘記將該書取回,上課中發現,便打算在下課後取回,但下課鐘聲響起後卻不見該書蹤影,已確定不是老師拿走,也仔細尋找過一次,但仍找不到該書,懷疑是班上同學拿走。

想請問,拿走的人是否有構成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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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使用竊盜無罪

若老師向你求償書本費

也許你可以用民法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向拿走你書的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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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weeks later...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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