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未報備」作為加重行政罰之要件


Recommended Posts

  最近,國民黨對於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採取了強制報備制,又依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第 27 條:「應報備之集會、遊行未報備,或有報備不實情事者,處負責人、負責人之代理人或實際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該條引起了民間社會團體的不滿。

  對於雖未報備,但其集會遊行卻和平進行者而言,倘若依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第 27 條之規定處負責人、負責人之代理人或實際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行政罰似乎過於的重,蓋因集會遊行法的制定最主要係藉由限制集會遊行之形式以達維護社會秩序之目的,如果某集會遊行雖未報備,但其過程卻和平進行,倘若仍對之處罰似乎毫無道理可言,該集會遊行既然和平進行又無違反社會秩序,何以須受處罰?

  但又為了避免警方因未報備而無法立即維持秩序情形之發生,所以本人在此提出新的看法,即:「未報備」作為加重行政罰之要件。申言之,倘若「未報備」係其損害之發生與擴大之原因,則就關於集會遊行法為維護社會秩序之行政罰加重處分。此時,「未報備」之行為須於損害之發生與擴大之間存有直接之因果關係,倘若無因果關係,則不能加重處分。

  如此一來,似乎能保障集會遊行未報備,但卻和平進行者。又能制裁集會遊行未報備而造成損害之發生與擴大者。各位對此的看法如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訪客
這個主題現在已關閉,不能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