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疑似老師的不當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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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地:發生在10/27日,放學後,二樓教師辦公室

人物:某個任職華江高中的英文老師,以下簡稱乙方

   另一名就讀華江高三的女學生,以下簡稱甲方

目擊證人:確定一個是教化學科的女老師

     另外一名據說是有點胖胖的實習老師

附註:以下說詞,皆為當事者述說,我轉述。

   但難免會有當事者的片面之詞,或是轉述者(我)的誤解

   又保護當事者,雙方只以「甲方」、「乙方」表示

   希望大家以公正的態度去思考或回覆

提醒:遇到學生與老師之間的糾紛、衝突事件,記得找教官、輔導室,或是和其他老師尋求協助。良善的溝通是最好的解藥

事件主要經過:

十月二十七號,甲學生想要拿假單向乙老師請假,乙老師不給假,開始訓話,但是和請假無關,而是討論甲學生平時對於老師的態度問題。甲學生默默不語,乙老師越講越生氣,拍桌之後,回去辦公室,並叫學生留下自習等他。後來乙老師拿出一張單子,說認為他已經待不下去了。

該老師說這張單子要交給人事處,並且叫學生檢查裡面句字是否有不對的地方。

中間我沒有記清楚,我忘記甲學生有沒有該刪掉單子的字句,但甲學生的不願意是確實的。

下面這一段是零碎的記憶,可能順序有不一樣。

甲學生準備要走,乙老師抓住甲學生的背包,用力向後推拉。並且擋住辦公室門口。並且把門鎖上,讓學生困在裡面。後來有一名女老師有目擊,便說「●●,不要衝動」。(●●是乙老師名字的後面兩個字)

後來乙老師對甲學生說「我都已經這樣子了」,便想把甲學生拖去教官室。甲學生不肯。後來甲學生跑去搭公車,直到上公車之前,乙老師都有尾隨甲學生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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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地:發生在10/27日,放學後,二樓教師辦公室

人物:某個任職華江高中的英文老師,以下簡稱乙方

   另一名就讀華江高三的女學生,以下簡稱甲方

目擊證人:確定一個是教化學科的女老師

     另外一名據說是有點胖胖的實習老師

附註:以下說詞,皆為當事者述說,我轉述。

   但難免會有當事者的片面之詞,或是轉述者(我)的誤解

   又保護當事者,雙方只以「甲方」、「乙方」表示

   希望大家以公正的態度去思考或回覆

提醒:遇到學生與老師之間的糾紛、衝突事件,記得找教官、輔導室,或是和其他老師尋求協助。良善的溝通是最好的解藥

事件主要經過:

十月二十七號,甲學生想要拿假單向乙老師請假,乙老師不給假,開始訓話,但是和請假無關,而是討論甲學生平時對於老師的態度問題。甲學生默默不語,乙老師越講越生氣,拍桌之後,回去辦公室,並叫學生留下自習等他。後來乙老師拿出一張單子,說認為他已經待不下去了。

該老師說這張單子要交給人事處,並且叫學生檢查裡面句字是否有不對的地方。

中間我沒有記清楚,我忘記甲學生有沒有該刪掉單子的字句,但甲學生的不願意是確實的。

下面這一段是零碎的記憶,可能順序有不一樣。

甲學生準備要走,乙老師抓住甲學生的背包,用力向後推拉。並且擋住辦公室門口。並且把門鎖上,讓學生困在裡面。後來有一名女老師有目擊,便說「●●,不要衝動」。(●●是乙老師名字的後面兩個字)

後來乙老師對甲學生說「我都已經這樣子了」,便想把甲學生拖去教官室。甲學生不肯。後來甲學生跑去搭公車,直到上公車之前,乙老師都有尾隨甲學生的事實。

謝謝你今天來補習班幫我們弄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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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強制鎖門,把學生困在裡面,是不是有違反法律第302條

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所有條文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典》第147條規定,以實施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或性自決罪、或侵犯具相當價值財產罪等威脅他人,足以使之產生恐懼或不安,又或足以損害其決定自由者,將構成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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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在校園裡,學生經常出於一時衝動、好玩或其他因素,而做出傷害其他同學的行為,甚至誤觸法網,造成遺憾。

