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SuKe 10 發表於 July 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 2009 等到他們有錢了,才能給下一代更好的生活不是嗎?這個理由不成立。女性並不等於原住民,缺的也不是錢,而就算要解決「沒錢」這件事也不需要使用性產業的方式。談一件事情要先談優點再談缺點,一件沒有優點的政策是不需要執行的,更遑論是否有缺點。如果性工作合法的優點或目的或功能主要是「(可能)可以讓這些女性有錢,以求其下一代的(女性?)獲得更好的生活」的話,那我的確認為性工作不該合法化,要解決錢的問題還有更多方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July 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 2009 沒有交易意思而被脅迫交易為無效,現行民法即可適用。所以依照法理強暴公娼再給錢仍會構成犯罪。問題是怎樣定義為無效因為一般的服務和商品交易,即便我強買並不會對於他人造成傷害,還是有前提的我支付她原本公告應該支付的價格,例如我去超商喝光了一瓶水在付那瓶水的價錢而公娼的問題在於我和公娼進行完性交易,我在付錢就符合前者所言,我強暴了公娼再付錢而公娼的交易服務或者說商品就是性行為在法律上只要是對方不是在自願的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為都是屬於性侵害,那麼要如何定義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洛書 10 發表於 July 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 2009 買賣需要雙方同意,你強暴了公娼再付錢,人家可以說不要賣你,直接告你性侵害。另外,在超商是不能那樣做的,這不是常識嗎囧商品在你未付帳的時候就是屬於超商的,你這麼做是毀損罪,只是店家基本上都不會那麼機車而已,因為你隨後補償了損失。老闆當然有挑客人的權利。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July 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 2009 問題是怎樣定義為無效因為一般的服務和商品交易,即便我強買並不會對於他人造成傷害,還是有前提的我支付她原本公告應該支付的價格,例如我去超商喝光了一瓶水在付那瓶水的價錢而公娼的問題在於我和公娼進行完性交易,我在付錢就符合前者所言,我強暴了公娼再付錢而公娼的交易服務或者說商品就是性行為在法律上只要是對方不是在自願的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為都是屬於性侵害,那麼要如何定義呢? 你的例子只把交易的形態列出來,並沒有更深入探求雙方交易時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依民法第 153 條表示: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你舉的例子一般來說商家和顧客在為默示的情況下,雙方之間的交易表示意思往往已經一致了,除非商家透過定型化契約為特別的規範與限制,例如加收清潔費或買一送一等......。但顧客強暴公娼再付錢,這種例子很難想像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會一致,既然當事人雙方表示意思不一致,依民法第 153 條規定契約原則上當然不成立,契約不成立當然就無效。 不過,現實上要怎麼探求雙方的意思表示,那是司法與檢察機關的工作了,往往必須要靠個案事實去認定,也就是視情形而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阿甫 10 發表於 July 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6, 2009 回應 作者你的看法似乎反映在民調上但是我好奇的是,如果性產業設在你家附近或社區,你會繼續堅持立場?我針對這議題沒有明顯立場,只是對於另一份相關民調數字有疑問-五成支持性產,但七成不願在家裡附近..........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白鹿 11 發表於 July 6,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6, 2009 回應 作者你的看法似乎反映在民調上但是我好奇的是,如果性產業設在你家附近或社區,你會繼續堅持立場?我針對這議題沒有明顯立場,只是對於另一份相關民調數字有疑問-五成支持性產,但七成不願在家裡附近..........我覺得無所謂欸。不過要弄得漂亮乾淨一點。站壁女郎還沒關係,但我不想要一個很髒亂、到處有人亂吐檳榔汁的紅燈區在我家附近。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內中路人甲 10 發表於 July 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6, 2009 其實如果像荷蘭那樣每個女生在一個玻璃屋裡等客人其實是挺賞心悅目的,但是台灣連性交易合法化都還沒做到更不用說做到像荷蘭那樣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July 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6, 2009 對於洛書所言的毀損罪我不同意,因為有不少的地方都符合這種的交易方式,像電費這個月冷氣吹很爽下個月電費來就痛苦...