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丁教官是否言詞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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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事出必有因

怎麼其他教官沒被討論就一個被拿出來砲轟

套某一位教官的話..."你要好好檢討一下拉~"

我覺得是大家對它的印象很差~畢竟大家都在網路罵他

而且它最常發聲~我覺得這點對他很吃虧,很多人其實是因為自己常被罵所以不爽~

當然他口上不饒人,不過我覺得常常大家都沒有看到他內心所想表達,

這或許就是青少年的叛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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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他的目的終究是為了學生好

雖然言詞很激烈 聽了會不快(誰被罵了會爽= =)

但這是很早就規定的事

教官也只是想表達 學校是整體的

想想他是提醒你而已~不是真的要攻擊你 會好過一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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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大家對它的印象很差~畢竟大家都在網路罵他

而且它最常發聲~我覺得這點對他很吃虧,很多人其實是因為自己常被罵所以不爽~

當然他口上不饒人,不過我覺得常常大家都沒有看到他內心所想表達,

這或許就是青少年的叛逆??

我不這麼認為欸

他的言論不必這麼激烈大家也聽的下去好不好= =

即使他的立意是好的,他講這麼難聽的話大家只會群起來譙他而已啊

而且重點是他嚴重侮辱到學生的人格

良性的勸導一定比惡毒的言詞能更收成效

即使你說學生先挑戰教官的權威

所以是學生的錯

但是世界上不一定都是錯在先的人錯吧我想

重點是教官不能把他在軍中用的那一套威權體制帶來學校用吧

學生跟軍人完完全全是天差地遠的兩回事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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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你不犯錯 說真的 他也應該攬得理你~~~

只是有時候有些事情 我們會認為對 但他們是認為錯的 (事情是對是錯 沒有一定答案)

就會發生公民所說的 衝突

很幸運的 丁先生 都很愛出面說幾句

重點""" 被說 人本來就應該不高興了吧 但卻被這種 言語說 應該更"都蘭"吧

畢竟監護人 都不會說自己兒女下流吧

這樣久了 遲早會被這樣拿上來討論一下~~

如果他看到這討論題 是不是 應該檢討一下呢? 畢竟都被說那麼久了

不要認為 比別人大 就 不需 聽晚輩的

但是 犯所謂的錯 的學生 也應該存「聞過則喜,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 自我檢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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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晚輩們也一同 「聞過則喜,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 自我檢討一下

當然我也覺得他的表達方式失當,不過我覺得同學跟丁先生一起共勉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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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這麼認為欸

他的言論不必這麼激烈大家也聽的下去好不好= =

即使他的立意是好的,他講這麼難聽的話大家只會群起來譙他而已啊

而且重點是他嚴重侮辱到學生的人格

良性的勸導一定比惡毒的言詞能更收成效

即使你說學生先挑戰教官的權威

所以是學生的錯

但是世界上不一定都是錯在先的人錯吧我想

重點是教官不能把他在軍中用的那一套威權體制帶來學校用吧

學生跟軍人完完全全是天差地遠的兩回事欸

先回國中把威權體制重新複習一次,你再拿威權體制來嘴砲

今天教官有強勢到你不聽話就死刑?

今天學校教官最大?

丁光華如果今天輕言輕語、柔媚似無骨的跟我們說,我們肯聽?

我也不喜歡被罵,但是教官硬起來罵人其實並沒有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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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沒有什麼偏不偏掉.就像是一個粗淺的問題討論到最後當然會深入進去一樣.

教官用詞很明顯是不妥的.

但這並不是意味著學生不該被糾正

學生做錯事當然該被糾正,教官罵人也是很常見的

但是他的用字就關係到他這樣的行為是否恰當

教育通常是教導學生在未來出社會能有正確的"行為"

而教官在罵人的遣詞上卻會轉而傷害到學生的"人格",很明顯的,這是不太應該的

這個道理就像是我們在處理事情時,通常要"對事不對人",這樣的淺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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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大家的回應其實有點忘記我本來要說什麼

就事論事吧

我們這裡是中正

並不是說我們不是前幾志願就不是學生

校規這種東西會因為前幾志願就比較寬嗎?

你成績好殺人就無罪嗎?

是這種意思嗎?

我們這裡是中正高中 那就任份當一個中正高中的學生吧

怪誰?