  案例中,小東和同學為了教訓風紀股長小寶,把小寶反鎖在工具間裡,讓他無法自由行動。這種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也就是「私行拘禁罪」的共同正犯,因此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黃柏銘(2006)。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是違法行為。2009年10月28日,取自

  http://74.125.153.132/search?q=cache:81T4MnYlN5sJ:163.30.124.150/teacher/resserver.php%3FblogId%3D89%26resource%3D%E5%89%9D%E5%A5%AA%E4%BB%96%E4%BA%BA%E8%A1%8C%E5%8B%95%E8%87%AA%E7%94%B1%E6%98%AF%E9%81%95%E6%B3%95%E8%A1%8C%E7%82%BA.doc+%E5%89%9D%E5%A5%AA%E4%BB%96%E4%BA%BA%E8%A1%8C%E5%8B%95%E8%87%AA%E7%94%B1%E7%BD%AA&cd=5&hl=zh-TW&ct=clnk&gl=tw&client=firefox-a

案例中,大雄因為不願跟小卉分手,而將她反鎖在廁所裡,希望用這種方式,迫使小卉答應他的請求。大雄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三百○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帶一提的是,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中,無論是行為人積極的作為或是以消極的不作為的手段都成立。

  另外,無論行為人的行為是直接施以強制力,例如將他人強押至某處所;或是間接施以強制力,例如在他人盥洗時,趁機取走他人衣物,使人無法離開,都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值得我們注意。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衝動,而誤觸法網,造成彼此的傷害和遺憾。

黃柏銘(2008)。情人反目將她反鎖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少年法律,國語日報兒童網。

  2009年10月29日,取自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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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記者囉

反正學校早就變了

有學生休學

教官竟然都會說那是一件好事情

完全不去關心那位學生為什麼要休學了

真正關心學生的教官竟然還會被教官室集體排擠

我搞不懂華江發生什麼事情了

那裡還是我們腦海裡那個溫馨的學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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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教官拿給我看的是刑法301條

而這件事有關的法律是刑法302條,剛好差一號,不覺得諷刺嗎?

當然我也同意不要鬧到報紙上

畢竟要保護甲學生

不然我就直接寫乙老師的全名了

當然我不認識乙老師,更不會和乙老師有過節。

我會po文只是我單純的聽到學妹的事情給她po上去而已

別忘了甲學生還要上學,所以我們要保護甲學生啦!避免不必要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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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教官拿給我看的是刑法301條

而這件事有關的法律是刑法302條,剛好差一號,不覺得諷刺嗎?

當然我也同意不要鬧到報紙上

畢竟要保護甲學生

不然我就直接寫乙老師的全名了

當然我不認識乙老師,更不會和乙老師有過節。

我會po文只是我單純的聽到學妹的事情給她po上去而已

別忘了甲學生還要上學,所以我們要保護甲學生啦!避免不必要得傷害

你ptt貼哪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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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  →不敢見老師 <=那他到底想怎樣?

事主家長→老師說得大該都是正確的 <=那既然老師說的都是正確的那有什麼問題?

校外生 →甲生熟人兼朋友

畢業生 →甲生的學長,同時妹妹的好友為甲生

所以這件事情跟校外生還有畢業生有什麼關西?

因為是熟人兼朋友跟妹妹的好友是事主所以就要為了事主出頭?

說的很好聽不希望事情鬧大 又說不希望華江冷處理

連自己都知道沒立場了那你該作的事情是好好跟事主談談到底發生什麼事情

而不是在這裡說希望學校怎麼作

公務機關你想跟他拼鬥就請你有種一點

用輿論去壓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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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小安說得沒有錯,我不否認。

的確我們畢業生不應該管太多

所以這邊是問大家覺得看法怎樣

至於是哪位老師,我可沒說

如果事情是真的,那麼也是匿名的幫助

如果事情是假的,那也只是讓大家有個假想的討論空間

想要去登報,也沒有指明是誰,報紙要怎麼登呢?

還有建中的學弟,感謝你的熱心

當然我也是有些忿忿不平,但是華江版這邊有校外生代表言論,可能會有點奇怪

我的發言在這篇到此為止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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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笑到翻滾)

其實我是想說某人有去那個「乙老師」的班級打聽一下,

雖說拉扯與鎖門似乎確有其事,

然而之所以會有一連串的事發生,起源於那位甲學生本身(當然不是甚麼好事)。

就表面來講,鎖門是有些嚴重,

但是那位「乙老師」是位「好老師」。

當然詳細情況請問某人(這某人也許會來深藍表示意見也不一定,畢竟他是實際打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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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什麼事都是老師的錯吧