而我的指出的地方在於,公娼是明碼標價其收費,也就是其肉體即為販售之商品,那麼我們應該可以把它視為她有販售的意圖而某人強暴了公娼之後也付費了,表示他有購買的意圖,那麼這樣問題就出現了買賣的整體過程符合伊蘇所言之明示或暗示的意圖而在完成整個交易過程中是以所謂非法的性侵害所完成,也就是符合法律所言某一方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而這個交易卻是受法律所保護,假設公娼合法通過,那麼這樣到底是違反法律還是合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白鹿 11 發表於 July 6,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6, 2009 對於洛書所言的毀損罪我不同意,因為有不少的地方都符合這種的交易方式,像電費這個月冷氣吹很爽下個月電費來就痛苦...而我的指出的地方在於,公娼是明碼標價其收費,也就是其肉體即為販售之商品,那麼我們應該可以把它視為她有販售的意圖而某人強暴了公娼之後也付費了,表示他有購買的意圖,那麼這樣問題就出現了買賣的整體過程符合伊蘇所言之明示或暗示的意圖而在完成整個交易過程中是以所謂非法的性侵害所完成,也就是符合法律所言某一方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而這個交易卻是受法律所保護,假設公娼合法通過,那麼這樣到底是違反法律還是合法?有販售的意圖不見得代表具有有販售給任何人不管誰的意圖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鬼才‧魃 10 發表於 July 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6, 2009 我不懂為什麼這個社會喜歡將女性視為弱勢??在學校也總是 寬容女性政府想開放性產業 無非也是想 藉此讓金錢流動吧?!一樓的大大說得很對阿!!從事性產業的女性,可能是迫不得已投入這個市場然而 她可能以沒有選擇了 我們卻禁止市場的開放沒有人說性產業就是女性出來賣淫!!難道沒有牛郎??為什麼我們僅僅單方面的認為 這是女性受害??女性並非沒有需求的!!況且這樣也不算受害不受害吧?!畢竟是雙方都願意的→不過開放後可能要修法了((←考慮性產業者的權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鬼才‧魃 10 發表於 July 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6, 2009 基本上開放性產業應該不太可能會有公娼吧政府會設妓院嗎?!應該是私人經營的青樓((藏在小吃部裡面的那種或者是援交無罪化吧^o)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July 7,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7, 2009 而我的指出的地方在於,公娼是明碼標價其收費,也就是其肉體即為販售之商品,那麼我們應該可以把它視為她有販售的意圖 交易意思豈能這樣推定!?有些不尊重當事人的意思...... 這裡仍然沒有探求雙方當事人的真意,只是說明他有販售的事實,有販售的事實不代表當事人就有販售予他人的意思。例如,就算牛肉麵店有標價其收費,以其牛肉麵為販售之商品,我們還是不能以此販售的事實而推定老闆全天二十四小時有販售予他人的意思。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白鹿 11 發表於 July 7,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7, 2009 這裡仍然沒有探求雙方當事人的真意,只是說明他有販售的事實,有販售的事實不代表當事人就有販售予他人的意思。例如,就算牛肉麵店有標價其收費,以其牛肉麵為販售之商品,我們還是不能以此販售的事實,而推定老闆全天二十四小時有販售予他人的意思。就算在營業時間掛著招牌坐在櫃台,也不代表就有販售的意思。有一些作西裝的老師傅是不幫衣著品味不對頭的人服務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July 7,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7, 2009 交易意思豈能這樣推定!?有些不尊重當事人的意思...... 這裡仍然沒有探求雙方當事人的真意,只是說明他有販售的事實,有販售的事實不代表當事人就有販售予他人的意思。例如,就算牛肉麵店有標價其收費,以其牛肉麵為販售之商品,我們還是不能以此販售的事實,而推定老闆全天二十四小時有販售予他人的意思。這個就是我的問題重點牛肉麵店老闆在他的營業時間是可以推定他有販售的意圖對吧因為按照你這樣的說法基本上全球的消費者都會被控告搶劫強買強賣破壞罪等等而在法律上也只能以事實認定而不能以意圖認定某人有企圖強姦之意圖我門是不能把他以強姦罪逮捕的這樣會演變成公娼和客人完成交易之後,公娼控告客人性侵害,因為性侵害的賠錢比較多以這個問題來看就不僅僅只是民法而是刑法附註:你的講法有一點很奇怪,事實不能作為意圖的推定,某人殺害總統未遂那麼即表示他沒有殺死總統的意圖(按照你的說法事實不能作為意圖的推定),那麼在台灣的話應該是以過失傷害而非殺人未遂罪,換言之台灣相關的殺人罪除過失殺人之外應該都是誤判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react 10 發表於 July 8,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8, 2009 這樣會演變成公娼和客人完成交易之後,公娼控告客人性侵害,因為性侵害的賠錢比較多但是就再也沒客人會來了何況她只要誣賴一個人誣賴一個人就出名了,客人還不一定被認定犯罪這個就是我的問題重點牛肉麵店老闆在他的營業時間是可以推定他有販售的意圖對吧因為按照你這樣的說法基本上全球的消費者都會被控告搶劫強買強賣破壞罪等等而在法律上也只能以事實認定而不能以意圖認定現在連約會強暴都可以認定是不是犯罪了,有沒有提供性交易的意圖應該不難推定吧誰說牛肉店老闆有提供商品的意圖就有義務賣麵給你的?