前幾志願比較寬那是前幾志願的事情

我不知道接下來的言論會不會離題

就像是後背背包

”有些學校”可以代替本來的書包

但是我們不能

然後就一堆人說”XX高中啦 XX女啦 他們都可以”

如果真的要講實在一點

當初考好一點嘛…

我覺得會被嘴砲欸

不過還是想要說一下 如此而已

沒有必要拿別人的制度來套用在自己的身上

也沒有必要一味的因為別人有自己就想要有

我想也許這是這個論壇沒有一個真正可以決策的人的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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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Das besondere Gewaltverhaltnis)又稱做特別服從關係(Das sondere Subjektionsverhaltnis),為行政法學上之專有名詞。此係指基於特別之法律上原因(法律之規定或本人之同意等),為達成公法上之特定目的,於必要之範圍內,一方取得支配他方之權能,他方法之負有服從之關係,以此為之關係。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在此特別權力關係內,排除依法行政原則尤其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作為特別權力主體之行政機關,即使欠缺個別具體之法律根據,亦得對於處特別權力關係內部之人發動公權力,加以命令強制之並實施必要的業務。

此理論乃源自德意志中古時期領主與其家臣之關係,後兼括涵蓋公務員、軍人、學生與學校、人犯與監獄及其他營造物利用之關係。德學者Otto Mayer歸納特別權力關係之理論系可分為三類:

壹、

比一般權力關係之人民更加之附屬性。

貳、

相對人較無主張個人權利之餘地。

參、

行政權之自主性,不受法律保留之羈束,在特別權力關係範圍,行政機關範圍,行政機關雖「無法律亦可自由及有效為各種指令。」

 

早期我國學者受戰前日本學者之影響認為:特別權力關係乃基於特別之法律原因,於一定範圍內對相對人享有概括命令之權力,而相對人具有高度服從義務之法律關係。如一、公法上勤務關係;二、公法上營造物利用關係,學校與學生之關係;三、公法上特別監督關係等。較德國之範圍更廣。在一九五六年C.H. Ule提出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之二分法。主張屬於前者之行政處置亦應視為處分,如有不服得提起訴訟,屬於後者,則不得提起訴訟。依Ule之說法(一)基礎關係與設定、變更及終結特別權力關係有關連之一切法律關係,如公務員之任命、免職、命令退休。轉任、學生之入學、退學、開除、休學、拒絕授與學位等。(二)管理關係則指單純之管理措施,如公務員之任務分派,中小學或大專學生之授課或學習安排有關事項,並非行政處分。惟目前聯邦憲法法院已不採取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做為尺度。主要因此一標準並不明確。今德國係以相關措施是否產生某種法律效果,足以影響個人地位為準。故職位平等,薪水未減,均不可視為提起爭訟之事件。反之,主管職位轉任為非主管職位,或者調職顯有差別對待之情形,則又認有行政處分存在,而許其爭訟。依我國學者之見解,特別權力關指國家或公共團體等行政主體,基於特別之法律原因,在一定範圍內,對相對人有概括的命令強制之權,而相對人負有服從義務關係謂之。和一般人民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間之一般權力關係並不相同。至於特別權力關係成立的原因,傳統學說理論認為係法律之特別規定使然或基於個人之自願或為其他理由。在學生與公立學校間,則因學生入學就讀公立學校而成立特別權力關係。

第二節 特別權力關係之法律原則

壹、

特別權力關特徵,依我國及日本學者認包括有五:

一、

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二、

義不確定。特別權力之相對人,其義務無確定分量,係概括性地權力服從關係,凡國家之命令和強制概應服從。

三、

有特別規則,行政主體或營造物得訂定特別規則拘束相對人,且無須法律授權,公權力對屬於特別權力關係的私人,在無法律根據情況下,限制其一般國民所享有之權利(人權之限制)。

四、

有懲戒權。公權力擁有概括之支配權(命令權、懲戒權)對違反義務者,得加以懲罰。

五、

不得爭訟。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事項,既不得提起民事訴訟,亦不能提起行政爭訟為救濟手段,換言之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

貳、

特別權力關係之種類:

一、

公法上勤務關係:

國家公務員與國家之關係,地方公務員與該地方公共團體之關係。依司法院三十四年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委任之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及縣立圖書館長受有俸給者,均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其聘任之教師則否」(另參見行法院政四十年判字第十九號判例),中學教員之聘任,「係屬私法上之契約關係,期滿不予續聘,並非行政處分。關於教員之薪律,係基於該項聘任契約所生之權利關係,如就此項私法關係有所爭執,自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五十七年判字第一二七號判決,四十四年判字第二八號判例及四十六年裁字第二十七判例參照)。

二、

公法上之營造物之利用關係:

國立或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國立或公立醫院與住院患者之關係,監獄與受刑人之關係等。(意思是學校之於學生=監獄之於受刑人@@?)