因為你聽你那妹妹的好友說的,所以你認為他是對的

畢竟說話的人當然覺得他是對的啊,不然他說出來幹麻

就算自己不對,也會找個理由把事實坳到他是沒錯的,對吧

這就是人性

為什麼你不問為何老師要拉他要鎖門

依我對老師的了解,他做事都會有原因的

你要保護甲學生所以不把老師名字說出來,

那你為何不是因為想保護兩者

好老師怎麼那麼可憐,出了事都要擔下所有責任

聽到什麼就po什麼,好像有點唯恐天下不亂

甲同學要上課 乙老師就不用上班嗎

難道你覺得一天到晚跑處室被約談很輕鬆

知不知道當你po了文章的同時,你也在毀壞他的名譽

不知道你是否發到ptt上了

你發了這篇文章壞了老師名譽

他也有可能因此當不上老師

結果最後卻說讓大家有個假想的討論空間

這件事也不是你說結束就可以結束,

因為你已經在公開場合發表了

這裡那麼多人在看

老師失去的名譽誰還他

為什麼好老師總要受到別人的誤解

他那麼認真想要教好華江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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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什麼事都是老師的錯吧

因為你聽你那妹妹的好友說的,所以你認為他是對的

畢竟說話的人當然覺得他是對的啊,不然他說出來幹麻

就算自己不對,也會找個理由把事實坳到他是沒錯的,對吧

這就是人性

為什麼你不問為何老師要拉他要鎖門

依我對老師的了解,他做事都會有原因的

所以我一開始就說這是「片面之詞」,請看附註

那麼老師做事情有原因,但是做得事情到底是不是正確的

我們也可以說我們做任何事都有原因,但做得事都是正確的嗎?

你要保護甲學生所以不把老師名字說出來,

那你為何不是因為想保護兩者

好老師怎麼那麼可憐,出了事都要擔下所有責任

聽到什麼就po什麼,好像有點唯恐天下不亂

甲同學要上課 乙老師就不用上班嗎

難道你覺得一天到晚跑處室被約談很輕鬆

並不是我惟恐天下不亂,我沒有必要花我的時間去搞這種事情

只是甲學妹有跟我求助。

其中我當然有問她是不是有跟老師有過節。

(而且我一開始就問這個問題,但是她沒有回答)

老師和學生遇到這種事都是很無奈

一天到晚跑處室被約談的經驗我也有過

知不知道當你po了文章的同時,你也在毀壞他的名譽

不知道你是否發到ptt上了

你發了這篇文章壞了老師名譽

他也有可能因此當不上老師

因為我一開始也抱著懷疑的態度。單純一方的「片面之詞」當然是很不準的

不然我幹麼標題打「疑似」兩個字?因為我認為其中一定還有一些誤會

結果最後卻說讓大家有個假想的討論空間

這件事也不是你說結束就可以結束,

我的結束是說「我就不會在涉入了」,畢竟我也幫不了什麼忙

我一開始發文時就想創造「假想的空間可能」,因為事情搞不好也是學生甲向我掰的

如果這件事情每個人都或多或少知道,眾所皆知,那事情的對錯就淺顯意見了。那為啥有華江的學生會知道學生甲、老師乙是誰呢?如果都不知道,這件事還會傳出去嗎?

如果這件事情絕大多數的學生都不知道,連學生甲、老師乙是誰都不知道。那這件事就有更多是假的可能性,那真的就是假想了。你可以指正我是胡說八道

因為你已經在公開場合發表了

這裡那麼多人在看

老師失去的名譽誰還他

那麼那位老師是誰?

如果真的沒做,沒發生這種「事實」,那怎麼會失去名譽?

如果真的沒做,連被懷疑的可能性都沒有!

如果真的做了,那名譽損害這種事情不用有人來做,自然就會實施了!

為什麼好老師總要受到別人的誤解

他那麼認真想要教好華江的學生

這點就是無奈的地方,許多老師想要教好學生,但是方法就一定是正確的嗎?

那我們先不要講職業道德上,這位老師有沒有盡到教好、帶好學生

先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主,看看這個事情是否有違反法律嘛?

我先說明我沒有想要名譽損害的意圖,因為我根本就不認識那個老師

學生甲也不是我的深交,我也沒有義務去介入這件事情

再說一切還是給學校處理,我根本就沒有影響力

只是我覺得這件事情真的有點誇張,學生再怎樣也不能這樣管教吧!

所以這篇絕對不是要討論「怎樣幫甲學生」

而是討論「這件事對不對」

如果造成學妹你的誤會,我只能說我的文字沒有說明清楚,讓你明白,十分抱歉

相信你可能蠻認同那位老師

但如果這件事有發生,那也要以客觀的角度去看待

還有,我並不是挺那位學妹,只是我從她那邊聽到這件事,覺得很誇張

搞不好她平常對於老師的態度就是很不好,和不少人說得一樣

至於她這樣做對不對,又是另外一件事

現在這篇主題就是探討「現在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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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長姐別激動阿...........

