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原則和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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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months later...

發現民國的法律和大陸的法律居然是相通的。。。:)

我才大三,淺顯地回答一下:

保留原則:行政機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造法)不得基本法律規則相衝突的原則,本質是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區分。

例:(不熟悉中華民國行政院都立了什麼法規,只好拿大陸的國務院來打比方)國務院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不得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當於中華民國立法院,非地方立法院)制定的法律相違背,有衝突的,行政機構的法規作廢。

優位原則:下級法律不得與上級法律相衝突的原則,本質是子法與母法的關系

例:民法不得與憲法相違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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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weeks later...

法律保留原則:

就是在下級的法律若要限制人民的權利

必須依據該法由上級的法律授權制定才可以實行,牴觸則無效

法律優位原則:

下級法律的內容如果與上級法律相違背,則下級法律因牴觸而無效

例子我還沒想到比較貼切而具體的(我覺得樓上的很棒XD)

好吧,這個解釋是我個人的見解...有錯糾正一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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