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產假期間, 雇主仍應支付勞工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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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有稍微注意一下時事的人, 對相關新聞應該不會陌生.

我在想, 政府有什麼合理的理由可以去要求雇主支付勞工沒有付出勞務期間的薪水? 你有工作, 人家才要付你薪水, 這不是很理所當然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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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算是一種趨勢

工作環'境以及待遇都算是選擇工作者會考慮到的條件

而競爭性較高(學歷較高.能力較強等)的就業者自然較有權利選擇自己可以進入那類企業

當其它企業都已在產假期間支付婦女薪水, 若有企業不跟進

可能會造成人才的流失, 因為好的/競爭力較強的就業者都跑到別的企業去了

企業的發展可能會受到影響

在考慮這方面可能會造成的損失後, 企業都會向自己的競爭者一樣, 讓婦女在產假期間有薪水領

其次, 政府之所以提倡支付婦女產假期間的薪水也算是一種鼓勵婦女生子的政策---婦女生子對社會整體是有貢獻的

若婦女因為請產假而無法拿到薪水

有些人可能就會因為考慮成本-效益問題乾脆不生了

孩子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 如果後代愈來愈少, 可能在將來會造成一些社會問題

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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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想質問的是政府以公權力要求雇主必須仍應支付薪水的理由(勞委會主委算是代表政府了吧), 和雇主自己想靠這點來吸引人才是沒有關係的.我會再修改我的問題.

生孩子的問題才算是有回到重點.

首先 ,你說會有社會問題, 但是是哪些社會問題呢?

台灣人口密度這麼高, 人少一點難道不好嗎?

再者, 你說婦女會考量成本效益而減少生孩子意願, 但要知道, 法律規定產假最多只能請到8個禮拜, 也就是56天*1. 換算起來, 差不多也只有兩.三個月的薪水(請假應該是請工作天), 以一般人的薪資來看, 加起來應該也不過10萬上下, 這跟孩子出生後的各種食衣住行育樂所花費的比起來*2, 只是個小數目. 會有多少的婦女因為這數萬塊而影響她生孩子的意願? 我認為這個比例應該是相當低的. 如果這個規定產生的效果很小的話 ,那真的值得政府要求所有企業都必須支付這兩三個月,婦女原本不應得的薪水?

*1:第四章第15條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N0030014

*2:http://tw.myblog.yahoo.com/jw!MsTDuMaDAxFzUPvX2D9H/article?mid=4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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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的問題才算是有回到重點.

首先 ,你說會有社會問題, 但是哪些社會問題呢? 真的有必要靠提高生育率來解決嗎?

台灣人口密度這麼高, 人少一點難道不好嗎?

你是真不懂還是假不懂

就是老年化的問題。

出生率越低,老年人口不就在比例上越多了?

那若干年之後的撫養比會有多重?

再者, 你說婦女會考量成本效益而減少生孩子意願, 但要知道, 法律規定產假最多只能請到8個禮拜, 也就是56天*1. 換算起來, 差不多也只有兩.三個月的薪水(請假應該是請工作天), 以一般人的薪資來看, 加起來應該也不過10萬上下, 這跟孩子出生後的各種食衣住行育樂所花費的比起來*2, 只是個小數目. 會有多少的婦女因為這數萬塊而影響她生孩子的意願? 我認為這個比例應該是相當低的. 如果這個規定產生的效果很小的話 ,那真的值得政府要求所有企業都必須支付這兩三個月,婦女原本不應得的薪水?

你搞錯討論方向了。

現在要討論的是雇主應不應該支付修產假的員工薪水 而不是婦女生孩子的意願。

如果她想要生小孩但是產假期間等於是被迫放了無薪假 少了那些你說很少的錢,是不是會降低她生孩子的意願?

因為前提已經是她要生孩子必須放產假了,你倒果為因了。

至於最上面的問題我無法回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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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真不懂還是假不懂

就是老年化的問題。

出生率越低,老年人口不就在比例上越多了?

那若干年之後的撫養比會有多重?

現在已經有勞保, 國民年金這類的制度, 強迫人民掏錢出來作為將來他們老了, 退休了之後生活的保障.難道我們還需要擔心多年後扶養比太重而壓垮了國家財政?

