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理論】一個有趣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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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和乙女在未滿十六歲的時候發生了性關係(自願的),

於是甲男和乙女的父母決定互告,所以

甲男和乙女同時成了加害人及受害者。

但是

法律的原意不是為了保護我們懵懂的小孩嗎

遇到這種狀況的時候

法官通常會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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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6樓的 本案何來之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呢?

在我看來 真要說的話 只能勸當事人和解吧

另外回五樓的話 刑法227之1僅係227條的補充規定 而227條的構成要件皆必須男女雙方未滿14歲以上未滿16歲

本案知當事人既然已滿16歲 依法不得適用吧 再說依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不像民法可以任意的類推適用 這是為了維護法的安定性以及明確性 不過所謂的不得類推適用好像可以寬鬆解釋成不得做對行為人不利的類推適用 所以227之1能不能適用就得看法官了

基本上個人認為是不行的啦

不過說了半天好像也沒有一個答案

本案基本上同時達成了三階論中的 構成要件該當 且具有違法性只是行為之當事人雙方 可能都會因罪責能力不足而減輕其刑

因為已經告上法院了 除非於一審法院判決前撤回 法院會依刑法229-1 裝作不知道,而這條即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

不過我想本案應該還是會和解 雙方堅持不撤回告訴的話

第一 會判很久 所費不貲

第二 一定會有罪 只是得減輕罷了

第三 有罪就會有前科 雙方未來會能難做人

綜合上述 就是簡單的個人淺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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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6樓的 本案何來之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呢?

在我看來 真要說的話 只能勸當事人和解吧

另外回五樓的話 刑法227之1僅係227條的補充規定 而227條的構成要件皆必須男女雙方未滿14歲以上未滿16歲

本案知當事人既然已滿16歲 依法不得適用吧 再說依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不像民法可以任意的類推適用 這是為了維護法的安定性以及明確性 不過所謂的不得類推適用好像可以寬鬆解釋成不得做對行為人不利的類推適用 所以227之1能不能適用就得看法官了

基本上個人認為是不行的啦

不過說了半天好像也沒有一個答案

本案基本上同時達成了三階論中的 構成要件該當 且具有違法性只是行為之當事人雙方 可能都會因罪責能力不足而減輕其刑

因為已經告上法院了 除非於一審法院判決前撤回 法院會依刑法229-1 裝作不知道,而這條即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

不過我想本案應該還是會和解 雙方堅持不撤回告訴的話

第一 會判很久 所費不貲

第二 一定會有罪 只是得減輕罷了

第三 有罪就會有前科 雙方未來會能難做人

綜合上述 就是簡單的個人淺見啦

我發現我看太快就直接打了哈哈

應該不是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但是要是兩個小孩都12歲就比較有可能有

但是樓主不是說男女未滿十六歲?

綜合227之一和229之一第二項並參酌民法980結婚年齡的規定

應解釋為刑法不認為未滿十六歲之人對227所規定的各構成要件的該當行為具有責任能力

所以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發生性關係,欠缺有責性而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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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錯>< 誤以為雙方滿16歲了 原來是未滿..

兩個都12歲的話 應該也不是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而不罰 而是因為刑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而不罰吧

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不過雙方父母還是同樓主所說互告的話 雙方父母都必須依民法第187條的規定為雙方小孩的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只要雙方當事人皆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都必須為其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980條: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

由民法第980條的規定來看本條文這僅係結婚的法定年齡罷了,再說本條文的男性結婚條件為18歲而非女性的16歲真類推適用的話豈不是造成男無罪女有罪的詭異判決

本文以為民法第980條的規定僅係做為結婚的法定年齡規定,而無阻卻未滿16歲之人犯此罪的罪責

結論:

因本件僅說雙方當事人未滿16歲,所以分成14歲以下 以及 14歲以上未滿16歲兩種

1.若雙方14歲以下,則依刑法第18條之1的規定 不罰

2.若雙方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話 依刑法第18條第2項的規定 得減輕其刑

2.1.因227-1是227條的補充規定,所以優先於總則部分的罪責規定(即18條-2)而適用之

刑法227-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項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處所指的18歲以下應解釋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青少年

3.綜合上述:本文以為男女雙方均構成刑法第227條為因227-1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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