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deyoshi 10 發表於 February 28,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8, 2009 似乎幸信還很在意當年的<幸信行>。請認識幸信的學弟代我向他傳達以下訊息:"原作者早已停止繼續散播或創作<幸信行>,請勿懷疑"都已經畢業了不想再跟當年導師槓上謝謝幫忙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離開之後的天空 10 發表於 February 28,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8, 2009 他在我們班似乎沒有提到提不提告欸。不過似乎還是很在意幸信行=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rational007 10 發表於 February 28,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8, 2009 沒看過的人可以問一下孤狗話說有兩個版本最後一句"正是藍槓十五班。"才是正版的吧?請樓主解答信幸在意這幹麻阿=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鹿角 11 發表於 February 28,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8, 2009 是說,那篇文砍掉之後有一些我的見解就這樣蒸發了 ><不是真對信幸,因為我根本不認識他更沒被他教過就是‧‧‧而是真對一些普遍現象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hideyoshi 10 發表於 February 28, 2009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8, 2009 話說有兩個版本最後一句"正是藍槓十五班。"才是正版的吧?請樓主解答是的。不過我倒很好奇另一個版本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erry5216 10 發表於 March 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1, 2009 會幫你轉達的難怪之前上學期有時候上課上一上他會開始散發出怨念...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玄車 10 發表於 March 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1, 2009 原則上來說幸信行只有一行"豈無狂人陳幸信?誤人子弟竟上癮。"比較有爭議會告應該也是會從這一句去告要告的話有兩條一是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二是公然侮辱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然後我們來看看"誤人子弟"的解釋耽誤了學生的學習目的、方法、時機等。通常用以譏罵不稱職的老師。依照陳幸信的評價來看誹謗的部分他應該是告不成因為他教不好可受公評但是公然侮辱的部分依據教育部成語辭典的解釋誤人子弟有"譏罵"的意思所以有機會告的成但是如果凹說只是形容現況就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了上面那一長串只是一個交大電物的弱者能嘴砲的最大部分如果有錯還望法律的高手能夠提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玄車 10 發表於 March 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1, 2009 是說,那篇文砍掉之後有一些我的見解就這樣蒸發了 ><不是真對信幸,因為我根本不認識他更沒被他教過就是‧‧‧而是真對一些普遍現象事實上我覺得砍掉那種文一點意思也沒有google信幸行第一個就是了雖然是要用庫存畫面去看啦......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onathsu 10 發表於 March 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4, 2009 嗯雖然他教的真的不是很好但...平時成績給的又夠讓人好過年XD會幫忙轉達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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