再說, 出生的人數變少, 接受各種兒童福利以及公立學校教育的人數也會變少, 也有減輕這部份財政負擔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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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想質問的是政府以公權力要求雇主必須仍應支付薪水的理由(勞委會主委算是代表政府了吧), 和雇主自己想靠這點來吸引人才是沒有關係的.我會再修改我的問題.

生孩子的問題才算是有回到重點.

首先 ,你說會有社會問題, 但是是哪些社會問題呢?

台灣人口密度這麼高, 人少一點難道不好嗎?

我想其中並沒有用公權力要求雇主的行為存在

產假薪水給付列於勞基法中,只是雇主都不怎麼看法條(或是看了也不會照做)

簡單來說,少子代表未來壯年人口減少,扶養比會過重,負擔不起時社會就必須耗費更多

資源來補不足。

若全交給社會負責,你可以想像高齡化社會下,全天候看護工+人們平均餘命長之下的花費將有多驚人。

此外,少子化亦亦味未來生產人口減少,對經濟等層面皆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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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想質問的是政府以公權力要求雇主必須仍應支付薪水的理由(勞委會主委算是代表政府了吧), 和雇主自己想靠這點來吸引人才是沒有關係的.我會再修改我的問題.

生孩子的問題才算是有回到重點.

首先 ,你說會有社會問題, 但是是哪些社會問題呢?

台灣人口密度這麼高, 人少一點難道不好嗎?

再者, 你說婦女會考量成本效益而減少生孩子意願, 但要知道, 法律規定產假最多只能請到8個禮拜, 也就是56天*1. 換算起來, 差不多也只有兩.三個月的薪水(請假應該是請工作天), 以一般人的薪資來看, 加起來應該也不過10萬上下, 這跟孩子出生後的各種食衣住行育樂所花費的比起來*2, 只是個小數目. 會有多少的婦女因為這數萬塊而影響她生孩子的意願? 我認為這個比例應該是相當低的. 如果這個規定產生的效果很小的話 ,那真的值得政府要求所有企業都必須支付這兩三個月,婦女原本不應得的薪水?

*1:第四章第15條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N0030014

*2:http://tw.myblog.yahoo.com/jw!MsTDuMaDAxFzUPvX2D9H/article?mid=4669

第一段: 那麼哪裡沒回到重點? 然後關於社會問題大體上就是樓上說的那樣, 地理都有教:P

第二段: 十萬對一個人都算是"小數目"了, 對企業來說就很大? 你怎嚜不說婦女可以拿那些錢來買育嬰用品?

如果有人給我十萬讓我買奶粉,我會很高興XP

現在已經有勞保, 國民年金這類的制度, 強迫人民掏錢出來作為將來他們老了, 退休了之後生活的保障.難道我們還需要擔心多年後扶養比太重而壓垮了國家財政?

再說, 出生的人數變少, 接受各種兒童福利以及公立學校教育的人數也會變少, 也有減輕這部份財政負擔的效果.

1.勞保.國民年金這類的制度只有受惠於"某部份的人" 像是自己開店的.開餐廳的. 在企業上班的都沒有這類的優惠, 且那些人在社會就業人口中應該可以算是少數人. 而其他大部分的人當然會在意這點. 他門可能在工作的時候就要慢慢存錢拿來當以後的退休金. 所以, 退休生活並沒有因為那些制度得到保障

2.

出生的人數變少, 接受各種兒童福利以及公立學校教育的人數也會變少, 也有減輕這部份財政負擔的效果.
另一面來看: 有人會失業

我不認為公立學校教育算是一種財政負擔, 如果要說, 我會說這叫做"人力的投資" (雖然在GDP裡教育這項算到C裡面:P) 像是公立學校.國防等都是從人民的稅收來的, 是一種轉移性支付, 人民繳多少政府就按比例支付給他們計畫中的各項相關單位

如果因為公立學校減少而播給公立學校的資金減少了, 那些減少的錢財勢必是放到其他地方了, 可能會是老年人的福利或是什麼公共設施的建設等, 只是播給其他單位了, 你所說的"負擔"並不會因此減少, 所以, 你說這算是負擔嗎?

