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阿...網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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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為有效管理轄內資訊休閒業(即俗稱網咖)及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避免其沈迷流連忘返、耽誤課業,甚至發生糾眾滋事,影響治安及住宅區居住安寧事故,特別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訂定「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以期正確有效的管理。該自治條例前經臺北縣議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並函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定通過,縣府於本(98)年3月11日正式公布實施。

縣府表示,本自治條例全文共計12條,其中重點包括:未來新設業者必須距離高中職以下學校400公尺以上全時段禁止未滿18歲之人進入消費;考量治安因素,要求業者需於營業期間全程使用錄影監視設備,並將該相關錄影資料保存三個月以上。違反上開規定者最重可處十萬元罰鍰。

出自台北縣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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