他也可以不賣啊!只是他會以不好的服務品質出名(如果常常的話)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July 8,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8, 2009 就算在營業時間掛著招牌坐在櫃台,也不代表就有販售的意思。有一些作西裝的老師傅是不幫衣著品味不對頭的人服務的。 咩~我的重點在於「有販售的事實不代表當事人就有販售予他人的意思」這一段。這個就是我的問題重點牛肉麵店老闆在他的營業時間是可以推定他有販售的意圖對吧因為按照你這樣的說法基本上全球的消費者都會被控告搶劫強買強賣破壞罪等等而在法律上也只能以事實認定而不能以意圖認定某人有企圖強姦之意圖我門是不能把他以強姦罪逮捕的這樣會演變成公娼和客人完成交易之後,公娼控告客人性侵害,因為性侵害的賠錢比較多以這個問題來看就不僅僅只是民法而是刑法 還是不能,仍然必須探求當事人交易的真意。 但如果,老闆於那時候沒有販售予他人的意思,卻仍然把商品販售予他人,可能構成民法第86條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老闆雖然沒有販售予他人的意思,卻仍然把商品販售予他人,該販售行為依民法第86條仍然為有效,也就是老闆沒有理由強使消費者返還其商品。 又如果,老闆於那時候沒有販售予他人的意思,也明確告知消費者,而消費者有搶劫、強買、強賣、破壞等情形,該交易因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而無效,而消費者可能有負擔刑責及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 如果,公娼於那時候沒有與他人行使性交易的意思,卻仍然表示順從而與他人從事性交,這時須要探求公娼表示順從是基於何種原因,是想利用合乎法律的程序以詐取消費者的財物呢?還是因為消費者暴力脅迫?如為前者,可能依民法第86條規定,該交易仍為有效,消費者不負刑責與民事責任,而公娼可能要承擔刑責。如為後者,該交易因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而無效,公娼可依侵權行為等規定向消費者請求損害賠償,而消費者須負刑責與民事責任。 又如果,公娼於那時候沒有與他人行使性交易的意思,也明確告知消費者,而消費者仍然強暴公娼,該交易因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而無效,而消費者可能有負擔刑責及侵權行為等民事責任。附註:你的講法有一點很奇怪,事實不能作為意圖的推定,某人殺害總統未遂那麼即表示他沒有殺死總統的意圖(按照你的說法事實不能作為意圖的推定),那麼在台灣的話應該是以過失傷害而非殺人未遂罪,換言之台灣相關的殺人罪除過失殺人之外應該都是誤判的 我的意思是你不能單純從一些事實就推定當事人的意思,你還是要仔細探求當事人的意思。你所舉例的例子還是單純從一些事實推定當事人的意思啊,某人殺害總統未遂這一個犯罪事實不能單純作為沒有殺死總統的意圖,也不能單純作為有殺死總統的意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蔣介石 10 發表於 July 8,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8, 2009 我覺得無所謂欸。不過要弄得漂亮乾淨一點。站壁女郎還沒關係,但我不想要一個很髒亂、到處有人亂吐檳榔汁的紅燈區在我家附近。而且青樓是一個巧妙的場所,想搞政治的人多進去可以發現裡面臥虎藏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公車站牌 10 發表於 July 8,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8, 2009 所以問題就是性產業存在對女性是福是禍?性產業存在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性產業合法化的配套法令?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July 8,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8, 2009 所以問題就是性產業存在對女性是福是禍?性產業存在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性產業合法化的配套法令?這篇主題主要是探討女性性交易的權益,如果要深入探討同學你舉的社會成本與配套法令相關問題,我建議可開新主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July 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9, 2009 如何明確了解被害人之意圖?救我記得法律上有一條依照其職權詐取財物也就是說有權利或是職位較高者利用某些不恰當的方式獲取財物或是服務,反應一句中國的老話敢怒不敢言然而在法律上想法是不能做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的,如我前面所指殺了總統但是不能夠因此認定他有意屠殺死總統那麼應該是過失殺人,請注意在現實判決中多數的殺人犯只承認她殺死某人且多會辯解為意外等所謂的過失殺人所以伊蘇所言我認為並不恰當原因是在於公娼他所販售之物品的特殊性,其物品為肉體而非一般的產品就前所言若為一般的產品最多是民法的問題,而法院不一定會受理,因為他已經支付了相對應的代價就刑法來看他並沒有違法的問題,最多是在支付代價前提前享受交易所帶來的便利性也就是相關的問題將會上升至刑法而非民法,即便我今天如前者假設所為,且我的確有真實意圖想強姦公娼,那麼也會產生公娼是故意訴訟以獲取不正當所得,進而會導致整體公娼產業的問題如此公娼即使真正面臨到被強姦的命運那麼她們如何保護自己?