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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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供一點補充。

一個支持孕婦補償(能work的有薪產假,或是其它補償)的推論是︰生兒育女是社會的基本需求,或者,至少是大多數人達成完滿或幸福的人生必須的元素。然而,至少生育這個工作在目前只有女人(以及非常少數的男人)能辦到。如果因為得天獨厚的生育能力而缺乏,或者不易取得獨立生活必須的補給(也就是收入),女性容易在生活上受制於作為經濟之住的男性,導致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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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 那麼哪裡沒回到重點? 然後關於社會問題大體上就是樓上說的那樣, 地理都有教:P

第二段: 十萬對一個人都算是"小數目"了, 對企業來說就很大? 你怎嚜不說婦女可以拿那些錢來買育嬰用品?

如果有人給我十萬讓我買奶粉,我會很高興XP

第一段那個....算了

對企業來說不是數目大不大的問題, 是本來就沒有義務要給勞工沒上班那幾天的薪資.

如果妳和妳另一半的薪水加起來拿去繳一些車貸, 房貸, 生活開銷等有的沒的(房貸要繳個一二十年吧), 就所剩不多. 小孩子出生後的褓母費, 上幼稚園, 才藝班或安親班的學費等, 都沒把握一定負擔的起了, 妳會因為有了十萬塊奶粉錢, 從原本煩惱猶豫的狀態變得決定要生小孩了嗎?

1.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是沒有投保勞保, 農保, 公教保, 軍保的25歲以上,

65歲以下的國民*. 除了年齡不足的之外, 台灣現在還有沒受惠於社會保險制度的人嗎?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3589

2.就像你說的, 公立教育減少的錢可以被轉移到老人福利上.

加上無所不包的社會保險, 那老年人口增多導致的財政負擔是不是能減輕不少?

如此一來, 我不覺得增加婦女生育意願來減緩老年化會是個支持這項規定的好理由.

Aria,

喔, 我是想說勞基法有規定, 就算是種公權力在要求雇主了.

我對高齡化社會的問題回覆同上.

不過我覺得生產人口減少會對經濟等層面有負面影響這說法, 應該是有道理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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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那個....算了

對企業來說不是數目大不大的問題, 是本來就沒有義務要給勞工沒上班那幾天的薪資.

如果妳和妳另一半的薪水加起來拿去繳一些車貸, 房貸, 生活開銷等有的沒的(房貸要繳個一二十年吧), 就所剩不多. 小孩子出生後的褓母費, 上幼稚園, 才藝班或安親班的學費等, 都沒把握一定負擔的起了, 妳會因為有了十萬塊奶粉錢, 從原本煩惱猶豫的狀態變得決定要生小孩了嗎?

1.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是沒有投保勞保, 農保, 公教保, 軍保的25歲以上,

65歲以下的國民*. 除了年齡不足的之外, 台灣現在還有沒受惠於社會保險制度的人嗎?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3589

2.就像你說的, 公立教育減少的錢可以被轉移到老人福利上.

加上無所不包的社會保險, 那老年人口增多導致的財政負擔是不是能減輕不少?

如此一來, 我不覺得增加婦女生育意願來減緩老年化會是個支持這項規定的好理由.

Aria,

喔, 我是想說勞基法有規定, 就算是種公權力在要求雇主了.

我對高齡化社會的問題回覆同上.

不過我覺得生產人口減少會對經濟等層面有負面影響這說法, 應該是有道理多了.

