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臺北縣改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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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改制計畫」核定本第54-56頁

三、改制後學校組織編制移撥

(一)改制直轄市後,學校教職員依國民教育法等相關規定及參考臺北市之教師員額編制比率,教師數預計將增加1,784人及職員37人,縣境內國立高中職移撥之教職員額2,110人,共計增加3,931人。

(二)除原縣立國中、小學改縣立為市立外,位於轄區內原國立之高中(除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外)、職校均移撥新直轄市,改國立為市立;另縣內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管轄權改隸直轄市。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隸後,其相關之教育經費支出,亦由直轄市政府負擔之

(三)學校教職員工權益方面

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法令規定部分,如職務等級、俸給、給假等各項權益,均維持不變。本縣提供之福利部分,如年度健康檢查、文康活動等,均維持現狀。倘若中央撥付財源係依直轄市規模且完整到位後,其他相關福利如不休假加班費、交通津貼及慶生費等將會陸續規劃辦理。

(四)組織編制方面

改隸學校組織編制規模係受法令規範且經考試院同意核備,爰改隸後原則不予變動。倘若因國(私)立高中職學校改隸為市屬,造成與鄰近學校(含進修學校)辦學性質相近,致招生學生數及班級數產生變動時,則依相關組織員額規定配合辦理修編或整併。

(五)教職員退撫方面

正式編制教職員工之退撫權益,因受相關法令規定之保障(如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撫卹條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等),其退撫內容及程序,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改隸主管機關之影響。非編制人員部分,因其性質係以行政契約進用之方式,爰改隸後其行政主體不同,渠等人員需全數重行訂立新契約,而其享有之權利及需負擔之義務則依現行所訂之非編制人員進用相關規定辦理。

(六)學生福利服務方面

配合臺北縣改制直轄市後,將國立及私立高中職新住民、原住民及低收入等亟需受扶助學生納為服務對象。依據法令規定保障公私立高中職學生之相關福利(如:學雜費補助、獎學金等)。

(七)教育經費方面

國(私)立學校相關業務移撥新直轄市後將產生費用(如:教職員及其眷屬保險費、退撫基金補助、公私立高中職軍公教遺族等子女雜費補助等),目前本縣尚與中央協調中,俟與中央協調經費定案再行研議辦理。將建請中央增加本縣統籌分配稅款之比例,並考慮成長性增加經費之編列(如:隨著學生人數增多,活動辦理及業務推展之經費亦增加),另希冀中央釋出及提供相應之財源,在不影響地方權益、地方財源之前提下辦理。

(八)法規研擬方面

已成立法規小組研議國(私)立高中職改隸後,應新增及修正之法規,為學校移撥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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