又嫖客應如何保護自身的權益呢?會有這樣的顧慮是因為這將來可能會變成政府法令所許可,而非民間觀感你自己愛去找妓女因此不應以民法來論斷而應以刑法的觀點來論斷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July 10,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0, 2009 在合法的性工作場所是有警衛有管理也和警察有連線的,有人要施行傷害、強姦等暴行為何會無法處理?叫人、驗傷都是舉證犯罪事實的方法不是嗎?我覺得在這邊討論這個很蠢,若樓上推測能夠成立,那任何一家商店也都可以在售出商品後宣稱自己被不願意販售的客人強迫交易。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July 10,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0, 2009 如何明確了解被害人之意圖?救我記得法律上有一條依照其職權詐取財物也就是說有權利或是職位較高者利用某些不恰當的方式獲取財物或是服務,反應一句中國的老話敢怒不敢言然而在法律上想法是不能做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的,如我前面所指殺了總統但是不能夠因此認定他有意屠殺死總統那麼應該是過失殺人,請注意在現實判決中多數的殺人犯只承認她殺死某人且多會辯解為意外等所謂的過失殺人所以伊蘇所言我認為並不恰當原因是在於公娼他所販售之物品的特殊性,其物品為肉體而非一般的產品就前所言若為一般的產品最多是民法的問題,而法院不一定會受理,因為他已經支付了相對應的代價就刑法來看他並沒有違法的問題,最多是在支付代價前提前享受交易所帶來的便利性也就是相關的問題將會上升至刑法而非民法,即便我今天如前者假設所為,且我的確有真實意圖想強姦公娼,那麼也會產生公娼是故意訴訟以獲取不正當所得,進而會導致整體公娼產業的問題如此公娼即使真正面臨到被強姦的命運那麼她們如何保護自己?又嫖客應如何保護自身的權益呢?會有這樣的顧慮是因為這將來可能會變成政府法令所許可,而非民間觀感你自己愛去找妓女因此不應以民法來論斷而應以刑法的觀點來論斷 要解決你的顧慮,只要雙方在行使性交易以前,要求雙方簽署定型化契約應該就可以了吧...... 一般來說,定型化契約會置於賣方那邊,而賣方會針對交易的內容訂下許多不少的特約(其特約須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之規範)。如果賣方打算與買方成立交易契約的話,則會提出定型化契約交由買方簽章同意,如果買方沒有簽章或不同意,那麼交易契約不成立。 我相信在性交易當中,應該會有定型化契約,畢竟性交易可能影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甚大,而定型化契約有拘束賣方與買方間之效果。 以定型化契約作為法定要式行為會比較有依據與保障,而法官在判定事實時,則以定型化契約為主(不過法官仍然要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這是因為定型化契約會將賣方與買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預先訂於該契約之中,雙方交易意思的內容也會預先訂於該契約之中,雙方只要簽名表示同意定型化契約的內容即可。就前所言若為一般的產品最多是民法的問題,而法院不一定會受理,因為他已經支付了相對應的代價就刑法來看他並沒有違法的問題,最多是在支付代價前提前享受交易所帶來的便利性 就算為一般的產品,怎麼可以因為某人已經支付了相對應的代價,就認定他沒有違犯刑法的問題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白鹿 11 發表於 July 10,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0, 2009 如此公娼即使真正面臨到被強姦的命運那麼她們如何保護自己?又嫖客應如何保護自身的權益呢?要先跟老鴇check in,付錢領發票阿,規則都在上面啦┌────────────────────┐│ ││ 金華大酒家 小灰塵 ││ 榮幸為您服務 ││ 20090710 ││ pm0312~0432 ││ ││ ——————————— ││ ││ 服務項目 ││ v中出 v口爆 ││ 接吻 v後庭 ││ v顏射 vSM(大) ││ v人獸 v同性 ││ v三P v多P(32)││ ││ 體檢〔090705〕 ││ HIV︰ 陰性 ││ HPV︰ 陰性 ││ N。g︰ 陰性 ││ 蘿蔔 ︰ 陽性 ││ 瘀青 ︰ 左臀 ││ ││ ││ ~快快樂樂出門 ││ 平平安安回家~ ││ │└────────────────────┘除了創造力短缺,在這個議題裡我看不出有什麼難以解決的問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阿甫 10 發表於 July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3, 2009 基本上開放性產業應該不太可能會有公娼吧政府會設妓院嗎?!應該是私人經營的青樓((藏在小吃部裡面的那種或者是援交無罪化吧^o)政府有可能開一個國營事業集中管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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