1.我覺得至少會提前&有鼓勵作用是不可否認的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婦女生育津貼或相關鼓勵生育措施細目,新竹市以第一胎一萬五千元、第二胎二萬元、第三胎二萬五千元,以及雙胞胎五萬元、三胞胎十萬元的額度,續居全國最高額度的城市,第一胎上萬元津貼補助的只有台北縣林口鄉、萬里鄉、新竹縣、彰化縣、嘉義縣大埔鄉、高雄縣鳥松鄉、澎湖縣望安鄉、金門縣、連江縣,其餘多數為二千至六千元不等,許多縣市採排富、弱勢為補助對象。

新竹市九十四年起首創累進額度的生育津貼,繼而獲得其他縣市、行政區的仿傚,包括嘉義市95年7月開辦的第一胎三千元、第二胎一萬元、第三胎二萬元;桃園縣平鎮市96年起實施第一胎二千元、第二胎三千元、第三胎五千元;大溪鎮94年起第一胎三千元、第二胎五千元、第三胎八千元;楊梅鎮96年起第一胎三千元、第二胎以上五千元;苗栗縣三灣鄉96年起第一、二胎二千元、第三胎五千元;高雄縣仁武鄉第一、二胎二千元、第三胎五千元;連江縣第一胎一萬元、第二胎一萬五千元、第三胎二萬元。

 在一次分娩雙胞胎以上的津貼額度方面,新竹市也屬全國最高額,各縣市行政區開辦的有:嘉義市雙胞胎一萬元、三胞胎二萬元;台北縣貢寮鄉雙胞胎一萬元、三胞胎二萬元;林口鄉雙胞胎二萬元;彰化縣彰化市雙胞胎一萬元、雙胞胎三萬元;其他開辦生育津貼縣市、鄉鎮採用單胎加乘法給付。而台北縣萬里鄉單胎二萬元津貼,在鄉鎮中居冠。

 台北市在第三胎以上子女優先就讀公幼、國小教育補助金、就診掛號費補助等為號召,另與高雄市、基隆市、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澎湖縣等縣市執行低收入戶、弱勢婦女的生育補助,台南縣未辦理此方面措施。

照你的說法以上這些東西也沒用

我在這裡想補充一點: 政府/企業提供的補助真的生育ㄧ點鼓勵也沒有嗎?

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這就要扯到經濟學裡面的彈性問題(= = 我很難把它變成正常人話)

我先大略說明ㄧ下因為個別消費者需求彈性的不同會在價格有所變動時 而有不同的行為

這也究可以說明為什麼電影票降價的時候會有比較多人去看

因為那些原本絕得電影票太貴的人就跑去看了(也就是對電影的需求彈性較大的人)

而其餘那些不會因為電影的價格有所變動而不去/會去看的人對電影的價格就比較不敏感

他們就是對電影的需求彈性較小的人

簡單來說,對a物需求彈性較大的人對價格較敏感

反之,對a物需求彈性小的人則對價格較不敏感

同理, 對生子需求彈性較大的人就會因為這些補助費用而選擇生子, 妳可能因此會問: 世界上真的有這些人嗎?

答案是有的.

在政府開始補助第一胎x元 第二胎x元的時候

補助較多(上萬)的地區也出現了一些負面的案例, 就是部分收入較低的家庭有生子變多的情況

你可能會問: 他們哪來的前送孩子補習?

並不是每個孩子都有補習命的..... 有些父母是拿那些補助費去賭博...

這些個別案例是政策無法避免的缺失

ps-補習.保母.安親班.才藝班這些在養育孩子的過程中都是非必要的, 如果父母真的沒有足夠的前來支付這些項目, 他們大可不必送孩子去這些地方, 孩子依然能過得非常好

至於那些對生子需求彈性較小(有沒有補助都沒差)的人., 多收了ㄧ筆錢, 何樂不為?

他們可能奶粉錢早就準備好了, 在這裡又多了ㄧ些錢, 妳覺得他們會拿去做什麼呢?

妳覺得若是是你你會拿去做什麼呢?

如果是我, 我會拿去出國. 但是買psp+ wii + ndsi 似乎也不錯:p

總之, 他們就是會拿這些錢去做其他事情, 沒有人會因為多拿而不爽的

2.就算有保險制度,你覺得那個作用有多大呢?

依據內政部統計,60歲以後平均餘命22年,而96年勞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平均年齡為57.76歲,平均每件老年給付金額僅107萬餘元

平均一年拿五萬 一個月大約4000元

國民年金1. 每月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以下二式依規定擇優計給: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3,000元= 元。

B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元。

這還是要看他之前保多少&多少年

工作時繳納的保費不多, 後來領得錢也不多

因此你不能由此推論往後生活無虞

另外,國民年金並沒有"強迫"民眾投保噢

3.為什麼會減輕不少? 我真的不懂哪裡減少了?

