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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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統、副總統缺位時

要由人民補選還是立法委員補選?

2.總統罷免要"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所以假設甲國人民100個

只要有51個人去投票 然後26個同意就可以罷免

還是51個人去投票 51個同意

(過半數是人民過半還是投票人的過半)

3.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要"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跟上面的問題也很類似

這邊的過半是自由地區人民還是有投票的人

4.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各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為何?

以上請各位幫忙解惑 感恩~

此內容已被編輯, ,由 trau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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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根據憲法增修條文§2第八項之規定:「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所以,再根據同條第一項之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答案就呼之欲出囉!!

A2:根據憲法之文義解釋,要有51人以上去投票(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然後這51以上之票數中的有效票,同意者要過半(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A3:根據憲法之文義解釋,則需要有51張以上之有效的同意票(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A4:你的為何是指什麼?是指為什麼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嗎?我想可能是為了要和之前的制度做區別。在修憲以前,司法院的正副院長都不是大法官,所以都沒有解釋憲法之權力,也就是說,他們只有在形式上的主持大法官會議;而他們(修憲以前的司法院正副院長)的主要工作則是一些類似行政的工作,所以職位和總統、立委等一樣有固定的任期和保障。那次修憲之後,改成由大法官兼任司法院正副院長,為了做區別,才有這樣子的規定,至於現在制度下的司法院正副院長的任期,就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中(因為他們也是大法官):「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各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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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根據憲法增修條文§2第八項之規定:「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所以,再根據同條第一項之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答案就呼之欲出囉!!

A2:根據憲法之文義解釋,要有51人以上去投票(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然後這51以上之票數中的有效票,同意者要過半(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A3:根據憲法之文義解釋,則需要有51張以上之有效的同意票(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A4:你的為何是指什麼?是指為什麼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嗎?我想可能是為了要和之前的制度做區別。在修憲以前,司法院的正副院長都不是大法官,所以都沒有解釋憲法之權力,也就是說,他們只有在形式上的主持大法官會議;而他們(修憲以前的司法院正副院長)的主要工作則是一些類似行政的工作,所以職位和總統、立委等一樣有固定的任期和保障。那次修憲之後,改成由大法官兼任司法院正副院長,為了做區別,才有這樣子的規定,至於現在制度下的司法院正副院長的任期,就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中(因為他們也是大法官):「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各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謝囉=)好詳細:)

第四題的為何就是說為什麼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沒錯

可是你舉的那個條文 就是我看到的條文 他後面接的就是"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這句呀@@

(抱歉不是很懂第四項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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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啦!啦!

我又上網幫你找了一下,我找到當初大法官條款提案人彭錦鵬的文章,他寫道:「修憲提案中,在具有修憲理由書地位的「修正內容要點」明文敘述,『院長、副院長尚掌握司法行政之權,故不宜有任期保障,此為院長、副院長與大法官不同之處』。是可見院長、副院長之任期依憲原則上仍為八年,但並不排除因其他原因而去職。新任總統就職是否成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辭職之理由,僅就司法獨立於行政和政治之外,即可確信,司法院院長不應因新總統就職而辭職」。(注:該文主要探討的議題為司法院長應不應隨總統辭任)

或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所以似乎當初的修憲理由,真的要將司法院正副院長的任期保障拿掉,而理由是:因為他們掌握了司法行政之權。

(以下僅供參考,妳問的答案在此行以上已回覆囉!)

不過這條文向來素有爭議,聯合報社論(86年7月21日)「『大法官條款』的任期疑義必須早謀立法補救」(網址:http://issue.udn.com/FOCUSNEWS/CONSTITUTION/story82.htm)可供參考,文中寫道:

「修憲之前,司法院正副院長並無任期。憲法增修條文似乎有意加以改動,一方面規定「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任期四年」,另一方面又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閱此條文,不禁要問:自民國九十二年以後,司法院正副院長之任期到底多久,耐人尋味。

從該條第二項規定「含正、副院長,任期四年」看來,民國九十二年的正副院長的任期為四年,似甚明確。但是,民國九十六年產生的司法院正、副院長的任期為多久呢?也是四年嗎?還是八年呢?該條第一項卻又規定「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難道是說司法院正副院長可以隨時撤換?那麼,第二項規定的四年任期,又有什麼意義?究該如何理解?難不成還是只有九十二年產生的正副院長有四年任期,九十六年以後產生的正副院長都沒有任期?憲法可能得出如此出乎爾反乎爾的解釋嗎?

若再深究該條文字,可以發現第一項所規定不受任期保障者,為並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是「院長、副院長」。這就更奇怪了。並為正、副院長的大法官,乃是身兼兩職。按理說,大法官是司法權的主體,正副院長只是司法行政職務,憲法加設任期保障,應以大法官為對象;亦即,無論大法官是否兼任正副院長,在大法官的職位部分均應受到任期保障才是。如今,何以一旦身兼正副院長,即連大法官的職位亦可能朝不保夕?照理說,身兼正副院長的大法官,若是在八年任期內不再兼任正、副院長,仍應繼續擁有大法官的職位,履行大法官的職責。則所謂並為正、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是否為一項顯然的文字錯誤?

該項條文另一種可能的解釋,則是:大法官有任期,司法院正、副院長則無任期;第二項規定的四年任期,亦是大法官的任期,不是正、副院長的任期,而所謂「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之意,則在說並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一旦卸卻正副院長的職務,則連大法官的職位亦要一併失去。果若如此,為什麼要做此規定?難道是因為這樣總統即可不必侷限在現任的大法官中選擇下一任正副院長的人選?如果增修條文真是這樣的意思,則國人可以赫然發現,新的大法官條款竟然仍完全不脫權傾憲法的總統陰影籠罩。不但八年的任期是為了給予每位總統均有提名大法官的機會,連正副院長的提名權都可以讓大法官的任期保障化為烏有。這樣的解釋,那裡還有司法獨立的精神可言?果作如此解釋,則擔任正副院長的大法官是不是即要看總統臉色、仰政治鼻息行事?這豈不比現在正副院長不擔任大法官,所有大法官都受任期保障的規定更糟?因此,我們不認為可以將該條解釋為司法院正副院長沒有任何任期,最多只該認定:司法院正副院長的任期一貫為四年。」

而在實務上,真正有爭議的是要等到城仲模副院長的緋聞案出來後,才有更多人討論說究竟總統得否更換司法院副院長一職?在楊智傑「給我情色大法官」(網址:http://wwwt.au.edu.tw/au5840/article/039.htm)寫說:

「這個事件出來,就理性層面,讓我們有機會來審視一下憲法中的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並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但第三款又規定,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為何一方面不受任期保障,一方面又任期四年?有人說,其意思是:兼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其大法官的身分不變,任期為四年,但是兼院長、副院長的身分,卻可以隨時讓總統更換。這是第一種解釋。所以,若按照第一種解釋,陳水扁總統可以更換副院長人選,但是不能逼城仲模下台。

其次,如果大法官走馬上任後才真的發現其不適任,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大法官下台呢?似乎只有彈劾制度可以用。因為憲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監察院可以對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進行彈劾。也許,從彈劾的角度來看,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就是可以被彈劾下台的意思,至於其他大法官受任期保障,就是不能被彈劾下台。這或許可以作為第二種解釋。若按照這種解釋,要讓城仲模下台只有透過彈劾,不過,那也得他有違法失職才行。帶女生上motel,算是違法失職嗎?好像也不算。所以,似乎沒辦法透過彈劾讓城仲模下台。」(注:最後城副院長自己請辭下台。)

所以,該條文實際運作究竟為何,因無實務上的先例,大家也就無從得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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