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 10 發表於 August 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4, 2009 (已編輯) 如題可不可以請大家幫我解釋一下盡量用生活化一點的例子:)我看課本看好久還是不太懂= =""謝謝=D 此內容已被編輯, September 29, 2010 ,由 trausing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甜蜜的七月 10 發表於 October 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9, 2009 發現民國的法律和大陸的法律居然是相通的。。。:)我才大三,淺顯地回答一下:保留原則:行政機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造法)不得基本法律規則相衝突的原則,本質是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區分。例:(不熟悉中華民國行政院都立了什麼法規,只好拿大陸的國務院來打比方)國務院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不得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當於中華民國立法院,非地方立法院)制定的法律相違背,有衝突的,行政機構的法規作廢。優位原則:下級法律不得與上級法律相衝突的原則,本質是子法與母法的關系例:民法不得與憲法相違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之旅者 10 發表於 November 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 2009 法律保留原則:就是在下級的法律若要限制人民的權利必須依據該法由上級的法律授權制定才可以實行,牴觸則無效法律優位原則:下級法律的內容如果與上級法律相違背,則下級法律因牴觸而無效例子我還沒想到比較貼切而具體的(我覺得樓上的很棒XD)好吧,這個解釋是我個人的見解...有錯糾正一下-3-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avatain 10 發表於 November 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6, 2009 法律優位原則的例子我覺得大法官解釋不錯例如有時候我們會看到某些法律「違憲」而失效這是因為憲法位階高於一般法律的原故釋字666: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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