用到老年福利的錢如果不用不是可以做其他事?

 如果有一大部分的稅額拿去供應老年福利相關的支出的話會導致一種現象:

佔社會比例不是很高的年輕人工作=>繳稅=> 一大部分供應老年福利金支出/相對地, 用在其他用途的錢減少了;

年輕人工作繳稅後的錢一大部分要拿來養社會上的老年人, 而不能自己享用政府拿稅額提供的其他服務(公共建設啦. 文藝活動啦)這樣會很好嗎?

4.

不過我覺得生產人口減少會對經濟等層面有負面影響這說法, 應該是有道理多了.

恩是啊, 這只是ㄧ體兩面的問題

------------

其實這個主題的答案很簡單, 就是"企業想要提供員工較好的工作環境"

這就是出發點, 也許我在剛開始寫不清楚

當然它可能會用一些較好聽的話"保障婦女員工"等來宣傳自己的公司

等這種福利傳開之後,再同質性很高的公司間,這間公司多了這個福利後

當然會有比較多人想要去那間公司 (如果你對這點有疑義可以去問你身旁的女性朋友)

因此, 在眾多人爭較少的職位時, 這間公司就常理而言較有機會選到他們想要的員工

然後後面就如前面所說的

ps 如果你想問"初衷"的話可能要追溯到西方,畢竟這種制度是從西方那邊傳來的, 而對於西方社會究竟是"企業"先提倡抑或政府先實施或人權團體提倡實在很難察到, 不過我覺得如果能夠拉到較好的員工,有遠見的企業是不會放棄這種機會的

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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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覺得本文所問的問題,不是只有涉及產假而已。

  因為,勞工沒有付出勞務,而顧主仍然必須給予薪資之期間,不只是產假,也包括其他例假和特別休假,甚至也包括了因為某些特定事由的請假。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前段表示:「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而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更是表示婚假與喪假期間工資照給,而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至於事假期間,則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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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最後一段

其實這個主題的答案很簡單, 就是"企業想要提供員工較好的工作環境"

.......... 不過我覺得如果能夠拉到較好的員工,有遠見的企業是不會放棄這種機會的

是有些有遠見的企業會不須法律規定, 就這麼做.

但為什麼政府得要求每間企業公司都得那麼有遠見呢?

更重要的一點是:

規定每間企業都這麼做, 變得大家都一樣, 那那些原本自行採行這項措施

的企業, 不就得不到他們想要吸引更多優秀競爭者的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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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最後一段

是有些有遠見的企業會不須法律規定, 就這麼做.

但為什麼政府得要求每間企業公司都得那麼有遠見呢?

更重要的一點是:

規定每間企業都這麼做, 變得大家都一樣, 那那些原本自行採行這項措施

的企業, 不就得不到他們想要吸引更多優秀競爭者的效果了?

1. 我上面所說的政府的考量吧. 政府的考量畢竟與企業的考量不同

2. 對啊.就是這樣沒錯. 很多現象都可以用同樣的理論解釋

打個比方: 穿高跟鞋的女性看起來較高&身材較好(會有美化效果,.體態會不一樣) =>較受歡迎.但是不舒服, 若今天每個女生都穿類似的高跟鞋就跟原本沒有差別了, 最後每個人都不舒服又沒有效果, 但是沒有人會選擇不穿, 因為那樣(在受不受歡迎那方面)就輸了

如果你想要更了解這種現象可以看賽局理論的相關書籍ex自私的基因 (這是演化論相相關的書|||) 裡面有數章在講這個東西

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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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傾向於支持政府的這項政策:【婦女產假期間要給薪】

若婦女請產假還不能拿薪水,台灣經濟不景氣的時候,原本大人都會想以不要生小孩來減少支出,或是生小孩這件事延後幾年再說,已經在層層考慮了;若是又不給薪,恐怕到時會真的沒人敢生孩子。何況婦女在生產完後還要休養[俗稱"坐月子"]一段時間才能上班,若是產假期間給薪,這對於個別家庭或是婦女都有一定程度的保障。若是不給薪,恐怕會加重台灣人口老化的速度,雪上加霜。新聞有報,日本的幼兒出生率幾乎是世界最低,但其實現在台灣的出生率比日本更低。

我唸小學時一個班大約有60人[更早些年是一個班70人左右],那時普遍都是這樣,現在不知道小學一個班有多少人?

