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dgoodgirl 10 發表於 June 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9, 2009 所以它至少推論出在整治犯罪上,死刑不比一般重刑更有效。只要論證這些,我認為這就夠了讓人反對死刑的設置了。死刑的意義是利用殺一個人來整治犯罪,而非死刑則是用其他的方法,如果只是要比較死刑有無何者能讓被殺的人較少,我猜死刑很難達到這個數據的顯著水準。牧羊或灼眼能分享些相關數據嗎?可是數據都加雜很多因素存在,並不能直接有力的說服(畢竟大家都會抓出自己有利的數據來佐證)。以下是我利意抽樣的分析,但不排斥有其他的可能。死刑國代表:日本、美國;廢除死刑國代表:德國、瑞士。以下以95和92年刑案統計作比較分析:92犯罪率排名:日本第7,美國第14,德國第20,瑞士第15。95犯罪率排名:日本第3,美國第7,德國14,瑞士10。結論是,不因廢除死刑而影響刑案犯罪率的增加。再縮小故意殺人統計分析比較:92犯罪率:日本0.53,美國5.61,德國1.26,瑞士0.46。95犯罪率:日本未統計,美國5.50,德國未統計,瑞士1.06。結論是,或許在故意殺人這方面略為影響。分析資料為以下數據統計:2004年各國分析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33486&ctNode=11398&mp=12001年各國分析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26973&ctNode=11398&mp=1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的專題統計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白鹿 11 發表於 June 9,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9, 2009 所以它至少推論出在整治犯罪上,死刑不比一般重刑更有效。只要論證這些,我認為這就夠了讓人反對死刑的設置了。不對啊,就算死刑的嚇阻力比無期徒刑高,還是會有最高刑效應(反正都犯死罪了,多殺幾個人也無妨)。有沒有最高刑效應,跟嚇阻力大小無關。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June 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9, 2009 「就算死刑的嚇阻力比無期徒刑高」你是不是前後顛倒。嗯,我知道阿,所以我沒有宣稱無期或有期徒刑比死刑更有效,我只宣稱死刑對重刑累犯的威嚇力並沒有特別高。而如果殺不殺重刑犯的威嚇力都是一樣的,那就沒有殺人以求降低犯罪率的必要。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白鹿 11 發表於 June 9,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9, 2009 「就算死刑的嚇阻力比無期徒刑高」你是不是前後顛倒。嗯,我知道阿,所以我沒有宣稱無期或有期徒刑比死刑更有效,我只宣稱死刑對重刑累犯的威嚇力並沒有特別高。而如果殺不殺重刑犯的威嚇力都是一樣的,那就沒有殺人以求降低犯罪率的必要。no,我沒有前後顛倒。即使死刑(因為最高刑效應)對重型累犯的威嚇力沒有比較高,它也可能對非重型累犯有比較高(比無期徒刑高)的嚇阻力,可以阻止比較多非重型累犯成為重型累犯。所以,有沒有最高刑效應,跟嚇阻力無關。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odgoodgirl 10 發表於 June 10,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0, 2009 no,我沒有前後顛倒。即使死刑(因為最高刑效應)對重型累犯的威嚇力沒有比較高,它也可能對非重型累犯有比較高(比無期徒刑高)的嚇阻力,可以阻止比較多非重型累犯成為重型累犯。所以,有沒有最高刑效應,跟嚇阻力無關。我想了很久,應該是情況特殊的「鄧如雯殺夫案」,他所產生的最高刑效應與嚇阻力無關。若嚇阻力的大小是為整治治安的話,那是站在犯罪率控制者的角色。若殺人案將被判死刑,那此案將成為大眾支持廢除死刑的典刑例子。此案最高刑效應所造成的大眾指責是家暴系統的不完善,讓整個社會大眾開始反思法律的修正及配套措施,甚至是事前預防的宣導。所以極刑(不論是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威嚇對於特殊情況下是無效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June 10,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0, 2009 假如,我殺一個人也要被關,殺一百個人也要被關這樣子法律對於罪犯的嚇阻性就根本不存在那麼我門還需要員警和法律嗎?問題點應該是在於大眾的平衡心理才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June 10,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0, 2009 「它也可能對非重型累犯有比較高(比無期徒刑高)的嚇阻力,可以阻止比較多非重型累犯成為重型累犯。」所以要配合前面的論證嘛。我們怎麼證明死刑對重刑初犯的嚇阻力高於有期或無期徒刑?證不出來的話就等於死刑該被反對。因為我猜可能會有人質疑憑什麼死刑沒顯著效用就要廢死刑,雖然有很多種回覆方法,但我先表明我懶的討論這種問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June 10,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0, 2009 假如,我殺一個人也要被關,殺一百個人也要被關這樣子法律對於罪犯的嚇阻性就根本不存在那麼我門還需要員警和法律嗎?問題點應該是在於大眾的平衡心理才對再犯的防治,朝教育刑性質方向前進......犯罪的防治本來就不應該光靠刑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June 10,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0, 2009 再犯的防治,朝教育刑性質方向前進......犯罪的防治本來就不應該光靠刑法......我提的和前面所言相同也就是防範他在未被逮捕前再犯的問題以及再犯後的問題上面犯罪防治本來就不應該依靠刑法,甚至刑法對於犯罪防治根本就沒有幫助,員警也是相同的那麼為什麼要保留法律和警察制度呢?把這些錢省下來培養教育人員教育被害者及其家屬不要報仇心甘情願被殺不是更好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June 10,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0, 2009 我提的和前面所言相同也就是防範他在未被逮捕前再犯的問題以及再犯後的問題上面犯罪防治本來就不應該依靠刑法,甚至刑法對於犯罪防治根本就沒有幫助,員警也是相同的那麼為什麼要保留法律和警察制度呢?把這些錢省下來培養教育人員教育被害者及其家屬不要報仇心甘情願被殺不是更好 國家對於人民的任何處置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刑法的對內效力是拘束國家的行為,對外效力是管制並塑造人民的行為(當然還有其他功能),倘若刑法係朝防範再犯的教育刑性質方向前進,你總不會期待犯人會自己乖乖前來報到並接受防範再犯的教育吧!? 還有為何不把那些錢投入降低犯罪因子的社會制度上,而要這些錢省下來培養教育人員教育被害者及其家屬不要報仇心甘情願被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ingflyer 10 發表於 June 1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09 國家對於人民的任何處置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刑法的對內效力是拘束國家的行為,對外效力是管制並塑造人民的行為(當然還有其他功能),倘若刑法係朝防範再犯的教育刑性質方向前進,你總不會期待犯人會自己乖乖前來報到並接受防範再犯的教育吧!? 還有為何不把那些錢投入降低犯罪因子的社會制度上,而要這些錢省下來培養教育人員教育被害者及其家屬不要報仇心甘情願被殺.......????嗯這不就是一些人權團體的訴求嘛?把所謂的刑罰轉嫁到教育身上,然後希冀犯罪者會因為這些教育而不再犯,甚至自動去接受這種教育。這個在美國還算是成功的放下仇恨原諒加害者,這也是一個訴求的方向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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