個人認為學長是對事情感到很驚訝 而不是要說這個老師或學生怎樣吧......

別氣了別氣了

華江氣氛都變調了

我一點也不想連這邊都變了

社團氣氛變我就已經夠難過的了(昨天因為這樣還跑去廁所哭)

大家就合合氣氣的討論這件事吧!︿︿

生氣對身體不好喔(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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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討論的目的是什麼???

造成更大的恐慌????

讓大家知道原來華江有存在這樣的老師???

(如果照著當事人的說法的話 是唯恐天下不知麻???)

不論是當事人 老師 或是班上的同學

我想心情一定很複雜

對於當事人而言 想必造成極大的瘡傷

老師 也只是想要帶好每個一個學生而已

如果他放棄的話 早就什麼都不管了

但是我覺得他不會

所以他才會如此

或許手段激烈點

但請想想背後的原因

是什麼理由才會如此

而不是一味探討某一方單方面說辭

這樣對誰都不公平

另外我想對於同班同學也造成不少困擾

到處的人都在探聽

搞的人心惶惶

就連不是當事人的班級都害怕了

何況是原班級呢

請想想他們畢竟是師生

只要在華江總會有碰頭的一天

請留一點後路給他們好麻??

這件事情已經交由教官室 輔導室等行政單位處理

相關問題都會由他們解決

如果到時候他們所做的決議 各位不滿的話

可以再說

而不是這樣的危言聳聽

(如果我說的話重了點 請原諒)

也請聽聽老師方面的說話 再多加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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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出有因,此因非一朝一夕所成,據聞一年有餘,於是乎,事情就此爆發。片面之詞,當然我們都看得出來,但是內容對乙老師過於不利,好像甲生非常無辜,或許就法律而言,乙老師有其罪,但論罪也要究因,方能量刑,不是?

  刻意迴避問題而不坦承,試問如何解決問題,以致留下假想空間,殊不知這「空間」可以徹底折磨一人的心智?有什麼好不敢說?被毒打一頓?騷擾或侵害?當眾羞辱?

  事前可以做溝通,若恐懼,協要好之友人前往相談也行。只是我有一問,她為何不去做溝通,反而由學長先一步公布於深藍?如今事隔幾日,選擇在家不出門,我想到兩種可能:一是心靈的確重創,二是她在看好戲。會如此猜測是關於她本身的評價並非很好,容我合理懷疑。

  常常先放出「片面之詞」,就有人幾至相信,請先參看第一頁,馬上有人對乙老師產生不好的觀感。雖然學長標明疑似,但是後面增文的說法卻又感覺確有其事。不過也說過了,該老師的確有出現激進行為,但我只確定有些許拉扯及鎖門行為,至於尾隨等誇張舉動等到時候再來查證。至於尾隨,其實是憂心而跟於後方以免學生有意外之舉。

  在此鄭重地說,所謂「無中生有」,又「三人成虎」,人言可畏,社會上媒體記者的報導行為,眾所皆知,他們也給人很多想像空間,不少人為此飽受輿論壓力,濫用言論自由的情況便是口無遮攔啊!

  流言蜚語,可以一傳十,十傳百,一人得知,天下盡知,三姑六婆太多了。先說說某位他校學生,他可以來華江論事,這有一定程度的消息外流,非也?

  絕大多數人不知此事與所謂「假的可能性」,八竿子打不著;大家都知道此事難道會降低「假的可能性」?我不認同。

  道聽塗說,流言蜚語,足以惑人心,能夠亂天下。相信學長體會也相當深刻。「事實」是可以捏造的,「真相」卻不容許改變。眼睛所看見的事實未必是事情的真相。誰都有可能被平白無故地懷疑,最後一句我倒是同意,至於最終誰的名譽遭受損害,我懶得理

  兩方都錯,這是結論。其實乙老師若不要這樣激動,那位甲學生必定遭受輿論壓力,只是他的行為卻讓甲學生「可能受到創傷」或是找到了掩蓋或逃避自己的錯誤的機會。

  我也跟學長一樣,並不熟識該老師,只是外掃時是在他們辦公室打掃,時常有學生與他抬槓,曾有過幾面之緣。不過兩造之間的恩仇,這就該由他們當事人好好談談了。

  靜待結果吧!誰說真話,誰說假話,自有個水落石出。

  如果某位他校學生還有來看,我一言以蔽之:一朝浮雲蔽日,終有撥雲見日。

  我懶得引用,我是打在WORD再貼的,其實就是對陳試學長的內容有些看法,可能有點離了題,姑且看看吧!

  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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