非常時期,要用非常做法;具強勁生產力的年輕世代人口數若銳減太多,這對國家而言並非好事。

至於樓主引用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我只能說真的要看情況使用,不是說法律規定的就一定是對的;像是這一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其實這條幾乎純粹是紙上的理論,因為其實這一條規定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簡章上也有明列,而且規定的更嚴苛,連「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都沒寫,還明列「考試錄取分發者,不得以性別、體能或其他因素為由拒絕工作指派」。但考上後實際的工作指派卻不是這樣,因為像是海關、空關的工作,男女生要考進去的標準一模一樣,但是進去後的工作性質卻是大為迥異,坐辦公室文書處理的工作幾乎全是女生在做[朝九晚五,週休二日],很好過;因為要查貨櫃那些粗重的工作、三班輪值快遞、上班時間不固定、假日也沒得放、貨櫃查驗、機放貨物通關、船舶抄查、要長時間用大量勞力、要熬夜,雖然說這些實際情況與法條或招考簡章上寫的完全背道而馳,很不合理,但是實際上也沒有人在反對呀!;因為你可以想想,像這些粗活你怎能用這些法條硬逼女生去做呢?

你若覺得事情不合理,可以拿著招考簡章去向你的上級來指責他分發不公;這個動作看起來很合理,但實際上可行嗎?

除了法律,還要顧到人情世故。

你自爆了。

如果雇傭上的兩性平等法只是紙上的理論,婦女生小孩又可以請有薪假,誰要雇已婚女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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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其實這條幾乎純粹是紙上的理論,因為其實這一條規定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簡章上也有明列,而且規定的更嚴苛,連「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都沒寫,還明列「考試錄取分發者,不得以性別、體能或其他因素為由拒絕工作指派」。但考上後實際的工作指派卻不是這樣,因為像是海關、空關的工作,男女生要考進去的標準一模一樣,但是進去後的工作性質卻是大為迥異,坐辦公室文書處理的工作幾乎全是女生在做[朝九晚五,週休二日],很好過;因為要查貨櫃那些粗重的工作、三班輪值快遞、上班時間不固定、假日也沒得放、貨櫃查驗、機放貨物通關、船舶抄查、要長時間用大量勞力、要熬夜,雖然說這些實際情況與法條或招考簡章上寫的完全背道而馳,很不合理,但是實際上也沒有人在反對呀!;因為你可以想想,像這些粗活你怎能用這些法條硬逼女生去做呢?

除了法律,還要顧到人情世故。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這一段牽涉到平等原則,何謂平等原則?簡言之「相同的事物為相同之對待,不同的事物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法律所追求的平等向來不是絕對的平等,而是「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必須要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斟酌各種事物性質之差異,而對其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基本,我們會先考慮男女先天體質的差異,分發適合該男女先天體質的工作,我們不會就這樣分發一般女性去擔任一般男性所擔任需要粗活的職務(當然女性如果自願要去做的,我想也是可以的)。而這一種基於男女之間先天體質的差異,而為的工作分發,使得女性可能比較有機會分發到從事文書處理等類似工作,而男性可能就是分發到查貨櫃等類似的粗重的工作,其實就是斟酌各種事物性質之差異,而對其為之區別對待。

  至於,合不合理,雖然有時是因人而異。不過,通常會從社會一般普遍的價值觀念的角度去觀察。但還是必須符合憲法基本權的根本價值與原則,例如縱使斟酌各種事物性質之差異,而對其為之區別對待,但卻使另一方的工作權之範圍受到嚴重壓縮,導致該方的相關權利受到損害,這時仍然不能謂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所以,縱使已經斟酌各種事物性質之差異,而對其為之區別對待,依然還必須經過憲法種種原則(如比例原則)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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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像把焦點全部集中到性別工作權上去了