三、

公法上之特別監督關係:

國家對於公共團體、特許企業者(鐵路及公共汽車事業、瓦斯及電氣事業等行業者)或行政事務之受任人之監督關係。

四、

公共上之社會關係:公共團體與會員之關係。

那教官的觀念應該是停留在過去吧.....

法律改了也不知道

告她的話

要先在校內申訴喔

不行的話在往上

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

 

凡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如依有關學籍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自屬權利有對人民憲去上受教育之重大影響,此種處分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自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管理關係及基礎關係,前者係內部關係,不可提,但後者影響就學權利,則可提行政訴訟)。解釋理由並謂:

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現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之範圍,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是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定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除循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濟外,尚無許其提行政訴訟。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似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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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問題說真的 也沒必要討論下去了吧~~

說來說去 認為對的還是認為對 認為錯的還是認為錯

反正 結論就是 丁教官 管教可以 但請控制一下 修辭一下

學生 要玩要瘋 可以 但是 也克制一下 不要太超過

這樣不就好了~~~~

畢竟扯到 法律這問題.....唉~~ 不太好吧

畢竟 這 個討論版 真的是 過一段日子 跑一篇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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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國中把威權體制重新複習一次,你再拿威權體制來嘴砲

今天教官有強勢到你不聽話就死刑?

今天學校教官最大?

丁光華如果今天輕言輕語、柔媚似無骨的跟我們說,我們肯聽?

我也不喜歡被罵,但是教官硬起來罵人其實並沒有什麼錯

威權主義只是一種概念而已

我這裡說的威權主義是想表達上對下不合理的對待或要求而已

威權政體(authoritarian regime),是指一種統治形態,特點是嚴格遵從政府的權威,而政府常運用壓制性手段來維持和執行社會控制。一般指依靠各種行政手段、法令、軍警以控制國民言論、結社、集會等自由之政府,一些人或組織尋求將他人置於自己的勢力範圍之下,並不顧及獲取共識,這個政府所控制的國家會是不自由、不民主的。威權主義一詞也被用來形容這種人或組織的個性和管理風格。

在威權主義的國家中,國家權威滲透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很多方面根據其他的政治觀來看都應屬於個人自由的範圍。權威主義的程度不同,甚至非常民主和自由主義的國家也會在某種程度上表現出權威主義的一面,例如在國家安全問題上。

而且即使是在軍中也不能隨意判死刑吧?

我說的是把"軍中那一套"搬過來

不是說把威權主義國家的那一套搬過來吧

這樣中正高中每天有多少人要被關地牢還判死刑阿= =

難道就不能一切照規定來嗎?

我們犯錯,我們理應當要接受校規的處分這一點是無庸置疑的,

他要記大過小過還什麼我們都得接受

但是你確定他真的有這樣罵人的權力嗎?

管教適當可以接受但是這會不會太過當了?

不是每個人都像動物園裡的獅子一樣要經過不斷的鞭打才能聽的懂人話

言語暴力也包括在校園暴力裡請不要忘記了

(筆戰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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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

我好像只看到這句重點

那篇文...

可以整理一下嗎..這邊不是每個人法律都夠強= ="

基本上,我覺得除非那個人真的太無聊或是出現某種不明原因的使命感

否則處理起來應該是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為原則

再加上以往的經驗

是不是教官罵完之後,事情就解決了?

<br>雖然正常來說,師長應該要充滿"耐心"以及"愛心"以各種角度下去輔導同學

問題是,就效率而言,我今天罵完之後,事情就解決了,

而且,這裡是中正,不像前面幾所學校,

同學並沒有足夠的恆心,頂多網路上打打嘴炮,時間過了,就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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