不過有位版友提出了滿重要的提醒:

  我覺得本文所問的問題,不是只有涉及產假而已。

這個論點我覺得很重要,下面補充一些關於假期給薪的標準:

● 公假、婚假、喪假:全額給薪

● 公傷病假(因為工作所導致的傷病):全額給給薪

● 30日內之普通病假:給薪1/2

● 事假:不給薪

● 產假: 1.婦女之職務工作滿六個月:全額給薪

     2.婦女之職務工作不滿六個月:給薪1/2

● 陪產假:全額給薪  (至於陪產假的限制和天數我這裡就不列了)

如果「雇主不必支付勞工沒有付出勞務期間的薪水」的論述為真,那麼也就代表「凡是沒付出勞力就無法得到薪水」,所以上面的這些假除了公假還有公傷假外全部都不該給薪水? 我想這裡的公權力涉及到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受僱的勞動者有哪些基本權益需要被保障?」

有個歸類方法,屏除公假還有公傷假屬於企業原先就得負擔的責任外,我們可以說「事假」是出於個人主觀因素得請假理由,也就是他可以工作但是選擇請假,因此不給予新水;但是婚假、喪假、30日內的普通病假、產假牽涉了社會文化因素,可以說是「就算有意願也無法或不適合工作」。所以到底該不該規定雇主負擔後者的薪水?

(補充一點:確實這些保障可以做為企業爭取人才的誘因。但是許多工作不需要「人才」只需要「人力」,就算它相對保障較差但還是會一堆人拼命搶職缺,例如比較基層的勞動工作,如果這些人原本就處於比較弱勢的處境,想想他們因為生病、懷孕而領不到薪水時會發生什麼事?)

另外討論到底企業會不會遵守勞動基準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我必須要說,要不遵守隨時都有漏洞或者壓迫勞工的方法。但如果雇主違反了法律規定,是有管道可以申訴的。如果有人要提出「你告了雇主,不也就等於要丟工作,不然要怎麼回去工作?」之類的問題,我想可以另外開一個主題專門討論這些法規在實際運用上的問題。我想這無關乎「哪些工作權益需要被保障」的範疇。

還有只差那幾個月的薪水是不是小數目的論點,哪,我是沒實際做過/看過真實的統計資料,但至少對收入在偏向中低以及低的家庭而言,那幾個月薪水可不是「要怎麼用」,而是「一定得用甚至還不夠用」。假設一個婦女沒有薪水就會餓死,她還會去計算請假那幾個月的薪水可以支付多少比例的育養小孩費用?如果懷孕就可能丟工作或沒薪水拿,那些家庭的婦女該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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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是,我說的意思是專指紅字下面那段,我沒寫清楚

但是紅字下面那段繼續解釋的話會離題,那會討論到"特別法",已經離題太多了

伊蘇雅斯克,其實那還牽涉到"價值",但是到底怎樣算是"相同的價值",卻找不到定義。而"價值"就直接影響到薪水,但是關於男女之間如何工作才算是"相同的價值",毫無定義。所以文書處理的工作與耗體力、日夜顛倒的工作,要是硬說"工作上表現出來的價值"一樣,但實際背後付出的價值差很多;何況工作內容不同,薪水卻差不多,那怎樣算是相同的價值?對吧?

是實際的工作表現,還是實際付出的勞力呢?

既然工作價值不同、內容也不同,反推回去,那為什麼國家考試時科目不同,但受訓的內容卻是完全相同呢?既然早就知道會有這麼多的不同,那為什麼又要特別強調"男女平等"呢?是不是乾脆就不要強調這件事,順其自然就好了呢?

  所謂的男女平等仍應包容男女間的若干差異,並非是要為抽象的理性人,決定自由與平等為何義,而是要為具體的男人與女人決定自由與平等為何義。

  咩~這段話跟你的論述似乎不太相符,因為你一直針對工作的內容與價值上有無平等或相同,而沒有探求男女間的若干差異(先天上的不同).......我想你可能需要閱讀一些資料與並了解什麼是平等權和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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